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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_以乌坎事件为例_韩宗生

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_以乌坎事件为例_韩宗生
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_以乌坎事件为例_韩宗生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9卷第4期

经过3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与国家各项政策的影响,农民真的成为了适应现代市场要求的原子化的个人,农村也由此变得裂变衰败、村不将村。一个大问题油然产生:农村在中国会不会消失,农民会不会“终结”于现代化的进程中。假如农民可以消失,现在农民以原子化状态依附或从属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就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假如不会消失,又该怎么来思考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性问题。现实情况是留守农村的被驱赶进地方政府主导的种种致富工程中,出门在外的农民工则以原子化的状态无奈地流转于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的生活是那么的无声无息,可是到了临界点,到了关键时候,农民还是会组织起来汇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所以,不管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农民的组织化都是现代中国社会的一个大问题。

前已言之,农民在经济上被市场分割,在政治社会权利上乡镇基层政权与农民离心离德而导致农民在正常状态下的分散,相反农民的组织化倒是在自发的抗争事件中反映出来。本文以为,由于农民平日生活的悄无声息,“事件”对于认识农民的行为与农民的组织化具有重要意义。乌坎事件的种种特征使得它具备了这种学术探讨的条件:因土地问题而起;明确的利益诉求;悄然萌发的公民意识;抗争过程的理性克制;解决方式的公正文明。由于条件的限制,本文拟采用孙立平倡导的“过程———事件法”来解剖乌坎事件,来分析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问题。

过程———事件法是上世纪90年代孙立平和他的团队在研究农村中慢慢形成的一准方法论色彩的研究策略[1]

,其核心意涵是农民的日常生活虽然节奏比较缓慢,但不是静

止平面的,而是一种动态流变的过程。而且由于农民的生活主要是由“日用而不知”的习俗来安排与调节的,换言之,农民生活在“无事件境”①中,所以对农民生活的观察与研究只有借助于“关键事件”才能有效进行,只有借助处于互动与流变中的“关键事件”才能发现真问题、真关系与真规律,才能丰富社会的现实性与经验性。这样一种方法是与张静倡导的“结构———制度法”相对的。笔者以为对于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就是在于搞清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问题,即社会学研究是以社会为本位还是以群体中的人为本位。结构制度法更多地侧重于抽象的社会与社会秩序,结果人也变成了一个个的抽象符号;过程事件法强调活生生的群体中人在特定实践情境中的具体行为,人与事件的鲜活性在一系列的互动中表现出来。诸多的争论扩展了我们对社会本质的认识,但是他们坚持不同主张与他们的研究主题与研究目的是紧密相关的,张静主要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研究基层政权建设,而孙立平主要是研究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的逻辑。以此可知,本研究虽然是研究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抗争,但根本是探讨农民的组织化问题,所以笔者以为过程———事件法比较适合本文的研究与写作。

一、乌坎事件的产生:村内事演变为村外事

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村庄事务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村庄的最高机关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换言之,村庄事务对于本村村民来说就是村内事。那么一个问题产生,乌坎村的事情怎么就变成一个村外事了呢?

乌坎村民的抗争因土地而起,因村级组织租售村内土地而农民不见收益而起。

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以乌坎事件为例

韩宗生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作者简介:韩宗生(1974-),男,山东济宁人,浙江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风险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转型中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09CSH015)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自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抗争转向了维护土地的使用权。乌坎事件的产生与村委会的变质相关。研

究将利用过程———事件分析法来对乌坎事件作出解读,希望借助一种动态的事件呈现与分析来观察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问题。研究发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村委会已难以发挥村民自治的组织功能,应该转变观念,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下让村委会回归社会组织的本位。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农民;组织化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12)-04-0001-04

(一)卖地。乌坎村位于广东陆丰市东海镇,原为边陲渔村。在土改时期,因为人多获得3万亩左右的土地,加上文革时期填海造田,最后乌坎的耕地面积达到了6000亩。自改革开放以后村民开始从事海洋捕鱼,并通过承包靠近海洋的土地从事海水养殖业。这是乌坎人逐渐废耕的开始。后来,海水养殖户开始在堤坝上凿出缺口,利用海洋潮汐更换养殖用的海水,但在1995年的一次台风,令海水开始倒灌,大面积的耕地被淹,导致土地无法耕种稻田,大量土地开始荒芜。乌坎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且又是侨胞之乡,上个世纪80年代以薛昌为村支书的村委会就开始将300多亩滩涂海面发包出租,年收租金数十万元。90年代以土地作价入股,以450亩土地入股和港胞陈文清办起了丰田畜产有限公司,年生猪饲养量达5万头,此项村里年集体收入达30万元;2002年,乌坎村投资1000多万元,建起厂房25000平方米,出租给港商兴办“富荣针织厂”,年收入租金60万元。[2] 2009年,村民发现村里的土地越来越少。

