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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委托

在当代社会,由于人们对行政的期望越来越大,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也日益扩展,行政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也愈来愈深,其管理事务也日渐繁杂。行政机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提高效率不仅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也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唯一节俭、有效的途径,就是将部分行政权力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通过受委托人去完成相应的国家公务。“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因此研究行政委托对正确认定行政主体、保障行政权依法公正合理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备的形式上和程序上的

要件。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和评估各种有利和不利于国家的要求时,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他甚至认为“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通过把规则程序化可以使国家及其权力行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范体系,其巨大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至今为止,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因此对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事实上是一个授与受委托人得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其公布的范围,应以受委托人行使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当行政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等行政委托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因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完成以及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超越授权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利用受委托权力违法乱纪等原因而导致行政委托解除时,也应该将行政委托变更及消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没有公布文件的效果因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文件的内容而不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不因为未遵守文件的规定而丧失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制裁。”已经公布的文件,“即使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文件的适用。”另外,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时,委托行政机关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以便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委托行为予以审查,一旦发现违反法定要件的委托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后规定期限内,应将行政委托书副本交同级法院备案。

(二)实质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人含义和范围

所谓受委托人,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见,受委托人的行政法地位非常特殊:其一、受委托人是不具有特定行政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特定行政权力的获得是基于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其二、受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概括性权力,而是专门性的权力,其范围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只能拥有委

托书中授与的特定职权,如果受委托人行使的公权力超越了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对于该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受委托人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受委托人的行政责任;其三,受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受委托人在处理自身固有事务时不享有公权力,只有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才享有行政职权;其四,受委托人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其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然,如果受委托人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属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如被委托在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处罚的某公民,他在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执罚证”,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其

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其

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三、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的关系

在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这种意义上,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之间是行政组织法上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关系是作为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行政组织内的关系。无论受委托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是具有宪法和法律上所赋予的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因此,即使是在该行政委托关系中,也不过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服从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而已,不过在行政机关行使该监督权时,承认其对受委托人的监督程度更深罢了。或者说,行政机关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一般性监督仅为合法性监督,即仅对其行为的是否合法予以监督,要求其依法进行活动即可。然而行政机关对于受委托人在行使被委托公权力时所进行的监督则不仅仅包括合法性监督,而且要包括合目的性监督,即不仅要监督受委托人是否合法实施所授与的公权力,还要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乎行政委托的既定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由行政权力的本质决定的。“国家[按其定义]是这样一个人格,即他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他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必须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

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看,关于受委托人的组织构成,应该适用民主的控制。但是,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的情况下,不存在组织构成的问题;即使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国家对该组织构成过度的介入,可能违反采用行政委托这种手段的宗旨。因此,由于受委托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外的人,行政机关对其监控力度相对较弱,这样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考虑,将存在极大的隐忧。行政委托一方面适应了经济、快捷的行政效率性

要求,另一方面却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法应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的权衡,维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质所在。如何对行政委托进行规范,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结合点,确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委托在其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民主性、有序性和制约性,并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监督,从而保证行政权力不至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知识论论文

