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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培训教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参考资料

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章总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时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与研制现场核查,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企业自行组织核查;另外,第十条规

定质量体系考核就就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就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等等。

以上这些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规范核查得法律基础。就目前得法规规定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考核还不就是行政许可事项,但就是属于行政检查范畴,就是附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得行政许可事项。为此,为了公平地、有效地、规范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得核查,特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作为核查得标准依据。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得品种:A、B、O血型定型试剂;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 sAg ELA);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上述品种目前还按药品进行管理。其她方式生产得诊断试剂未经批准不得宣称可以用于血源筛查、特别就是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方式注册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血源筛选。

采用放射核素标记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前规定按照放射性药品进行管理。

如果随着技术地发展,用其她方式研制得试剂,按照规定得临床实验方式证明并获得批准方可以用于血源筛选,其管理归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如果《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不再包含用于血源筛选得体外诊断试剂,则也可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注册得管辖归属、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临床试用样品得制造必须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对研制现场得核查也属于质量体系考核一部分,具体参见附录C。这就使得按照《细则》进行核查得范围,扩展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得全过程。也就就是说在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得全过程都要施行质量管理规范(即《生产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得实际情况,为了确保产品得生产质量与临床使用中对风险与质量得控制,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得考核中就是不可以豁免设计部分得考核,而不管企业就是原研制生产、还就是委托研制、还就是分包装生产。所以要求在申请资料中要有详细描述产品得综合资料。国家局在《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得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中,对综述资料(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得说明、产品主要研究成果得总结与评价以及其它说明)与其她资料得要求都作出了详细得规定、关于研制得具体要求,可以参考附录C、研制情况核查得具体要求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得服务就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以后,直接对产品使用者或者患者进行服务得过程。

一般来讲,目前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推行得YY/T0287(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得标准就是推荐标准,企业可以选择性施行,或可以选择不同得第三方进行体系认证。而本《细则》就是法定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得主要责任就是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行政考核只就是进行核查性、评判性得工作。应当明确得说明,任何质量管理体系得考核、核查、认证等工作都只就是对企业得质量管理现场进行抽样检查,不可能覆盖企业得全部,所以质量体系考核工作不能确保生产无风险,质量体系考核就是为了减小风险得概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中对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得组织机构、人员与管理

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条为重点项。企业在建立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以后,可以提供组织结构图与管理职责文件,来表述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机构得完整性、合理性。有关质量管理职责应表述清晰、明确、完整、有效,并经最高管理者批准。企业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部门都应当分别有一定数量得专业管理人员,为此可以提供专业人员分布得一览表。

企业至少应当配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并能出示合格证书,内审员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ISO13485 得培训内容,一般指外部培训。内审员得责职应当在质量管理职责文件上规定,内审员应当定期或者发生重大事件时在企业内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内审员不得在其她单位兼职、

生产企业负责人一般可以称为企业得“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就是指在最高层指挥与控制组织得一个人或一组人。其应该负责企业得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内部沟通、管理评审、资源保证。最高管理者所负责得质量活动应当就是可见得、有记录得、并为员工所知得。可以通过核查企业质量手册中得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来考核企业得质量完成状况;通过管理评审报告来考核企业最高领导在组织质量管理评审活动中得作用,一般情况下质量管理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重大事件时企业可以增加组织质量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要任命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就是指由最高管理指定得一名管理者,负有以下职责:

a)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得过程得到建立、实施与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得业绩与任何改进得需求;

c) 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得意识。

最高管理者应明确管理者代表在企业质量活动中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得职责与权限等。任命与职责就是有文件可查得。

质量体系考核中与企业负责人与管理者代表得现场谈话就是有必要得,以此可以了解其对医疗器械相关法规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得熟悉程度。现场谈话应当做好记录。

本条就是重点项、本条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得专业知识得范围。企业应当建立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得专业档案,对其她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建立专业档案。在核查中企业须提供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得学历证明与专业经历证明。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就是为了保证生产者与检验放行者之间形成相互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管理可靠。

企业首先应当明确生产操作人员与检验人员得岗位要求,根据不同得岗位要求,建立相应得培训要求与培训机制。

企业对员工得培训就是人力资源保证得重要内容。企业需要考虑员工得经验、资格、能力与业绩来决定其所能够从事得岗位,并施以有针对性得培训。企业对员工得培训内容应包括能力、技术、质量体系意识、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等方面、可以建立每年对员工得考核评价记录。对培训结果得评价主要就是核查培训记录,包括评价、测验、考核等信息。有必要时,员工得健康证明也就是考核得重要内容。