由上可知,卖地只是村民的一种简单定性,其实村集体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乌坎村委会主导的开发形式为承包、土地入股、租赁厂房、合作开发等形式②。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卖地”村民没有看见收益③。在此收益可做两方面理解:一是直接货币收益或公共福利,比如江苏华西村为村民盖别墅,长江村每年送村民黄金白银等;二是卖地而搞的开发与村民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开发是以城市化、工业化为中心的,使得村庄与村民的距离越来越远。原因何在?原村委会班子蛮横骄纵,为所欲为,村民没有组织没有权利。对于村民来讲,将卖地界定为“违法”只是他们保卫家园、维护权益的一种武器,关键的是前面两点。正是这种利益的冲突使得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眼中的形象发生了变化。

(二)村委会性质变化。改革开放的30年,乌坎村在村支书薛昌的带领下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水平、村庄治理制度化、村务公开化,一直平稳快速的发展。薛昌自1969年起进入乌坎的“领导班子”,先做了一年党支部副书记,其后41年,连任村支书。1995年被评为省优秀党员;1996年获“汕尾市劳动模范”称号,当选广东省人大代表;村党支部被中组部评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村委在1993年至2001年连续五次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1999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先进单位”。2001年,乌坎村被确定为省生态示范村。[3]对于这些成绩乌坎村的村民应该为之自豪与骄傲过,他们应该也会认可村支书薛昌是个贤能兼备的人。

事物都是在变的。乌坎村下属有七个自然村,有四十七个姓氏在此生活,有些大家族已繁衍十几代人。宗族势力在乌坎不可小觑。乌坎村委会运作村务应该有明显的地方化特点,不可能像媒体正面宣传的那样。薛昌占据村支书位置41年,自然在村内外形成一种非常牢固的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当陆丰市全厢镇镇长,二儿子经商,三儿子在省公安厅,这自然在农村形成了一种难以挑战的力量。所以他对村庄事务包括土地怎么使用拥有最大最终的发言权。有村民回忆,薛昌曾说,村里的土地“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对于村内自然村之间、家族之间的利益分配,他也有自己的平衡策略,有些人口众多的大姓人家不满薛昌的独断而抗议,薛昌就会分些土地出去,以平息大姓的愤怒。而对只有几户人家的“小姓”,则打击报复。村民说,曾有一位自然村的村长在乌坎开会商讨分配土地时,对薛昌提出异议,结果遭到几十个打手的毒打,这位村长逃到东海镇疗伤,打手们也追打而至。[4]到2009年,村民发现村内又一个土地开发项目“碧桂园”在进行,开始意识到一个严重的问题,村内的土地越来越少,意识到在30年的改革中村民的合法利益在消失,乌坎村家园难保。在村内外出打工的青年的影响下,村内居民开始收集对于村庄30年发展的记忆,开始正视乌坎村的发展,开始重新评价村委会。一些四十岁左右的村民,从懂事起就知道“薛昌是村支书”。“选票”的样子从没见过。说到“换届选举”,许多村民能打捞起的记忆是这样的:每到选举时,村里就贴出一张红纸告示,通告大家,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抗议的矛头直指以薛昌为首的村委员,抗议的直接目标是否定2011年2月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合法性,称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④

(三)村民上访。相对于强调国家——

—集体计划经济,改革开放的逻辑就是去集体化、放权让利,等于说国家把一部分资源撒向社会,让人们去竞争与占有。这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促使村民纷纷投入市场的大潮中凭个体的努力来获得一杯羹。乌坎村村民的致富路一是利用村庄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靠海吃海”,通过耕海牧渔与养殖,目前,该村拥有12至24匹的渔船110多艘,有300多劳力从事海洋捕捞作业;二是外出务工经商。目前,在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地区,由乌坎人开设经营的时装店有300多间,年营业额达3亿多元,为村里的3000多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起初乌坎村的村民并不关心村里面的事情,甚至还担心村里面“有为”耽误自己挣钱。即使村里面有些不公正等问题,多年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

但事情到了2009年,乌坎村村民意识到薛昌的长期独裁导致村委会“监守自盗”。

2009年4月3日,是乌坎村“令人震撼的一天”。传单《给乌坎乡亲们的信之——

—我们不是“亡村奴”》散发;2009年6月21日,庄烈宏与20多位散布在珠三角各地的乌坎青年分头赶赴广州,站在了广东省政府大门外。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原来宪法赋予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两年多时间里,部分乌坎村民进行了十余次上访。对此薛昌曾动用宗族力量来摆平,但在利益与公平面前,这一特殊原则已不好使。但在村民们事后整理的一份上访进展材料中,多数上访活动均被注明为“至今尚未答复”、“仍无下文”。

二、乌坎事件的“组织过程”:民众与政府间的事

村委会的腐败变质,使得村民把诉求的目标指向地方政府,于是乌坎的村务开始越界,成为乌坎村民与各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情,也正是在这一层的互动过程中,乌坎村务成为“事件”。按照媒体的公开报道,可以把乌坎事件的组织过程整理与概括如下:

(一)初始阶段(9月21—9月29日)

