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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论文渎职侵权犯罪论文-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现状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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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现状及影响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败坏国家声誉,降低政府威信,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1]古往今来,各个国家无不高度重视运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来惩治各类渎职犯罪,以达到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但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类案件撤案和不诉比例偏高,起诉到法院的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实刑少,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较多,量刑畸轻现像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中央和地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存在这些问题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思考。

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所查办的渎职案件情况来看,2006至2009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09件109人,其中撤案12人,占总立案人数的11.1%,不诉33人,占总立案人数的30.2%,判决64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7%,其中判实刑案件4人,仅占总判决人数的6.3%,判缓刑案件34人,占总判决人数的53.1%,判免予刑事处罚案件26人,占总判决案人数的40.6 %。[2]抚州市下辖的各个区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以临川区院为例,2004年至2009年,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立案33人,其中撤案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不诉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3%,判决2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2.7%,其中判实刑案件0人,判缓刑案件17件,占总判决人数的70.8%,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件7人,占总判决人数的29.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在适用不诉、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上过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撤案和不诉比例偏高。在抚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这109件渎职侵权案件中,撤案和不诉的有45人,占立案总数的41.2%。实践中,很多情节较轻的渎职侵权案件受当地党委政府及发案单位的压力,被迫做出撤案或者不诉处理。

2.非实刑判决比例较高。在已判决的64名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有34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6人,非实刑判决的比例高达9

3.7%,远远高于反贪自侦案件和公安办理的刑事案件。而临川区院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更是占到了总判决人员的100%,没有1例实刑。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受到较大限制,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只要符合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条件,法院一般都会适用。法院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非实刑判罚过于宽泛,甚至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没有判处实刑。

3.低于法定刑判决情况突出。我国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从判决实际情况来看,低于法定刑档次量刑的情况非常突出。在抚州市检察机关判处实刑的4名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中,4人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实际上有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占判处实刑人数的75%。可见,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宣告刑与法定刑背离现象较为严重,宣告刑下移趋势相当明显。这其中的关键原因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就会丢掉工作和工资,因此,渎职犯罪分子总是想法设法的寻求各种途径向法官求情、施压。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得以轻判,以2006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

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3]官员行使的各项权利,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他们的行为始终要保持公正、勤勉、廉洁。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无疑会腐蚀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1.渎职侵权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量刑畸轻,这种量刑上的不均衡,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严格来说,权力与责任应当是对等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是,渎职侵权犯罪在造成巨大的损失的同时,渎职官员却多被判缓刑,缓刑制度成为了很多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这明显有悖于社会一般公众的价值取向,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应有的信赖,对司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高达95.6%的缓刑和免刑判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还与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悖刑罚公正的要求,同时也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失衡。

2.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严重削弱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并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4]就目前来看,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如果渎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抹”过去了,大家都相安无事;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最多判个缓刑,顶个虚罪。按照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侵权犯罪被判处缓刑后,最多被撤销领导职务,工作和工资却都还在。这种犯罪效益明显大于其犯罪成本的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对官员渎职的一种“纵容”。“一个被禁止的行为称之为犯罪,为了使这些禁止得到尊重,必须确定惩罚。”[5]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如此之轻的刑罚判罚,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抑制了刑罚对罪犯本身的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同时没有起到对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警示作用,在一定

程度上抵消了刑罚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量刑畸轻,使法律丧失应有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无法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3.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给反渎工作造成了许多的负面影响。缓刑适用过多的结果在老百姓看来,当官的即便犯了很大的罪,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也还能不受任何制裁,可以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这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打击腐败失去信赖,对司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极大地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概括起来,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会产生以下一些负面影响:一是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的迅速提高;二是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三是极大地影响了案件承办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恶化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总的来说,如果缺少社会公众对判决的普遍认同,司法运行效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6]