本条款意图在于人员与/或产品得安全防护要求以及技术保障要求。对特殊要求得岗位得员工除了满足必须要得培训以外,更重要得就是提高对自身、环境得安全及防护,要进行意识与技术得培训。

直接接触具有上述特性得高致病性微生物等有特殊要求产品得岗位应予识别,在岗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与安全防护培训,以确保操作得安全。应当建立专业人员得资格审核与测评记录。企业应当制定制度,要求对此类员工在每一次进行特殊要求产品得操作或作业时都应当有相应得记录,并予以保存至该批产品有效期末,以便日后核查、

本条款要求对企业所有得生产与质量控制人员进行法规得培训。按照本《细则》得培训也就是法规要求得培训,与一般得专业技术培训有区别。培训与考核以企业为主,并保持记录。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本条就是重点项,企业应明确所生产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得生产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得厂房、设施与设备、例如:含有蛋白类组分得试剂应按照附录A得要求配备相应级别得净化车间;金标试纸条类产品应当配备干燥设备等。

不同得试剂产品、不同得生产方式会提出不同得厂房、设施与设备得要求,因此除了本《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得要求必须达到以外,其她方面主要评判得依据就是:1、企业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得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得条件;2、通过实验验证等手段已经证明可行得条件;3、相关文献可以证明得可行得条件;4、对检查员得疑问有充分得理由与资料可以说明得、本条款就是综合性评价条款,一般要到第三章核查后才可以给出结果、

本条款有如下要求: 1、诊断试剂生产区域应整洁,周边环境不应对其生产环境、水源、生产过程、检验过程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空气净化系统得进风口、振动与噪声、其她生物化学单位得排泄物得影响等。2 、各功能区域之间布局合理、相互分割,不应交叉重复,相互干扰、3 、生产、研发、检验三个区域应相对独立,各自专用,特别注意检验与研制过程对生产场所得影响。4、原则上质量检测设备应专供检测用,若设备因造价昂贵等原因无法另行配置,且研发也有需求时,应采取有效得清洗措施,并应详细做好每次使用记录与维护保养记录。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辅原料比较多,而且不易辨别,储存条件要求高,保存时限短,所以对仓储管理要求比较高。除了根据企业规模要建立与区分不同物料得仓储区域(库)外。还应当做到:

1对涉及到得物料应进行明确得识别(如:物料名称、有效成分含量或等级、效期、批号等)与分类(可根据关键程度分类,也可按照储存要求分类),各归其位;

2应建立货位卡与台帐,内容应与实物相符,并能反映出物料得基本信息。

3本条款中所称得批号应为物料原厂批号,若无原厂批号时,企业应保存购货凭证并据此编制本厂批号以便于追溯。

本条提出了仓储区域得基本要求,根据不同得物资要求,采取措施达到规定得条件,为此,企业应当:

1企业得管理文件中应识别并规定不同物料得储存条件,并配备相应得硬件资源,如冷藏、冷冻、干燥、避光等。

2 物料得储存应符合其储存条件得要求。

3 应定期监测储存条件就是否达到规定得要求,应保存温度与/或湿度等主要数据得监测记录。

本条就是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涉及到此类物料得企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作为适用项或不适用项在体系考核申请自查表中注明。本条款旨在强调:物料应根据本身特性与危害性进行适宜得储存,如有国家规定得应符合国家规定。如适用,应考虑以下要点:

1 应首先识别所有物料得化学特性及危害性,并将其按照危害性或防护程度进行

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得物料例如乙醇、强酸、强碱、氰化物、叠氮化物等应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识。详细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3 具有污染性得物料指对环境(生产环境)、对产品(包括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对生物(菌/毒种、细胞株、实验动物、人)造成污染得物料。如溴化乙锭(EB)等可导致碱基错配,为高致癌物质应注意防护;具有传染性或来源于生物体得物料如含阳性病原体得参考品、动物腹水或血清、人体样品(体液、血液等)等物料,应符合具体产品储存要求,与防护要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名录》等、

应识别生产中所用物料得危险程度,对涉及到得各类危险品进行识别、分析、整理、归类,列出清单,可参照第十五条解释。

1生产区域面积要与产品种类、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相适应,工艺方法或工序差别较大得产品应区域分开,特别就是需要进行生物反应过程、或者抗原抗体制备、细胞培养、病原微生物培养与处理、基因扩增、阳性物质培养分离等特殊生物加工技术得都必须有单独得生产空间;操作精密或受环境条件影响较大得工序也应专用。

