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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复习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答,重点)

.CISG的适用范围。

(1)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②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

*(a)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2)CISG适用的交易范围。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经由拍卖的买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的买卖。

CISG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

*①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②由定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3)CISG适用的实体法范围。

3.CISG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适用。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选择,次重)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CISG第14条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有效时间。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CISG第16条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可由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予以撤销,其方法是将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尚未发出以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或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 5.要约的失效。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要约即对要约人失去效力:

*①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②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时,要约可望得到答复的合理时间已过;

*③要约人有效地将要约撤销;

*④受要约人将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要约所指定的受要约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是对要约表示同意,而不是拒绝。

*③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的生效时间。CISG第18条规定,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通知送达要约人;

*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但该承诺行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作出。

*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

3.逾期承诺的效力。

*CISG第21条规定,因发送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主观逾期承诺)

*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失效。(客观逾期承诺)

* 4.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的效力。

*CISG第1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答复中对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作出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内容,属于对该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但是,如果表示承诺的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内容,则该答复仍构成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差异。

* 5.承诺的撤回。

*按照英美法,承诺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承诺不涉及撤回的问题。按照大陆法和CISG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 买卖双方的义务/交货时间/地点(选择)

*一、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通知义务保全货物

二、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①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②特定存放地或货物生产地:

*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③卖方营业地: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2.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①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交付单据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如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

*卖方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担保义务(重要)

质量担保义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如合同未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定,则应满足: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否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3、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则卖方无需按上述四项承担责任。

*所有权担保(追夺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

*地域限制: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卖方对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对买方承担责任。

主观限制: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三)买方的义务

* 1.支付货款的义务。

付款地点:

1)合同有约定依约定

2)无约定,在卖方营业地;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付款时间:如合同无具体规定付款时间

1)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

2)如合同涉及运输,在收到银行付款通知时

3)在买方没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付款,但这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与付款程序相抵触,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

2.收取货物的义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②接收货物

注意: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

两种特殊情形

四.国际贸易术语(选择加案分)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出口进口

手续

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各种运输买方买方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买方

各种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卖方买方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卖方买方

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卖方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根据买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其中买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小到连出口都不用管,只需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或其指定人即可。

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大到办理抵达目的地前的一切手续

其余术语均是——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1、不需由卖方安排运输的是——E、F组

2、从F组到C组的区别——交货地没变化;运输责任变为:由卖方转为买方承担运输责任

3、F组——卖方装货,买方找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易。(该承运人肯定在出口国某地等卖方交货)

4、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子己安排的承运人

5、D组——卖方须承担把货物较之目的地国边境、港口或进口国内某地之前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六个常考(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CIF、CFR的比较

①风险转移时间相同——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

1、共同点:②均属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④只适用于海运、河运。

2、区别:

投保价格构成义务承担安排运输缩略语后港口名注意FOB

买方

交易成本

卖方义务最少

买方装运港

(是哪国,哪国为卖方)买方需告诉承运人装运港FOB中:①买方向卖方通知船名和装货地点和时间,以便卖方及时交货;②卖方货装船运人时通知买方,以便卖方及时投保。

CIF

卖方

成+运+保

买方义务最多

卖方

目的港

(在哪国,哪国为买方)卖方需告诉承运人目的港CIF中:卖方只有义务替买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除非另有约定。

CFR

买方

成+运

居中

卖方

CFR中:卖方在装运港将货装上自己安排的船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二)FCA、CIP、CPT的共同点:

①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②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④其余各方面为:FOB与FCA、CIF与CIP、CFR与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重点)

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国际商会还将Incoterms? 变成了注册商标。

新增2个术语

*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定终端交货,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 T取代了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terminal指目的的任何地方,包括目的的港口码头、仓库、、或铁路、公路和航空的货运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place 可以指港口,也可是陆地地名

*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DA T和DAP除在指定的目的的卸货费用承、分担不同外,区别不大。

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实际上是双方自行确定风险转移的临近点,在订立合同时英考虑着个问题,必要时可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转移的临界点

新增联环贸易

*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五.(名解加简答)

1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分类

*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

* 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

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

* 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多式联运提单。

5、其他特殊提单

*①倒签提单②预借提单

3海运单(Sea 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六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选择)

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重点)

1委付;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陪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2 保险代位求偿;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引起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享有的取代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3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各种险别的范围)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缩写FPA)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在平安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最小。