4、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畸轻使刑法的确定性荡然无存,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现代刑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必须做到罪责刑相一致,而对于犯罪事实相似、犯罪情节相同的渎职犯罪,在判罚上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法治的统一,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刑罚具有太多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背景下,司法腐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司法领域的“二次滥用职权”。[7]

参考文献:

[1]王宏、史宝清:《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与对策思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2]参见陈若鹤、罗来象:《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思考》,载《抚州检察》2010年第1期。

[3]参见李薇薇:《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免刑和缓刑比例达95.6%》,载《检察日报》2007年5月23日第2版。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版,第622页。

[5]英.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6]参见王振川主编:《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25-26页。

[7]参见李希慧、徐光华:《滥用职权罪量刑畸轻及其改进对策》,载《人民检察》,2010年3月(上半月),第35-37页。

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对于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研究的必要性、概念分歧及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分析,综述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现状以及治理对策。 【关键词】中国青少年犯罪、分歧、问题、治理 当前,客观存在着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发展已严重危及到一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并以行为性质的暴力化、成员的低龄化、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手段的智能化而成为全世界各国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焦点。处在转型社会中的中国青少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迅速发展而又多姿多彩的环境中,青少年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在整个青少年的刑事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无疑正困扰着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使得越来越来多的专家学者积极关注这一现象,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并由此制定一系列救治措施。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青少年犯罪需要特别关注,因为这是一个涉及社会未来的重大问题。青少年是上一代人的接替者,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一致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希望都在未成年人一代身上。 犯罪学家认为,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的镜子、他能从反面反映社会文化、道德素养和人们的精神面貌,甚至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的弊病和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不仅是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本身的堕落和社会直接危害,而且会影响、污染社会空气,腐蚀、毒害其他的未成年人。因此,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的而且非常繁重的历史任务。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建国50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也是逐步上升的。50年代平均10%,到60年代“文革前”,上升到20-30%。60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一半左右。70年代以后,比例继续提高,许多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曾上升到60-70%。进入90年代,犯罪像洪峰一样逐年上升,90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且居高不下。 未成年人犯罪成了我国刑事犯罪的主要部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治理犯罪的最核心的问题是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比较重视,一直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但是反观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治理成效并不是很大,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缓慢增长趋势。有学者认为,犯罪率降不下去是由于综合治理的措施并未落到实处。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必然现象。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争论与分歧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青少年犯罪就成为一个广泛接受并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早期文献及研究中,却缺乏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精确定义。随着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理论界开始对这一概念提出质疑,但分歧主要并非在“犯罪”上,而是在于“青少年”的内涵和外延上,以及由此带来的这一概念是否适合于在法学中使用,与未成年人、少年等概念的关系问题。 早在1979年,青少年犯罪研究尚处于发育时期,王德祥就对青少年犯罪这

毕业论文: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好

中共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班级:省函2009级敦煌法律本科班 学号:213904093400001 姓名:梁艳花 指导老师:姜生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现代社会进步的伴生物,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特殊年龄段,他们的犯罪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深入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成功之路。

论文提纲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一)自身原因 (二)家庭原因 (三)学校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自身预防 (二)家庭预防 (三)学校预防 (四)社会预防 (五)司法预防

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如何给儿童青少年犯罪问题提出一个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课题:如何给儿童青少年犯罪问题提出一个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透视形形色色的青少年犯罪,面对青少年犯罪导致一个个破碎的家庭,面对青少年因一时失足导致他人受损受害自己花季泯灭,令人痛恨又痛心又惋惜。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失足,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十分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课题。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表现形式从以前的“打架斗殴、流氓滋事”到现在出现了“为维持畸形消费”而发生一些青少年铤而走险去抢劫、敲诈、盗窃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结伙违法、暴力犯罪增多。用武力、用凶器来犯罪比较突出,青少年由于贪玩、易冲动、好出风头,经常喜欢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当其中一个人出个坏主意,大家就喜欢跟风一哄而上,不计后果,出于“哥们义气而不辩是非”实施犯罪。三是激情犯罪比较明显。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遇事往往不加思考,突然起意,导致激情犯罪。四是涉毒品犯罪案件增加。一些辍学青少年对毒品的认知能力差,受好奇心理强,或因精神空虚,为寻求刺激而吸毒,或交友不慎被拉下水,走上了吸毒的道路,染上了毒瘾,以贩养吸,走上迷途。 二、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分析 引发青少年犯罪因素很多,有来自社会风气影响,有来自学校教

