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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30

人人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30
人人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30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0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签署全部《协议》后应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应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募集资金的支取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裁签署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署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其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开披露实际情形及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投资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和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用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以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保荐人应当在该《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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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支付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资金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支付管理既要参照本办法,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贷款资金支付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账户开立 第六条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均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借款人除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外,还应按申请贷款的性质及种类开立相应的存款专户。 (一)申请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

放和管理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资金。 (二)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 (三)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从我行申请多种类型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同时开立相应存款账户。各存款账户应当专户使用,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或串用。 第三章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3年4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13年4月1日经公司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变更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

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

仓储案例分析

人人乐超市物流仓储成本研究 一、人人乐超市物流仓储管理存在的不足 1.仓库中商品的堆码布局不合理。仓库中的零散物品太多,且没有装入统一的包装箱里面。每当盘点的时候,一个盘点的人员会在仓库呆上几个小时才能盘点好一个部门的物品。在超市仓库中还有一条员工通道,导致空间利用率低。仓库的货架大都只有两层,储存货物的时候会发现,最顶上的货物离仓库顶板还有几米的 距离。这样浪费空间也就是无形中增加仓储成本。 2.仓库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低。仓库中没有自动导引车、自动分拣、制冷设备、监控设备等自动设备。有些物品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和采取保护措施从而导致腐烂损失,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全靠人力来堆码物品,物品的完好度得不到保障,造成单位物品的仓储成本增加。 3.目前为止,没有一套完整的仓库库存管理信息系统。整个仓库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程度低。仓库中只有两台电脑,不管是接受订单、查询等所有工作都借助于它,工作量特别大而且工作繁杂,容易出错,同时也会影响整个管理链条中的信息传递和库存管理控制。 4.仓库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仓库的钥匙,商品相应的部门主管都有,这样就会造成责任不明确,不发生盗窃之类的事就好,一旦出现诸如此类的损失时,没人愿意承担责任,只会互相推诿,从而造成库存成本增加。

1.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和员工素质的提高。制定合理科学的 的各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度,并时刻进行严格监 督。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后才能上岗工作,另一方面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仓库安全最重要的还有就是防火, 每个员工必须有防火意识,防火常识和懂得基本的灭火方法。重视基层员工的素质,避免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工作上的误差。 2.采用ABC分类管理和CV A分类法相结合,降低仓储储存成 本。首先对货物进行分析,看货物是属于哪一类商品。重点管理A 类商品,常规管理B类商品,一般管理C类商品。对于A类商品应做到每天盘点检查;对B类商品,做到每周检查一次;对C类商品,做到每隔一段时间检查一次。在ABC分析基础上实施重点管理,分别确定各类商品的合理库存及合理储存办法,分门别类地进行仓储成本控制。 当应用ABC分类管理时,C类商品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但是C 类商品的存量却占超市库存总量的70%,C类商品是不能够被忽视的。采用CV A分类法对C类商品进行管理。首先把商品分为最 高优先级,较高优先级,中等优先级,较低优行级四个等级,对不同 等级的物资,允许缺货的程度是不同。对最高优先级商品不允许 缺货,较高优先级商品允许偶尔缺货,中等优先级商品在一定范 围内允许缺货,较低优行级商品允许缺货。我们要将ABC分类管理,CV A分类法有机结合应用,才能有效降低仓储储存成本。 3.采用“先进先出”方式,减小仓储商品的保管风险。“先进 先出”方式中,我觉得最有效的就是“双仓法”,给每类商品准备 两个仓位,一号和二号仓位,制度中规定必须把一号仓位中得商品 卖完才能出售二号仓位的商品。 还有一个方法就是采用计算机存取系统。采用计算机管理,才 存商品时向计算机输入时间记录,编写一个简单的按时间顺序输出地程序,取商品时计算机能够按时间给予指示,以保证实现“先进 先出”。 4.建立以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快速反馈机制、准 确地做出销售预测分析。采用一个完整的订货信息系统,将定量订货与定期订货两种方法相结合,降低缺货成本。作为一个大超市来说,缺货成本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也绝对不允许无限大的增加库 存来减少缺货成本。对于牙膏、牙刷、餐巾纸等这些季节性差的日常商品,就采用定期订货法,控制库存成本,降低缺货成本。对于 更多的其他商品,应该把这两种方法相结合,运用两种方法的优点, 用定期订货法的低订单处理成本优点定量订货的过于机械、不灵活受单一订货限制的弥补不足。 5.拥有超市固定的供应商,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降低订购成 本。作为销售型的企业,必须有自己长期信任的供应商,具有长期 的合作关系。一个固定的供应商可以适当降低订货提前期,降低单位商品的订购成本,取得规模效应。 要想降低仓储成本降低,必须将各个方面相结合,筛选出适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 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 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发放白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白勺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白勺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白勺授信 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 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 环节白勺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白勺贷款 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白勺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白勺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白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白勺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白勺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

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白勺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白勺实际需 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白勺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白勺,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白勺具备贷款资格白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 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 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 得循环使用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 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s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aised funds o f listed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超市市场调查报告

人人乐超市五公里店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调查题目:人人乐超市市场调研 调查地点:南岸五公里人人乐超市 学院:物流学院 专业:市场营销 小组成员:第5组 指导老师:日期:2011-9-21

第一部分:调查简介说明 一、调查项目背景 超级市场是以顾客自选方式经营的大型综合性零售商场。又称自选商场。是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商业零售组织形式。超级市场于20世纪30年代初最先出现在美国东部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50、60年代,超级市场在世界围得到较快的发展。在超级市场中最初经营的主要是各种食品,以后经营围日益广泛,逐渐扩展到销售服装、家庭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玩具、家具以及医药用品等。超级市场一般在入口处备有手提篮或手推车供顾客使用,顾客将挑选好的商品放在篮或车里,到出口处收款台统一结算。 除此以外,超级市场的特点还主要表现在: ①超级市场的商品均事先以机械化的包装方式,分门别类地按一定的重量和规格包装好,并分别摆放在货架上,明码标价,顾客实行自我服务,可以随意挑选。 ②超级市场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化设备。便于管理人员迅速了解销售情况,及时保存、整理和包装商品,自动标价、计价等,因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销售数量。 ③超级市场的商品品种齐全,挑选方便。人们可以在一个商场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绝大部分商品,免除了许多麻烦。自动标价、计价、结算效率高,也节省了顾客的时间。而且由于商场的经营效益好,降低了成本,所以商品的价格相对也较低廉,受到广大顾客的欢迎。 现对南岸区学府大道这个小围(包括南岸四公里到六公里地段),到处都有大型超市,如:永辉超市、新世纪超市、人人乐超市等。换个角度,从单个人人乐超市分析,就学府大道与人人乐竞争的对手就有好几个。且我们面对的竞争的对手不只是大小型超市,还有便利店、小卖部,各大小商店及肉菜市场等。 二、企业现状简介 1、集团概况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股票代码为002336)前身为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成立于1996年4月。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卖场、综合超市和百货的连锁经营。 截止2010年,人人乐已在全国开设门店82家,网点遍布、、、、、、、等省区的数十个大中城市,总营业面积超过107万平方米,并初步完成了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四个营运大区的全国发展战略布局。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近77亿元,位居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第31位和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企业第18位。

重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 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它支出。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

深交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

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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