基础主义 至少存在两个原因关于认识正当的理论,其中之一是即使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并且广泛被人接受的针对盖梯尔难题的解决方法仍然是难懂的,许多哲学家认为在知识与正当性之间有重要的关联。而另一个原因是正如我们对知识感兴趣一样,我们也对认识正当的自然性感兴趣。 基础主义和正当的基础信念:我们的许多信念被认为正当的是以我们的其他信念为基础的,一个侦探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史密斯是一个小偷; 那么是每一个正当的信念都源于其他信念的正当性吗?B是一个正当的基础信念,即B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独立的正当性,是“直接的正当信念”或“非推理性的正当信念”。而正当的非基础的信念完全取决于其他信念的正当性,即“间接的正当信念”或“推理地正当信念”。 传统来说,正当的基础信念的例子包括两种:一种是关于逻辑和数字的事实;另一种是我们自己感官精神的陈述的信念,例如我们对一些命题怀疑或相信的信念经常是直接正当的;关于我是否开心、伤心、充满希望、或者害怕的信念对我来说总是直接正当的;最后,关于我自己的感觉和知觉经验将看起来是正当的基础信念。 基础主义的两个重要论点:存在许多正当基础信念;并且所有的正当非基础信念最终取决于正当基础信念的正当性。 然后,根据基础主义,我们正当的基础信念是一种非基础正当的信念的上层建筑依赖的。 一个关于正当基础信念的存在的历史性的重要争论是一个回归的争论。许多信念有非基础的正当性,许多信念是在在其他信念的基础上是正当的。我们非基础正当性的信念被一个充满证据的或正当的链条支撑着,所有正当性的链条(1)、或者以一种不正当的信念结束;(2)、无限地长;(3)、不断循环;(4)、或者以一种正当的基础信念终止。观点(1)(2)(3)都是不可能的。因此,观点(4)是正确的,即许多正当的链条以正当的基础信念终止。 让我们分析上述4项 观点(1)告诉我们这个有证据的链条能一种非正当的信念结束。对许多哲学家来说,这个观点看起来难以置信,一个自身不正当的信念怎么能给其他信念授予正当性呢?一个非正当的信念怎么能成为其他信念正当性的源泉呢?观点(2)告诉我们有证据的链条能够无限地长,并且因此它们不需要终结。这个观点的一个困难就是对我们来说拥有无限个信念心理上看来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没有信念能够被一个无限的证据链条支持。观点(3)认为一个证据的或正当的链条是循环的,它将许可正当的链条例如:B1←B2←B3←B1. 对于一个信念来说,授予自身正当性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5)是唯一可接受的观点。 这个回归性的争论是一个重要的争论。尽管,它保持争议。真理融贯论可以挑战争论假定的正当性的直线概念。 相反而言,一个真理融贯论的支持者可以提出一个正当性的整体概念:如果某人的信念,B1,B2,B3、、、Bn,形成一个信念的有效的全面的真理系统,那么B1是正当的。 真理融贯论也挑战没有信念能支持和授予它自身正当性的观念。例如,假设某人的许多信念相互支持。真理融贯论者用步枪堆积靠在另一个步枪上或一房子相互倾斜、相互依赖的卡片来阐明相互支持的观念。 许多哲学家争论观点(5),并且对存在正当基础观念也是有疑问的。许多哲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如何看待与评价西蒙的行政决策理论

如何看待与评价西蒙的行政决策理论 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杨海燕 西蒙是一位杰出的行政学家,他开辟了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时代,他的研究方法和对行政决策的研究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他甚至被视为?决策?的同义词。西蒙对西方行政学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他基于对行政学所谓?正统?研究方法的批判而提出了行为主义行政学理论,特别是他提出的组织决策理论,奠定了决策在行政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受其影响,在管理学领域形成了一个新的管理学派——决策理论学派。决策理论发展到今天,能够成为理解人类行为的钥匙与实施管理行为的利器,西蒙功不可没。 一、使决策概念成为行政学研究中重要的新概念工具 西蒙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进一步论述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认为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区别只是一种粗浅的、单纯的状态,在实际情况中,手段与目的的说不能完全辨别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某一特定的手段用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标实际上会产生许多特定目标之外的后果,这种后果可以视为这种行为的价值指标,而人们在决策选择哪一种行动便取决于这种价值指标的高低,它(价值指标)没有数字可言,却有程度之别。价值与事实的区分本是关于整个学术研究的,但在西蒙的行政学方法理论中却又特殊的意义,西蒙也认同20世纪30年代后期行政学家们的严格区分政治与政府的主张,认为从决策和执行的观点来区分政治和行政并不妥当,西蒙从价值与事实的区分等同到政策问题和行政问题的区分,提出了区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原则,认为政治与行政问题区分学说的目的不在于立法机关

