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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

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做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依赖环保部门出方案、验收、核查等,自身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因此,4个配套办法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实施整改措施的主动性。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等措施,主要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十八条,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4个配套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首先是将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后,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为更好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四是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的同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这一规定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两害相较取其轻”,体现了谨慎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立法思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按日计罚、查封

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七条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条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国家环保总局 C.国土资源部 D.地方人民政府 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 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 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是( ) A.大、中城市人民政府 B.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 C.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9.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A.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D.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0.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11.自然保护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区域是( ) A.核心区 B.缓冲区 C.实验区 D.外围地带 12.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 )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 )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 A.15天 B.30天 C.2个月 D.3个月 16.不属于环境概念范畴的是( ) A. 大气 B.矿藏 C.野生动物 D.自然保护区。

对新环境法配套办法之按日计罚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法律适用的思考* 宋海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环境科学系河北秦皇岛066112)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我国目前行政处罚制度的有益补充。为配合该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该《办法》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一方面有效提高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其主动采取措施,合法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也存在按日连续处罚定性不清、按日连续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次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适用 2014年12月19日,为了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化执法规则,环保部公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闲置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并于2014年12月24日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上述四个法律文件被称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作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骄人战绩,环境法从此不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但是,也应该看到,配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以最受瞩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为视角,通过对理论及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期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有所启发。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出现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都未能明确。 按日连续处罚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大体而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秩序罚性质,即对违法行为实施直接处罚,目的是通过处罚制裁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执行罚性质,即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排污者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对其实施制裁。秩序罚没有特别的适用前提(违法行为本身除外);执行罚以排污者未履行改正义务为必要。 我国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处新台币6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该规定与我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九条规定类似。关于这一规定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〇〇年度判字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课题号:SQ151008)。2015年河北科技厅《“十三五”期间我省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研究》(编号:15454220). *作者简介:宋海鸥(1976- ),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环境执法与环境政策。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部令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

(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2014中国法治实施十大典型事件(五)——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作者:CLER编委会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32 NO.5环保部密集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配套规章 【事例简介】 2014年4月24日,施行25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该法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等新权力,并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而被各界誉为“史上最严”,寄望于能够以此遏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2014年12月,环保部密集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专家点评】 架设环境法实施的“输变电网”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校长、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2014年12月中旬以来,环境保护部为配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既有环保部单独发布,也有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内容上既有规章制度,也有技术指南或技术方法。这些文件出台之密集、内容之细致,令人目不暇接,赢得了公众的点赞。其实,环境保护部的文件发布才刚刚开始。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相关工作计划,拟出台的文件将达到54个。如果说,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让环保法带上“高压电”;那么,环保部密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在架设“输变电网”,使环保法的各项“最严格制度”成为可以决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生死”的高压线。 一、完善立法,让环境法带上“高压电” 回顾历史,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至今,中国的环境立法与改革开放如影随形,不可谓不重视。就制定法律而言,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远远快于改革开放立法,在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些重要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环境保护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已经超过30件。但是,与环境立法迅速推进的同时,是我们生活环境质量状况的恶化、人群健康受害事件不断增多、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重的资源瓶颈,……。种种事实表明:环境法规范社会关系、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当人们生活在“十面霾伏”之中、看着被污染的河流湖泊、吃着被毒化的食物,切实承受着空气污染的“心肺之患”、水污染的“心腹之患”、食品安全的“心头之患”,却没有感受到环境法律的力量与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环保部门经常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有功之臣”,选择性执

新环保法严格规定的及其实施效果满分答案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100分 ? 1.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97 o B.113 o C.121 o D.127 ? 2.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一年 o B.三年 o C.五年 o D.七年 ? 3.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o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o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o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 4.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次日 o B.第五日 o C.第十日 o D.第十五日 ? 5.《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经济建设 o B.制度建设 o C.文化建设 o D.思想建设 ? 6.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o 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o 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o 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7.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一、按日计罚 (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 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 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考试答案

1.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3.0分)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我的答案:A√答对 2.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 3.0分) A.污染物的名称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企业运营成本 我的答案:D√答对 3.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0分) A.次日 B.第五日 C.第十日 D.第十五日

我的答案:A√答对 4.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我的答案:B√答对 5.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3.0分) A.环保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的答案:A√答对 6.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3.0分)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我的答案:C√答对

7.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3.0分)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B.《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D.《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我的答案:B√答对 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3.0分) A.2014年4月24日 B.2014年5月24日 C.2014年6月24日 D.2014年7月24日 我的答案:A√答对 9.《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3.0分) A.经济建设 B.制度建设 C.文化建设 D.思想建设

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林肇信《环境保护概论》修订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 第一章绪论 一、选择题 1.可持续发展的特征是()。[暨南大学2014年研] A.社会可持续发展 B.经济可持续发展 C.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D.以上答案都对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是指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会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的发展方式。可持续发展应具备以下特征:①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提倡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逐步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过渡;②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③可持续发展应以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为目的,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2.现代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的提出源于()。[暨南大学2012年研] A.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 B.人们对大气污染的逐步认识和理解 C.人们从伦敦烟雾事件中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D.人们对环保的呼声逐渐增高导致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迅速产生