乌坎事件开始的标志性事件是9月21日的5000多村民的集会游行。这次游行的成功组织得益于由乌坎村青年组成的“乌坎热血青年团”。它原来是2009年在QQ上形成的一个聊天群组,大约由600名80、90后组成。他们通过印制散发传单、制作和乌坎维权有关的歌曲、短片来动员村民。

这次游行使得他们从虚拟世界走向真实世界。事件游行发生后,原村委会工作瘫痪,东海镇及陆丰市政府要求村民选出代表来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

同一天,乌坎村民推选代表,成立代理理事会。24日由推选的13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3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9月29日,13名候选人正式参与村内工作,以及负责与上级政府建立联系。为了维持理事会的运作,组织村民捐款。但不收村外人员的一针一线,包括隔壁村,因为担心会被扣上被操纵的罪名。“乌坎热血青年团”用村民募款购买摄影器材,记录活动并通过QQ 群、论坛和社交媒体广泛传播;还添置对讲机、监视器、防盗网等,组成村中“维安”小队,保护“临时指挥部”安全。另外乌坎村妇女也组织了“妇女代表联合会”,配合理事会做好动员、后勤工作等。

(二)拉扯阶段(11月21日—11月26日)

为了获得声援,达到更好的抗争效果,村民在互联网上帖出《“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记者报道》的帖子。对此汕尾、陆丰两级政府又派出13个工作小组进村入户,做好对群众的劝说工作,大部分村民接受劝说。

在政府承诺没有兑现的前提下,11月21日,村民林祖銮再次组织村民上访。这次上访是次有组织守纪律的行动,上访之前,与派出所打了招呼同时与村民约法三章。在这次上访行动中乌坎村民明确打出“反对官商勾结”、“打倒贪官”、“还我耕地”、“人民利益重于泰山”等标语。行动的目标确定在“保土、护法、问责”上。

但其后几天政府开始抓人,让村民紧张,村民开始罢渔、罢市。事件发生后,汕尾和陆丰市两级党政动员在外工作的乌坎村村民以及乌坎籍的党政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做村民工作,在人情、关系的作用下部分村民的思想开始往好的方向转化。11月24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1月26日,乌坎村里的白布标语、大幅宣传画自行拆除。事态得到平息。

(三)激化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12月11日薛锦波在看守所里面去世。村民的愤怒情绪进入极化,事件进入激化阶段。

这一天村民因不满政府解决事件的手法再度与警方爆发冲突。大批手持盾牌的武警在乌坎村口戒备,并向手持棍棒的村民发射水炮。乌坎村对外交通已被军警团团围住封锁,警方采取封村、断水、断电、断粮等方式对付,粮车不许进入,渔港也被封锁出海,渔民无法出海捕鱼。

汕尾市政府声言要严惩集会组织者,村民担心政府人员潜入村中捉人,所以在村口砍倒大树作为路障,出入车辆和人员都要经过查问,其中一个关卡有30人把守,大部分为80及90后青年。青年村民在夜间手持竹竿巡逻,更有人爬树站岗,防止政府人员入村。全部政府人员撤走,村政府及派出所已是人去楼空。12月12、13日,乌坎村内网络被断,电话、手机均遭监控;村民用摩托车接美国、香港记者走小路翻山进入乌坎采访。乌坎村被军警围村多日之后,乌坎村村民借助高科技开放一间屋子,欢迎境内和境外传媒采访,变成了临时性的新闻中枢,相信传媒并愿意通过媒体发声以及选择微博等作为发声方式。12月19日,乌坎村再次举行集会,要求归还薛锦波尸体。临时民选村代表杨穑茂讲话,村民高举“还我民权”,“共产党万岁”,“中共有青天”等标语。村民封村、警力环伺,乌坎村处于无政府状态已有8日之久。

三、乌坎事件的解决:村民——

—村委会——

—政府之间的事

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同理问题也要在实践中解决。为了解决乌坎村村民的土地利益诉求,广东省政府分三步走。

(一)以政府的诚意与行动来化解民怨。乌坎事件的直接起因来自政府的工作方式方法造成的对群众利益诉求的忽视,这一点也后续地造成政府在乌坎事件中主动权的丢失。所以首要的工作是重新拿回事件处理的主动权。

2011年12月20日,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表示要以最大的努力、诚意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广东省高层迅速介入,将当地政府原来定性的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全盘接受村民提出的三点要求,承认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的合法地位,放回被捕的村民,交还薛锦波尸体。这一态度,为事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广东省政府工作组在2011年12月20日的表态中承认:直接看,乌坎事件的产生是因为基层官员工作失误造成,但这种所谓的失误不是偶然的,背后反映着这一时期的官员的工作态度与作风。一是对民众疾苦置之不理;二是方式简单粗暴,居高临下;三是见困难就拖,见问题就推,放任不管。对于此,政府给老百姓的交代就是要对主要责任人“打板子”。

经过10天调查,各专项小组的调查有了初步结果。查实了乌坎村原党支部书记薛昌、原村委会主任陈舜意等人侵占村集体资产的违纪行为,东海镇党委对存在违纪问题的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副书记陈舜意予以免职处理,市纪委对二人进行了立案查处;丰田畜产有限公司存在少批多用土地的情况,多占用土地52亩,暂冻结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碧桂园项目的合作事宜;今后由市政府主导并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再调整其农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广东省政府工作组再次用事实来证明乌坎村村民反映的事实是客观的,群众利益诉求是合理的。