与行政机关职权的区分,而在与区分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的性质,从而确定行政学和行政行为的研究对象,寻求新的概念和概念工具,以?决策?为基本概念提出一组在行政行为研究上的概念工具,使以?决定?为基本单位,以?决定前提?为最小单位的?决策?成为目前行政行为研究中最流行的概念工具。 二、决策活动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决策是管理的核心 西蒙认为,传统行政学的讨论都只注意执行,而不注意决策,而实际上决策程序不仅仅限于行政组织目标的决定,决策是遍及整个行政组织的。在行政活动中,决策重于执行,是因为当组织决定一项政策,执行这项政策的人员又要作出许多决定,所以执行政策只是更细密的政策决定。所谓好的或正确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指有效率的行政行为,而决定效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行政组织中每一个人决策的理性程度。例如,近来一直被大众关注的城管执法问题,城管执法实际上就是落实城市管理的一些规章制度,但因为城管本身决策能力的偏差,而出现错误的甚至暴力的管理行为,实际上也是执行决策中的理性与价值因素偏差,所以形成奇葩绽放的中国城管影像。 西蒙指出组织中经理人员的重要职能就是作决策。他认为,任何作业开始之前都要先做决策,制定计划就是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也都离不开决策。行政活动就是集合多数人的力量完成某种工作的活动,要用多数人的力量去完成工作,就必须有一种运用组织力量的方法,及行政程序,这种行政程序实际上就是决策程序,就是细化组织中每一个人应该做哪一部分决策的理论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doc

(一)委托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4、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尽管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代表委托的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政权力,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 2、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3、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4、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等。1 2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自我剖析及整改措施(精 选多篇)-整改措施 第一篇: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自我剖析及整改措施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自我剖析及整改措施 根据机关效能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若干规定,自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以来,本人认真对照,深刻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以达到进一步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目的,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细心体会,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 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自我满足现象。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就自我感觉不错了,对 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 3、学习积极性不高,平时拘于日常工作琐事,对于业务工

波普尔知识论在中国

波普尔知识论在中国 Popper's Theory of Knowledge in China 金吾伦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波普尔的知识论与他的哲学一起,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涌进中国。中国的第一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的主题就是波普尔科学哲学讨论会,时间是1981年秋天。一段时间内,波普尔成为中国学者所特别关注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知识理论和证伪主义方法论与《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样在中国学术界,尤其在青年学者中得到广泛传播,也引起深刻的共鸣与认同。 本文将就波普尔的知识论及其在中国的影响作一简略回顾,以表示对这位20世纪伟大哲学家的深切怀念。 (一) 波普尔对知识论的发展具有深远而巨大的贡献。正是波普尔,打破了逻辑实证主义者们精心编织的科学知识的静态罗网,使知识研究驶向动态的历史航程;正是波普尔,把认识论研究转向对科学知识增长的研究,使知识论成为研究知识的发现与增长的理论,并建立起了呈严密理论形态的科学发现发展的方法,即"猜想与反驳方法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证伪主义方法论。 波普尔的知识论有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知识是猜测性的,可错的。波普尔常常谈到爱因斯坦。"按照爱因斯坦新的引力论,一切以往关于科学工作和科学知识的本质的看法都是错误的。科学理论总是假设性的,总是要被更好的理论所取代。"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消除错误的批判方法进行学习。波普尔认为,"哲学的真正任务是批判地检查我们通常意识不到的哲学偏见,在需要纠正的地方就纠正这些偏见。"[2] 波普尔关于知识的观点直接对自柏拉图以来的关于知识的经典定义提出了挑战。柏拉图提出,"知识是证明了的真的信念",直到英国哲学家艾耶尔给出的知识的定义都是:某人S知道命题P 当且仅当 (1)P是真的; (2)S确信P; (3)S相信P是经过证明的。 但是在波普尔那里,(1)P是猜测性的; (2)S要反驳P; (3)S相信P是可以否证的。 波普尔批判了关于人类知识的本质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观点,并提出"第三种知识观"即,"科学理论(知识)是真正的猜测-关于这个世界的提供丰富信息的猜测,它们虽然不可能证实(即不可能表明其为真),但可以付诸严格的批判检验。"因为"科学家绝不可能确凿地知道他的发现究竟是不是真实的虽然有时他可能有一定的把握确定他的理论是虚假的。"[3] 所以,在波普尔那里,柏拉图关于知识的定义,"某人S知道命题P"被修改成了"某人S 猜测性地知道命题P"。波普尔对知识的定义是破坏性的,而这种有限的破坏性对我们中国的绝对性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波普尔的否证主义知识论给我们向陈腐观念进击提供了锐利思想武器。例如,中国曾经有过一种绝对真的据说是经过无数次证明了的知识,叫物质无限可分论的知识,这种知识被当成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代发表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摘要] 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就是行政决策。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真正实现这一基本任务,需要深入探讨和切实解决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化、行政决策责任的定型化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行政决策;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决策行为;决策责任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这个《纲要》作为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为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确定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包括:科学地、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落实公众知情权;对于全国或者地区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特别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并且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明确行政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这些任务和措施从结构、过程、后果等方面勾画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总体框架。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抓好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问题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符合现代行政决策的规律性要求。公众、专家和政府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行政决策,只能在健全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实现。现代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行政决策过程的探索,获得了诸如理性决策、渐进决策、综合决策等一系列成果。尽管各种实践模式和理论观点相互冲突,没有哪一种能够得到公认,但这些成果可以为我们设计完备的决策过程提供有用的技术支持。然而,国家决策的成功经验和现代决策的科学理论,到目前为止,大多具有方法论层面的意义。从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视角看,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是由我国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 公众、专家和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行为方式并不相同。公众和专家,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参与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掌握着行政决策权力,由它们作出最后的选择。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公众和专家的参与极为重要,实践也证明公众和专家的参与确实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但是,行政决策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不以公众和专家的参与为必要条件。尤其当行政管理发生危机的时候,“事件的紧迫性及其发展速度会改变决策过程,并常常使决策过程的重要性降低。”[1-1]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决策就变成了只是行政管理者“作出决定”的权力行为,公众和专家的参与似乎没有必要。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体现了行政管理一般规律的现象,并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行政管理实际,必须认真加以克服。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的机制,首先要有效地防止行政决策者滥用公共权力。相对于运用科学

