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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权威认证机构简介(BSI、ANQB、SGS、TUV、DNV)

世界五大权威认证机构简介(BSI、ANQB、SGS、TUV、DNV)
世界五大权威认证机构简介(BSI、ANQB、SGS、TUV、DNV)

世界七大认证机构简介(ANQB、BVQI、SGS、TUV、DNV、BSI)

1. BSI 英标

自1901年成立以来,BSI集团已发展成为一流的全球性独立业务服务组织,通过基于标准的解决方案鼓舞客户的信心并提供保障。集团起初作为世界第一个国家标准组织,拥有超过2250 名员工,在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50 多个全球办事处。

目前已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并且还在努力推动更多地区建立最佳规范。目标是为致力于改善管理体系的中国地区任何机构提供无可匹敌的帮助。BSI 在标准制订领域卓越先行,在国际化组织(ISO)和其他国际权威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认证检测机构汇总多方统计及网友反馈收集得出,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和选择认证检测机构行业知名企业。该信息仅供参考,排名不分先后,该统计不参与任何认证评比,仅供了解认证检测机构产品品牌做参考。

2. ANQB

ANQB(美国国家资格认证委员会American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Board),认证机构十大认证机构中唯一一个美国机构,是经美国政府批准的组织,美国最有权威的认证机构之一,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机构,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ANQB 提供认证、检验、测试、验货、审核、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具备ISO认证资格,且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可以出具IQS、IQP、IQT、IQM认证的机构。世界上大部分大型项目都采用和要求ANQB认证证书,属于权威中的权威。

ANQB 是一家全球性的独立的从事安全科学事业的公司,在创新性安全解决方案领域,拥有逾一个世纪的专业知识,从公众用电到具有突破性的可再生新兴能源及纳米技术,ANQB 涵盖各学科的方方面面ANQB致力于为公众创造更安全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保障公众、产品及场所的安全,从而推动全球贸易,并让广大公众安心。

为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个人提供服务。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ANQB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的服务。

3. SGS 通标

SGS(瑞士通用公证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机构十大品牌,1878年创立于法国,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瑞士上市公司,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

SGS公司前身是法国谷物装运检测所,1919 年,公司在日内瓦注册,定名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通用公证行。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瑞士通用公证行与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自1991年成立至今,通标公司建立了材料实验室、玩具实验室、杂货实验室、EMC实验室、电器安全实验室、纺织品实验室、食品实验室、石油化工产品实验室、矿产品实验室、羊绒纤维实验室、农产品实验室及生命科学实验室;并设有工业部和消费品部、国际认证服务部、矿产品部、石化部、农产品部、GIS部、汽车部、环境部和贸易保障部等业务部门;在中国拥有超过13000多名训练有素、高水平的专业人员。

4. TüV Rheinland

TüV (Technischer überwachüngs-Verein) 在英语中意为技术检验协会(Technical

Inspection Association )。TüV标志是德国TüV专为元器件产品定制的一个安全认证标志,在德国和欧洲得到广泛的接受。

目前全球范围内,使用TüV 标示的有三家认证机构,分别是莱茵(RH)、北德(NORD)和南德(SUD)。

德国莱茵TüV集团,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认证机构十大品牌,1872年创立于德国,德国官方授权的政府监督机构,享誉全球的国际性认证公司,国际领先的技术服务供应商,独立、公正和专业的机构。

德国莱茵TüV集团提供约2500种服务,业务集中在39个领域,共涉及6大服务范畴:工业服务、交通服务、产品服务、生命科学服务、教育与咨询服务、管理体系服务。

5. 挪威船级社

挪威船级社DNV,认证机构十大品牌,1867年创立于挪威,全球领先的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世界知名的船级社和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国际性的技术知名服务公司。

挪威船级社(DNV)是以“捍卫生命与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独立的基金组织。DNV 成立于1864年,当时的业务主要是对挪威籍商船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自那时起,DNV的核心能力即是辩识、评估风险,并对如何管理风险提供建议。无论是我们的船级服务、还是为汽车制造公司提供的管理体系的认证服务,或是为一座老化的石油平台的维护提出建议,我们的服务重点都是安全、负责地帮助客户改善经营业绩。