育缺失,有来自家庭监管不力,有来自特定成长时期潜在困惑。表现为以下情况: 一是图眼前小利不顾后果,思维简单偏激。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很简单,看问题往往只看表现现象,看到一个原因,想到的只是一种结果。 二是交友不慎。青少年贪玩、易冲动、好出风头,经常喜欢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假如其中有一个人出个坏主意,大家就喜欢一哄而上,出于哥们义气就不辩是非,从众尚武,结伙犯罪,不计后果,导致身陷牢刑。 三是理智战不能战胜冲动。一些青少年在学校里虽然也或多或少地听到和受到有关道德、法律等的知识和思想教育,受不良文化的影响,但在遇到某一件具体的事物时,那种朦胧的理智观念常常不能战胜瞬间突然产生的情感冲动,于是常会感情用事,守不住法律底线,干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是对毒品的认知能力差。不少吸毒青少年在吸毒前对毒品本身知之甚少,甚至无知,对毒品的害处只是道听途说,口耳相传,略有所知,非常肤浅,在不正当的好奇心驱使下而涉毒,走上了吸毒的道路,染上了毒瘾。 五是家庭失管学校失教。一些辍学的青少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校期间无心向学而过早辍学,导致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低,自我管控能力差,步入社会后,生性懒惰不肯外出打工(或因年龄问题不能外出打工),为打发无聊的青春,不分事

青少年犯罪论文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四川省少管所失足少年家庭情况的调查分析 08心理1班20085743 宋盼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趋势一直呈居高不下态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较低的知识层次、犯罪手段成人化、有极强的随意性、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青少年犯罪有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几方面的原因。本文调查并分析了一些四川省少管所失足少年的一些家庭状况,力求归纳出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家庭特点,为家长和社会提供一些参考,帮助他们为孩子营造一个适合他们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抚养者氛围 【正文】 一、研究背景: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可见,青少年犯罪之普遍、之危险、之复杂、之麻烦、之难以治理. 近几十年来,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引进大量先进技术的同时,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也都涌进我国,一些腐朽的东西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毒害着我国青少年。除此外,社会、学校、家庭教育的失调,人口发展失控所带来的青少年待业问题,由于学校教育体制的弊端造在流失生增多等等,使得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主体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等特点,成为社会治安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这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客观因素。因此了解和研究各种类型的家庭及其变化,分析其与青少年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是配合社会和学校教育,做好青少年犯罪早期预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比较严重。与过去比较,出现了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危害程度的一些新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多数,青少年仍是犯罪主体。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小城镇以及交通枢纽地区,青少年犯罪活动更为突出,成为困扰社会治安的症结所在。 (二)青少年犯罪性质恶化,暴力犯罪严重。青少年犯罪性质不断恶化,攻击性特别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 (三)青少年犯罪类型增加,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以往青少年犯罪是以盗窃、抢劫、强奸、流氓、伤害杀人等类型为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增加了智能化、高科技犯罪类型。 (四)青少年犯罪方式更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出现早熟,犯罪方式也逐步升级。近几年逐渐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流动作案、结伙作案和利用高科技作案。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经济全球化,新的高智能、高科技犯罪正在不断出现,亟需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本研究即是在这个背景下,以四川省少管所的失足青少年为调查对象进行研究,希望能了解解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并基于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对策建议,以期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四川省少管所的失足青少年为调查对象进行研究,全部为男生,共45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问卷