行政机关之间可委托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之间可委托行使职权 ——福建霞浦法院裁定一社保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发布时间:2007-03-05 09:24:20 裁判要旨 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职权委托进行行政协助。职权委托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独立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不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概括委托。 案情 2005年9月13日,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霞劳社监字(2005)428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霞浦县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到霞浦地税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被执行人未予办理。2006年3月20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000元人民币罚款。2006年7月10日,申请人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管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职权,包含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将该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职权委托地税部门行使。地税部门该项管理职权的获得,不是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不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委托。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省级政府规章不能授予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委托虽可由规章规定,但受托主体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委托行使职权,但权衡行政处罚法对受托组织法定条件的考量,其他行政机关比起事业组织能更好地履行职权,更符合职权委托行使的立法本意,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可通过委托职权进行行政协助。而且,《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一条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可以委托。因此,本案行政职权的委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职权委托的许可规定并不当然引起行政职权的转移,两个行政部门之间还应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办理手续后职权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而且,为顾及地方差异及利于明确职责,不能直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下属机关职权进行概括委托,而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508号)也规定:各级劳动部门根据统一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向同级地税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授权委托手续。本案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霞浦县地方税务部门并未实际办理行政职权的委托手续,对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仍应由申请人管理及处罚。因此,本案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登记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职权。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中央电大西藏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专业、年级行政管理2012春季 教学点拉萨教学点 姓名殷移量 学号1280401400181 指导教师唐雨虹 职称讲师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2)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2) 二、研究意义 (2) 三、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3) (二)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 (4) 四、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路径完善 (5) (一)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规范体系 (5) (二)加强政府支持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内容摘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呼声从未停止,社会民众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渐趋觉醒、政治的参与愿望越发强烈。因此,中国政府采取因势利导的态度,主动听取民意、顺应民意、善待民意,呈现出逐步放松对公民社会管控的态势。可以预见,当民众围绕社会治理而联合起来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之后,必然会对现有的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权力决策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冲击。不可否认,尽管在国家法制层面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却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下,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制度成果。因此,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都明显彰示了中国政府对于推进公众参与的坚强决心。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是从西方的管理学著作中引进的。政府的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卢瑟·古利克首次提出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主要功能,巴纳德在他的组织理论中提出了组织决策思想,把行政决策提到重要位置并且加以研究。西蒙在《行政行为》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行政决策的概念,并认为“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与方法,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优选并实施行政方案的过程。” 作为政府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职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事物。”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到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即:Participatory Democracy。随后该词语多次运用到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七十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对参与式民主在国家管理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也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该理论主张公民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参与作用,共同讨论,共同协商来决定。八十年代,美国学者约瑟芬·贝斯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后来该理论逐渐成为政府进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模式,主张通过协商、对话形成共识来达成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 九十年代,在英国兴起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政府应当更加开放并且合理分权,直接将一些权力授予人民,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地方或社区的事务管理。 直到八九十年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才传入我国,我国学者也对其进行了研究。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行政机关鼓励决策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决策中,就相关决策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内涵也十分丰富。通过各种途径,普通民众也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行政决策,进而提升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意义 近代以来的政府公共权力往往呈急速扩张的趋势,行政决策通常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的核心环节。回顾国内,政府公共权力异常强大,而相比之下的公民政治权力则十分弱小,甚至出现了以政府“公权”损害民众“私权”的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其实,国家政治的良性运转正是基于对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好的边界确定与有效的运作

