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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0】82号

人社部发【2010】82号
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82号)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2019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2019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2019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证书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权威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点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来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试说明 2.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的优势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本职业的唯一通行证。证书是对个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国家权威认证,人社部颁发并注册,全国通用。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直接与薪酬挂钩、同时也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国家推行的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互为补益! 医学职业资格证书工种 康复科医师、针灸科医师、中医口腔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 妇幼保健医师、中医内科医师、中医外科医师、中医妇科医师、 中医眼科医师、中医皮肤科医师、中医肛肠科医师、西药剂师、 推拿按摩科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医儿科医师、 流行病学医师、传染病医师、中医耳鼻喉科医师、健康管理师、 病理医师、麻醉医师、精神科医师、急诊医师、放射肿瘤医师、 核医学医师、超声诊断医师、全科医师、乡村医师、中药药师、 环境卫生医师、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师、劳动(职业)卫生医师、 职业病医师、放射卫生医师、输(采供)血医师、公共营养师、 少儿和学校卫生医师、临床检验技师、公共检验技师、助产士、 病房护士、门诊护士、社区护士、中药药师、按摩师

职业资格培训学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 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通用版)-2020年人社部权威发布版本

劳动合同(通用版) 2020年人社部权威发布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______________ )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人社部文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 人社部发〔201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科技厅(科委、教育厅(局、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科技局、教育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020年〕》,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大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培养,创新机制。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积极探索"工程"实施的方式方法,创新培养培训的体制机制。 示范引领,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培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鼓励部门、地区和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围绕使用培养人才,着眼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培训人才。 统筹协调,分类实施。注重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国家其他各项重大人才工程相衔接,与各地各部门人才规划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相协调;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培养培训基地(机构八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各方积极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分步分类推进"工程"实施。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重点项目

20110520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关于设立XX公司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 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 (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位数年份+4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中,“XX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公司XX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 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名称变更; 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

人社部发话: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这些新功能要逆天!

人社部发话: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这些新 功能要逆天! 还以为社保卡=医保卡?还在为社保卡无法异地使用伤透脑筋?好消息来了!人社部近日发话: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不仅可以异地看病买药,还能交水电费、借书、网上挂号、申请出国、当公交卡刷、领工资…………赶紧来看看吧!2017年基本实现全国社保一卡通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9.72亿人,在许多地方,百姓持一张社保卡,就能满足挂号就医、金融支付等多种需求。2017年,社保卡还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今天第一次过来用社保卡挂号,也不需要现金,挂号直接就能取了。”在山西太原中心医院的自助机上,张女士依次选择了“社保卡就医”、“挂号”,几十秒就完成了挂号支付。 太原市中心医院张玮表示,自从当地的社保卡整合了就诊、结算、查询等服务,不仅方便了百姓看病,也减轻了医院的负担。以前挂号需要自己掏钱,一些药和化验项目也需要掏现金。现在全都费用都能从社保卡里支付。 人社部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总收入为5.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7%,总支出为4.7万亿元,同比增长19.3%。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人社部预计,2017年底我国社保卡持卡人数将超10亿。 人社部:2017年人社部将加快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确保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深入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健全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加快电子社保建设步伐,提高社保经办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建成全国全民参保数据库,真正实现“一卡通”,为百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时任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下一步要加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民政、教育、卫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让这个卡真正发挥作用,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全国社保一卡通有什么好处? 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未来社保卡的应用十分广泛,应用目录可分九大类102项,涉及到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至2017年底,社保卡还可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基本实现全国社保一卡通。1就医结算、异地就医众所周知,社保卡不能直接异地使用。 拿社保卡的医保功能来讲,如果你需要异地就医,首先,你要到社保局指定的医院办理转诊到异在就医,然后,你要

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发布)

合同编号: 合 同 协 议 甲方: 乙方: 2021年01月04日

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 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 1.劳动合同(通用)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月25日 劳动合同 (通用) 甲方(用人单 位): 乙方 (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 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 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 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 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 人: 注册地: 经营地: 联系电 话: 乙方(劳动 者):

人社部: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文件已发各单位

辽宁中公教育: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721685.html, 中新网1月19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微博]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胡晓义表示,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胡晓义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721685.html,/?wt.mc_id=bk6403

人社部决定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人社部决定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全 力助推创业创新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人社部 浏览次数:27048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系列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降低市场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原劳动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了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它的颁布,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和体面就业,增强企业和行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该规定已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职业资格的要求。这次废止6号令,是人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资格资质许可认定的重要措施,对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调动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并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从资格性质上看,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设置。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愿参加评价鉴定。这次废止6号令,意味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不得实行就业准入,不得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211项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人社部同时取消了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人社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继续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群众“点菜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阻碍创业创新的职业资格坚决予以取消;另一方面,抓紧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研究,加快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向社会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确有必要设置为准入的,将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管理。 【关闭窗口】

人社部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1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3 人社部发〔2008〕42号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6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7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0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11 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 [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4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15 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6 [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 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8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19 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20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 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 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 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 原渠道解决。 6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7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 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9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10 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1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12 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13 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14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15 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16 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17 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18 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19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20 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21

人社部发布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含通用、劳务派遣、续订、变更等)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文本的说明 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 1.劳动合同(通用)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1月25日 劳动合同 (通用) 甲方(用人单 位): 乙方(劳动 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 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 人: 注册 地: 经营 地: 联 系: 乙方(劳动 者): 居 民: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 号:) 户籍地 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 址): 联 系: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 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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