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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5.20

•【字号】吉建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二)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和评估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和评估体系。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区即将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状况、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采暖能耗等基本信息、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改造完成后的节能效果、居民采暖费支出降低情况等进行对比评估论证。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加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改造中应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技术

(产品),且已通过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省里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一定的难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和居民的支持与配合,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改造技术方案

为便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出适合我省的热计量改造方案,供各地参考。

(一)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室内采暖的分户热计量改造,可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方法来实现。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不宜采用过多的热量计量方法。

(1)接通时间分摊法。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温度分摊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每户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3)户用热量表分摊法。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再根据每户所处的位置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采用温度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应在每户供水或回水管处安装恒温控制阀。

3、采用户用热量表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系统,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恒温控制阀。户用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4、每对共用立管上设置压差控制阀。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1、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设置楼栋热计量表。当建筑的类型、用途、围护结构相同,楼内分户热费分摊方式一致时,可几栋建筑物设一个热量总表,其读数作为热费分摊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2、在热力站(锅炉房)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自动调节装置,且供热管网应符合变水量要求。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

3、燃煤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4、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流量应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并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5、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扬程应与管网阻力相匹配。

6、同一热力站(锅炉房)热网内即将改造的居住建筑应一次改造完成。如不能一次改造完成居住建筑,应将热网一次改造完成。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当供热管网为变流量调节,个别建筑物为定流量系统时,除在该栋建筑采暖入口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外,其余入口仍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附件: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一、接通时间分摊法

接通时间分摊法,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对于分户水平连接的室内采暖系统,在各户的支路上安装室温通断控制阀,用于对该用户散热器的循环水进行通断控制来实现该户的室温控制。

同时在各户的代表房间里放置室温控制器,用于测量室内温度和供用户设定温度,并将这两个温度值无线发送给室温通断控制阀。室温通断控制阀根据实测室温与设定值之差,确定在一个控制周期内通断阀的开停比,并按照这一开停比控制通断调节阀的通断,以此调节送入室内热量,同时记录和统计各户通断控制阀的接通时间,按照各户的累计接通时间结合采暖面积分摊整栋建筑的热量。

2、特点:它与住户在楼内的位置没有关系,不必进行住户楼层、朝向等位置的修正。同时计量和调节由同一设备完成,不需要安装额外的温控设备,用户操作方便。

二、温度分摊法

温度分摊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每户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在每户住户内的内门上侧安装一个温度传感器,用来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通过采集器采集的室内温度经通讯线路传输到热量采集显示器。热量采集显示器接收来自采集器的信号,并将采集器送来的用户室温送至热量计算分配器;热量计算分配器接收采集显示器、热量表送来的信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热量进行分摊。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按照住户的等舒适度进行分摊热费,认为室温与住户的舒适是一致的,如果采暖期的室温维持较高,那么该住户分摊的热费也应该较多。遵循的分摊的原则,是同一栋建筑物内的用户,如果采暖面积相同,在相同的时间内,相同的舒适度应缴纳相同的热费。

2、特点:它与住户在楼内的位置没有关系,不必进行住户位置的修正。

三、户用热量表分摊法

户用热量表分摊法,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再根据每户所处的位置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在每户采暖环路中安装户用热表,直接测量每个住户的采暖耗

热量。根据栋表和户表读数,结合每个热用户位置,修正后进行热量分摊。

2、特点:由于每户居民在整幢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即便同样住户面积,保持同样室温,热表上显示的数字却是不相同的。比如顶层住户会有屋顶,与中间层住户相比多了一个屋顶散热面,为了保持同样室温,散热器必然要多散发出热量来;同样,对于有山墙的住户会比没有山墙的住户在保持同样室温时多消耗热量。因此,采用户用热量表对每户的热量进行分摊,需要将各个住户的热量表显示的数据进行折算,使其做到“相同面积的用户,在相同的舒适度的条件下,缴纳相同的热费”。折算后的热量为当量热量,利用当量热量可以进行收费。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084号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9213784.html, 2010年06月0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 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省、区、市任务见附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5.20 •【字号】吉建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二)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和评估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和评估体系。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区即将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状况、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采暖能耗等基本信息、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改造完成后的节能效果、居民采暖费支出降低情况等进行对比评估论证。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加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改造中应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技术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

泾川县御苑小区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平建设〔2011〕2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能耗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居住舒适度差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及政策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