(二)重建村级领导组织。农村事务最根本的是要在自治的框架下解决,而原有的村两委组织已经瘫痪,所以重建村级组织既是回应乌坎村村民的权利诉求,也是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环节。承认临时代表理事会是有点出格,违背常规。但承认只是缓解紧张局势,是一种暂时的平稳过渡,最终还是要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按照村委会法进行选举。并要对当选的领导班子进行政治学习,以保证党的权威在基层的有效性。

2012年1月15日,乌坎村召开党员大会,组建村党总支部,林祖銮任党支部书记,并成立乌坎村委会重新选举筹备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2012年2月1日6000多名乌坎人,用选票进行了一场民主试验。广东乌坎村民投票选出张水妹、洪天彬、吴真等11人,他们将成为乌坎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这标志着乌坎村民选举委员会推举顺利完成。

2012年2月11日,将近8000名有资格投票的村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超过100名村民代表。2012年3月3日,乌坎村进行村委会投票,选举产生新的村委会组织。

(三)政府——

—村委会——

—村民行动的常规化。新的村委会选举完成后,政府成功地化解了激化的矛盾,将村民行动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乌坎村村务在常态下运行

2012年4月12日下午,汕尾市公安机关在乌坎边防派出所召开“三访三评”进乌坎村座谈会,倾听基层干部群众心声,掌握社情民意,进一步改进公安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访三评”是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走访”的重要内容,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4月13日,大华网以“乌坎:一颗璀璨的明珠”为题宣传乌坎,乌坎是汕尾第一村,前任党支部曾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一次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其实,事情到此为止,事件应该是基本解决完毕,村民的利益得到维护,那村民以后就应该安心生产、安心生活,在政府的领导与村两委的组织下管好村内事。

四、乌坎事件的解决方式思考

纵观整个乌坎事件的过程,可以发现乌坎村民的集体抗争行为都与“组织”一词相连。对于这一关系,将以下面三个方面概括之。

(一)事件的起因上,农民的无组织与村级秩序的无政府化

事件的起因很清楚。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结果是社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加之国家的力量从农村的退出导致农民退回到新的一片散沙的状态中,这种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又进一步造成农民集体行动力量的弱小,而与之相对却是政商一体化机制的日渐定型与成熟。这种强大的力量悬殊造成乌坎村民3年多的上访申诉而无人理睬,农民成为了“无声且在政府政策中隐性的族群”。在乌坎村,原村支书与村主任把持村政41年,偷卖村内土地3200多亩获利7亿多元,而没有政府部门来监管。同样购买村庄土地进行开发的陈文清是广东省人大代表,是广州市侨商会会长。这样的力量对比当然是底层的村民必然难逃被欺诈与盘剥的命运。同样的逻辑,也慢慢促使村民集体意识的自发形成。

(二)乌坎事件的形成上,农民组织的有形化与行动的有力

1、利益诉求上。诉求的利益明确集中,即是土地与村政,主张用选举的方式产生能代表与维护村民群众利益的领导集体,而不是象现任村两委领导把持村政41年,置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顾。诉求对象的明确,即上一级的县市政府。而这样诉求的原因在于村民认为原村委会“不合法”。

2、组织方式上。整个组织过程保持了理性、克制与灵活转变,用毛泽东的话来讲就是有理、有理、有节。理性的表现除了诉求明确、行动有序外,笔者以为还有一体现即是抗争的仪式表演性[5],证明在于见好就收或叫给台阶就下,可能这两种说法都不准确,从最后两点又可以推断出:整个抗争的诉求始终集中在物质利益上;其二是清楚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管理的体制特点。

3、核心领袖的作用。林祖銮,理性且坚持原则,对事情拿捏得很准很到位,也是他一直在和省工作组、陆丰市、东海镇的领导进行沟通。同时也说明原子化的村民也并非是一盘散沙,只要有这样的精神领袖,对于底层的力量就不可忽视。

(三)乌坎事件的解决上,将农民的组织纳入法律的框架乌坎事件的解决最终是重建村级组织,把通过公开选举产生的新村民委员会放置在村民与政府之间,重新回到村民——

—村委会——

—政府间的互动格局中,回复到常态化的制度机制中,但从解决过程来看,还是非常规、非制度化的解决方式:(1)广东省政府的被动接入;(2)承认村民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3)调查惩罚的“点到为止”。也正是这样的一种策略主义解决方式,使得解决的结果具有特定性、暂时性,不具有普遍性与长远性。这样的解决可能带来更多更大更新的问题。

在乌坎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新形势:利益受损群体开始强调公民权,不再是单纯地讲“钱”。抗争的主体开始由与改革开放一同成长的80、90后组成,他们思想开放、自我权利意识增强;抗争出现跨地域联合的趋势,这说明乌坎村村民的问题至少在广东具有一定普遍性。那么由此要问的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村委会是否能发挥有效组织村民的功能?要是不能,村委会需要怎么样的改革与调整。孙立平提出,应该以此事件为契机,探讨如何形成解决社会冲突的新模式[6]。