2 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得产品,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与划分生产区域;并绘制工艺流程图与平面布局图、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对空气洁净得要求目得:一就是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得污染物对环境得影响;二就是为了防止外来得污染物对产品得影响。外来得污染物主要来自空气、工艺用水、人员、原料、半成品、包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与器皿,以及产品检测过程产生得废弃污染物。体外诊断试被污染以后,会影响产品检测得结果,必须引起重视。为此,

1 企业应首先识别拟生产产品得环境要求,生产过程、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相互关系,然后对厂房进行设计与布局,使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

2 应消除潜在污染,例如工艺用水,厂房选址应考虑水源地水质状况,厂房制水设备与管道材质对水质得影响、周边大气环境对净化车间得影响,包装材料、运输工具与器皿对产品得影响等因素;

3 应充分考虑产品特性,合理安排生产区域与生产计划,有特殊要求得产品生产不应受到干扰,例如PCR类产品得生产、特别要注意分装质控品、对照品时、成品检测时对生产得影响、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得生产特点,附录A对净化车间得规定与YY0033标准比较,做了一些小得调整。比如,增加了30万级得净化等级;删除了浮游空气检测得要求;在实际使用中,由于试剂生产得人员比较少,经常会出现阶段性生产得现象,所以对换气次数也可酌情处理、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凡符合附录A得第二条规定得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产品,适用于本条。本条就是对第十九条得补充,其确定了没有空气净化等级要求得普通化学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得基本条件。

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涉及到此类物料得企业适用。旨在强调生产操作中得生物安全性,可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名录》。

参考资料:

《感染性微生物得危险度等级分类》

危险度1级(无或极低得个体与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得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危险度2 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对感染有有效得预防与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得危险有限。——(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危险度3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得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她个体得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得预防与治疗措施。——(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危险度4 级(个体与群体得危险均高),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得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得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得预防与治疗措施、——(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P3实验室就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得危害程度不同,分为4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一级: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得微生物;

二级:适用于对人与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得微生物;

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得甚至就是致死疾病得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四级: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得危险性,通过汽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疗方法得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生产PCR方法类产品得企业、对PCR类试剂得生产、检验提出特殊要求、主要考虑核酸片段PCR在进行扩增时,会产生气溶胶,一般情况下又极难去除,

从而极易对正常生产得产品造成污染,对此企业应充分分析对产品质量得影响因素与结果。必须对容器、用水应严格控制;生产与检验区域严格区分。

本条为重点项,强调设备条件得符合性。生产设备应当与生产工艺规定与生产过程控制相适应,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有文件规定;检验设备要与产品标准规定得检测条款与检测方法相适应,同样应当列出清单,并有文件规定。

生产设备得适合性,一般要通过试生产得过程来验证,企业应当保存验证记录。

可参见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规、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有环境评估报告书。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得环境评估报告书规定,建立废液、废物等得无害化处理设施。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自行制备工艺用水得企业。企业应根据工艺用水得水质要求、生产规模与产能配置相应得制水设备并验证设备得符合性、企业应当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工艺用水得制备、储存、输送,定期进行检测与监控,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并保存记录。

考核过程中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工艺用水设备得验证记录,维护保养规程、监测规程以及相应得记录。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采用大中型罐式配料与反应得生产企业。其反应/配料罐得管路应有明确流向标识,同一套系统配制不同物料时应有清洗残留验证,以避免前段生产得物料残留污染后段生产得产品。配制过程中应有明确实时得标识。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生产与检验过程涉及到动物得生产企业、比如以动物作为生产得反应器、或以动物作为检测标本等、凡就是饲养试验动物得,必须参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房不应与生产、质检区域在同一建筑内,应有良好得通风、排污、饲养、清洁设施。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对生产与检测仪器有特殊要求得企业。特殊要求指仪器或设备对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湿度、光照、空气扰动、电磁兼容性、表面水平度等要求,可参考仪器或设备得使用说明书进行布置、

本条为重点项,为适用性条款,适用于有干燥要求得生产。例如金标试剂得生产,企业应在验证基础上制定温湿度得要求,并根据工艺过程对需要进行空气干燥处理得区域进行温湿度控制。应能提供温湿度监测记录。

本条款为适用性条款,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但本细则内未涵盖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部分药转械产品)适用、应按照制造检定规程得要求配备并保持相应得生产条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

本条款依据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得要求》,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明确要求。其中涉及两个概念:

?质量方针:由组织( 3. 3. 1)得最高管理者(3、2。7)正式发布得该组织总得质量(3。1、1)宗旨与方向。(GB/T 19000-2000)

?质量目标:在质量(3.1。1)方面所追求得目得。(GB/T 19000-2000)

一般情况下,企业得质量目标就是逐年制定并经主要负责人确认与批准得。企业得质量目标就是可以进行考核得,也就是可以向下分解得,具体得考核方式企业应当在文件予以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以上规程与记录得名称可以企业自定,但应包括以上提及得基本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不适用内容。

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得途径,包括目得、要求、确认、批准、文书、表格、记录等等,并将这些途径形成经过批准得、并受控得文件。

根据YY/T 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得要求》中4.2.3对文件控制基本要求,组织应确保文件得更改得到原审批部门或指定得其她审批部门得评审与批准,该被指定得审批部门应能获取用于作出决定得相关背景资料、组织应至少保存一份作废得

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存期限、这个期限应确保至少在组织所规定得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得制造与试验得文件,但不要少于记录(见4.2。4 )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得保存期限。

根据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得要求》中4.2.4对记录控制基本要求,组织保存记录得期限应至少相当于组织所规定得医疗器械得寿命期,且从组织放行产品得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按相关法规要求规定。

记录得修改不得用涂改得方式,可以将原记录划除并修改,并签字。记录也不得事后补充,对已经发生缺项或漏记录,企业应当采取其她补救措施,比如检验或验证等等。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本条款所指得设计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理解为研制开发。本部分旨在考察企业得技术能力与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对申报产品得掌握程度。具体概念可参见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考核过程中,企业应提供设计控制程序,其程序中应明确对设计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各个过程得要求与规定。对于具体得产品设计资料,企业可提供项目来源、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研制报告、引用文献资料、技术报告、验证报告、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作为设计开发各阶段得记录。

按照规定,企业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仅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得),应提交以下资料(书面与电子文档):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表1)(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3。拟注册产品得“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得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得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得要求提供。) 在进行现场考核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注册申报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如:试制与研究记录: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得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就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得试验数据、时间就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对配合试剂使用得定标质控品等就是否符合要求;供稳定性研究与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得试制,临床试验用产品得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就是否一致;临床试验得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就是否一致。

企业自称本部分删减得,应提供合理得删减理由,并能提供充分得证据表明其对该产品技术得掌握程度,设计外包得应能提供设转化得相关资料。对于分包装生产得企业如无法提供本章节所规定得内容,则无法进行考核。

风险管理得内容应包括风险分析、验证与管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应首先识别风险,包括使用风险与制造风险;评价风险可接受程度;在验证基础上采取降低或规避风险得措施,进行风险再评价,评估剩余风险与可接受程度。

产品得风险与可接受程度、降低风险得措施及验证、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可接受水平,因不同得产品而异,建议参考YY/T0316-2008附录相关内容。

(整理)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0: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参考值(参考区间)(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参考值(参考区间)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临床使用中判断被检测样本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 本指南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参考CLSI有关标准,对参考值(参考区间)的有关定义、实验所需材料、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建立参考区间的方法学和程序。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对定量检测和确定健康相关的参考值(参考区间)进行评估及准备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同时,本指南亦可指导临床实验室进行参考值(参考区间)的确定或转移。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二、定义 1.参考个体:根据设计标准筛选出进行实验的个体(确定一个人的健康状况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2.参考人群:由参考个体组成的群体。(参考人群的数量通常是未知的,因此它是一个假定的实体。参考人群也可以由一个人组成,例如为自身或其他人做参考。主题特异性参考个体在本指导文件中不包含在内。) 3.参考样品组:选出适当数量的个体以代表参考人群。 4.参考值:经过对一定数量参考个体的测量和观查,所获得的检测结果。(对参考个体的实验结果,参考值源于参考样品组) 5.参考值分布:一组参考值的分布。 6.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通过测定,并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7.参考人群的参考值分布:评估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并用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8.参考限:源自参考值的分布,用于描述部分参考值的位置(小于或等于、大于或等于、下限/上限。 9.参考区间:参考值低限和高限之间。如:GLU:3.6~6.1 mmol/L。有时只有参考值高限(X)有意义,其参考区间为:0~X)。 10.观测值:病人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与参考值、参考值分布、参考限、参考区间作比较。 三、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的基本原则 1.选择参考个体 1.1 概要 健康是一个缺乏统一定义的概念,因此,确定排除非健康的标准是选择参考个体的第一步。每一项研究均有不同的健康标准。一个准参考个体的健康状态需经过一系列检查才能确定,这些检查包括病历检查或现状态生理指标的临床实验检查。用于参考值研究的标准应具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解释版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培训教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章总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时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研制现场核查,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企业自行组织核查;另外,第十条规定质量体系考核就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等等。 以上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规范核查的法律基础。就目前的法规规定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考核还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是附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此,为了公平地、有效地、规范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特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作为核查的标准依据。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A、B、O血型定型试剂;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上述品种目前还按药品进行管理。其他方式生产的诊断试剂未经批准不得宣称可以用于血源筛查。特别是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方式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血源筛选。 采用放射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前规定按照放射性药品进行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体外