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问卷 一.单选 1.您的年龄是() A.小于16 B.17-18 C.19-25 2.您所知道的涉及青少年的案例有多少() A.很多B.一般C.少D.没有 3.您觉得哪一方应队青少年犯罪负最大的责任() A.学校 B.家庭 C.社会 D.其他 4.您觉得青少年犯罪与受教育程度关系大吗() A.非常大B一般C.很少D.没有一点关系 5.您觉得犯罪的青少年的家庭背景如何() A.具有优质的家庭背景 B.普通工薪家庭 C.家境贫寒 D.青少年犯罪与家庭背景无关 6.您觉得犯罪青少年应该受到何种制裁() A.刑罚 B.拘留 C.管制 D.不收任何制裁 7.您觉得犯罪的青少年父母受教育水平如何() A.本科或者本科以上 B.专科 C.中学 D.未受教育 8.您对犯罪青少年持什么态度: A.惋惜/同情 B.无所谓 C.认为其咎由自取 D.回避 9.您认为最易构成青少年犯罪的学校因素是: A.学习成绩差 B.教师素质问题 C.校风问题 D.其它

10.您觉得现今网络因素对青少年犯罪影响如何() A.非常大 B.一般 C.影响很小 D.没影响 11.您觉得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A.改善家庭环境,提供健康的家庭教育 B.改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C.对青少年进行定期法制教育,提高自身觉悟 D.靠青少年自制 12.您觉得什么性别的青少年容易产生犯罪() A.男性 B.女性 13.您觉得青少年犯罪队社会危害如何() A.很严重 B.一般 C.危害不大 D.没有影响 14.您觉得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如何() A.很完善 B.一般 C.不是很完善 D.极不完善 二.多选题 1.您觉得社会中那些因素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A.黄赌毒 B.封建迷信 C.治安环境 D.网络媒体 E.暴力事件F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请写出具体因素) 2.您觉得学校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A.加强教师素质 B.多开展法制讲座 C.减轻学生学习压力 D.聘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物欲横流,犯罪率居高不下。所以,如何在当前形势下让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群体,面对日益多发的青少年犯罪事件,如何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抑制青少年犯罪,这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事青少年犯罪。所谓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青少年犯罪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青少年犯罪则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却着实令人堪忧。首先,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其次,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再次,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带有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最后,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与

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问卷

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问卷 亲爱的朋友: 您好!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解青少年犯罪情况,避免青少年出现行为偏差,给社会工作者提供参考意见,特开展本次调查。本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请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回答下列问题,对您的回答,我们将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谢谢合作! 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东莞社情研究中心 09社会工作专业易泳欣 二零一三年四月个人基本情况: 1、你的性别() A.男 B.女 2、你的年龄()岁 3、你长期生活在哪?() A.农村 B.乡镇 C.城乡结合处 D.一般城市 E.省级城市 4、你的文化程度() A.未读书或小学程度 B.初中 C.高中、中专、技校、职高 D.大专 E.大学本科或研究生 5、你现在或曾经在学校的表现怎样?() A.优秀 B.一般 C.不好 6、你在学校和老师、同学、寝室的关系怎么样?() A.很好 B.一般 C.不好 7、你的家庭成长状况()

