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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权力制衡

该论文为哈师大200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项目编号:SM2006-32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权力制衡

哈尔滨师范大学阿城学院杨勇

摘要: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衡机制来源于王政时代末期,在共和国中期趋于成熟。它在维护古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促进罗马国家的发展与强盛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古罗马人留给后世的宝贵的智慧和制度遗产,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罗马共和国;权力;制衡;机制

古罗马在王政时代有自己特殊的政制体制,有自己的军事首领,有自己的公民大会,有自己的长老会议,这些构成了军事民主制的完整结构。这一结构中的个别要素的变幻对于后来的早期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衡机制产生的重要影响,尤其是人民权力和元老贵族权力的相互争夺是这一结构在不断调整的标志。其最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共和体制,是在反映贵族利益和人民权力及个人政治力量的力量对比前提下建立的。共和国时期是古罗马发展的黄金时期,权力制衡是古罗马共和国政治制度的灵魂。权力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官员之间,甚至是同一级别的官员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与制约。

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衡机制(以下简称制衡机制)之一是民主选举制。在古罗马共和国,除了摄政官、独裁官、骑兵长官外,其它高级官吏都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选举官吏的机构是人民大会,它有三种形式: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特里布斯大会,其中重要的是后两种,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前采用公开投票的方式,程序是这样的:每一个投票者通过狭窄的板桥时,都受到监票员的问询,监票员便把他投的票用点记在一个特别的表格上,在选举民会上,监票员按照每人所投票数,把同样数量的点记在候选人的名下。公元前2世纪中叶后才实行秘密投票的办法,程序是:在选举民会上,每人得到一张选票,他在这上面写下自己的候选人的名字,通过板桥的时候,他就把这张选票投到票箱里。[1]选举制有利于将人民喜爱的德才兼备的人选入领导阶层,同时,公职通过选举获得,防止了党派集团对公职的垄断性支配,[2]更重要的是,由于官员的权力源于人民,因此,这些官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不考虑人民的要求和愿望,这样,无形之中,他们的权力就受到了制约。

制衡机制之二是分权制,西方政治学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这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体制看作是近现代国家政体的理想模式,然而,这种分权机制并非近现代所独有,其实,很早的时候,古罗马人就发现了这么一个道理,正是按这个原理建构了罗马共和国。那就是:“权力,一旦它处于分立状态时,那么,就没有必要取消它的存在”[3]当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论框架对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进行解构时,不难发现这三者的存在,而掌握这三种权力的机构就是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立法权由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共同行使,人民大会是主要立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法律和选举各级官吏"罗马是一个重法制的社会,法律可以说是国家政策的核心和主要形式,掌握了立法权也就是掌握了国家的根本大权,人民大会的法律审查通过权则是这根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对其它部门构成限制。不仅如此,人民大会通过对各级官吏的选举权的掌握还可以对官吏的执法施行间接约束"然而,人民大会的立法权是不完整的,它并无法律创制权,这就是说,大会本身不能产生任何一个法案,它只能为召集该大会并在大会上担任主席的官员所提出的法案而投票,对提出的提案并不能改变或讨论:必须通过法案的全文或是通盘加以否决它的立法权通过执政官和元老院的分割受到了限制"执政官在立法方面的权力是召集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担任它们的主席,提出建议和法案,领导官吏的选举"在公元前339年以前,元老院也握有批准人民大会的法案的权力,不过,这一年之后,人民大会的法案,只要经过元老院预先同意即可。尽管如此,

元老院还可以借以指出已同意的程序中的法律性错误而宣布法律的无效,对于这种立法机制,孟德斯鸠给予了高度评价:“罗马有一些令人赞美的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两种制度:一种调整了人民的立法权,另一种限制了人民的立法权”[4]行政权掌握在元老院和执政官们手中,从表面上看,元老院只是国家的咨议机构,然而它却掌握着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宣布国家处于非常状态,任命独裁官;财政上,它制订预算,决定税率,控制国库,调整货币;军事上决定征兵的时间和数目,决定军队分配的比例以及军事预算,它可以解散军队,给获胜的司令官授予荣誉;外交上决定战争与和平,接受和派遣使节等等,不过,元老院的的主要权力是财政权和外交权。执政官是罗马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他们进行征兵,补充军团的兵员,任命部分军团司令官,在率领军团出征之前,他们在罗马行使着普及一切国家事务的权力,总的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元老院是国家政策的制订者,而执政官是具体的执行者,二者缺一不可。共和初期,司法权由执政官掌握,继执政官之后,由裁判官掌握司法,执政官仅任命法官和组织掌握审判的法庭,不再管理具体的审判事务。在提比略·格拉古改革以前和苏拉独裁之后,法官从元老院中选出,这样,元老院也参与了司法审判"无论是执政官还是常设法庭都只能审理一般性案件,而上诉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则由人民大会(百人团大会)审理,这样人民大会也享有部分司法权,古罗马的分权制经过了历史的演变,和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相比,显得错综复杂。但这并不重要,要的是,政府各部门中没有哪个权力机构能绝对凌驾于其它两个之上,它们都只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事,僭越一定的权限就要受到惩罚,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权力制衡。