这个新模式的总体形象即是让村委会回归本位,真正变成村民自治与农村自主发展的社会组织,扭转目前政府贯彻意志与政策的工具的单一形象,这在矛盾多发期的今天,对于政府维护自身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过去采取行政化的方式,是为了加强政群关系,收获百姓对政府管理合法性的认可,而现在让村委会回归本位也是缓解矛盾,提高群众对政府信任的必要选择。在此基础上建立群众——

—村委会——

—政府间的对话协商关系,才符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群众变化与社会变迁的实情,农村才能从目前的“整合困境”

[7]中走出来。

参考文献:

[1]淡卫军.“过程—事件分析”之缘起、现状以及前景[J].社会科学论坛(下半月刊),2008(6)

[2]乌坎村——

—一颗璀璨的明珠[N].大华网,2012-0-4/13.

[3]粤先宣.好“村官”: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N].南方网,2006-04-28.

[4]乌坎,一个村庄的觉醒[Z].中评网,2011-12-22.

[5]黄振辉.表演式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

—基于珠江三角洲典型案例研究[J].开放时代,2011(2)

[6]孙立平.乌坎展示的长久治安之路[J].中国改革,2012(2)

[7]赵旭东、辛允星.权力离散与权力虚拟:中国乡村“整合政治”的困境[J].社会科学,2010(6)

注释:

①“无事件境”是方慧容在跟随孙立平做西村口述史研究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农民日常生活的社会情境的模糊含混状态。

②后经广东省工作组查明,原村委实际卖地460亩,非法出让2万余亩,水稻田1500亩,耕地6000亩。

③据村民讲,多年来村委会给他们的补偿款只有550元,但他们盖房却要支付村委会20多万元。

④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的会议产生,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村委会候选人后,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手续不完备,并且没有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后没有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也没有公告,均违反《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编辑:崔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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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合理配置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利于农村的稳定、利于农业的发展、利于新农村建设、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因此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产业化;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10.14025/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3762604.html,ki.jlny.2015.24.033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成员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由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利用者,共同组织的,完全自愿的组织形式,在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是对农村经营体制和

经济发展要求的一种适应,是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其组成和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多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模式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家各户分散生产、经营,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处于分散状态,属于单打独斗的小农模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在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较弱,而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可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利于资源及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合作社的形成则极大促进了资金、技术、人才的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利于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布局的形成;三是合作社的形成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在产前、产中、产后都服务到位,在生产技术推广、组织机械化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与市场紧密联系,促进农产品的高产、优质、高效,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原则 2.1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 前提是农民的家庭承包关系不变,虽然农民加入合作社,但是对于生产经营仍有自主权,家庭财产关系仍然不变,合作社完全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同时也依法维护家庭及个人的财产权力。

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适应新形势研究新对策 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 预防处臵好群体事件已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群体性社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提高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臵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个别个体和群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坏或者得不到满足时,由个别人组织或煽动,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目的,采取游行集会,集体上访、罢工,围攻或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实施的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事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事件的公开性。参与事件的人员大多因某种原因或某种利害关系临时汇集而成,一旦引发,常常具有公开性质,参与人员往往情绪高昂,言行过激,举止失范,并且事发场所往往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在公路静坐,阻塞交通;如在机关叫嚷,造成围观;如以赴省进京相挟,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等。 (二)事件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的共同思想情感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多为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更由于不少人员“不闹不解决、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想根深蒂固,因而参与人在思想上、语言上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容易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很容易产生雪球效应。事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十几人、几十人的上访很有可能发展为聚众闹事,攻击党和政府,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动荡。 (三)参与人利益的共同性。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的。如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工人不能及时妥善安臵、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等,都成了他们维护切身利益的根本原因,而共同的利益目标又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很容易获得社会同情,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极易导致突发性事件发生。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改革的渐进和不断深化,各种利益关系日益显现,由于这种利益关系在短期内不能趋于合理,从而催生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和利益冲突日益剧增。在社会转型期间,随着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的大量涌现,加之利益分配出现等级和差距,同时由于个体文化素质、思想水准的不同,对待社会和有关政策的认识态度也各有差异,而这种差异相反催生了那些利益难以实现、经历不同但愿望共同的个体聚集起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要求。一旦问题不能正确解决或解决不及时,或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很容易从无理上访、