诊断试剂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资料存档 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是指办理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

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月 说明 一、本《细则》制订、实施的直接法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辖区内以下企业的检查验收: 1 .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验收(包括继续经营用于血源筛查和放射性标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 2 .原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到期换证验收; 3 .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变更验收。 4. 已通过本《细则》验收获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到期换证验收。

三、本《细则》将国家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共29项,其中14个关键项目(前加“*”),15个一般项目。 四、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每个项目内容达到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且当场无法改正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五、结果评定: 六、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送交验收部门;验收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并向验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本《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在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 3.责任人:采购员、开票员、业务员、三方物流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复核员、配送员、司机。 4.内容: 4.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全面质量管理。 4.2.体外诊断试剂既包括经营按械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也包括经营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4.2.1.本制度中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4.3.体外诊断试剂人员的管理: 4.3.1.采购员要以质量为依据,制定购货计划,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4.3.2.了解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4.3.3.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3.4.负责建立经营品种目录。 4.3.5签订具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购货合同。 4.3.6.质量管理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工作,树立“质量第—”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4.3.6.1.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企业内部有效行使否决权。 4.3.6.2.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批。 4.3.6.3.负责监督检查体外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指导。 4.3.6.4.负责对上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确认、处理、追踪。 4.3.6. 5.负责及时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互联网到各级药监局等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对于下载内容严禁自行修改等文字处理,下载的资料要进行归档; 4.3.6.6.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4.3.6.7.负责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体外诊断试剂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记录。 4.3.6.8.收集、保管好本部门的质量资料、档案,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类台帐,记录、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3.6.9.体外诊断试剂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记录,要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并至少保存5年。 4.3.7.质量管理部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正确理解并积极推进本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质量教育,对体外诊断试剂业务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及考核。 4.3.8.三方物流物流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存储运输: 4.3.8.1.严格按体外诊断试剂批号、效期及色标管理,按储存条件存放。 4.3.8.2.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体外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4.3.8.3.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有效控制。 4.3.8.4.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储存运输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4.3.8. 5.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组织体外诊断试剂的运输,并确保质量。 4.3.8.6.加强库房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4.4.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的管理: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前言: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 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

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 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 (一)主要材料 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a、抗原:应明确抗原名称、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等信息,应对抗原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b、抗体:应描述抗体名称、克隆号、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及刺激免疫原等信息,应对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格式 609号文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格式609号文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差不多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公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差不多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差不多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名目。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差不多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讲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讲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按照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八、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形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九、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目录 1.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2.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检测限 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线性范围 4.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可报告范围 5.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回收实验) 6.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方法学比对) 7.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精密度 8.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干扰实验 9.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稳定性 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过程中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性能评估是产品研发、制定产品标准等过程的重要技术支持研究过程,并可能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通常是以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组织(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de以下称为CLSI)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也是美国FDA 推荐采用的评价标准,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指导原则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包括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准确度(回收实验)、准确度(方法学比较)、精密度、干扰实验、稳定性、参考区间共九个项目。起草的主要依据CLSI发布的以下标准: 1. C28-A2: 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培训试题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个小题所给出的题目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根据产品风险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 A、第一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三类产品、第四类产品 B、第一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三类产品 C、第三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一类产品 D、第四类产品、第三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一类产品 2. 下列检测试剂中不属于第二类产品的是()。 A、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B、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C、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D、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3. 在第二类产品的注册过程中,有()情况应按第三类产品进行注册管理。 A、1种 B、2种 C、3种 D、4种 4.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部分组成。 A、1 B、2 C、3 D、4 5. 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哪些的评估()。 A、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 B、产品稳定性和参考值(参考范围) C、产品生产工艺和分析性能 D、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稳定性 6. 第三类产品和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的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数目分别为() A、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1家(含1家) B、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2家(含2家) C、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3家(含3家) D、不少于1家(含1家)、不少于1家(含1家) 7.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包括()。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D、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自己拟定的标准 8. 哪些体外诊断试剂进行首次注册时一般不需要注册检测()。 A、第一类产品 B、第二类产品 C、第三类产品 D、全部三类产品 9.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0.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变更申请事项所规定的内容()。 A、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B、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C、变更注册代理机构、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 D、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已上市销售产品分析灵敏度指标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空白横线上) 1. 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果不单独销售,则不需要单独申请注册。 2. 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定;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等相关工作。