制衡机制之三是协议制。在罗马,大多数官职都设有同僚。有的是两名,如执政官,有的是五名,如保民官;有的多达四十名,如恺撒时期的财务官,同僚之间具有协议性:他们职位相等,权力相同,职责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决策的作出都需要全体同僚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同僚的反对都可能导致决策和计划的流产,协议制其实也是一种分权,它既不同于前面所述的部门之间的分权,也不同于近现代政府官职中所设的正副职,它是同一官职内部的权力约束机制,它可以说是古罗马官职的一大特色。协议性在格拉古改革这个历史事件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同僚保民官马尔库斯屋大维的反对几乎使保民官提比略·格拉古的土地改革计划流产,如果不使用非法的手段,人民大会投票罢免保民官,提比略是无法推行其土地改革的,而格拉古使用非法手段的结果是死于非命。协议制的制衡机理是使同级官员互相牵制,从而有效地实行横向监督。

制衡机制之四是监察官制和保民官制。监察官一般由退任的执政官或曾经受过严格考验资历深厚、德高望重的元老担任,握有降低骑士地位,把生活放荡而又目无法纪的元老驱逐出元老院的大权监察官最初的职责是进行人口登记,后来因负责监督公民的道德风尚而取得威严,进而发展至对元老成员进行选拔和监督。保民官制是古罗马比较特殊的机制,保民官算不上是政府官员,其职位与其说是一种官职,倒不如说是反对官职的,因为他的权势和力量在于限制官吏的权力,取消过多的权威他们的最早权利是帮助权:以他们个人的干涉帮助向他请求协助反对每一位高级官吏(独裁官除外)的任何公民,这种帮助权后来发展成反对官吏的命令、反对元老院的决定、甚至是反对交付人民大会的建议的权利[5]保民官反对的方式是说:我否决(veto)之后,如保民官不撤消自己的否决,则相应的命令或法令是不能生效的。同其它官职一样,监察官和保民官都具有协议性质,监察官是两名,保民官最初据说是两名,人数最多时达到十名。它们不仅受自身机制的制约,而且还可对国家的官僚体系实行垂直的、纵向的监督。

制衡机制之五是任期制。在共和时期的罗马,除了元老外,几乎所有的官吏都有任期限制,任期一般为1年,如执政官、保民官等,最长的如监察官的任期也只有18个月,最短的如独裁官只有6个月;且官吏都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如执政官的法定年龄是年满42岁;官职不得连任,否则就是违法,担任同一官职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期,执政官的间隔期是10

年,任期、年龄等这些限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官员拥权自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腐败与独裁。

制衡机制之六是责任制。除了独裁官、监察官和保民官之外,一切官员都要对自己担任官吏时的行为负责:高级官吏直至离职以后,低级官吏则在任职时期。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西塞罗公元前58年遭流放就是因为他在四年前担任执政官期间没有按法律程序将暴乱分子喀提林的同党交人民大会审判,而是自行将其处死。阿克顿说:“不负责任的权力必定是不受制约的权力"[6]责任制迫使官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对其权力构成制约。

参考文献:

[1]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M]。北京:三联书店,1957,136页

[2][6]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7页

[3]杨俊明。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43页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6-177页

[5]杨共乐选译。罗马共和国时期(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43页

On the Power Restriction Mechanism of Ancient Roman Republic

Y angyong

Abstract:Commencing at the end of Rexperiod and maturing in the midRepulic the power restriction mechanism of ancient Roman Republic played at remendous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ancient Roman Republic, meanwhile, served as a precious legacy which the Roman left to their posterity in the aspect of intelligence and institution, it had great influence on later ages。

KeyWords:ancient RomanRepublic;power;restriction;mechanism

作者简介:杨勇(1976--)男,哈尔滨师范大学,讲师;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世界古代史、宗教史。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阿城学院学院办邮编:150301 电话:139******** 电子邮箱:yangy4444@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3834582.html,

注:(请注明该论文为哈师大200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项目编号:SM2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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