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原文出处】重庆行政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14~16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11 【作者】常樵 【作者简介】常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 如果以组织形式作标志划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大体经历了人民公社、家庭经营两个阶段,现在到了进行组织创新,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阶段。 形式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进一步阐明了这个思想,提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集体经济。农村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限,甚至超过区的界限。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他还引用李先念同志的话说,“这是一个大思想”,但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看来,农业农村的集体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问题是组织化的形式。用什么方式把农业农村农民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目前看,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组合型。即我们通常简单说的“企业+农户”、“企业+公司(协会)+农户”。这种模式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等契约方式联结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龙头企业外连市场,内连基地,变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为组织体系内部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降低了企业成本,又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吉林的德大公司是个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2004年即已形成集粮油种植、种禽繁殖、饲料生产、食品和油脂加工于一体的组织体系,联结省内7个县市、61个乡镇、6000多个养鸡农户,同时与8个县市、20多个乡镇、31万多个农户签订了大豆生产合同。现在吉林省分别依托玉米、大豆、禽牧、长白山特产等资源优势构筑了粮、牧、特等龙型企业群。大家对这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专业协会、合作社型。专业协会是农民自愿结成的较为松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目前,在吉林省有各种各类专业

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在20 世纪70 年代末期,中国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一种全新的农村经营组织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30 多年的演变,至今已经释放了巨大能量。正是依靠这种制度变迁,才使得大多数农民告别了饥饿,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道路。但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同时也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狭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过高、农民实际收入水平有所下降、农民就业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畅、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缓等等。这些问题与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小农经济” 在开放的农业环境中难以抵抗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又必须在“谁来养活中国” 的疑问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是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为正如美国农民学家丹尼尔?托尼所说“即使在当代发达工业国家,‘农民与农民的子孙' 仍然构成人口的多数,而在中国,他们可以说构成了人口的全部” 。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创新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谈三个问题:一、对组织与农民组织化的一般理解;二、国外农民组织化情况及我国农民组织化现状;三、提高农民组织建设的思考。 一、对组织与农民组织化的一般理解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 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

则。组织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农民组织化中的组织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是一种集功能性团体和制度安排于一体的静态实体与动态实体活动过程统一的经济组织。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农民组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 1、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2、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

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思想库 经济导刊902011 / 03我国农民数量众多,且分散度高,这些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如何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三农”问题中的难题之一。各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为解开这一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组建的合作组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示范带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各类植保队、农机合作社、农技服务公司空前活跃。2009年,耕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2.4%;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2.4万个,带动1亿以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4.64万个,实际入社农户2100多万。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在农产品生产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从事专业化生产和营销的农户的需求 不再仅是生产过程的统一,除了对生产服务、 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功能的需 求外,他们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有力的金 融支持,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他们需要 为其产品的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 场信息,以及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他们需 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 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产品就能打出品牌, 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农业产业从劳 动密集转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 相结合的有竞争力的产业。为满足农民市场 化导向的需求,近几年大量突破社区界限的 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形 成了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 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 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 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 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 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以下几点:一 是合作经济组织不会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 关系;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土地、 农具等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可以突 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后,将给农民带 来诸多利益:一是农民经营风险降低。专业 合作社组建后,农民由分散走向联合,由单一变为“团队”,由““提篮小卖””成为合作经营,个体风险大大降低。二是农民科技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合生产资料,扩大生产规模,使农民向耕作机械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迈进,并通过集聚生产要素,实现了产供销、贸工农各环节的有机结合,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三是优先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在合作社入了股的成员,又相应在债务上承担了互相联保的义务,与一家一户相比,其偿债能力、信用程度优势明显。四是农民及时得到科技培训。科技部门及时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并定期开展有农村特色的文化活动,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向现代文明转变,培育造就了懂知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有3个管理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董事会,由农民选举产生,负责管理集体资产。第二个层次是监事会,负责监督审查经济活动的。第三个层次是聘用的经理人。这3个层次中,真正代表农民的资产所有的应当是董事会,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或者由社员集体选举以后更换;法人是董事长,要负责这个合作社里的所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组织化,农业合作组织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文 | 柴富成

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

预防群体性事件和处置工作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提高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稳定,迎接北京奥运会和崀山申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各负其责、超前预防、快速反应、依法处置、不留隐患”的方针,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为目标。加强工作预案建设,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措施落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全镇社会政治稳定。 坚持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立足教育与疏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及产生社会危害,坚持提早预防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经镇党政研究,决定成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陈挺 副组长:陈文军黄俊 成员:李斌斌、阳茂平、李许明、王跃明、郭华斌、肖匡、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斌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政法办。 三、处置原则 1、坚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说服劝导,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尽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级。 2、领导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负责,高度重视突发性群体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及时沟通,把握事态动向。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应立即按照处置预案进行处置,成员间要互通情况并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 4、发生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启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预案。 四、工作职责 1、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动态,要突出做好预防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参与研究答复意见、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将事件总体情况上报领导,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落实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理上访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通知所涉

黄文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精)

