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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_陈柳钦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_陈柳钦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_陈柳钦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陈柳钦 胡振华

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中国解放前 农合 思想及实践、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认为在未来时间里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将进入到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将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历史变迁;实践;发展

一、解放前国共两党的 农合 实践

(一)国民政府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一文中提出 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

特殊情形 被承包人共同约定为双向调整的适用条件时,其能够引起约定双向调整。也就是说,承包人有权自愿将自己置身于 特殊情形 的约束之下,当 特殊情形 出现时参与约定的受损承包人均可向其他参与约定的未受损承包人主张土地救济,而未受损承包人在承包地份额减少的同时取得了相同条件下获得土地救济的权利。对此有同志也可能提出疑问,既然 土地承包法 第27条已经规定,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那么还有没有必要考虑承包人将 特殊情形 共同约定为承包地调整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必要性是存在的,一方面,承包人应当享有将 特殊情形 约定为承包地调整适用条件的权利,就如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有权约定不得调整一样,事实上 土地承包法 第27条已经明确反映出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在此前提下,既然承包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否定法定的内容,其当然也应当有权通过约定对法定内容作出进一步的细化或修订。另一方面,法律将 特殊情形 规定为承包地调整的适用条件与承包人将 特殊情形 共同约定为承包地调整的适用条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尽管都是导致承包地的个别调整,但内容却有明显区别。前者所引起的承包地调整不以相关承包人的合意为前提,只要具有 特殊情形 这一适用条件并符合法定程序,就足以引起承包地调整,而无须事先取得因此减少了承包地的承包人的同意,从本质上讲其为强制性调整。后者所引起的承包地调整则必须以相关承包人的合意为前提,一旦承包人之间就 特殊情形 的调整达成合意,各方就自愿受到该合意内容的约束,当 特殊情形 出现时即可引起承包地调整,而无须以国家强制为其依据,也不受 土地承包法 第27条所规定程序的约束,从本质上讲其为自主性调整。基于此,笔者认为尽管已经存在关于 特殊情形 承包地调整的法律规定,但其并不排斥承包人将 特殊情形 约定为自主调整的适用条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0)

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 ,这是国民党重视合作运动的 起点 。在国民党统治区,自1927年开始由国民政府官办或官督民办推行了合作化运动,兴办了一批合作社。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 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 ,开始了大范围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基本原则,从此农村合作运动被正式确定为农村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 合作社法十大原则 ,据此立法院起草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 ,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合作社法的国家法律。合作社性质和地位的定义以及合作社平等、互助、限制股金分红、国家扶助四项原则等都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更是国家扶助合作事业之举。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配合抗战的需要,1940年8月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 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 ,确立了合作社的基层单位性质,并与 地方自治 相配合。1945年国民政府修正颁布了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为加强全国推行合作运动的计划指导工作,国民政府拟定了合作计划。1942年由合作事业管理局整编全国各省市合作事业三年计划,并下发至各省市合作事业管理处贯彻实施。1946年又制定了全国合作事业五年计划。

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这一时期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农村合作运动既没有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发展,也没有达到所谓 救济农村,复兴农村 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国民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合作社运动根本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只是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由于是出于巩固其政权之目的,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增加,没有让百姓的生活得到改善,更多考虑的是其政治目的而不是乡村大众的经济利益,最终结果必将走向失败。

(二)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如在著名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学员都由共产党教员讲授 农村合作 课程。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就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6年9月中共中央的 农民运动决议案 规定 提供农村消费合作运动 。随后,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在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中写到: 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3种合作社,确是农民需要的 。1928 1937年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长期经济封锁,在苏区中央号召农民 自力更生,生产自救 ,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各种互助活动。

与国民党统治区相比,革命根据地所在区域一般都是穷乡僻壤、土地贫瘠的山区,农业生产力相对落后,加上战争的频繁,劳动力短缺和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的缺乏成为根据地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解决农业生产两大困难的途径就是开展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劳动力不足的方式是组织农民成立劳动互助社(最初称 耕田队 ),针对耕牛不足的困难则是组织农民成立犁牛合作社。1932 1933年苏维埃政府相继颁发了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 合作社工作纲要 和 发展合作社的大纲 等三个文件,推动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在整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时期是1933年、1934年。虽然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但此时数量逐渐增多,效果更加明显。

