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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有效期: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配合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及人口认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支付,区征地办、区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足额补偿;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的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而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十九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10%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按征地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社保资金。省市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根据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用于重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重建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统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对因此而节余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或处置,所得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用)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第五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征地办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办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规划、农林、住房保障及街镇、村(社区)等单位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区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得到足额支付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区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从区征地补偿专户中支付。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称“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区域(片)划分为四类:

一类地区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原书堂山街道区域、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

二类地区为白箬铺镇、乌山街道原乌山镇区域;

三类地区为铜官街道原铜官镇区域(包括原东城镇慎家桥社区五杉片的跃进等七个居民小组,原茶亭镇郭亮村)、桥驿镇、茶亭镇;

四类地区为乔口镇、靖港镇、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望政办发[2014]30号文件表一。

户型确认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自然户为基本单位,每户只认定一处宅基地建筑为合法房屋。

农村家庭自然户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局、农林局、民政局、卫计局、街镇等单位结合有关规定核实确认;有争议的,由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人口认定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予以认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嫁、出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义务兵退役、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入户人员应予以认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符合军转安置条件的士官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应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原望城县人民政府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1年12月20日发布)征拆政策期间,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失地、少地农民整组转为非农户口,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施行103号令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一直未迁出本区,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仅将户籍迁入,但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

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属未改建、扩建、新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②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2.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办理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证载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批准面积,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或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建房用地手续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对4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第二十条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证载层数认定;

(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三)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

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载明层数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上的住房(一户多基),只认定一处给予合法建筑补偿。

第二十二条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长政发[2015]31号)前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手续且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认定补偿,并按标准计算购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因原望城县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县属部门、园区和乡镇等单位购买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所得房屋,征地补偿时按以下规定补偿:(一)办理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其拥有的被继承房屋计算;

(三)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因遗产继承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安置。继承房屋位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建新未拆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五条虽已登记为国有土地而无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

第二十六条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人员所建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按房屋类别价补偿,其它情形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征地安置

第二十八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安置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经街镇初审,报区征地办联合审核认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区人社局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文件规定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经核准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区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于房屋拆除后次月开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分配权利。

(三)区人民政府对货币安置区提供两种安置方式,由安置对象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是提供万元/人的购房补助、万元/人的购房补贴、55㎡/人的限价商品房申购指标;另一种安置方式是对自愿放弃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55㎡/人)的安置对象,在提供万元/人的购房补助、万元/人的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万元/人回购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费。

(四)“五保户”的补偿安置由街道统筹,其购房补助、补贴拨付到街道。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需要重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区人民政府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含人均净占地30㎡、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指标,并按780元/㎡支付重建地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用地报批报建、基础设施配套等的包干费用,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集中重建面积分配,按人平分配30㎡底层占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其层数按规划设计实施。

“单身户”应安置面积不足60㎡的,可选择与他户联合自建或购买30㎡占地面积(按实支付费用)。

“五保户”不在集中安置范围内重建,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给予万元/人包干安置费用。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省、市、区规定执行。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重建地用地类别将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按房屋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核算给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统筹使用。

项目拆迁责任单位是指街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其它补偿

第三十一条“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生子女户”是指持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双方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货币安置区内“半边户”和“独生子女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半边户”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购房补助和一人份额的限价商品房购房指

标;

(二)“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的购房补助和一人份额的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标准的50%。

非货币安置区内“半边户”和“独生子女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半边户”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重建安置面积;

(二)“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的重建安置面积,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标准的50%。

第三十二条“渔业户”的补偿安置认定

经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江河捕鱼为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渔业人员,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需拆除时,参照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房的补偿标准认定补偿,给予8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购房补贴和55㎡/

人的限价商品房指标;“渔民户”不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分配。

第三十三条未征收房屋、只征收其户外设施的补偿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万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万元。需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得重复补偿。

一栋多户,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了分户建房条件,但只有一栋房屋,只以一户户主名义办理了建房手续的,经街镇、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经公示确系他处无房证明,按每户可享有相应的室外设施补偿和生产用房补偿。

第三十四条农家乐的认定补偿

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并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结构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结构补偿费的80%:

(一)面积、层数符合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二)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

(三)有商务、规划、农林、畜牧水产、工商、税务、旅游、卫计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四)办理了生产经营许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有专业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帐表齐全;

(六)规范和规模化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利用合法住宅房屋办企业或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

第三十六条专业菜地的认定补偿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菜地,按专业菜地的标准认定补偿,其他按一般菜地认定补偿:

(一)经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不包括农村自留地),有国土资源、规划、发改、农林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有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专门从事种植且以种植为业的工作人员;

(三)有砖、沟、渠、池、管道喷灌、蔬菜大棚等设施;

(四)有专业管理人员及疫病防治设备和措施;

(五)常年耕种。

第三十七条专业鱼池的认定补偿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鱼池,按专业鱼池的标准认定补偿,其他按一般鱼池认定补偿:

(一)经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不包括农村自留地),有国土资源、规划、发改、农林、畜牧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有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专门从事养殖且以养殖为业的工作人员;

(三)有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有孵化池、替代水源,不作为灌溉和蓄洪使用;

(四)有专业管理人员及疫病防治设备和措施;

(五)常年饲养。

第三十八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拆迁责任单位会同有资质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集体设施和杆线搬迁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级以上(含区级)投资的设施和杆线搬迁补偿费(不在其规定的包干补偿范围之内),由区人民政府统筹;

(二)街镇、村(社区)投资的设施和杆线搬迁补偿费,在集体设施和杆线搬迁包干补偿费中列支,由街镇统筹。

第四十条房屋成本价、房屋重置价、房屋类别价的计算,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30号)中“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的规定,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房屋成本价按房屋结构补偿费标准的60%计算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只计算房屋结构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腾地的,另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三)房屋类别价只计算房屋结构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拆迁腾地的,另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钢混、砖混一类、砖混二类房屋结构结合成新(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水泥空心砖房屋,其房屋结构类别按砖木结构认定。

第四十二条坚持被征地补偿安置人员不重复享受安置原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征地对象或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伪造证件、合同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阻挠和破坏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本细则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本细则涉及的省市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根据省市文件适时调整。

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

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长沙市制定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九、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望办发…2012?37号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创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和谐新望城,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行动,力争通过100天的奋战,实现城市管理井然有序,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治理行动组织领导,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立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国龙 副组长:孔玉成、骆志平、谢进、余学辉、周志军、杨金其、王华英、秦国良、姚建刚 成员:程德明(区公路局)、韦树恒(区公安局)、凌立霞(区纪委)、杨利成(区政府办)、文德霖(区委办)、李树发(政府办)、黄定(区政府办)、姚家和(政府办)、杨毅(政府办)、周志国(政府办)、邓建华(区委组织部)、周志敏(区文明办)、高明(区发改局)、朱起志(区城乡建设局)、甘志武(区民政局)、黄辉宏(区财政局)、刘勇军(区国土资源局)、莫科明(区环保局)、刘洪波(区交通局)、王彬(区水务局)、刘宏伟(区文广局)、佘亚军(区卫生局)、郭文波(区行政执法局)、周国如(区规划局)、李颂武(区住房保障局)、舒勇(区市政管理局)、郭昌(区法制办)、任树标(区爱卫办)、刘群英(经开区社会2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提示:'长沙观察'为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微信官方平台今天继续来聊长沙的发展,《长沙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透露,到2020年,将长沙建设成为中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国家创新创意中心、国家交通物流中心,打造成为有特色、强辐射、高品质的文化创意之都、移动生活之都、现代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基地、现代金融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健康养老基地。看到这些,你是不是有些兴奋了。来,再看看具体如何布局的。实施“一核、一轴、十片”的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一核” 是指长沙市中心城区,以市域级服务业中心、城区型服务业中心和社区性服务业中心为层级,以江、河、城市干道为轴线,以商业中心、专业市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为支点,形成多点支撑、轴线辐射、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架构,重点发展现代金融、商贸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一轴”是指湘江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南起天心区暮云、经过长沙主城区、北至望城区,直达长江水道,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相关业态。“十片”包括星沙片、望城片、浏永片、宁金片、麓谷片、金霞片、空港片、高铁片、暮云片、坪浦片。星沙片以长沙县主城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现代商贸、服务外包、科技