黄文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 民抗风险能力 面对充满竞争、千变万化的市场,面对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冲击,千家万户各行其是、单打独行,分散生产、分散买卖的农民,在发展生产中处于“见子打子”的盲目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无所适从的被动地位,缺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难以把握长远的生产发展方向,难以维护自己的市场交易权益,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在汪洋大海的市场中更加“沉浮不定,漂摇欲坠”。 要改变农民的这种状况,只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走农业产业化的路子,变千家万户各行其是、单打独行的分散生产、分散销售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销售,才能增强农民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在发展生产中变盲目为自觉,在市场竞争中变被动为主动,在市场汪洋大海中把握自己命运的主动权。 农民的组织化,从社会管理层面来看,农民属于乡(镇)、村党政组织管辖,农民的言行举动,都置于乡(镇)、村党政组织的管理之下,这方面,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所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主要是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组织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随之解体,生产组织由大集体变为小家庭、小农户。以户为生产,销售单位的组织方式,具有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活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农产品供给短缺的背景下,与小市场的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供给的充裕,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主要表现是以户为单位生产、销售、维权的农户势单力薄,缺乏规模化生产、社会化销售、群体化维权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在生产方面,有好销售的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大时,一家一户又不能批量的生产出来,满足不了大宗交易的需求;在销售方面,一家一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又是自产自销,自找市场,零星交易,有的经销商到村寨收购农产品,压级压价,农户自知吃亏,也只能卖;在维权方面,一家一户在生产、销售中遇到侵权行为,又形不成群体维权的力量。由此可见,面对市场的种种冲击,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维护经济权益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需要建立的是农民生产、销售、维权活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发展农业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产物,有社会分工才

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 作者: 南开大学程同顺黄晓燕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政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两社" [摘要]本文试图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关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作一简要综述。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这些研究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如何对待"两社"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 中国近些年来对于农民组织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不少,根据我们涉猎的资料归纳,这些研究大体上围绕着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它们分别是: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关于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关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关于如何对待"两社"等。其中在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上,研究者们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而在后三个方面则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共识: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过相比之下最近几年在经济意义上的呼声要更高一些。 1.关于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 从 20世纪 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主张建立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6期的《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洪大用发表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2年第6期的《当代中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几个问题》,陈寄根在《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所写的《建设中国农民协会的探讨》,谷文晓在《内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写的《建立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张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这一阶段人们对建立农民组织的关注更多侧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在上文中对农民协会的设计就是:"农民协会既要

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

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 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政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两社” 一、共识: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 及到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过相比之下最近几年在经济意义上的呼声要更高一些。 1.关于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 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主张建立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6期的《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洪大用发表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2年第6期的《当代中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几个问题》,陈寄根在《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所写的《建设中国农民协会的探讨》,谷文晓在《内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写的《建立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张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这一阶段人们对建立农民组织的关注更多侧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在上文中对农民协会的设计就是:"农民协会既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洪大用所用的术语是"农民利益集团",更加突出了农民组织的政治功能,他认为建立农民利益集团,有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的繁荣和发展,有助于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关于农业、农村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从政府过程的角度也主张应该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的朱先磊教授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当代中国阶层分析"等课堂上就经常发表这样的主张。程同顺发表于《乡镇论坛》1996年第11期的文章《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从政府过程的利益表达环节提出,中国农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达却呈现个体化、分散化的特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表达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反映农民的整体利益,表达效果缺乏应有的力度,不能对国家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应该建立一些反映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项继权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论文《农民协会的组织功能和作用》,则系统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关于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 最近的关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集中在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水平,主要侧重的是提高农民建立、参加经济组织的水平。关于这方面研究的论文非常多,在此无法-一列出篇目。与论文相比较,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著作不算太多,主要有:秦柳方等主编的《中国各种经济合作社》,张晓山所著的《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魏道南、张晓山合著的《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牛若峰、夏英主编《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概论》等;论文集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与制度研究室的《大变革中的乡土中国》,李惠安主编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等。 另外,其他很多有关农业经济的著作中都有关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相关论述。赵昌文在其专著《农业宏观调控论》的第5章中把"引导和组织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作为中国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之一,他认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活动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实现政府意志与目

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摘要】通过对我国农民组织现状的分析,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农村目前的现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必要性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高度重视解决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50%的劳动力还在农村。从2004年到2007年,中央连续出台了五个一号文件,主题分别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引导农民走向市场机制,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农村农民组织化的现状 2010年5月29日三农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参事刘仁山在会上说:“提高农民组织水平,是解决中国现在农业问题、建设新农村问题的瓶颈和根本方法”。改革开放30年,农民组织严重滞后。1982年全国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项特殊的土地制度。这种家庭联产承包产生的“离散性”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2007年,国家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到2009年底,全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4万家,实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100多万户。面临的问题是:专业合作社覆盖面小,我们有2.5亿农户,只有2100万农户的加入,实际加入率只有8%,有92%的农户现在还在组织外徘徊,他们大多处于无助、孤立的状态。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不仅是克服经营面积小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地位,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缩小城乡差距的最紧迫的任务。 2.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2.1农民组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三农问题的出路不能是城市化。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各种要素留在农村,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本问题是农民的权利问题。而维护农民的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目前,农民合作组织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理和部分农民生活中的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能为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能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2.2农民组织化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共同维护和发展自身的利益,农民寻求以组织形式开展合作的要求更加迫切。小面积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增长的制约日趋严重。发展现代农业除了需要现代要素资源的投入,技术整合能力的提升,人力资本的生成外,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发展现代农业,有效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2.3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大。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抵制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能力低,缺乏有效的信贷抵押和担保机制,从而制约了农户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分散的农户都有资金需求的愿望,金融需求单位数量巨大;对于户均7.3亩的小规模经营,单家独户对金融需求的数量又是有限的;由于我国区域广大,各地经济的发展存在差异性,农户经营状况不同,个体之间对资金的需求也有差别。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化解农村金融服务困难的关键环节。 2.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落实惠农政策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以农户为对象的惠农政策,包括对种粮农户的直接补贴