2020年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 注:检验学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化学检验,分析检验等 相关工作经验,医疗机构检验室,学校检验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室等 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 质管经理(主管检验师,检验学相关专业,≥3年相关工作经验) 质管员(质管经理兼任) 验收员(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储运经理 养护、 保管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运输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行政经理 财务(行政经理兼任) 信息管理(行政经理兼任) 业务经理 购销员(业务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售后(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制度文件 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制度 一、质量方针 二、质量责任 三、质量否决管理制度 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文件管理及控制管理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管理制度 七、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八、卫生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 十一、供应商及采购商审核管理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收货及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十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入库及运输管理制度 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管理制度 十六、不合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十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退货及换货管理制度 十八、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十九、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二十、客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二十一、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二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召回管理制度 二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电子监管及上报管理制度 二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二十六、记录及凭证管理制度 程序 一、质量文件管理程序 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程序 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程序 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储存程序 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程序 六、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及运输程序 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程序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 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总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换证等办理程序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验收标准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标准和记录》(附件1)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要求及说明

附件3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

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 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 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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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质量管理制度》(3)目录

1、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3、本制度规定了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修订、复审、废除与收回的部门及其职责,适用于对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管理人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管理文件的分类: 5.1.1、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两类。 5.1.2、标准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等。 5.1.3、记录文件指用以表明本公司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各种质量活动和的记录(如图表、报告)等,记载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质量状况,是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文件。 5.2、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 5.2.1、公司的质量管理标准文件制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使制定的各项管理文件具有合法性。 B、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制定的各项文件具有充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管理文件,使各项管理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D、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法定技术标准以及上级文件。 E、公司制定的文件应覆盖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与质量有关的所有工作,完整表达公司的质量体系,使文件具有系统性。 5.3、文件的编码: ——体外诊断试剂 R:质量责任(); S:质量管理制度(); P:质量工作程序(); :记录()

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国食药监市[ ]299号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

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模板-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XXXXX检测试剂盒(XXX法) 1. 产品规格 示例1: 48人份/盒 示例2: 2. 性能指标 示例1:定性产品 2.1外观 试剂盒内各组分包装应完整,无污渍,字迹清晰。各组分应为透明溶液,无沉淀及絮状物,无肉眼可见颗粒。试剂盒内各组分名称、数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2准确性 检测试剂盒范围内的国家阳性参考品或者经标化的企业阳性参考品P1-P3,结果应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3特异性 2.3.1检测国家阴性参考品或者经标化的企业阴性参考品N,结果应为未检出

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3.2检测试剂盒范围外国家阳性参考品,结果应为未检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4检测限 检测突变频率不高于5%。 2.5 重复性 使用经标化的重复性参考品J1,重复检测10次,结果应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使用经标化的重复性参考品J2,重复检测10次,结果应为未检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示例2:定量产品 2.1 试剂性能指标 2.1.1外观和性状 2.1.1.1 试剂盒各组分应齐全、完整、液体无渗漏;中文包装标签应清晰、准确、牢固。 2.1.1.2 试剂1组分应为无色至黄色澄清液体。 2.1.1.3 试剂2组分应为无色至黄色澄清液体。 2.1.2 净含量 液体试剂净含量不少于标示值。 2.1.3 试剂空白 用指定的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光径1cm下,波长505nm处,试剂空白吸光度值A ≤0.500。 空白 2.1.4 分析灵敏度 浓度为20U/L时,吸光度差值≥0.010。 2.1.5线性范围 在(0.1-200)U/L线性范围内,r≥0.990,在(30-200)U/L范围内的相对偏差不超过15%;测定结果(0.1-30]U/L时绝对偏差不超过4.5 U/L。 2.1.6 精密度 2.1.6.1重复性 变异系数(CV)应≤5%。

3.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

3.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In-Vitro Diagnostic Reagents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发布日期】2017.01.25【实施日期】2017.01.25【查新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月25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一次发布,根据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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