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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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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_在_刑事诉讼法_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鉴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个亮点,即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近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程序,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意见的学者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修正案的正式通过为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是否应当设置“附条件不起诉” 、“暂缓起诉”等制度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次《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当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还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该制度,不断摸索提炼经验,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当明确的是,修正案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附条件的内容、 宣布程序、考察制度等尚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在此, 笔者想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具体条款,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比论证,从而就构建和适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一、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修正案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的规定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考察工作。但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实施考察。 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杨蕊(1980-),女,河北黄骅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杨 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 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 (2012)03-0082-06 ·立法建议· 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 No.3General No.111 2012年第3期总第111期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他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旦有越轨行为就会被贴上违法犯罪标签,不仅行为人会被社会视为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会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直接往社会所认定的标记走(逆反心理),最终愈演愈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人。[1]为了克服犯罪学上所谓的“标签效应”给被指控人(尤其是轻罪犯罪行为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各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和一些制度构建发生了某些转向。具体而论,微罪处分、中间处分、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犹豫、缓刑和假释等都是其转向的具体体现。然而,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因拥有自身的特点,在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以及化解刑事纠纷等方面能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含义及其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认为可以暂时不予起诉的,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2]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轻微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维持社区安宁和社会稳定,集中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轻罪。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就是给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本人又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避免因被贴上“犯罪标签”而带来的负面效果。(2)检察机关享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选择起诉也可以选择附条件的不起诉,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3)附条件不起诉是附期限和附条件的,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特征。从实质来说,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的,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等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4)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只有在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才具有与不起诉决定一样的效力,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刑事政策根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多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是指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是检察机关斟酌各种情形后,有权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即检察机关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自20世纪初期,起诉便宜主义已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确认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起诉裁量权。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个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人的矫正、对未然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的考虑,最终裁量使一些犯罪案件不必流入审判程序。而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通过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裁量权,使其能够通过不起诉决定适时地终结一些已经开始启动的诉讼程序,不仅是效益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实现正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价值内涵,而且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精神遥相呼应,是对其在制度设计上的一次成功尝试。 所谓恢复性司法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通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解决犯罪发生后的实际问题。[4]而恢复性结果是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体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生活恢复常态,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而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以及对公共秩序的挑战,使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与挑战。[5]在犯罪发生后,经由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不起诉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

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 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 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市

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们随后组织蒋某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张某谅解。在向公安机关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后,公安机关表示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蒋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二、严把适用条件,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我院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验 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院党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我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设臵前臵程序,使起诉裁量权运行在阳光之下: (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 我们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会

关于童诺研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帮教座谈会 时间: 2014年9月2日 地点:鄱阳县鄱阳镇北关村委会 参加人: 记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于2014年3月24日决定对童诺研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童诺研进行监督考察。下面由考察帮教小组的各位成员发表意见。 游均英(案件承办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失足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法律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

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童诺研在考验期内,每月都向考察机关递交了思想汇报,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积极悔改,这让我们很欣慰,希望童诺研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下面请大家对童诺研在考验期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活动情况发表意见。 童诺研:从暑假开始,我一直是在家里帮忙,帮爸爸、妈妈送货,要不就是在家看看电视,没有象以前那样天天出去玩了。 童诺研的妈妈:从发生那件事以后,他懂事了很多,会帮我们做点事,天天都很忙,没什么时间休息,所以也不太出去玩。 郑主任:这几个月以来,我经常看到他帮父母做事,现在还听话,父母叫他做什么就做什么,在我们看来,也没有上伴玩,现在家里管得也比较严,我们也对他说要自觉,最好还是要读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笔者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顺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非罪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上世纪80年代兴起于英美等国家的“非犯罪化”运动现已获得各国广泛认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亦确立了“儿童权利最大化”的权利保障原则,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署国。随着社会法制理念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熟悉并认同了以上提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理念。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等部委联合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或实施细则,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权利最大化”权利保障原则的肯定,也体现出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平衡检法机关司法权力。不可否认,任何改革结果都是各方权力利益博弈的产物。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检察环节程序分流的作用,既实现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又不能给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多的延伸空间。在办案实践中,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内容提要:目前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 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酌定不起诉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出于对司法擅断的高度警惕和戒备,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监控严密、运用不充分等现象,既不利于现时的司法,也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与制约这一对矛盾中,裁量权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应当予以重视和强调。 一、不起诉裁量权就是酌定不起诉权 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只有在酌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才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刑诉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2条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结合以上两条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已经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两种选择,或是认为其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将其提起公诉,或是认为其不应受刑罚处罚(而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不起诉处理。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犯罪嫌疑人应不应受到刑罚处罚这一总标准,而需要选择做出一种决定,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对于刑诉法第142条一款规定的绝对不起诉来讲,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种法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 对于存疑不起诉来讲,其属不属于自由裁量权?有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40条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立法表述中使用的是“可以”(如同酌定不起诉中的表述),而非“应当”,那么在“可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有两种选择,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存疑不起诉属于自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赵刚*海继锋**) 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从1992年起,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就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成效,虽然,仍面临众多的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是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层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化,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出现了许多典型性的做法,其发展轨迹,根据掌握的资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探索时期和阶段。 (一)探索初创时时期。1992年初,XX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开始在个案中以“诉前考察”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展开探索,2000年,XX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5月,XX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被司法界一度视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手段。 (二)发展推广时期。2002年10月22日,XX市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指引下,2003年,全国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公诉处处长。 ①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现实意义。由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起诉与否。因此在有些地方相对不起诉有被滥用的现象,相对不起诉逐年增加,居高不下。数量过多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个别地方检察院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硬性控制不诉率。笔者认为这样作是不妥的,一方面忽视客观实际,容易使罪行、情节相当的犯罪分子因不起诉数量的限制,而遭受不同待遇;另一方面容易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珍惜有限比例,对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举棋不定,执法界限模糊。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控制相对不起诉数量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即1、犯罪情节轻微;2、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3、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理解这三个条件,就能比较准确地把握相对不起诉,把相对不起诉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罪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这里的有罪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审查后依其检察权做出的有罪判断,而不同于法院依其审判权做出的终局有罪认定。第二层意思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它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前者指直接说明犯罪构成事实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定罪的各种事实情况。后者指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它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较为妥当。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二是要求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似乎以量刑情节来理解更为稳妥。不过目前理论界对这一条件看法不一。其中一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条件必须在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大前提下,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两者是并列关系。但是基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来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可取。因为从法条上看,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将我国的相对不起诉限定于“微罪不起诉”的范围之内,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做具体规定,只能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的条件下,严格依照法条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度,对于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不能做出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三是要有“刑法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定处刑法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否则人民检察院是滥用相对不起诉权。而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免除处罚的十五种情形。有人认为刑法第37条规定也是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笔者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是属于附属条件规定,即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有待刑法总则与分则涉及到量刑条文时的规定,刑法第37条对此并没有规定出来,它只是作为“刑罚的种类”一节中需要列举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式而已,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特定性,不是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依据。从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犯罪情节轻微”只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基础,仅作为不起诉的可能性,它受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限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又必须限定在“刑法规定”当中。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林德军