预防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预防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我校一直以来,无打架斗殴,无暴力伤害学生事件,群体事件无,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局,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学生群体性斗殴危险性极大,一旦出现得不到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群体性斗殴事件的处理难度也相对较大。为了能及时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根据学校实际深入分析和正确判断当前稳定安全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不断增强做好稳定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团结一致,扎实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大局。 (二)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工作原则是: (1)“统一指挥,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由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统一指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原则。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稳定是全校压倒一切的大局,全体师生要听从指挥,共同做好稳定安全工作。 (3)“教育疏导,有效控制”的原则。按照“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全体师生多方面的作用,积极疏导,尽力化解,有效控制事态的进一步蔓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校

内。 (4)“快速反应,以快制快”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我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徐瑞清、副组长:卢士东成员:王浩丹、于伟光及各班主任。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指挥体系。为切实做好我校稳定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大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 工作职责: (1)定期分析研究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形势,全面安排部署学校稳定安全各项工作。 (2)研究制定学校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统一指挥学校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 (4)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拟定下一步工作策略。 (5)研究决定学校稳定安全工作方面的奖惩事宜。 三、具体措施本应急措施的要点是:迅速制止斗殴、打架,避免人员伤亡。 1、获得斗殴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主管和学校领导报告。若事态已经失控或后果严重,就立即打110报警。 2、学校领导应迅速集结优势力量(必要时携带防卫器械)赶到现场制止斗殴,并在斗殴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态扩大。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中粮凤凰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切实维护好小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为业主住户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维护稳定是推进小区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保障,处置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采取相应稳妥的措施予以处置,将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处置原则 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按照《信访工作制度》,妥善、冷静、果断的处置每一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范围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对责任范围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做好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业主、住户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说服教育,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一)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对涉及全校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小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 组长:梅春维 副组长:陈丰、陈俊宇、孟亚杰 成员:陈志超、黄添娇、唐文碧等各部门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由孟亚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力量的调度,综合科负责情况综合、收集信息、上报下达,应急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各部门和办属各处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我校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我校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适用范围和事件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罢课、罢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我校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非法集体罢教、罢课、罢工;

5.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6.其他由我校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职责分工 1.学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处、室、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会同各处、室、组组织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等。 2.各处、室、组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本处、室、组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校内的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企业稳定,特编制此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钻修公司内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对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三、钻修公司组织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基层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 (4)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3群体性治安事件预防与处置(初警)分解

群体性治安事件预防与处置 二、判断题 43、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在事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一般可划分为核心、附和、围观、缓流四个层次。 错 44、要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和情报信息工作作为掌握预防和处置工作主动权的重要措施来抓。 错 45、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以条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贯通,横向联络”。 错 46、进一步健全调查研究机制,不断完善处置预案,是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前提。 错 47、在预防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教育疏导是指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的指挥下,根据处置预案,派出警力对事件现场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错 48、在预防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依法处理是指公安机关平息事件期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闹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错 49、在出警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时,一线民警可以配枪。错 50、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过程中,对已处于危险关头,即不果断处置,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坚决依法果断处置。 对 51、骚乱中的组织者,控制者,积极参与的骨干分子,勿需现场取证,能当场拘留的拘留,能当场带离的当场带离现场。 错 52、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参与人数必须是10人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员。 错 53、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原因中局部矛盾特殊化的现象,使矛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错 54、一旦发生大型活动闹事事件,公安机关应在驻地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错 55、一旦发生大型活动闹事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处置预案及时将保卫警力进行调整。 对 56、大型活动闹事事件处置中,秘密力量通过着装行事,渗透于群众之中,获取大量信息情报。 错 57、在大型活动闹事事件刚刚发生时,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对 58、大型活动闹事事件现场要严格控制外国人进入,对已在现场的外国人,应要求其立即离开,对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交刑侦部门处理。 错 59、在大型活动闹事事件中,对煽动并为首冲击现场指挥机构、主席台,围攻工作人员、重点对象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条件不利时,可现场取证,监视跟踪,先期离开现场或事态平息后再作处理。 对 60、大型活动闹事事件处置中,当核心层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时,可组织优势力量将闹事者劝离现场。 错 61、在处置阻碍公务暴力抗法事件时,公安机关必须研究紧急处置方略,保证现场处置使用警械得当,始终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错 62、群体性械斗事件主要表现为盗窃、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人质等暴力犯罪形式。 错 63、在群体性械斗事件处置中,指挥员手中要掌握足够的武器装备,以防不测。错 6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所进行的以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错 65、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体制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这一暴力性事件不断发生,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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