服务等产业。望城片以望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浏永片以浏阳市主城区为中心,以金阳新区、大瑶、镇头、沿溪为副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创意等产业。宁金片以宁乡县主城区为中心,以沩东新城为载体,加快发展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旅游产业等产业。麓谷片依托长沙高新区,重点发展信息消费、检验检测、动漫游戏等产业。金霞片以金霞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依托“一区三港”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健康养生等行业。空港片以黄花镇为主体,发挥航空、地铁、磁悬浮轨道等交通资源优势,发展临空经济,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高铁片以黄兴镇和黎托乡为主体,以长沙南站高铁枢纽为依托,发展高铁经济,重点发展商贸流通、商务会展、现代物流等行业。暮云片以暮云经开区为主体,突出地理信息、商务商贸、生态旅游等行业发展。坪浦片以洋湖湿地公园为依托,凭借岳麓科技园的优势,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休闲、科技研发等业态。重点发展十大行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金融大力支持长沙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搭建期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积极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构,构建“全牌照”发展格局。重点建设芙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项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征地成为必然,作为被征地者的村民、居民最关心的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多少?不服征地补偿该找谁解决?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知识根据收集整理,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仅供您参考。 一、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呢?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1362980.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 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

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

长沙城市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0-2010) 》(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上版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规划空间层次为: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期限: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长沙市各区街道乡镇名称

各位医生:上报传染病病例时请根据下述街道、乡镇名称,询问患者具体地址,必须精确到小区名称、楼栋、房号及联系电话,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2017年湖南省长沙市各区街道乡镇名称 一、望城区(15个): 金山桥街道、大泽湖街道、白箬铺镇、雷锋街道、黄金园街道、乌山街道、月亮岛街道、靖港镇、乔口镇、、铜官街道、茶亭镇、丁字湾街道、桥驿镇、高塘岭街道、白沙洲街道。 2014年,将廖家坪街道成建制整体委托给长沙市高新区管理。2015年,将靖港镇和格塘镇成建制合并设立靖港镇; 将新康乡和高塘岭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高塘岭街道; 将茶亭镇和东城镇成建制合并设立茶亭镇; 将东城镇慎家桥社区五杉片(含跃进、染匠、禾家、姚家、五杉、大官、鱼心7个居民小组)划入铜官镇华城村,将茶亭镇郭亮村划入铜官镇,将铜官镇和书堂山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铜官街道; 将乌山镇和喻家坡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乌山街道; 将雷锋镇和廖家坪街道成建制合并成立雷锋街道。

二、岳麓区 16个街道、2个镇:望月湖、桔洲、银盆岭、岳麓、西湖、观沙岭、望城坡、望岳、天顶街道、东方红镇、咸嘉、坪塘街道、含浦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洋湖街道、学士街道、梅溪湖街道。 三、天心区(12个) 坡子街、城南路、裕南街、金盆岭、新开铺、青园、桂花坪、大托镇、赤岭路街道、文源街道、先锋街道、南托街道。 四、开福区 17个街道:望麓园街道、清水塘街道、伍家岭街道、湘雅路街道、东风路街道、新河街道、通泰街街道、秀峰街道、四方坪街道、芙蓉北路街道、洪山街道、捞刀河街道、新港街道、青竹湖街道、浏阳河街道、月湖街道、沙坪街道。 五、芙蓉区 定王台街道、文艺路、韭菜园、朝阳街、五里牌、火星镇、马王堆、东屯渡、湘湖、东岸街道、荷花园街道、马坡岭街道、东湖街道。 六、雨花区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亩

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2019)

关于《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2019)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长沙市“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政办发〔2018〕25号)、《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望城区实际,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9〕9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1、2016年5月30日实施的《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有效期为2年,现已失效。 2、2018年7月25日印发的《长沙市望城区农村“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望政办发〔2018〕74号)规定。 3、2018年市国土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 4、《长沙市“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政办发〔2018〕25号); 5、《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 三、主要内容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在《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基础上,按照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问责的基本原则,对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容更加全面 1、重建安置方面。增加重建安置小区建房管理相关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从选址、报批、规划编制、分配、审批程序、结余处置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2、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方面。改建房屋程序中增加了自然资源和住建的方案审批环节(第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 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