【答案】A 【解析】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地深化,在对防治污染与破坏所采取的手段上,由单项治理发展到综合防治;由单纯处理发展到防治结合;由局部控制发展到系统控制,防治的效果也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环境保护。因此,现代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的提出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 二、填空题 1.根据不同原则,人类环境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时间的范围由远及近,由大到小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研] 【答案】星际环境;地质环境;地理环境;聚落环境 2.环境科学知识的积累是由来以久的,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中期,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所谓大气污染时代之后,环境科学才迅速发展起来。环境科学是以“人类—环境”系统为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它是研究“人类—环境”系统的发生、______和______的科学。“人类—环境”系统,即人类与环境所构成对立统一体,是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______。[暨南大学2013年研] 【答案】发展;调控;生态系统 3.可持续发展应是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3个方面的主要指标分别为______、______和______。[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研]【答案】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社会指标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各项制度的适用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环保

2015年环保监察四个配套办法案例分析考题及答案

环境监察案例分析考题 单位:姓名:成绩 一、2015年3月5日某乡N村群众向县环保局投诉,称自2015年1月以来,该村A食品厂新上了一条豆制品生产线,其中的锅炉烧煤燃烧产生大量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县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县环境监测中心3月6日取样化验发现,锅炉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而县环保局在2004年1月5日对A厂下达了环评批复,A厂在同年3月5日通过了环保“三同时”验收正式投产,但新上生产线的锅炉并未向环保部门申报且未上任何处理设施,故县环保部门对A厂作了如下处理决定:1、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增加了生产线,应当马上停产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限在6月5日前报县环保局进行审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厂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责令停产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问:县环保局对A厂以上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请进行分析。(20分) 答:处理决定不正确。该县环保局对A厂处理适用法律条文不正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厂擅自增加了生产线,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 2、该厂超标排放废气且未向环保部门依法缴纳废气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补缴废气排污费并处以罚款,如若该厂拒不改正继续实施非法排污行为,再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3、对群众提出的补偿要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予以补偿。 二、2015年4月3日上午8点半,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M在对该县B村C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因近几天雨水过多,该厂的三级废水处理池均爆满,无法及时处理生产废水,一级池上搭放了一根明管排污,直接排入当地小河,M当即采取以下执法程序:1、对企业亮明了身份,并进行了现场拍照;2、现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3、当场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取掉明管,停止非法排污行为;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载明了以下内容:C企业的法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违法排污的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单位的名称和决定日期。5、通知县监测中心对明管排污口进行了监测采样。然后,在4月7日上午,C企业向县环保局提交了改正材料,并附具了现场图片,M和同事N在当天下午到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评估背景 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颁布,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新的执法手段。为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这四种执法措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限产停产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等配套规章,并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考察这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的实施与适用情况,对四个配套办法的适用难点、条款使用率、疑难典型案例等实施和适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为各地环保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该规章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指导和借鉴,帮助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在未来实践工作中更好地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特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观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学术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由竺效教授领衔的课题组,对“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的实施进行评估。 数据来源 课题组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提供的全国32个地区2016年1至12月期间的环境违法案件数据,并结合2015年1至12月32个地区环境违法案件数据,对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了比较分析。鉴于数据统计分析耗时较长,为了能按计划在2017年2月底完成评估,以满足评估工作的及时性,考虑到,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其性质为学术研究,在不影响到评估定性分析的前提下,课题组所用数据,为2017年1月15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的初步汇总数据。后经比较,本报告所用前述初步汇总数据,与环保部最终公布的2016年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案件总数22730件,相差1333件,不会影响本评估报告的基本结论。(见附件对照分析) 2016年四个配套办法实施总体情况 就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总体情况而言,2016年1-12月份,全国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6年的总数为21738件,同比增长85%。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罚款数额达84820.73万元,同比增加49%;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9622件,同比上升130%;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5211件,同比上升68%;移送行政拘留共3968起,同比上升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63件,同比上升16%。(新图1)

最新新《环保法》知识竞赛题目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考试卷 单位环保局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ABCD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正确。每题1分,共 20题20分) 1. 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A.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B.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C.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 D.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2. 新环保法适用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A.领域 B.领土 C.领海 D.领空 3.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A.防治结合 B.治理为辅 C.综合防治 D.综合治理 4. 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给予奖励。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A. 高于 B. 低于 C. 严于 D. 宽于 6.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不得开工建设。 A.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C.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D.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7.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77分 ? 1.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o B.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o C.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o D.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 2.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o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o C.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o D.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 3.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七年 o B.一年

o C.三年 o D.五年 ? 4.《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思想建设 o B.文化建设 o C.经济建设 o D.制度建设 ? 5.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排放浓度和总量 o B.污染物的名称 o C.排放方式 o D.企业运营成本 ? 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14年7月24日 o B.2014年6月24日 o C.2014年5月24日 o D.2014年4月24日

?7.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 (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113 o B.127 o C.97 o D.121 ?8.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第十日 o B.第十五日 o C.第五日 o D.次日 ?9.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o B.《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o 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o D.《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10.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单选题3分)得分:3分

新环保法严格规定的及其实施效果满分答案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实施效果100分 ? 1.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97 o B.113 o C.121 o D.127 ? 2.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一年 o B.三年 o C.五年 o D.七年 ? 3.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o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o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o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 4.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次日 o B.第五日 o C.第十日 o D.第十五日 ? 5.《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经济建设 o B.制度建设 o C.文化建设 o D.思想建设 ? 6.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 o 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 o 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 o 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7.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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