A.从小成长在双亲(即父亲、母亲共同抚养我成长)的家庭 B.从小成长在单亲(即父、母亲离异或是其他原因,只有母亲或父亲抚养我成长)的家庭 C.由其它家庭成员抚养长大的(由于某些原因,父母无法在身边,所以是(外)祖父母或是其他亲威抚养我)的家庭 D.是孤儿,是在孤儿院或是由其他领养、抚养机构(个人)或其它环境成长的 8、你曾经是否受过虐待?() A.是 B.否 家庭情况: 9、你抚养人平均受教育水平() A.文盲 B.小学学历 C.初中学历 D.高中学历 E.大学学历 F.硕士或博士学历 10、若你做了错事,家长的态度与作法是() A.给我讲道理、要求自己改正 B.体罚 C.责骂 D.凶打 E.不闻不问 11、你与你父母相处或沟通如何?() A.很好 B.较好 C.一般 D.有距离,不能很好交流 12、你认为你的家庭经济情况() A.优越 B.良好 C.一般 D.家庭经济负担重 13、你在你朋友、同学面前谈及的家境吗?() A.经常 B.很少 C.几乎没有 14、你希望家里人关心你的学业吗?() A.希望 B.无所谓 C.不希望 15、你的家长与你经常交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什么?() A.学习 B.感情 C.金钱 D.娱乐 E.其他 16、你认为父母间感情对你各方面发展重要吗?()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题目: 浅析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教师: 职称: 中学二级 学校: 电话: 邮箱: 邮政编码:

目录 引言 (3) 摘要 (4)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4)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 (4)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 (5) (三)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类型 (6)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意义 (7)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9) (一)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含义 (10)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1) 总结 (12)

引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事。完全或者限期取消青少年犯罪记录,不让刑事污点载入档案,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青少年犯罪法律研究专家近日建议我国应该立法加强对犯罪青少年获释后的保护,取消他们的犯罪记录,以利于他们重归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逐步普及,我们迈进了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快速传递,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思潮蜂拥而至,作为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误导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增强自己的辨别力以及社会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成为了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课题。

摘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预防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始终把青少年作为争夺对象。这些敌对势力一直寄希望于我国下一代,通过反动媒体对我国进行反动宣传,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闹事等方式直接拉拢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侵蚀青少年。一些领域道德失范,不正之风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一些青少年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冲击,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只注重经济指标,忽视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问题解决不力,没有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摆上日程,致使社会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出现增多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出现了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形式团伙化之趋势,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关心到21世纪中国光明前景。我们要以战略的远见和对民族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一章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概念 一、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是我们确定狭义要领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刑法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四第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面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采取了4分法,即: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完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15级物理学3班郭雪如 一、调查对象:十二岁至十八岁的青少年 二、调查目的:了解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调查方法:数据统计分析 四、调查现象及应对策略: 都说青少年是新时代的希望,肩负着新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然而,最近这些年青少年犯罪问题越发的加重,青少年的人生道路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顺利,青少年的犯罪案例历历在目,有些青少年e时段,却因种种原因陷入了犯罪的泥潭,给人生中留下了不可抹去的阴影。人们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也不得不对新一代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叹息。 2001年至2003年,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青少年(14到25周岁)犯罪嫌疑人2338人(其中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505人),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5378人的43.5%。青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接近50%,且犯罪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以侵财型为主,此类占批捕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5%,以抢劫和盗窃最为突出,其次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较常见,三年共批捕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五类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920人。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化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类型,如绑架、投毒、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明显增加,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青少年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一些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反侦察意识明显增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青少年模仿澳台的黑社会组织,组成具有黑社会萌芽性质的犯罪团伙实施犯罪活动。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社会、家庭、学校以及自身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好奇心强,有强烈的模仿欲望,难以抵制不良诱惑。不良家庭环境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师长,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反之,会造成子女的心理障碍,以致诱发违法犯罪。另外,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离异、死亡及父母犯罪等,都有可能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温暖和精神支柱,产生孤傲冷漠、报复等病态心理,有的甚至过早辍学流入社会,与社会不良青少年结群而误入歧途。学校对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疏忽,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许多学校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成长因素也不容忽视。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和正确的理想、道德观念,缺乏是非曲直的判断力,容易感情冲动而失去理智和控制,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致产生犯罪动机。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要从不同方面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治理。以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才能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 第一、要从家庭入手,家长对子女必须真正担起法定的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循循善诱,使自己的子女懂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孩子的不良倾向,及时加以诱导,教会子女正确思考人生和面对人生。 第二、要从社会入手,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的 “黄”“赌”“毒”泛滥的情况,应坚持不懈的进行调整,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不断进化我们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控制教育。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人身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还要有意识地磨练他们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来充实自己。