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在1943年后开始的,而促成抗日解放区互助合作组织取得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毛泽东有关互助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由于日寇的加紧进攻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包围封锁,解放区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

寿勉成,郑厚博 中国合作运动史 正中书局,1937:28

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为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各地有了长足发展。1949年3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在报告中指出: 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 毛泽东这次讲话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合作社打下了理论基础。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

二、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

(一)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1952 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着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从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 三步走 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以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所作的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的报告为转折点,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阶段。1955年10月4 11日,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加速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热潮过后各种消极现象便陆续暴露出来,1956年秋冬之后农村出现了退社风波。农民退社既有合作化过程本身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和高级社缺乏管理经验、干部官僚主义、农民收入降低的表面原因,更有高级社本身脱离农村实际生产力水平的深层原因。

为了纠正高级合作化工作中的某些缺点,195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195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 关于民主办社的几个事项的通知 ,明确提出民主办社的方针,要求做好三件事: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务收支;第二,社和队解决问题要同群众商量;第三,干部要参加劳动。上述指示和通知对改进农业合作社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没有抓住要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民公社时期﹙1958 1978年﹚

1958年7月初,陈伯达在 红旗 杂志第3期发表了一篇文章 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 ,文章称赞湖北省鄂城县旭光农业社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工农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就目前资料看这是第一次媒体公开使用 人民公社 这一名称。

人民公社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1957年、1958年冬季农村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和物力,要求跨越高级社的地缘限制而进行组织,而且建成后的使用也要与投入挂钩,由此产生了 并大社 的想法和做法。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社是必要的 。1958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定把各地刚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从1958年夏季开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 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民达1 2亿户,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9%以上,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实际上已快速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实施,实际是把 合作化 混同于 集体化 ,更进一步追求 一大二公 ,很快就

见1958年3月成都会议通过的 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11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209

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这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快速演变,既完全违背了合作化初中央提出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原则,也超越了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与当时中国农民的觉悟水平,犯了严重的 左 倾冒进错误,结果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挫折和生产力的巨大倒退,导致了全民 挨饿 的灾难性后果,国民经济陷入混乱与困境。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主体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下被绝对异化了,异化为一种集体化、政治运动的工具,从而失去了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人民公社在中国出现有着很复杂的原因,尽管它并没有完成历史使命就被彻底终结,黯然退出了中国舞台,但是人民公社对中国历史发展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三、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一)第一阶段(1979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起步时期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78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兴办的等。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大部分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自救合作组织;(2)从合作组织外部表现来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社区合作组织和小型专业合作组织两大类型,规模小、组织程度松散、组织运行也不够规范;(3)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局限于农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与其上下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还不大。这说明这一时期的农业合作组织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中的 大多数 只能称作 协作体 ,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1983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国家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态度,并且及时加以引导。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的作用。1987年国务院55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 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 。1987年,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 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 是其中一项。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改革的滞后和缺少法律保护等,试验改革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它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制度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6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时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方向迈进,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 小农民大市场 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二者的组织。而且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农业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农业产业化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保障其运行。1993年,国务院明确以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199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强调 要抓紧制定 农民专业协会章程 ,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 。此后不久,农业部就和有关部门协作起草了 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 。同年,农业部和中国科协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中国科协等部门、部分省市组织的相关试点工作陆续展开。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措施。供销合作社还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其寻求改革和发展出路的重要方式。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深刻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首次提出了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制定了 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 ,标志着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得到快速发展,而且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创新,形成了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从合作组织产生过程来看,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兴办的;(2)从合作组织的外部形式看,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3)从产业分布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合作组织突破了80年代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状况,而与农业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直接相连,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衔接;(4)从合作主体来看,可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专业协会带动型、产权带动型。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组织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具有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合作程度较紧、运作比较规范、效益较好等许多特点,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