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规章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的立法行为。 ?(一)依据——文件(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形式——文件直接授权(案例) ?(三)主体——立法者 ?(四)对象——组织 ?(五)内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效果——使得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二、被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 ?(二)它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即其职权限于相应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与范围 ?(三)它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四)其行政主体资格是基于授权规定而取得,同时也将随着这些授权规定的废止或修改而 自己承受。 ?(三) 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权之时,不是行政主体。 ?五、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认定 ?(一)临时机构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二)联合执法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三)职权重叠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行为。 ?(一)依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二)形式——委托决定书 ?(三)主体——行政机关 ?(四)对象——组织或者个人 ?(五)内容——行为能力 ?(六)效果——改变了行为的主体但不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原则 ?1、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即授权与委托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授权与委托公开的原则。 ?3、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知识论导论题库整理

1.【判断题】知识是关于真理的学问。(对) 2.【判断题】知识与信念有关。(对) 3.【判断题】有保证的可断定性意味着真的。(对) 4.【判断题】真理符合论与我们的常识直觉有关。(对) 5.【判断题】斯多葛学派是怀疑论的对手。(对) 6.【判断题】斯多葛学派的知识论是为了得到确实性。(对) 7.【判断题】古典怀疑论倡导一种宁静的生活。(对) 8.【判断题】怀疑论是与独断论完全对立的。(对) 9.【判断题】对怀疑论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怀疑论的论证。(对) 10.【判断题】常识是通过我们的五种感官认识世界的。(对) 11.【判断题】现象是与实在不同的。(对) 12.【判断题】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都属于物理对象。(对) 13.【判断题】贝克莱的现象主义就是一种唯心论。(对) 14.【判断题】当代的现象主义只承认感觉的存在。(对) 15.【判断题】笛卡尔确信可以得到真的知识。(对) 16.【判断题】休谟的知识论是一种怀疑论。(对) 17.【判断题】盖梯尔认为传统定义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对) 18.【判断题】信念的真假用于决定知识三要素分析的成功。(对) 19.【判断题】三要素条件仅仅提供了知识的必要条件。(对) 20.【判断题】语境论无法解决盖梯尔问题是因为其概念模糊。(对) 21.【判断题】多元论坚持知识三要素定义。(对) 22.【判断题】多元论是以承认传统定义为前提的。(对) 23.【判断题】柏拉图的理念论是一种基础主义。(对) 24.【判断题】笛卡尔的自然之光确立了上帝的存在。(对) 25.【判断题】所有信念可以分为基本信念和推知信念。(对) 26.【判断题】基本信念是无需从其他信念中推导出来或得到确证的信念。(对) 27.【判断题】无穷倒退问题是基础主义不可避免的结果。(对) 28.【判断题】经验信念是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对) 29.【判断题】内在主义论证主要诉诸于所与物观念。(对) 30.【判断题】所与物观念受到了塞拉斯的批判。(对) 31.【判断题】黑格尔是一位真理融贯论者。(对) 32.【判断题】一致性是确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对) 33.【判断题】输入反驳是指融贯论缺乏与外在世界的联系。(对) 34.【判断题】信念的目的是获得知识。(对) 35.【判断题】历史上的大多数知识论者都是内在主义者。(对) 36.【判断题】我们往往对我们所相信的东西无法给出合理的说明。(对) 37.【判断题】我知道他人的疼痛是因为我有同样的经验。(对) 38.【判断题】强的确证也可以被看做是客观的确证。(对) 39.【判断题】你不相信魔鬼的存在是因为你有强烈的反驳理由。(对) 40.【判断题】可以相信创世说是因为它在主观上是可以得到确证的。(对) 41.【判断题】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认知功能出了问题,这不是你的错误。(对) 42.【判断题】笛卡尔的魔鬼是内在主义的产物。(对) 43.【判断题】疯子的话也可以有证据。(对) 44.【判断题】认知机制必定会是好的筹划。(对)

