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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泰和信翔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

以及《泰和信翔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担保对象:本公司不仅对担保公司股东关联企业、认缴一定数额担保基金的会员企业或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认可的

优质项目或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条担保方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

第五条担保业务范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等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六条担保业务流程简要如下:

1、企业申请:企业填报《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一),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2、担保受理:业务拓展部根据企业申请,填写《担保业务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3、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业务拓展部指定第一、第二调查人,从不同角度审核企业提供的担保申请资料,通过对申请企业的实地调查、提交担保调查报告,填写《受理担保项目审查审批表》(附件六),业务拓展部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4、项目复审: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拓展部递送的资料和调查报告及批审意见进一步进行复审查核。

5、项目批审与审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召集担保批审委员会、根据审核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对《受理担保项目审查审批表》(附件六)批注审批意见,经法规部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后,由风险管理部填写《同意担保意见书》(附件八)报合作银行,并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调(审)查工作。对超出授权范围的,

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6、签订合同:对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企业报经银行或债权人后,则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法规部共同审核办理有关担保与反担保手续,正式签订合同。①与申请担保的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②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③与要求担保企业及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企业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九)。

7、反担保管理:《反担保合同》签订后,风险管理部根据《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与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办理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审验确认、交接手续;根据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权利凭证的登记手续;妥善管理质物和权利凭证,及时行使反担保权;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债务及相关义务后,及时与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返还质物或权利凭证。

8、担保收费:风险部填写《担保费用认缴单》(附件十),交由财务部负责收取保费。

9、发放贷款:风险管理部填写《同意放款通知书》(附件十一),通知贷款银行放款,复印借款借据。

10、保后管理:风险管理部是保后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常规、重点监控检查,定期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附件十二),提交保后检查报告,按时发出《担保到期通知函》(附件十三),督促债务人和反担保企业或个人适时准备好偿债资金,要求担保的企业如不能按期履约,需要延期,风险管理部应会同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后,办理担保项目延期手续,确保担保项目正常履约。

11、代偿和追偿:要求担保的企业能按期偿债,则偿债后,办理担保终结;对企业不能按期履约,或经延期后仍有不能还贷的趋势,风险管理部应提交代偿和追偿方案,直至准备法律诉讼文件。

12、担保终结:债务人还清债务、担保终结,风险管理部根据还贷票据复印件或代偿、追偿方案结案结论、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等手续,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填写《担保责任终结确认表》(附件十八),整理所有担保资料并存档,担保终结。

以下是担保业务详细流程(共九节):

第一节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一);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担保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年检),两税登记证

(国、地);

2、法人代表证明;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授信申请书;

10、申请委托担保和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

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15、《联合反担保小组承诺书》;

16、《货物质押处置承诺书》

17、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须提供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

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和负债情况表;

10、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发票或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

押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资料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并由担保公

司核对面签;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索取材料

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为项目受理和初审部门,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

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委托单位档案及档案编号,

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附件二),经公司担保受理

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担保受理条件:

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⑵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⑶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⑷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度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⑸申请担保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

⑹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二节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条项目受理和初审由业务部负责。业务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确定主、协办负责人,建立委托单位档案

库,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

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

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

保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资料审核要点: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其要点是:

⑴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⑵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⑶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⑷对反担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三条实地调查要点: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进行调查前,

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其要点:

⑴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⑵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⑶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⑷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

2、资金结构;

3、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⑸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向及可预见性;

⑹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⑴借款人背景情况;

⑵项目基本情况;

⑶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⑷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⑸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⑹反担保情况;

⑺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⑻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⑼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⑽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

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

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调查反馈表》

(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如企业因材料提供不全

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

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

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节担保项目复审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为项目复审责任单位,对业务部评审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核实,对初审情况无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送总经理审阅,如有异议应及时填写《复审意见

反馈表》(附件四)连带相关资料退回业务部,复审工作

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项目复审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1、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2、对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真实性有关文件进行核实(重点

核对签字字样);

3、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4、对项目风险度进行评价;

5、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6、对项目评级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节担保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为担保项目的最终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担保审批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二名监事、一名股东代表、总经理、董事长等八人组成。股东代表采取轮流

出席制。总经理或其被授权人为每次会议必到对象。第二十一条担保审批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即凡与担保审批项目人是家属或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必须主要申请回避,总经理

在经得董事长同意后另行指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担保审批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或其被授权人主持,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向会议汇报委托担保企业担保项目初审

情况及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管理部向会议汇报复

审情况和意见。参会人员可对审批项目提出质询。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批委员会满票通过制度。所有委托担保项目必须经审批委员会全数通过。会议记录人应对会议决议情况

迅速填写《审批委员会会议决议表》(附件五),对满票

通过的担保项目以在《受理担保项目审查审批表》(附

件六)签署意见为最终审批意见。对否决企业,应向委

托担保单位出据《审核意见反馈单》(附件七)。

第五节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业务部通知委托担保人,并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通知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

办理委托担保应准备的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同时向合

作银行发出《同意担保意见书》(附件八)。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同意贷款,公司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并在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栏注明“贷款人需在收到保

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开票”等字样。第二十六条办理反担保相关手续,签定《反担保合同》,对于抵(质)押物需要保险的,保险期限要长于抵(质)押期限3个

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质)押物总值。保单要注明

本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需存放我公

司。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均需编制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登记表》(附件九),经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所有法律文本的签字盖章画押均必须当面签字、盖章、画押,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业务部要建立档案目录,移交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六节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委托担保人同时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权