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与国际合作组织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组织七条原则还有较大距离。如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结合较多,尚未形成 一赢俱赢、一损俱损 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的独立性与决策的民主性还有待加强;国家与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等。为此,应从中国农村实际出发,参照合作组织的国际规范性原则,继续探索与寻找中国农村合作组织规范与创新的路径,促使其良性演变与健康发展。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指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实践表明,在农村建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非经济合作组织(包括新型政权组织、文化组织、合作医疗组织、社区组织等)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最佳途径。

(三)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时期

2006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 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2006年3月25日,浙江瑞安率先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瑞安农协自成立以来受到了各方关注。瑞安的实践证明合作制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有效载体。2006年10月19日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 中国农民技术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 关注的是具有经济职能的、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和产品营销效益以增加会员收入为目标的农民社团组织。农民协会的建立发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于促进社会转型、加快经济发展、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合作社的历史虽然比较悠久,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并未将合作社作为经济主体或法律主体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推行政策的政治工具,因此导致了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低迷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销声匿迹,仅存的 合作社 也因严重异化而背离了合作社的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的出台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有了其合法的名义,为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然而,在中国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正在试点的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有着合作社名称的组织。上述合作类组织仍旧缺少法律认可,法律性质不明确,仅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调整,无法保证其正常、健康发展。

2007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2008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 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2006年出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范围被限定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允许在生产资金上合作,这曾引起 三农 专家的普遍质疑,被称为 砍掉合作社发展的一条腿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 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为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开了先例。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标志着一度堵塞的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即将打开,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在现实中这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二是也可以发展一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事实上这些年来这两种情况一直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

十七届三中全会 决定 指出: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力。

农村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农村金融的舞台越来越宽广。为了给这个曾经备受冷落的舞台注入新的活

力,政策制定者不断培育扶持新的金融力量。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陆续登台亮相,以小额信贷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创新金融服务也正从默默无闻的后台走向前台。2009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 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将加速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的出台与试点的启动。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明确提出 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 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的融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这是专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缺乏资金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政策的细化。

未来 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 模式将倍受青睐。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小农社会条件下,单独搞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是行不通的。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并最终实现农民的组织化。

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在于建立使各社会阶层合理表达和实现利益的机制。在广大农民处于群体弱势的状况下,农民协会是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实现利益均衡和调和矛盾的有效组织。如何在农民协会 应有所为而又难有所为 的困境中实现农民协会的有所作为,实现农民协会与县乡行政及其整个社会的共生、共益,对改善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应当享有 宪法 所规定的结社自由,只要可以合法成立农民协会,制定一部 农会法 对于稳定、持续地发挥农民协会的缓冲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四、结语

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将进入到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亮点。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维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工具本身有其适用的历史条件和人文地理环境,而历史是不停向前发展的,人文地理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只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根据不同地区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才能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进而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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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书田 农民合作组织要发挥六项功能 农村工作通讯,2009(10)

(作者单位:陈柳钦: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胡振华:温州大学商学院,温州,325035)

责任编辑:李玉勤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 O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

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意识不够强;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管理人才匮乏;扶持政策难落实;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坚持量与质并举的发展原则;搞好宣传培训,提高成员素质;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问题;对策和建议 0.引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一批以农民为本、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增收为目的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二次腾飞。但是,由于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正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就我们莱芜农村合作社现状进行研究和探讨。 1.当前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识不够强。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缺少经费,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专业合作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主动参与和支持合作组织的热情不高,动力不足,导致合作组织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相对于88万农民而言,总体数量少、规模小,多数在村组或本镇范围内组建,服务功能较弱,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有限;较多的集中在生产、销售环节,向加工业延伸的不多;资金缺乏仍然是限制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全市近70%的合作组织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全按照合作组织原则运行,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不能充分履行职责,部分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组织成员控制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相互约束力不强,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不强,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由主要发起人一人控制合作组织,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有的则是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组织,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中国古代食物演变

