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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WORD5页)

【售后服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WORD5页)
【售后服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WORD5页)

1.目的

为了正确处理客户的投诉、纠纷与争议,更好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保证投诉与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处理,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各项业务投诉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协办部门:各级客户服务部之外的配合投诉处理的部门,如:办公室、

再保险管理部、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审计部门等。

3.2一般投诉件:指案情清晰,分支机构按照一般处理程序即可解决或一件

投诉案使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以下的投诉件。

3.3疑难投诉件:指有重大或恶劣影响或一件投诉案使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在3000-2万元(不含3000元)的投诉件。

3.4重大投诉件:指一件投诉案使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

的投诉件;或在一定范围内有重大或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案件。

3.4.1媒体介入,可能或已经曝光的案件。

3.4.2获悉客户即将起诉的投诉案件。

3.4.3投诉到监管部门的案件。

3.4.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后果的案件。

3.4.55人(含)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3.4.6其他引起重大负面影响的特殊投诉案件。

4.职责

4.1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对客户投诉均负有首问接待的职责,接到客户投诉,

应填写《客户投诉记录表》,及时转客户服务部。

4.2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和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主责投诉业务处理;其他部

门或相关岗位均应协助处理对本部门的投诉。

4.3总公司客户服务部

4.3.1负责各种渠道的客户投诉,须及时登记,并迅速回复客户。

4.3.2负责接待客户上门投诉。

4.3.3投诉处理完毕后,须进行回访并整理归档和总结分析。

4.3.4协助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重大投诉案件。

4.4分公司客户服务部

4.4.1负责各种渠道的客户投诉,须及时登记,并迅速回复客户。

4.4.2负责接待客户上门投诉。

4.4.3投诉处理完毕后,须进行回访并整理归档和总结分析。

4.4.4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一般性投诉案件的处理,如遇到重大投诉案件,

须将处理方案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经总公司批准后再行处理,并将结果回复客户。

4.4.5分公司须每季度末向总公司上报投诉登记表。

4.5协办部门职责

4.5.1负责配合客户服务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每个协办部门须由部门负

责人指定专人处理并向其汇报工作进展。

4.5.2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时,负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5.3对于复杂的疑难案件,必要时各分公司可成立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组,

对案件进行集体研讨,确定处理方案。

5.投诉处理流程

5.1客户服务部受理客户投诉并填写《客户投诉记录表》。

5.2判断收集到的客户投诉信息是否充分、准确,必要时与投诉的最初接收

者或直接与客户联系,寻找更多信息。

5.3确定投诉处理部门。

5.3.1可直接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处理的,由处理责任人立即进入投诉处理程

序。可以快速答复的,即时做出答复。

5.3.2客户服务部不能直接处理的,应于当日将投诉材料移交协办部门及时

处理。

5.4投诉处理部门与客户直接联系,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客户提出建议解

决措施,与客户就投诉案件进行协商处理。

5.4.1一般性投诉案件,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

明确答复客户。

5.4.2重大、疑难投诉案件,原则上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处

理完毕,并明确答复客户。

5.5客户服务部根据处理结果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并记录客户意见。对所

有投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5.6客户服务部负责定期总结客户的投诉重点,分析引发投诉的原因,及时

将此分析报告反馈给相应分公司总经理及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在收到分析报告后,须对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出现。

6.相关记录

6.1《客户投诉记录表》

7.附加说明:

本办法编写人:王琳

本办法审核人:张文生

本办法批准人:总裁办公会

本办法解释部门:客户服务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浅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结果财务评价指标-综合成本率的不足