* “单独海损不赔”: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责任包括: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情况下,此前此后因自然灾害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Average ,缩写W A)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责任在内”。保险人在水渍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①上列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

②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又称“综合险”,是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最广泛的基本险。保险人在一切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承保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货物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 海损

单独 海损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委付

代位

第三者风险

单独

费用

海上风险

一般、特别、特殊

保险人赔偿

按部分 损失赔偿

按全损赔偿

* ①上列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

*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因特殊外来风险所致的货物损失。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是指 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

*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

* 1.一般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按照承保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下列11种:

* 淡水雨淋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⑤渗漏险;⑥碰损破碎险;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钩损险;⑩包装破裂险;⑾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拒收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和黄曲霉素险等6种

3、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九.支付(名解加简答)

1汇付又叫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主动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又称为买方直接付款方式。具体方式包括:电汇、信汇、票汇。 2 托收是指卖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当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选择)

根据URC522的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承担的义务

* 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明一致3、收到的款项解交本人

险别

基本险别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 附加险

特别 附加险

特殊 附加险

单独 海损 不赔

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水渍险

平安险 +

+ 11种

6种

战争险 罢工险

4、无延误的通知托收结果

银行的免责

*1、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免责2、对单据的传递延误和翻译错误免责3、对不可抗力免责*4、无义务提货5、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6、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二)托收的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如出票人和收款人,通常是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与卖方同地。

*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除托收行之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常为托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根据其代理的具体业务不同又分为付款行和提示行。

* 4.付款人(Drawee):是指根据托收指示书,银行向其作出提示的人,一般就是应付款或应承兑的买方。

3 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滞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1.独立抽象性原则。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对于信用证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3、单证严格一致原则

信用证的特点、性质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兑付保证。

?2、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3、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

当事人关系。银行义务选择题。

十.Wto 争端解决机制(重点,选择)

十一。二反一保

磋商(必

经程序)

专家组审理

上诉机构复审

争端解决机构报告的通过

报告的执行的监督

贸易报复(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跨协议报复)

60天内磋商未果,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报告分布后60天内,方可提起上诉 如补偿不满意,申请方可申请报复

通过方式:否定性协商一致

修改废除违规措施;未修改补偿

1、只审法律, 不审事实

2、不得发回重审

仲裁

反补贴实施的条件

专向补贴

损害:对国内产业

调查

调查机构:商务部

立案;自上;自下

内容;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

阶段;初裁、终裁

终止:撤销、没足够证据、低于2%、公共利益、

调查机构认为不宜

措施

临时反补贴税:

价格承诺

反补贴税

因果关系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对建立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

反倾销倾销损害的确定

损害:对国内产业

因果关系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对建立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

调查

调查机构:商务部

立案;自上;自下

内容;倾销、损害、因果关系;足够的国内生产者

阶段;初裁、终裁

终止:撤销、没足够证据、低于2%、公共利益、

调查机构认为不宜

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期限

复审

5年(日落条款)除非进口方反倾销当局以行政复审方式

决定维持反倾销税,否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

日起不超过5年。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出口价格

低于正常价值

国内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

结构价格

十二。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1条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即告建立。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 中心设于世界银行总部所在地华盛顿。 中心的组织机构

中心的组织机构主要由行政理事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 )、秘书处(Secretariat)、调解人小组(Panel of Conciliators )和仲裁人小组(Panel of Arbitrators )构成(见《华盛顿公约》第3条)。

中心的管辖权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为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这里,“另一缔约国国民”既包括缔约国的自然人,也包括缔约国的法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虽然有些法人具有此一缔约国的国籍,但其受彼一缔约国控制,则在该公约的意义上,亦得视作另一缔约国国民。 在同意是由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情况下,须经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缔约国已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 (l )除非另有说明,此种同意即视作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仅交付中心仲裁。 * (2)对于此一缔约国国民和彼一缔约国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中心仲裁的争端,则此一缔约国不得提出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彼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严重损害>实质损害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调查

调查机关:商务部

发起方式:自上;自下 调查内容:数量增加、 损害、因果关系 裁定:初裁、终裁

保障措施

临时:

最终: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期限:4年

复审:无司法审查

绝对增加 相对增加

*中心的调解

*中心的仲裁

*十三。

1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3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4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5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

6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

十四。海外投资保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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