挪威船级社(DNV)与德国劳氏船级社(GL)宣布正式合并。已于2012年12月20日签署合同,新公司更名为DNV GL Group。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3.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4.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5.仲裁 6.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2.仲裁的申请 13.根据中国仲裁法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有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2.有四个作用:1》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保证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3.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 同(4)审理结果不同(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4.基本内容:(1)仲裁意愿(2)仲裁事项(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规则(6) 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 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光伏检测机构国内外检测机构对比

一、国外同类检测技术机构 1、德国技术监督协会(YUV集团),为太阳能光伏产品提供较完善的测试和认证服务,检测认证产品覆盖地面用晶体硅电池组件,地面用薄膜电池组件,接线盒,连接器,光缆、背板、逆变器,该集团承担全球70%以上的光伏组件测试和认证业务。目前扬州光电产品检测中心作为其中国境内指定的测试实验室;2007年该集团在我国上海成了了光伏实验室,是我国唯一一家经DATECH认可并拥有100%光伏测试能力的专业机构。 2、ASU-PTL(美国亚利桑那州光伏检测室),是全球三大光伏认证检测室之一,也是美国唯一一家经过授权可进行光伏产品设计资质认证和型式认可的实验室。 3、VDE检测认证研究所(德国奥芬巴赫)是欧洲最有经验的第三方测试认证机构。产品测试涵盖完整的光伏系统、光伏组件、功率逆变器、安装系统、连接器和电缆。服务内容包括根据VDE和IEC标准的安全测试、环境试验、现场符合性监督/检查,并能颁发VDE、VDE-GS、VDE-EMC、CB证书。 4、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UL),是一家独立的安全认证机构,全球首家制定光伏产品标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也是CB体系下美国唯一一家具备核发和认可双重资格的国家认证机构,可颁发IECEE CB证书,2009年进入中国在苏州建立了光伏卓越技术中心,是UL在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光伏实验室。 5、Intertek天祥集团(英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消费品测试检验和认证公司之一,可依据CE、UL、CSA、IEC、EN标准进行检测,包括性能检测和安全检测,涉及晶体硅太阳能组件、薄膜太阳能组件、充电控制器、变极器等。 6、瑞士同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 7、欧洲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8、法国国际检验局(BV) 二、国内 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化学物理电源研究所、国防工程一类所,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光伏测试单位,是世界上四个具有光伏计量基准标定资格的实验室之一。目前,该机构已和美国UL建立合作关系,检测产品涵盖了晶体硅太阳能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光风互补发电系统。 2、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航天技术总公司上海航天局,主要认证产品晶体硅太阳能组件、薄膜太阳能组件。 3、中科院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质量检测中心,即“中日合作太阳能光伏电池检测室”,该实验室已具备完全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对光伏电池及组件进行质量评估的能力。 4、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继美国、德国和日本之后的第四家从事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国家级机构,该中心与SGS-CSTC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合作,共同开展国内外光伏检测认证服务,该中心可提供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储能电池、光伏系统、控制器及逆变器、光伏应用产品及原辅材料检测认证服务。 5、CGC鉴衡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组建,主要致力于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标准研究及产品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认证范围包括地面晶体硅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独立系统。 6、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是中国南方首家光伏电池产品认证检测实验室。 7、除上述检测认证机构外,还有扬州光电检测中心、国家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等。

仲裁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仲裁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仲裁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仲裁制度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仲裁制度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仲裁制度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

议解决方式。按照对仲裁制度的广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由来已久;而按照对仲裁制度的狭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仲裁制度,发展史)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 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仲裁的产生。此外,我国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类似于“仲裁”的寓言故事,仅举我幼年时听长辈讲过的一个寓言:有只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于是便请了一只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