浅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结果财务评价指标的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财务管理具有与其他工商类企业较大的区别。保险公司没有一般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流转过程,也不是像传统企业一样经营活动的主要成本发生在过去,收入的实现主要发生当前,而且收入的实现同时,基本就可以核算企业盈利还是亏损。从根本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并不是出售产品来获取收益,而是通过购买客户转移的“风险”,通过大数法则及精算以高于“风险”本身对等的价格向客户收取其愿意为转移风险而支付的费用,从而获取价差收入。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称为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之承担投保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针对指定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发生约定的风险并且投保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因此受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但基于风险本身即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单一年度的价差收入能否实现既取决于公司对风险能否准确定价,也取决于各项固定费用率和变动费用率的实际控制水平,同时,也受自然灾害、汽车产业定价以及国内CPI变动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受到保险公司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 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对年度业务经营结果进行财务核算和评价时,一般使用边际成本率或者综合成本率两个指标,主要是力图反映主要的风险管理业务支出的成本与费用水平,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率及再保险的影响后,可以得出利润率。边际成本率对应边际利润率,其较综合成本率减少了固定费用率一项的计算,一般用于成立时间较短,前期开办费等一次性大额支出较多,且分摊时间较短,导致前几年固定费用率过高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核算和考评。该指标可以剔除前期分摊固定费用较高的影响,客观评价围绕主营业务本身发生的成本与收入的情况。而综合成本率是行业内较为通用的财务考核评价指标,它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各方面成本与费用的通盘计算,它需要考虑三个二级指标,即综合赔付率、变动费用率和固定费用率,即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变动费用率+固定费用率。 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已赚保费 变动费用率=(销售费用+销售人力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三四级机构管理人员成本(按不同公司经营费用下拨的不同形式而可能归类为固定

2018财产保险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领导到***视察检查工作。我代表***向各位领导就2018年工作做一汇报: 2018年,***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公司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大改革创新,加强基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实现承保盈利与行业相适应的发展速度为经营指导思想,以承保盈利、保费正增长为经营目标,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战略转型,打造客户经营模式的升级版,推行以“制度导向、结果导向、激励导向”为核心的绩效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一、主要经营指标: 2018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受市场经济环境和地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虽以盈利态势持续发展,但业务增长幅度还有待提高。截止2018年11月12日我司整体保费达成5348万元,达成我司全年6000万保费目标的89.13%,同比负增长7.41pt,其中车险保费4812万元,非车险保费536万元。截止2018年10月份综合成本率为82.78%,市场份额为7.01%。 截止11月12日主要经营指标完成如下:

四级机构保费数据表

二、主要工作内容 面临市场经济下滑与商业车险改革的挑战,为实现我司2018年承保盈利及与行业相适应的发展目标,年初我司加快发展车险业务进度,抢占先机为2018年整体业务发展奠定基础。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制定多元化的经营策略与销售方案,着力转变员工经营服务观念,建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前台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不断调整适应业务发展的经营策略,充分开展渠道业务建设与公关力度的提升工作,深度挖掘县域机构的业务发展潜能,在坚持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抢占车险业务市场,谋划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2018年分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我司积极调整经营思路,迎接挑战紧跟分公司发展的节奏,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稳步经营,全力推进渠道业务发展 自“新国十条”颁布后,我司致力创新,全力推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战略转型,努力实现经营业绩与市场口碑的双丰收,以“个人业务渠道化,法人业务团队化”为总体思路,以渠道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分析当地市场环境,构建服务通道,全员全力推动渠道业务稳步发展精心维护渠道建设,按分公司发展要求将四大专业化渠道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报告

ⅩⅩ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报告 省公司: 人保ⅩⅩ分公司ⅩⅩ年年底迎来了ⅩⅩ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以此为契机分公司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合理筹备、严密组织、落实机制,分小组、分阶段对全市ⅩⅩ年以来的车险、财产险、人身险、财务、人事行政、统计信息及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系统的规范自查自纠工作,为了掌握各机构自查自纠真实情况,公司主要领导分片区在各支公司对规范工作进行了宣导动员,亲临现场积极指导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分层次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全面推动全体员工整规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要求。经过分公司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机构上下配合、共同努力,ⅩⅩ分公司合规经营工作卓有成效,通过本次检查,分公司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一、依法进行合规经营理念的宣导,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带头学 习,解剖思想,为合规经营奠定基础。 (一)强化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理念 ⅩⅩ分公司秉承“规范经营、开拓创新、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新疆保监局监管工作要点精神,以“速度、效益、诚信、规范”为方针,坚持数据的真实性,加强依法合规管理,强化公司内控机制,提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意识,建立长效规范经营管理机制。