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节能减排规划协调一致,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尽可能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非节能住宅建筑及供热系统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项目概况 2011年,市上下达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 按照省建设厅分配下达给我市的改造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0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综合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6.13 •【字号】吉建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建科〔2017〕12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相关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3日附件 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为切实完成好《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指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落实《实施方案》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节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加大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实现全省地级城市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和珲春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开展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及关键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新建居住建筑低能耗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支持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联盟,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绿色建材发展方向,重点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绿色建材星级标识评价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实施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利用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清洁供热方式,满足建筑采暖制冷需求。持续推动节约型学校建设,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30 •【字号】吉建办[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 (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 (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8 •【文号】建城[2006]159号 •【施行日期】2006.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

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7.10 •【文号】建科[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9213784.html,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 节能诊断 2.1一般规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 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号】吉建科[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建科〔2011〕11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

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 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请各地暖房办将上述变更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财政厅再次进行实地核实并加以确认。 《统计表》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9213784.html,/)“建筑节能”栏目中下载。请各地暖房办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统计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联系人:刘杨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号】吉建城[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城[2008]2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领导机构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纳入城市政府重要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各地建设及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没有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费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造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坚持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并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方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每年11月10日前将既有建筑改造的完成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管 (一)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小区宣传栏、标语、宣传手册等媒体。加大供热计量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3.11 •【文号】建城函[2008]58号 •【施行日期】2008.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8]58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

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宗旨,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尽快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 (二)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原则; 2.政府办公机构和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3.新建建筑必须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原则; 4.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国家奖励资金推进既有建筑供热采暖计量改造的原则; 5.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6.用户满意的原则; 7.鼓励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实到实处;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2008年采暖季前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9年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吉建城[2004]40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2004]4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搞好培训工作,使相关人员理解掌握《规定》的内容,做好采暖使用面积的测算工作。要充分搞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居民了解《规定》,取得居民的配合,以便顺利及时地完成测算工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的热用户。 第二章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参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第四条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采暖的阳台面积及采暖的公共面积。

第五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间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套内各功能空间包括居住、活动、生活辅助、交通、贮藏等空间。 第六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设有保温层时,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0M 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第七条采暖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采暖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使用面积之中。 阳台内没有采暖设施,但与采暖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面积之中。 第八条采暖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采暖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第三章多功能综合楼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九条多功能综合楼采暖的使用面积按采暖的建筑面积减掉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来计算。 第十条多功能综合楼层高以3米为界,每增加0.2米,增加4%基础采暖使用面积,4米以内(包括4米)以此类推;4米以上的,增加2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5米以上(不包括5米)的,增加4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6米以上(不包括6米)的,增加10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 第四章商住楼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商住楼是指底部单层或多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住宅的建筑物。商住楼按用途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商用部分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住宅部分按照住宅采暖使用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商住楼共有面积根据住宅和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将全幢的共有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商业部分各自的共有面积再分摊到相应的用户。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改为商用房的,采暖使用面积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第五章其它建筑采暖使用面积的计算 第十四条车库、地下建筑等采暖面积的计算,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商用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用户自改夹层的,按实有层数计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 •【字号】吉热改办[2010]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 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热改办[201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加强我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供热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

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全省从事民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施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六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实行认定制度,依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供热计量设施,严禁在建筑中使用。 第七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供热计量的建设标准,并在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以及管理和计量收费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鼓励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大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鼓励加快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5.21 •【文号】建科[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8]95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

义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冬季采暖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 确保冬季采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 •【字号】吉建办[2010]6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冬 季采暖的通知 (吉建办[2010]6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地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推进“暖房子”工程顺利实施,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吸取去年冷冬的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城市供热平稳运行 (一)建立城市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加大调煤力度。要协调指导供热企业,派出精干力量,到相应产煤地采购,争取多采购、多运输、多储煤。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就近就便协调煤炭采购,科学配置煤炭资源,供热用煤要优于生产用煤,保证长期稳定供应。 (二)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三是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及断水、断电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和断水断电等情况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三)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供热计量方式改革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采暖费补贴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大改革力度,执行“暗补”变为“明补”政策不得松动。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要认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 二是加快供热计量方式改革。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运转效率,节约热能,降低成本。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21 •【文号】财建[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确保改造目标完成,加快工作进度,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改造协议。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为充分调动城市积极性,突出政策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下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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