中国古代食物演变 在古时候,人们的食物还没有我们现在这么丰富,那么在古代食物是怎么演变成现在这样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古代食物演变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中国古代食物演变孟子说:食、色,性也!吃,是所有生物物质性存在的前提,没有食物的供应,生物自然就会死亡。 非洲大草原,怀孕角马刚刚诞下幼崽,那些站立不稳的小角马就将头颅伸到母亲的腹部去找乳头。求生让觅食行为都不用去教,不用去学,因为本能让它想办法活下去。 《鲁滨逊漂流记》描述鲁滨逊身处孤岛,为了驯服岛上的野生山羊,想到了一种方法,“就是一头狮子,也可以用饥饿的办法把它驯服”,何况一只小小的山羊呢! 由此可见,食物对生物何其重要! 中国自古以来虽然是农业国家,可是食物却并不易得。一是平原较少,多为山地,粮食产出并不高。二则人口庞大加上自然灾害频发,食物供给分配必定偏少。最重要,内乱不断,战争频仍,刚刚休养生息,兵戈又起,所以,历史上的中国一直是饥荒伴随,求生艰难。但是即便如此,中国还是靠着绵长的历史文化,庞大的疆域,在兴衰交替中创造出了多彩的饮食文化,现在有名的八大菜系,即为中国几千年饮食文化的精华体现。

据考古发现,中国最早的主食叫“黍”这是一种产自中国西北 地区的农作物,外形与小米相差不大,颜色呈黄色。直到现在陕西山西北部都还在种植,当地人称之为“黄米”,用来将其做成“黄米粥”、“黄米糕”食用。黍极耐干旱,这也是它为什么会在西北地区广泛种植的原因。《诗经》中有很多关于黍的描写,例如《诗经;小雅》“黍稷方华”说的就是黍! 而稷则是黍的变种,就是小米。后来“社稷” 一词作为国家的含义,“社”象征土地神,而“稷”则代表着谷神的含义。 麦子的出现也具有很长的历史,在安徽亳县考古发现了小麦粒,科研工作者用碳十四鉴定,发现距今有三千年历史。麦子种类很多,有小麦、大麦、燕麦之分。小麦和大麦在古代称之为:“来牟”,《广雅》有载:“来,小麦;牟,大麦”。麦本来属于稀罕谷物,尤其是小麦,到现在北方乡下一些老农都称之为“细粮” 。它的真正推广种植虽始于汉代,最后逐渐取代小米成为北方的主要粮食却延续了很长时间,甚至改革开放前,陕西山西北部主要粮食还是以小米和燕麦为主。大麦和燕麦属于粗粮的一种,味道相较于小麦口感差,但是因为早熟的特点,又耐高寒,对土质的适应性极强,一直为农民所喜欢。在历史上一直作为主要粮食出现,到了现代,虽然也有广泛种植,大部分都用来作为啤酒的原料,一部分流入市场,成为调剂人们口味的副食。 至于中国南方地区,一直以稻米为主要粮食。中国是稻米的故乡,可是北方在历史上作为传统的政治中心,却因为气候、土质、水资源问题始终无法种植,使得古代稻米的价格一直高昂,它的味道在当时虽然被认为比黍、麦更好,但只是贵族阶层的珍馐,普通平民难以接触。《论语》中,宰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3487-77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 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截至目前止,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97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9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8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市级试点的有3个、县级试点的有5个,共涉及果业、蔬菜、生猪、水产、农业机械和粮食等6个产业,共有农户35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 通过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了全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一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二是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三

是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是解决了农村部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五是实现了农民增收。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类型 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如新大地专业合作社等;二是依托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如生猪产业类合作社;三是依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民联合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如农业机械服务类的合作社;四是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本地产业情况牵头兴办,如蔬菜(香菇)专业合作社;五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创建合作经济组织,如粮食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点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县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联合组建的。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后仍然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变,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变,个人财产所有权、处置权没有变。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盐城市亭湖区井塘蔬菜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⑴成员出资;⑵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⑶未分配收益;⑷国家扶持补助资金;⑸他人捐赠款; ⑹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千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千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会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会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农经部门每年的审计结论要及时向会员通报。 2008年5月11日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1、服务的职能。农村合作社,要为农民服务,使农民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购置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出自己的产品。给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给社员提供机会和渠道。并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力争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服务的水平越来越上档次。 2、纽带的职能。合作社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 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合作社也必须成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龙头企业等的纽带,使农民有通畅的销路,商家有稳定的货源,为商家和农民架起一座双赢的金桥。 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7、合作的职能。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但我国现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作而不合。几种合作社自成体系,只有纵向的指导,而无横向的联合。反观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是即有纵向的合作,又有横向的联合,合力非常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上下,左右,周边,各体系间的协调与合作,并最终实现一元化的联合。 如果能实现并完善上述的7大职能,按照自愿、自治、互助、公平、民主管理等合作社基本原则去发展,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就会大有希望。农业产业化核心载体的价值也就不会虚化,产业化也就不再只是理论上设计的几种模式。