1、根据分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定期组织全市高级管理人员 和中层管理干部集中进行依法合规经营的宣导和培训, 目的是强化各层级高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 提高自身综合管理能力与专业技能素质,正确把握市场 环境的复杂性和严肃性,深刻认识保险业面临的困难和 挑战,正确把握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同时要求各 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熟知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总、 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管理人 员的管理技能 2、规范经营是公司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管理人 员作为机构的一把手,对机构的规范经营负全 责,机构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负相应责任。 机构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追究班子责任(二)、提高各中层/关键技术岗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合规创造价值,服务创造价值。 第一,选拔一批有责任心事业感强的中层/关键技术岗 管理人员参加合规管理培训。公司首先高度重视以 上人才的选拔,把那些有事业心,善学习,愿负责, 想作为的人选拔到中层合规管理队伍中来。 第二,加强对中层/关键技术岗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 培养他们的长远发展的思维能力,使他们善于从实 际出发研究解决防预风险。教育他们树立为公司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f方案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 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

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围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 保险员工发生保险围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七)各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各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保险办理申请和相关资料,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管理和办理本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提交投保申请、人员资料清单(、护照复印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盖章公司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盖章公司—k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保险 公司录入、出单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 ―-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付款。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每月提交变更申请、人员资料清单(、护照 复印件)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盖章保险公司核对、调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f方案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方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

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七)各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各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保险办理申请和相关资料,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管理和办理本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提交投保申请、人员资料清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盖章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盖章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保险公司录入、出单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 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付款。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每月提交变更申请、人员资料清单(身份证、

某保险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方案(doc-7页)优质版

附件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方案(2006年修订) 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贯彻公司经营方针,落实董事长在公司2006年全国工作会上讲话精神,实现公司全面盈利,落实经营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正确引导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评价各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充分调动机构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激情,特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 1、突出利润导向 直接以利润指标考核公司经营绩效,体现“利润生存”。 2、促进业务发展 在利润生存的前提下,注重保费规模,促进公司又快又好地做大做强。 3、严格成本管控 通过品质管控和营业费用分类管理,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4、加强过程监督 引入差异化的监测指标,对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达成。 5、参考国际标准 参考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和评估考核利润,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分公司(含二级化管理的中支公司)、总公司经营部门(金融保险部、车险部、产险部、人身险部、资产管理部、风险资产管理部)。 三、考核指标设置 (一)指标设置