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一、适用条件较为苛刻 依据现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前提较多:第一,适用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第二,触犯的罪名只能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之一,且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发时高三学生刘某(成年)与高二学生杨某因同时喜欢一个女同学而发生矛盾,两人约定转天定点打架,之后刘某(成年)纠集同学徐某(成年)、王某(成年)等其他同学(均未成年)与杨某(未成年)及纠集的同学(均未成年)在校门口附近马路上持木棍、甩棍聚众斗殴,斗殴过程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分钟,造成两人轻微伤。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刘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已经高三毕业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大部分已经进入大学、大专院校学习;杨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升为高三年级也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正在积极备战高考。通过审查查明:大多嫌疑人因“哥们义气”一时糊涂参与斗殴;双方虽持械参加斗殴但目的主要为摆架势、撑场面,主观恶性不大;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互不要求赔偿;各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均有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成年)、杨某(未成年)均有自首情节,徐某(成年)、王某(成年)在案中起从属作用。检察机关只能依据法律,将刘某、徐某和王某移送起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尽量将刑罚带给他们的损害降到最小,对其余嫌疑人依法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

如果仅仅从法条的适用上来讲,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但是如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又让人有点说不出来的苦涩。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就是让“浪子”回头,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它体现的是“罪责刑的一致”但更是法律的人文关怀。就本案来讲,刘某、徐某、王某案发前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无不良行为其本质不坏,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案发后已然有了悔过之心,他们正在用良好的表现弥补之前犯下的过错,这正是刑罚的特殊预防所期望产生的效果。 二、适用程序繁琐,“条件”作用不明显 (一)繁琐的适用程序 1.刑事和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前置性程序。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但却没有规定上述主体的意见是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产生羁束力。根据禁止性规则需要明文规定的一般法理,结合“诉权便宜”的立法基础,不难推出:即使相关主体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基于法定的司法裁量权决定适用。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维护上述主体的诉讼权益,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原因有二: 第一,诉权的行使专属于司法机关,其行使过程必须自由体现司法机关的自主意思,即诉权的行使过程必须体现出独立性,此点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如果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来源:工业洗衣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29721422.html, 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 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

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三是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凡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学者们也认为应是犯罪恶性不大,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改造性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基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作为对其特殊司法保护手段来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嫌疑人,因为对老幼犯罪的宽大司法处理可见于古今中外,而初犯、偶犯的可塑性一般都很强。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不应在

检察院起诉与不起诉标准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工作心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和思考 一.基本概念 1.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2.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

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3.现有做法 XX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前,会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前期工作,形成相关书面报告。 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本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整合社会力量,将涉罪青少年高某纳入南浔区网格化管理体系,搭载流动儿童的“1+3”立体观护平台,对其系统开展观护帮教工作。为每一个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组成案件承办人(监督引导)+密切关系人(其法定代理人)、爱心守护员、网格观护点联系人的考察观护小组。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面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其的个性帮计划,落实具体工作职能。安排网格观护点联系人、爱心守护员与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见面,并签订帮教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商定各自工作职责。考察观护小组对未成年观护教育对象给予身份保护,对档案进行保密封存。第二,制定帮教方案,开展“四个一”活动。精读一本好书:利用本院的青少年之家的迷你阅览室,指导撰写读书笔记;参加一次公益活动: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关爱自闭症儿童活动,与他们一起上课、游戏,用公益活动温暖了别人的同时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 为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保证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数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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