中国5000年历史版图变化

中国5000年历史版图变化 夏朝(约前21世纪—约前16世纪)是中国传统史书中记载的第一个中原世袭制朝代。一般认为夏朝是多个部落联盟或复杂酋邦形式的国家。夏时期的文物中有一定数量的青铜和玉制的礼器,其年代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青铜时代初期。 夏朝历史上惯称为“夏”。根据史书记载,禹传位于子启,改变了原始部落的禅让制,开创中国近四千年世袭王位之先河。夏族的十一支姒姓部落与夏后氏中央王室在血缘上有宗法关系,政治上有分封关系,经济上有贡赋关系,大致构成夏王朝的核心领土范围。夏西起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东至河南省、山东省和河北省三省交界处,南达湖北省北部,北及河北省南部。这个区域的地理中心是今偃师、登封、新密、禹州一带。 夏朝共传十四代,十七后,延续约471年,为商朝所灭。后人常以“华夏”自称,使之成为中国的代名词。 虽然中国传统文献中关于夏朝的记载较多,但由于都成书较晚,且已知的又没有发现公认的夏朝存在的直接证据,如夏朝同时期的文字作为自证物,因此近现代历史学界一直有人质疑夏朝存在的真实性。在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发现的二里头文化具备了属于夏文化的年代和地理位置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一直未能出土类似殷墟甲骨卜辞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夏朝的存在性始终无法被证实。许多中外历史学家认为,河南省偃师市二里头遗址的全期或第一、二期,有可能是夏朝都城的遗迹,不过仍在寻找确凿的依据来厘清。

中国的战国时代指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另有一说认为具体时间应该是从韩赵魏三家分晋开始算起直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为止,即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1年)。 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历史时期之一,其主体时间线处于东周末期。 战国时代是华夏历史上分裂对抗最严重且最持久的时代之一。 这一时期各国混战不休,故被后世称之为“战国”。 战国承春秋乱世,启帝秦发端,中续百家争鸣的文化潮流,中原经济技术的新发展与各国相继图强而展开的举国变法,名士的纵横捭阖,宿将的战场争锋,涌现出了大量为后世传诵的典故。 塑造了封建帝制中国的雏形。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谈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

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的经营机制。从这一定义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参加合作组织的对象以农户为主;二是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专业生产,提高同类产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采取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农民合作组织按其合作对象和范围,还有两类合作组织。一类为传统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我国成立于五年代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组织。这两个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从本质上讲是农民参股,是单纯从事金融和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合作组织,但后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国有经济的一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自愿组织,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另一类为综合性合作组织,又称之为地域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综合、系列化服务。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范围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社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民及其他成员服务,比如村经济合作社凡满18岁以上的村民是这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未满18岁的也是该合作社的服务对象。 二是服务内容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合作成员提供生产、生活、产品销售和加工等综合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因此,农村经济协会自身一般不存在债务风险,会员也不必为协会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承担亏损,是有风险的。 6、经费(资产)来源不同。农村经济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及经营收入。 7、作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不但要按照章程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还要积极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则主要是经营,为成员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同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与小农户、企业一样,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协会成为会员,交纳会费,享受农村经济协会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研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1) 一、理论基础 (2)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3) 三、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4) (一)数量不断增长 (5) (二)类型不断丰富 (5) (三)资产规模增大 (6) 四、徐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 (7) (一)认识不到位问题 (7) (二)品牌意识薄弱问题 (8) (三)个别部门支持力度支持不够 (8)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10) (五)融资力度较差 (10) 五、徐州科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策 (10) (一)强化宣传、树立正确发展观念 (11)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2) (三)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 (12) (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13)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14)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及国家政府在新时期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提出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陈锡文,2009;郑良芳,2009)。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得大力发展绩效高、质量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孔祥智、史冰清,2008),特别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江苏、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李瑞芬,2004)。据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超过1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友群,2005;万江红、田甜,2007);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31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发挥着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激