青少年犯罪问题论文

论文题目:社会工作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自身的前途和发展,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良的社会社会环境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已经刻不容缓,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让全社会共同努力起来,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社会工作教育文化市场司法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如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我们祖国的繁荣昌盛。不良的社会社会环境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预防、减少和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已经成为社会各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急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让我们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把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接下来,我主要从社会工作学的角度浅谈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相关问题。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不良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让我们先来看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少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少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将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 级《社会工作与管理》(专科段)准考证号: 姓名: 指导老师:(暂时不要填) 时间:2009年09月1日

【内容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值得关注的是,70年代末期以来,青少年犯罪率迅速上升,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且直接影响着新一代人的成长。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青少年处于人生特殊阶段,可塑性大,易冲动,行动轻率,不计后果,稍有松懈,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逐年增长,在校生犯罪也同步增长,已成为全世界关心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很早就发出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加强青少年教育,有可能使处于人生十字路口的青少年走上正道,成为有用之才;如果不及时引导,很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泥坑,成为罪犯。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青少年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下面就青少年犯罪问题,主要是在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原因、轨迹、预防及其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粗浅地探讨。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处于生理变化期,情绪起伏较大,易冲动,行动轻率,不计后果,稍有松懈,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心理发展上具有可塑性和不稳定性,且观察力、想像力丰富,自我意识强,创造欲望强,接受能力也强。所以加强青少年教育,完全有可能使处于人生十字路口的青少年走上正道,成为有用之才;如果不及时引导,很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泥坑,成为罪犯。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青少年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下面就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讲几点个人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表现形式 1、侵犯人身权利型。主要表观为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不少案件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2、侵犯公私财产型。主要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3、扰乱社会秩序型。主要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青少年犯罪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从武夷山市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来看,今年来,经该院提请移送的未成年人案件55件95人,同比去年的45件72人,略有上升。 2、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 国内外资料表明,15岁到25岁年龄段是容易犯罪的危险时期,相当一部分在校生处于这个可塑的年龄段,这个年龄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的影响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容易被引诱,行动比较盲目。因此,他们犯罪同他们这一时期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有一定的联系,是其心理不良因素和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近一、两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越来越年轻。如:王某抢劫案,年龄为13岁至16岁。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形势严峻,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固然很多,既有青少年自的原因,也有家庭的原因,又有社会的原因等诸多因素。 (一) 家庭教育偏差。家庭是一个社会化的摇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不良的家庭环境与不正确思想教育方法,对孩子的身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一是家庭过分溺爱。有的家庭将独生子作为“宠儿”,没有正确对待孩子的缺点和错误。百般袒护。无疑助长了孩子的弱点,纵容了孩子的错误行为,导致小孩任性、妄自尊大,对集体漠不关心,缺乏起码的道德责任感,养成心胸狭窄,斤斤计较的性格。二是家庭教育放任自流。对孩子只养不教,放任不管,一旦发现孩子有问题,则转为另一个极端,采用棍棒教育的方式,这样,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爱和理解,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越轨道路。三是家庭破裂创伤。父母离婚,家庭残缺等不幸的家庭生活境遇会在儿童心中投下阴影,随着年龄增长和外界恶性刺激的增加。就会形成各种偏差的错误的价值观念,导致犯罪。四是冷漠家庭氛围。家庭成员缺少情感的交流沟通,特别是父母对子女漠不关心,造成家长与子女的严重隔阂,在这种压抑的气氛下,孩子了愿意回家,不愿讲话,到外界寻找温暖,这样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内容不完整,仅供格式参考,请勿抄袭)。 三、青少年犯罪的轨迹: 不良青少年走向犯罪的一般轨迹是:问题青少年—不良游戏群体—劣迹群体—越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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