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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灭火器怎么处理

过期的灭火器怎么处理
过期的灭火器怎么处理

过期的灭火器怎么处理?

过期的灭火器怎么处理?南京国泰消防集团专家表示:走访的几家消防器材销售店表示,灭火器报废后究竟归哪个部门管理,他们也说不清。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若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已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的灭火器,他们会先通知用户该灭火器已经报废,同时向用户发放报废通知单,然后对已报废的灭火器进行卸压、打孔、彻底拆除钢瓶等处理。

消防部门表示,对于报废消防设备回收管理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具体负责回收和处理报废消防器材的单位,因此亟需立法来加以规范。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其中并不包括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器虽然也有压力,但是并不属于压力容器,质量监督部门不对其进行监管。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他们执法的范围不包括监管灭火器回收。

据了解,针对灭火器报废回收问题,目前公安部只出台了一套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对出现异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并建议送生产厂家进行报废。因为不是强制措施,所以目前灭火器回收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你知道灭火器报废后该怎么处理吗?

报废的灭火器如果发生爆炸,会有多大的威力?消防部门的有关试验表明,在空旷的环境下,爆炸的灭火器会使其周边5米之内的人员有生命危险。“类似报废灭火器因各种原因引发爆炸致人死亡的案例多有出现,然而有关其回收规范却存在‘真空’。

消防提醒:灭火器报废年限?

从出厂日期算起,消防灭火器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家庭或者经营场所使用的灭火器报废后,你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二氧化碳、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不能存放在高温的地方,以避免其发生物理性爆炸。使用后的灭火器严禁擅自拆装,防止故障灭火器在拆装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应送到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灌装维修。如果发生灭火器锈蚀严重或者筒体变形,以及达到报废的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送维修单位处理。严禁将灭火器当作废铁卖出。灭火器在搬动的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以免发生碰撞变形后爆炸。

报废灭火器回收后再灌装重新上市?

上述销售灭火器的老板对灭火器流向做过调查,他们发现一般正规单位是送厂家回收,但一些小企业的废旧灭火器可能流入黑市,而工地、小店铺和不正规的修车、洗车店是这些过期灭火器回流的主要去向。对这些重新上市的报废灭火器,消防部门产品办的负责人介绍说,这种灭火器填充的药剂肯定不合格,根本不能灭火;灭火器罐体过期后,内胆腐蚀磨薄,轻微磕碰就会爆炸;气压表灵敏度损坏,如果气压表显示不准确的话,可能会因充气过多爆炸。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GA 95-2007 1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11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411 2 / 2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基地消防安全的管理,规范灭火器的购置、维修、使用、赔偿工作,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各部室如需购置灭火器,由部室安全员写出书面请示(购置原因、数量、型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各部室灭火器的检修工作,每月由部室安全员统计。统计根据灭火器的检修期限,每月1日前报基地办公室(数量、型号)。 三、各部室安全员对基地灭火器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统计。 四、灭火器的赔偿规定,因救助非本部室火灾而使用灭火器,或本部室职工无故损坏的,除根据情况按价格赔偿外,加收30%的手续费。 五、以上规定各部室要认真执行,此项工作纳入基地检查考核。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灭火器维修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正式)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灭火器的年检检查 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

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5.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 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2007 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报废年限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依据GA95-2007规定,灭火器使用到一定时间和有损坏锈蚀等情况的必须报废,否则会影响其效果。 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与GA 95—1995的区别: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消防器材报废标准

消防器材报废标准 来源:中国安防网会员时间:2009-7-16 作者:深圳市深安通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

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

灭火器使用年限61748

灭火器使用年限61748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灭火器使用年限及必须报废情况统计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GA95-2007中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 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 (一)灭火器的检查: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 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色、变

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丝和固定螺丝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结构不合理(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体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7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Ⅰ目的:规范公司灭火器的使用及保养 Ⅱ范围:公司所有灭火器 Ⅲ执行者:所有人员 Ⅳ参考文件:无 Ⅴ定义:无 Ⅵ内容: 1 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1.1 EHS部负责灭火器使用保养的监督和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工作。 1.2 灭火器由专人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维

护”,由灭火器摆放位置即覆盖的灭火区域的所属部门(行政、仓储和焚烧)安排人员管理,要求日常保持清洁并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同时签名。 1.3 灭火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日晒雨淋,温度-20℃+55℃。 1.4 严禁用灭火器嘻戏打闹,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灭火器。 1.5 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可倒置或横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谨防磕碰。 1.6 ?保持取用灭火器的通道畅通,灭火器不得被阻挡。? 1.7??未经允许灭火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 灭火器日常检查要点 2.1 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工作区域内

(即绿色范围内)。 2.2 检查各连接处,主要是阀门与瓶体的连接处、压力表与阀门的连接处、喷管和喷嘴与阀门的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 2.3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2.4 灭火器的喷嘴是否有变形或堵塞。 2.5 推车式灭火器的喷枪和软管有无堵塞,软管是否有损伤或开裂,车轮转动是否灵活。 3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1 发现火情时,迅速将灭火器移至现场,占据火焰上风向位置。不同的灭火器,具体使用方式有所差异: 3.1.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须将灭火器颠倒几下,目的是防止久存的灭火药剂沉淀、板结,影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GA 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使用年限及必须报废情况统计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GA95-2007中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

灭火器报废维修年限

我国的灭火器的生产和使用非常广泛,简单地说,可用8个字来简要地概括之,那真正的就是“量大面广,到处皆有”。 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生产厂商大约300家,年产各种类型规格的灭火器共约3000万具,其中出口约为1000万具。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2000万具灭火器投入使用,分别配置在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以及配置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军用装备上。 另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维修厂商大约3000家,多的省有一百多家灭火器维修企业,少的省也有几十家灭火器维修企业。 因此,如何管理好如此众多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灭火器生产企业,以确保灭火器的生产质量和维修质量,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到期强制报废,都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一、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诚然,如此量大面广的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那是既重要,而又繁重。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保证现场配置的灭火器都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发挥其扑灭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群众性的常规灭火装备的作用和威力。 同时,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要确保使用灭火器灭火的群众性的现场人员的自身安全,即要求灭火器的耐压强度务必要合格。这是因为灭火器既是常规的灭火装备,可以扑灭初起小火;但其又是压力容器,假如维护和管理不当,对使用人员就具有惊人的潜在性危险,很有可能发生爆炸伤人致残致死的恶性事故。 1982年,公安部、劳动部等五个部委就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灭火器伤人致残致死事故的继续发生。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这种事故在我国一些地区仍旧是时有发生。 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公安部消防局于2000年12月1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公消[2000]423号文“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督促所辖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科学选型,合理配置,及时维护,严格管理。 由公安部消防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批准、发布为行业标准GA587-2005,自2006-05-01起实施。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国家建设部批准、

灭火器报废相关标准

灭火器报废相关标准及规范: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第7.1,7.2款;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3.2款;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 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M代表灭火器Q代表强化水 F代表干粉S大部水系 Z代表贮压式 L代表ABC (磷酸铵盐) T代表推车式 P代表泡沫 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 合格的; 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 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 严重锈蚀的; 4 筒体严重变形的; 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 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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