农村合作组织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利益之上 一、引言 继“豆”你玩,“姜”你军,“蒜”你狠之后,去年生猪价格达到11元/斤,猪肉价格18元/斤;今春又出现了向前“葱”,葱价格升入10元一斤,据消息称,今年的蒜价又在新一轮的“涨”声中蔓延。不管是由于农民信息的不对称,引致盲目生产,还是由于不法商贩的投机行为,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总之在这种物价水平经历过山车般的变化的背景之下,损失的总是农民,在天灾,“人祸”之下,他们正在经受着一轮又同一轮的煎熬,不确定,不平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如何才能团结起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业生产的本质是利用农业生物的生命过程取得所需的农产品,其所具有完全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突出特点,劳动时间的季节性、劳动市场的分散性、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劳动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动分工的困难性等特点。在我国自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试点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好解决了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的温饱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全球化的影响日益明显,这种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逐渐的显现出来。我们已不能满足于解决温饱,我们要步入小康。于是,在中国农民自己的探索中,逐步的完善了农业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我也会经常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合作经济会发展的这么红火?到底是什么驱使着我们的农民朋友进行着合作经济。因此,在这里我将选取一个方面,着重讨论利益之上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二、新型合作经济概述 1.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合作经济的思想由来已久,马克思、恩格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了合作社的理论。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合作经济是以联合劳动为主体的,是对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所做的积极扬弃。 在我国,合作经济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合作运动应该与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结合起来,使合作经济为工农运动、革命战争服务。经过实践,毛泽东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为了巩固革命根据地,大力开展的农业合作社在经济组织上达到了很高的程度。1949年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1951年全国有46.8万个互助组,入组农户占79.2%。当时,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三种: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主要特征如下: (1)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归私有; (2)土地作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3)耕畜和大农具由初级社统一使用; (4)社员参加由初级社安排的集体生产活动; (5)初级社统一经营管理,统负盈亏; (6)每年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7)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并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者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前应冠地域名称,名称后应标明合作社字样。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除尘滤布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及农经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十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评审;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第十一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预防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详见成员出资自清单)。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财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过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据农业部资料反映,到2003年底,全国农村已出现了18种类型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多达15.27万家,覆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技等诸多领域,加入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高10%到40%,对家展极强的吸引力。这种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伟大创举之后又一个新型的历史创造,也是我国农民从个体经济状态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秦池江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一、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人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主体是单门独户的农民,他们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实质上是弱者的联合。应该通过国家法律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允许他们依法登记、合法经营、有序管理、参与竞争、自我发展壮大。二、赋予合作经济组织以进入多种领域经济活动的权利。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以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他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以及相应的活动方式,实行自愿登记制,排除政府以及垄断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三、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基本经济活动准则。如:章程的公平性,会员进入和的自愿原则,组织内部的管理民主原则,经济利益的共享与风险分担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的语言与公开原则,建立稳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原则。四、确立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如:对合作经济组织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产品交易和财产流动的各种行政规费;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摊派;有权享受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优惠待遇;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格。五、确认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权利。在接受金融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组建小型融资机构(信用合作社);享受国内金融市场的同等国民待遇,可以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租赁、结算、保险、信息和其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不得限制和歧视;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融入资金后的义务。六、规定必要的救助规则。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接受政府授权的有效指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政府只给予有限的救济。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第五期 大足县农业局农经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本期要目】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金融支持 ●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 ●陈晓华:要从五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杜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 ●大足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 ●促农增收的大型专业合作社——横店养鸡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试点——大足天桥养蜂专业合作社 召开蜂农代表大会 政策在线---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2009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