柏拉图的知识论

柏拉图的知识论 绪论 有关知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那时,很多哲学家就已经开始提出有关知识论的几个问题:人能否认知?人如何认知?人的认知所能达致的有效范围和程度是什么?真理极其标准是什么?虽然说有关知识论的探讨很早就已经存在,但是一直没有对于认知问题做过深入地讨论,也没有为知识论专门写过一部著作。柏拉图亦是如此,没有把知识论当作专题来处理,虽然在柏拉图的著作中没有一篇有系统地专门处理知识问题,但我们可以在《特亚特陀》与《理想国》中看到柏拉图对知识的论述。下面就让我们从柏拉图对知识的定义、回忆说、洞穴的比喻、知识的等级和知识的传达五个方面来探索柏拉图的知识论: 一、知识的定义 关于知识是什么,柏拉图很难给出一个详细而又正确的答案,但是柏拉图首先告诉我们知识不是什么!从知识的反面去看知识的定义。 1、知识不是感官知觉 知觉是借感觉器官的功能而把握外在事物的经验,就是我们的感觉经验。而知识不是感官经验是因为我们的感官是可以残缺的,这个世界上有聋子瞎子坡子,如果知识是感官可以经验的话,那岂不是说知识是可以改变的吗?而知识应该是“恒常不变”的和“正确无误”