世界各国光伏产品认证-最全稿

国际光伏认证概况 每当光伏企业通过一个认证,都会欢欣鼓舞的发布消息。 认证,各行各业都有,但为何光伏行业的认证会如此受重视呢?众所周知,太阳能属于新兴能源,既然是能源,就关乎小到企业生存、地区经济,大到家国命运、人类发展的诸多课题。光伏产品取得认证,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义不亚于取得煤矿的开采权、取得石油的贸易权、取得大坝的建设权。它们都是人人眼馋的事儿。至于为何眼馋,相信你懂的。 再者,纵观全球光伏市场的形势,最大的生产国是中国、美国、德国、日本,较成熟(这里的较成熟指的是激励政策相对明确,民众拥有新能源消费能力和消费意识)的消费市场是欧洲诸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除去日本热衷"自产自销"外,绝大多数产销的对接是需要跨国实现的。这就意味着企业无法一劳永逸,及即使通过了本国的检测也不意味着可以拿到国际市场上销售。对于大量出口的光伏企业来说,取得相应国家所要求的认证才能进军这个市场,多一个认证就多无限商机。 在光伏领域,认证也是得到产品融资和政策法规支持的必要条件之一。很多企业在寻求出口信保或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时候,对方往往会提出产品品质方面的要求。因此,获得一个重要的认证足以让光伏企业张灯结彩、横幅高悬一阵了。究竟什么是认证,光伏行业的认证又有哪些呢?认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顾名思义,光伏产品的认证就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如TUV(技术检验协会)、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C)对光伏企业的产品符合是否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认证。光伏产品的认证可以分为两大类别:安全认证和性能认证。UL是全球最早从事光伏产品安全认证研究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早在1986年,UL就推出了第一个针对平板型光伏组件的安全标准UL 1703,并被采用为美国国家标准,成为目前美国高度发展的光伏组件安全 认证的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标准颁发者并不亲自对产品进行测试测评,而是通过认证机构认证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3940160.html,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仲裁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

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 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我国仲裁的特色

内容摘要:“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1](520)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能促使纠纷得以更快更经济地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关键词:仲裁,调解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中,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了很大成功。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30%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2](159)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可能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扬长避短。其之所以能结合,也是由其各自特点决定的,现分述如下:1.仲裁的特点:(1)自主性:自主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仲裁上的意思自治是从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而来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进入20世纪后,由于仲裁制度在各国的普及,加上国际经贸的发展,使该原则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和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具体争议的方法。仲裁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仲裁庭的仲裁庭解决,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机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其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empirenews.page--](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沟通。(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较低,因而对于主要分歧在事实方面而非法律方面的纠纷,当事人更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3](34-35)(4)不公开性:《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秘密进行审理,几乎成为世界各国仲裁机构的习惯做法,否则将会被视作“违背商事性质”而不受欢迎。仲裁多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发生财产权益纠纷,往往不愿公示于众,为当事人保密,便成为仲裁的显著特征。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就纠纷的外部环境而言的,对于当事人纠纷的内部分歧,则是根据公开辩论的原则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体现民主。 [4](49)(5)法律性。法律性使得仲裁更加正式化和制度化,从而有利于仲裁更有效地发挥其在解决纠纷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然而,法律性或国家公权力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并未动摇仲裁的根本,不然则使仲裁成为了诉讼。首先体现在,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其次体现在,仲裁与诉讼(或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仲裁习题及答案