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中国银监会、农业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意见》明确,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柑橘、生猪、蔬菜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区县(自治县)示范社中优选5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来源:《重庆市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新形势下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平谷区紧紧围绕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这一中心任务,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平谷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专业协会为主。如大兴庄镇养猪协会、东高村红提葡萄产销协会等。当时的合作组织由于处于萌芽阶段,数量少、规模小、服务窄、能力弱,主要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进入本世纪以来,全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统计,到2005年,全区完成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45个,其中行业协会9个,专业协会和合作社136个,共带动农户超过4.6万户,是1999年8000户的5.75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1、专业协会。这是一种较为初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全区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协会94个,占总数的64.8%,主要有科技协会、产业协会、产销协会等三种。这些专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技术服务、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具有机制灵活、分布广泛、农民易于介入、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如北京绿谷土特产品产销协会、平谷区大桃标准化种植协会等。 2、专业合作社。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农户之间的资本联合、劳动联合、产销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活动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组织内部主要实行按交易量分红,具有形式灵活多样,带动农户可多可少,适应性广,发展势头强劲,生命力旺盛等特点。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5个,约占总数的17.3%。其中以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北京胜泉康汇农产品合作社最具代表性。 3、公司加农户。这种形式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农业等契约方式联接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一些服务外,还和农户签订最低保护价收购合同,保证农民有合理的收入,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较好地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又促进了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目前全区共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个,约占总数的17.9%。主要代表有王辛庄镇果品保鲜协会、华利丰青年蔬菜产销协会、顺达旺发农业生态园。 (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1、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经历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的过程。合作组织最初是从蔬菜、水果、养殖的生产环节开始的,近年来,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的合作领域从单一的种养殖业扩展到种植、养殖、旅游、科技服务等各业。通过典型示范、分类指导、效益驱动,形成今天全区16个乡镇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有局部试点开始向全面推进,覆盖面逐步扩大。 2、农民利益联结日趋紧密。全区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形式建立。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其10万元资产由入社的100余户社员出资入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入股达1864万元,占总数的96.8%。 3、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不断延伸。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领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逐步向产前、产后的服务延伸,从生产向加工、流通拓展。据初步统计,产加销综合服务的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综合效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1997年开始发展,几年来历经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渐进发展历程。目前全县发展专业协会38个,会员18500余人,专业合作社6个,社员2300余人,共带动农户15万户,占农业总户数的71。在引导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我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全县农村专业合 作组织呈现多样化。

(一)多形式合作。根据不同的创办主体,采取不同的合作形式。在确立创办主体上,我们主要挖掘和引导了三种类型。一是由种养大户创办。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销售渠道、生产技术、资金实力和拓展能力的种养大户,联合农户组建合作组织,实现技术、信息资源的共享。泗里河乡养猪大户张国斌多年从事瘦肉型猪养殖,规模大,经验丰富,通过积极引导,由他发起建立了瘦肉型猪专业生产合作社,现已发展社员500多户。二是由经济能人领办。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和在外务工经商的返乡创业人员在组建经济实体后,依托实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形成合作组织。如花果山乡竹木生产合作社由“春秋”凉席厂老板刘春秋发起,大竹山果品专业生产合作社由在外经商的贺正良发起。三是由部门领办。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与农户联

结组成合作组织。全县由供销、畜牧、林业等部门领办的合作组织共有10个。创办主体的多样化,形成了“组织 基地 农户”、“组织 农户”、“企业 组织 农户”等模式。 (二)大范围合作。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产业布局和资源优势,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突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的界限,广范围、多领域进行合作。从行政区域范围来看,有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有跨乡镇跨县域联办的,也有覆盖全县范围的。县竹业协会会员遍及21个乡镇,发展竹业加工个人会员1300多人,带动资源培育和专业经营户360多户。由我县荣获“全国种粮大户”的王德辉发起成立的益阳市种粮大户合作协会由王德辉任会长,吸纳我县200多户种粮30亩以上的大户加入协会,遍及20个乡镇。从合作的行业范围看,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发展了蔬菜、瓜果、苗木、养鸡等生产型合作组织和农业技术服务、生产资料服务等服务型合作组织。在全县各类合作组织中,从事生猪、野鸡、黑山羊等养殖业的16个,占36,竹产业10个,占23,果品生产5个、花卉苗木生产3个、茶叶生产3个、水稻种植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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