的。而且被我们感官所知觉的对象也是易变的,有错觉的可能。“知识是因人而异的,事物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对于你又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1”例如一阵风吹,我感到冷,你却感到舒畅,同样的食物,病人感到反胃,而健康的人感到有味。所以知识不是感官知觉。当然在柏拉图说知识不是感官知觉时,并不是说知识中没有感官知觉的成分,而是说知觉不是知识的全部,当我们感知到一个事物时,我们并不能确定该事物是否存在,所以我们要借反省、理解和判断来确定该事物。只靠知觉本身不能构成知识,我们还要靠反省来把握知识,感觉知识只是达到知识的一个过程而已。 2、知识不是正确的判断 当我们给一事物做出正确的判断时,这并不代表我们熟悉该事物,也许是偶然也许是误打误撞也许是歪打正着也许是巧合。总之,正确的判断不一定是知识。 3、知识不是正确的判断加上一份说明或解释 因为一份说明或解释可以有三种可能:它可以是语言表达,是一份出自个人信仰的语言表达,一份被表达的信仰始终是信仰,它不因为被表达而成为知识本身;它可以是对判断的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检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因而认识到判断的涵义;它可以是特点的陈述,一份说明可以是把一事物的特点凸显出来加以陈述,但是那些特点早已包含在你的判断内容之上,去强调它们并不见得对你的知识有所增加。所以知识不是正确的判断加上一份说明或在解释。 1洪汉鼎陈治国·主编《知识论读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58页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①是一种组织,不能是个人。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的责任由机关承担。②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立法、司法、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群众团体都不是此类组织。③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除外)不具备独立人格。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除外。 根据行政组织的组织法定、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三原则,目前行政主体只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 1、法定设立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有权机关批准。由级别较高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 3、法定职权。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不得越权、失职、转让、放弃)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获取协助、行为推定有效;受益权:经费、设施、报酬、交通等)。 4、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权、机构、编制“三定”。 5、独立经费和预算。 6、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 7、政府公告成立。公告知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资格条件 1、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 2、具备授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行政处罚授权组织、行政许可授权机关); 3、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条件、事项和时限等) 授权组织的分类 (一)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的工作机构,经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治安派出所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 (二)机关内部机构。包括依据授权规定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三)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如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电力公司、邮政公司;授权的社团组织、群众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妇联等。 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的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论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完善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12-05-23 19:54:24 一、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发展趋势 行政决策机制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有关行政决策活动的运行过程和工作方式所 形成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体系。行政决策机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条件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在小生产方式和封建专制制度时期, 生产规模狭小, 社会变化节奏缓慢, 政府行政活动的政治性职能突出, 行政决策机制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 体现 着高度集权、独断专行的家长制特色。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他们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政党竞争、议会民主制度以及政治与行政相分离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行政管理活动体现出社会管理性职能。行政决策机制由此摆脱了小生产时代的特点, 迈入了现代化的门坎。20 世纪是人类社会获得空前大发展的时期。特别是20 世纪50 年代以来, 以信息、高电子等产业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加速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 原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与此相应, 各国政府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职能规模不断扩大。自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开出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大力干预经济、社会发展, 刺激有效需求, 缓和经济危机的“药方”以来, 西方各国政府职能迅速膨胀, 尽管70 年代末期以后,新古典经济学家重新强调市场和货币的作用, 反对政府强制干预, 主张地方分权、权力下放等, 但政府职能的总体规模并未明显收缩。 二、中国行政决策机制的现状分析 1. 行政决策运作不完全符合宪政要求 按照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所有重 大决策都要由它做出或得到它的批准, 而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则是它的执行机关。但考察中国现阶段的行政决策与执行的实际运行过程, 人们便不难发现,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并非如宪法中所规定的那样仅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他们同样依法 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独立决策职权和在执行过程中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 由于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以及行政工作的专业性、灵活性等因素, 致使各级人大在行政决策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远没有达到制度安排所应达到的程度; 许多行政决策往往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先斩后奏”,人大在很大程度上只起“给予认可”的程序性作用。 2. 行政决策系统运作规则不健全 众所周知, 现代化的决策系统应是一个由信息、参谋、决断和监督等子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有机系统。但在中国现行的决策结构系统中, 党政决策的权力、职责及范围的划分不甚明晰、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此同时,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既是决策的制定者, 又是决策的执行者, 同一个公务员群体, 同样的运作方式, 承担着两个环节的使命, 从事着两个环节的操作, 看似具有连续性, 实则不利于形成各自优势, 更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约机制, 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此外, 各级政策研究咨询机构职能发挥普遍不够充分, 体制外的或社团性的研究组织发育缓慢, 与政府部门缺乏制度性的联系, 其研究成 果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3. 行政决策制度缺乏整体配套性 应当说, 经过多年的努力, 特别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行 之有效的有关行政决策的法规制度, 诸如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社会听证会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等, 但这些制度缺乏内在的相互衔接性, 整体配套性不强, 加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①是一种组织,不能是个人。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的责任由机关承担。②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立法、司法、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群众团体都不是此类组织。③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除外)不具备独立人格。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除外。 根据行政组织的组织法定、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三原则,目前行政主体只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 1、法定设立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有权机关批准。由级别较高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 3、法定职权。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不得越权、失职、转让、放弃)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获取协助、行为推定有效;受益权:经费、设施、报酬、交通等)。 4、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权、机构、编制“三定”。 5、独立经费和预算。 6、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 7、政府公告成立。公告知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资格条件 1、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 2、具备授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行政处罚授权组织、行政许可授权机关); 3、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条件、事项和时限等) 授权组织的分类 (一)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的工作机构,经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治安派出所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 (二)机关内部机构。包括依据授权规定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三)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如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电力公司、邮政公司;授权的社团组织、群众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妇联等。 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的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