2020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 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时,一般不宜采取()。 A、均衡的货币政策 B、紧缩的货币政策 C、扩张的货币政策 D、松散的货币政策 【答案】B 【解析】紧缩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在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紧缩的货币政策,会进一步降低社会总需求水平,加重供大于求的不平衡概,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故本题答案选B。 2、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解析】根据题意,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共有权优于租赁权,故本题选A。 3、这篇公文的主要语言风格是()。 A、平实易懂 B、准确生动 C、艰深晦涩 D、庄重周严 【答案】D 【解析】公文语言有着与其他文章不同的特点,即准确、庄重、平实、简明。作为批复,尤其要做到庄重周严,所以选D。 4、公文中,“××××”处缺少发文字号,其正确的书写格式应为()。 A、陕政函(2012)181号 B、陕政函〔2012〕第181号

C、陕政函〔2012〕181号 D、陕政函2012年第181号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文。发文字号有固定的模式,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年度),序号(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加六角括号,序号前不加"第"字,数字前面也不加"0"。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5、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理论的逻辑基础,这一理论假设的核心是认为人()。 A、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B、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C、没有利他心 D、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答案】A 【解析】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前提是理性人假设。理性人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即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6、产业经济学是一门融合了()基本理论的应用性经济学科。 A、经济学 B、管理学 C、文化学 D、伦理学 【答案】ABC 【解析】产业经济学是一门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与文化学基本理论的应用性经济学科。就学科性质而言,它属于应用经济学的范畴。 7、公文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A、承办-初审-签发-登记 B、承办-初审-签发-登记 C、登记-复核-传阅-印发 D、复核-登记-印发-核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文发文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是指机关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拟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复核、登记、印制、核发。这一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收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9)长沙老城区的街巷格局和结构

(9)长沙老城区的街巷格局和结构 陈先枢 一、长沙老城区的街巷格局 长沙老城区的街巷格局受所在城市的地理环境、城池布局乃至风物民俗的影响和制约。 长沙素有“湖湘首邑”之称,春秋时期即纳入楚国版图,战国时城邑已颇具规模,成为楚南重镇。大量考古资料表明,战国时长沙城范围东西长700余米,南北宽约600米,东起黄兴路和蔡锷路(今名,下同)之间,南到坡子街一带,西临下河街,北抵五一路与中山路之间。西汉临湘故城的具体位置,东起东牌楼、南阳街,西临太平街、西长街,南达解放西路,北止中山西路、又一村,也就是今五一广场及周围地区。以后,长沙城不断向四周扩展,城中心位置历2000多年没有改变。这得益于湘江与岳麓山的天赋胜地,在世界大城市中并不多见。

宋代,西濒湘江的长沙城已南扩至南门口,北至湘春门,东至浏阳门(浏城桥)。明代长沙已成为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的商埠。绕城7公里的城墙开9座城门,即西临湘江4座,东向2座,南向1座,北向2座。从城门口入城都为宽敞的正街,正街与正街之间有许多横街,横街之间还有小巷,纵横交错,构成了整个城市的街巷骨架。从四面城门的数量差异来看,南北方向、东西方向的城门都不是对称的,没有形成“十”字形或“井”字形的中轴线。南面黄道门俗称南门,北面湘春门俗称北门,南门入口大街叫南正街,北门入口大街叫北正街,但南正街与北正街既没有贯通,也不在一条直线上,北正街大约向西偏离南正街50米。古长沙城东西方向也无贯通的主干道,西面四门入口大街小西门正街、大西门正街、潮宗街、通泰街与东面二门入口大街浏正街、小吴门正街更无法对接,而呈齿牙交错之状。这是因为长沙是一座山水之城,城墙的走向、街道的走向都是随山势、水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 作者简介:陈先枢(1945—),男,湖南长沙人,长沙大学长沙文化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长沙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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