利质押、信用反担保。本公司根据风险、担保额度等实

际情况与委托担保人共同确定反担保方式。原则不采用

信用担保方式。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方式的反担保:由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缴纳保证金至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本公

司负责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反担保担保责任解除。

第三十二条财产抵押方式的反担保

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

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指定的第三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

《反担保抵押合同》,填写《抵押物清单》;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对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远航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有权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去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进行

登记;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动产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一、动产质押范围: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

的动产;

二、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与本公司签订

质押合同;

三、质押合同自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向

本公司移交动产质物,本公司占有该动产质物时生效;

四、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与本公司签订

质押合同,并填写《动产质押清单》,由本公司实际占

有保管动产质物。(如反担保人以砖桥钢材市场的货物

作质押担保,应向砖桥钢材市场发送《货物质押冻结通

知书》,由砖桥钢材市场协助办理质押物一脚·移交手

续)

第三十四条权利质押的反担保

一、权利质押范围:①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

的商标使用权、转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

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与本公司签订

权利质押合同。

三、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依据法律法

规需办理登记、记载等有关法律手续的,手续办妥之日

起生效(如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等)。

四、委托担保人或委托担保人指定的第三人与本公司签订

权利质押合同后,根据权利质押的性质填写《权利质押

清单》交本公司,进行交付权利凭证手续或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允许有多家企业利用货物进行动产质押反担保,参与反担保的企业都需与本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承

担合同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用担保

委托担保人指定的信用反担保人填写《信用反担保清

单》,交本公司审核经审核同意,与信用反

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节担保收费

第三十七条授信企业取得银行授信并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及通知银行放款,完成所有合同签订工作后,通知企业交担

保费。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收取保费:

①公司股东关联企业收费标准:货款金额×担保月缴×1.5‰;

②公司会员企业收费标准:货款金额×担保月数×2‰;

③对逾期项目以原收费标准的三倍计收。

第三十八条担保费有风险管理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填写《担保费认缴单》(十),送总经理签批。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

缴。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盖章签字

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回风险管理部存档。收取担

保费后,向银行发送《同意放款通知书》(附件十一),

通知银行放款。

第八节担保项目管理(保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授信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

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等。

第四十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

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

为全面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

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要特

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

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附件十二)

并附检查报告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批

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保后检查的内容:

①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②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务人、反担保人的经营机制或

组织机构是否发生变化。

③反担保措施中时候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④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五级分类)。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和处

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

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

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前30日,由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附件十三),通知委托

担保人。

第四十四条每月月末前,风险管理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担保项目检查表》和《逾期项目统计表》(附件十四)。

第四十五条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30日内向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

期)报告表》(附件十五),报总经理。对展期项目的担

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

总经理。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①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②建议不再担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申请担保的企业提出继续担保申请时,公司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①已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请时的用途使用;

②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或具欺诈行为。

③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

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项目不再担保由风险管理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不保)处理表》(附件十六),报

总经理审批。对项目不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第四十九条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业务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

份还款凭证复印件,风险管理部负责办理注销抵(质)

押登记,填制《解除物权质押通知书》(附件十七),将

所抵(质)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两部门共同

填写《担保责任终结确认表》(附件十八),报公司总经

理核准。各两部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

部门。

第五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已完成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

保项目检查一览表。

第九节代偿和追偿

第五十一条代偿和追偿

①本公司将于委托担保人债权到期前20填同时向委托担

保人和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发出准备偿还债务通知书,反

担保企业或个人应与委托担保人共同备足应偿债务资

金,确保委托担保人按时履约。

②当委托担保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反担保企业或个人

承担全额或部分代偿义务。

③债务到期,委托担保人和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均未能履行

偿债义务时,由本公司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代偿债务

的,则从代偿之日起十日内,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应代委

托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否则,本公司将依据《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出具《货物质押处置通知书》(附件十九),

处理质押物,若仍不足以偿清担保债务或担保债务,担

保人则依据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抵押、反担保合

同主张追偿权、直至全额偿清反担保债务。

④由本公司代偿应偿债务,从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债务总额

向债务人收取:⑴利息按代偿债务的日1‰计算;⑵违

约赔偿金按代偿债务的日2‰计算。

第三章委托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委托担保企业的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债务人须向本公司提供

反担保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三、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并在收到本

公司通知的三十天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

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当本公司按照约定的

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主合同规定还款期到以后的逾

期利息由债务人负担。

四、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和检

查:

1、将主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本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

挪用作他用;

2、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3、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4、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

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已向本公司抵押的资产,如抵押

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5、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

况,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征得本公司同意,根据变化

情况落实债务,不得影响本公司利益;

6、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债务人债权人修改,转让主

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

7、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8、合同中约定其他义务。

五、若债务人不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

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因此而造

成的损失,同时,本公司发现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双方

串通骗取本公司保证或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公司不

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三条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责任

一、反担保企业或个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

1、在本公司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企业或个人接到本

公司书面通知十天内,向本公司交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

款项:

⑴本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

⑵本公司代偿之日起的利息1‰计算;

⑶违约赔偿金按日2‰计算;

⑷本公司的其他费用及损失。

2、在债务人未按期向本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企业或个

人应向本公司交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⑴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⑵逾期罚息;

⑶本公司的其他损失。

3、在债务人未严格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时,在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十天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

本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质押反担保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将其已抵押或质

押给本公司的资产或权利擅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

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质

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抵押、质

押反担保人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用反担保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定期或随时

向本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包办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

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情况

通知本公司并按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

四、反担保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

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损失,同时,本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完整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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