2、含有理财险业务的分公司,综合得分等于:保险业务综合得分×80% + 理财险保障金收入计划达成率得分×20%; 3、考核频度为季度。 (二)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来源于公司业务系统、财务SAP系统及核实的调整事项。 四、预警指标系统 1、预警指标系统是对分公司考核指标的达成率或控制率和监测指标偏差情况进行单项监测,总公司每月将公布各分公司的预警信息,并进行监测和持续跟踪。 2、除了对考核指标进行月度监测外,还设置监测指标对分公司进行月度监测。 3、当分公司某项或多项指标出现“异常”和“危险”状态时,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指导、纠偏和限期整改。 4、若经过整改后,在限期内仍然处于“异常”和“危险”状态的,视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或其他处罚。 5、预警指标及状态区间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转移全局风险,增强全局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 107 号) 4 术语与定义 4.1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4.2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5 管理职责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编制、修订及解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局所属各项目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建档工作。 5.3 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 管理流程及要求 6.1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到项目现场施工作业时仍可享受该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6.4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6.5 项目部应根据保险公司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6.6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6.6.1 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6.6.2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6.6.3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方直接办理。 6.7 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8 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办理索赔工作,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6.9 项目部应建立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意外伤害人员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8 监督检查与考核 该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定、落实、解释、监督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范 本、DOC格式).DOC 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 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 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 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B、 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 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 天内提出。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 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 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 (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 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指标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分析指标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引言 (1) 2. 经营指标定义 (2) 2.1. 承保类指标\基础指标 (2) 2.1.1. 签单保费 (2) 2.1.2. 签单件数 (2) 2.1.3. 批增保费 (2) 2.1.4. 批增件数 (2) 2.1.5. 批减保费 (3) 2.1.6. 批减件数 (3) 2.1.7. 注销保费 (3) 2.1.8. 注销件数 (3) 2.1.9. 退保保费 (3) 2.1.10. 退保件数 (4) 2.1.11. 期末有效保单件数 (4) 2.1.12. 实收保费 (4) 2.1.13. 风险暴露单位 (4) 2.2. 承保类指标\导出指标 (5) 2.2.1. 保费收入 (5)

2.2.3. 单均保费 (5) 2.2.4. 满期保费 (5) 2.2.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 2.2.6. 已赚保费 (6) 2.2.7. 已赚风险暴露单位 (7) 2.3. 理赔类指标\基础指标 (7) 2.3.1. 报案件数 (7) 2.3.2. 报案金额 (7) 2.3.3. 立案件数 (8) 2.3.4. 立案金额 (8) 2.3.5. 未决件数 (8) 2.3.6. 未决赔款 (8) 2.3.7.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 (8) 2.3.8. 已决件数 (9) 2.3.9. 已决赔款 (10) 2.3.10. 零结案件数 (10) 2.3.11. 零结案金额 (10) 2.3.12. 报案注销件数 (10) 2.3.13. 报案注销金额 (10) 2.3.14. 立案注销件数 (11) 2.3.15. 立案注销金额 (11)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指标

险公司经营分析指标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引言................................................... 2. 经营指标定义........................................... . 承保类指标\基础指标.............................. 签单保费...................................... 签单件数...................................... 批增保费...................................... 批增件数...................................... 批减保费...................................... 批减件数...................................... 注销保费...................................... 注销件数...................................... 退保保费...................................... 退保件数...................................... 期末有效保单件数.............................. 实收保费...................................... 风险暴露单位.................................. . 承保类指标\导出指标..............................

7、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各分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分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分部支付,各分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各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各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六.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分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各分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各分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财产保险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财产保险公司2013年合规工作计划 2013年是公司转型发展的第一年,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严”字当头的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十六字经营”方针,公司合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以齐抓共管、技术创新为抓手,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打造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增强识别、评估、防范、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狠抓重点,全面合规经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抓好车险理赔案件清理工作,主动防控合规风险 整顿治理保险行业理赔难的痼疾,是2013年保险监管重点,也是公司合规经营管理重点,要积极清理历年来已立案还未结案的车险理赔案件,对久拖未决的车险赔案,要妥善解决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对可以协商解决的理赔案件加快结案速度,对多次协商不能核定损失的,要主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要进一步整顿规范车险理赔行为,严肃查处车险理赔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梳理优化公司理赔管理制度办法、流程规定,改进提升理赔服务,有效解决车险理赔

服务差等问题。 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妥善处理矛盾,主动防控化解合规风险。 2、加强中介业务、农险业务合规管理,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2】3号《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合规管理,继续强力整顿虚假批单退费、虚列代理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通过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非法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坚决禁止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坚决抵制单位或个人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继续抓好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办法、承保管理办法、理赔管理办法,坚决禁止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以非正常退保等形式变相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精神,巩固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成果,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 3、加强反洗钱工作流程管控,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7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标准版本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4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 (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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