知识论研究的问题与实质

是规定了形式上必然为真的途径。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的认识论与传统理解的笛卡尔意义上的认识论有了不同。按照笛卡尔式的理解,认识论是对思维活动过程的研究,是关于人们的认识活动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的科学。这是根据心理学对认识发生发展过程的研究,是个体性的思维内容的研究。但知识论则是对知识的形式和条件的研究,完全不依赖于具体的知识内容即思维活动。应当说,知识论与认识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关于思维活动的内容,而后者是关于知识得以可能的条件。由于这样的条件是以询问知识的形式规定开始的,又是以探究知识的逻辑必然性为前提的,因而,知识论就具有明显的形而上学特征。 这里对知识论和认识论的区别并不是完全否认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深层意义上或在广义上说,认识论和知识论都是对人类认识过程的一般特征或抽象特征的研究。而且,只要是一种“一般的”、“普遍的”、“抽象的”研究,就不可能是“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就是说,这样的研究一定是要超越经验的、物理的、个人的成分,进入纯粹思想的、具有共性的、必须用普遍概念表达的成分,这样的成分当然就不会是自然科学的内容,也不是意识活动领域的内容,而只能是关于纯粹形式的科学,即逻辑学。这里的“逻辑”不是指传统的形式逻辑,也不是指通常理解的对思维形式的研究,而是指对事物存在必然性的研究,是对事物之所以成为自己的自我规定性的研究。可以看出,这里所理解的“逻辑”其实就是形而上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认识论和知识论都看作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形式,当然,更应当把逻辑学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形式。 对逻辑的这种全新理解,势必直接导致我们重新解释传统西方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以及作为所有这些分支之基础的形而上学。这当然不是在这里可以简单地说清楚的。仅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作为一种形而上学,对知识性质和知识条件的追问就包含着深刻的本体论特征:在这里,知识已不再被看作人类认识活动的概念化结果,而是人类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类用于表达自我的方式。应当说,对知识性质和知识条件的追问,与其说是一种认识论的提问方式,不如说是一种本体论的反思方式。 知识论研究的问题与实质 陈 嘉 明 (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厦门361005) “知识论”,顾名思义,以“知识”为研究对象,因此它以知识的存在为前提。由于知识本身的种类、形态与内容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因而知识论对于知识的理解自然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 在近代,成熟的知识形态主要有数学(主要是欧几里德几何学与算学)、牛顿物理学,因此它们构成了知识论思考的基本对象。理性主义者(如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兹等)以数学为知识范本,认可天赋的先验知识的存在,将演绎推理解释为理想的知识方法,并以必然性和确定性作为知识的内在属性。经验主义者(如培根与洛克等)则以物理学这一经验科学为知识范本,因此,他们否认天赋知识的存在,突出归纳法的作用。不过在知识的属性上,仍然是与理性主义者一样,将必然性和确定性视为知识的根本属性。 近代知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休谟以“因果性”概念为依据,怀疑经验科学及其方法的确定性,从而否认经验知识的必然性。力图对这一挑战做出回应,以求重新奠定知识大厦之基础的是康德。康德哲学的宏伟蓝图,在理论哲学领域里进行着至少两项重要的革命,一是将亚里斯多德以来的以“存在”(在亚里斯多德那里是“实体”,在莱布尼兹那里是“单子”)为对象的形而上学,改造为为知识提供逻辑根据、即认识之原理的形而上学。因此在康德哲学那里,形而上学与知识论是合一的;二是试图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派之中的合理要素整合起来,思考各种类型的知识,包括数学、物理学与哲学在知识类型上的共同性,并在有关知识的解释上进行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将知识论从符合论改变为先验论。 康德这一知识论构想是建立在对知识的三重层次划分的基础上的。在他看来,最低层面的知识是经验性的知识,即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科学知识,它们的依据是“经验的法则”,所以亦可称为“应用的理性知识”。[1](P3)第二层面的知识是自然科学中的“纯粹的部分”,即包含着“一切对自然的解释的先验原则的部分”,这一部分属于“纯粹理性的知识”,它们构成自然科学的“先验的法则”,亦即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或前提条件,从而也可称为“自然的形而上学”。第三层面的知识是哲学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知识,它们来自于对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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