第1章导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是学科的导论,要重点掌握仲裁的定义、仲裁的要素、仲裁的特点以及仲裁与诉讼 的区别;难点是正确理解仲裁的性质。 一、名词解释 1.仲裁。 2.临时仲裁。 二、简答题 1.简述仲裁的要素。 2.简述仲裁的特征。 三、论述题 试述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第2章中国仲裁法概述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应掌握仲裁法的概念、宗旨及意义,中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自愿原则,独立仲裁 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仲裁法。 2.一裁终局。 二、简答题 1.简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独立仲裁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三、论述题 试论仲裁范围及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 第3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应掌握我国仲裁机构模式,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仲裁规则的含义及其制定的依据。难点是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机构与其设立部门的关系,仲裁规则的制定及其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 )。 A.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 B.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C.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 D.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2.国内仲裁规则由( )统一制定。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 D.中国仲裁协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的仲裁机构属于( )。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行政二级单位 D.民间组织 4.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的裁决是基于( )而取得的。 A.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B.我国法律的规定 C.行政机关的授权 D.司法权 5.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的性质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属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属带有行政性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6.下列纠纷中,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是( )。 A.某甲要和某乙离婚,但某乙想拖一段时间,由此引起的纠纷 B.某乙与某丙为争夺遗产各不相让,由此争执不下,引起的纠纷 C.某丙收养的某丁吵着闹着要回亲生父母身边,由此引起纠纷 D.某丁家的一棵大树长在某戊的屋后,刮风树支敲打屋顶和墙壁,戊要求丁挖掉,某 丁就是不肯,于是引起纠纷 二、简答题 1.简述仲裁机构的特征。 2.简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性质和地位。 三、论述题 试论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第4章仲裁员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仲裁员的含义,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应具备的条件,仲裁员行为的含义,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难点是仲裁员的责任,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分歧,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对我国相关规定的评析。 简答题 1.简述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2.简述仲裁员行为的性质。 3.简述仲裁员的责任。 第5章仲裁协议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仲裁协议的概念,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仲裁协议的成立条 件,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含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难点是仲裁协 议效力的认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是( )。

中国的仲裁制度

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 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 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

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我国仲裁的特色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3940160.html, 我国仲裁的特色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中,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与可能性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 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

了很大成功。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30%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159)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可能性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扬长避短。其之所以能结合,也是由其各自特点决定的,现分述如下: 1.仲裁的特点: (1)自主性:自主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仲裁上的意思自治是从 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而来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进入20世纪后,由于仲裁制度在各国的普及,加上国际经贸的发展,使该原则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和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具体争议的方法。仲裁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仲裁庭的仲裁庭解决,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机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

我国仲裁制度

我国仲裁制度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体例上的差距 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来看,最初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综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其中一个部分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种是单独法规体例,即制定单独的仲裁法,专门调整仲裁问题,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为普通法系国家。但仲裁制度发展到目前,上述两种仲裁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己不尽吻合。主要表现在: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单独法规体例,如美国有的州又将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诉讼法。从各种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种立法体例逐渐融合,同时又突出单独仲裁立法已成为当今仲裁立法的一种趋势。中国仲裁立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单独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部分,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但是,与联合国推荐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的仲裁还存在着不足。 2.我国在仲裁机构设置上的差距 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中国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性质,但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国现在还未建立国内商会,所以,依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依中国当前实际情况需要分别进行:涉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国内的仲裁机构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统一建立。仲裁机构的设立仍需由政府批准设立。 3.我国在仲裁规则上的差距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一般而言,各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不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我国由于仲裁制度起步较晚,很多规则是在结合

合同纠纷的仲裁特点是什么

合同纠纷的仲裁特点是什么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用的一种合作保障,因为对于合作双方来说,需要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规定各自的权利以及义务。随着的兴起,很多都会选择仲裁。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的仲裁特点是什么。 一、什么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二、合同纠纷的特点 1、主体特定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

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 3、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美国光伏产品认证规范-en61215

CTL PROVISIONAL DECISION SHEET ...... Standard(s)-(year and edition): IEC 61215-2005 Ed.2 IEC 61646-1996 Ed.1Sub clause(s): See individual items Sheet n°: PDSH 647 Subject: Retest Guidelines for IEC61215 and IEC61646 Key words: PV module, modifications, retest guidelines To be approved by the 45th CTL Plenary Meeting 2008 Question: How should a certified PV module be evaluated after changes are made to its design, materials, components or process in order to maintain its certification to IEC 61215 / IEC 61646? Decision: This Decision Sheet sets forth a uniform approach to maintain the certification of PV modules that have, or will, undergo modification from the articles originally certified. Changes in material selection, components and manufacturing process can impact electrical performance and reliability of the modified product. Those products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fter retesting are considered to be compliant and will be issued an amended CB Conformity Assessment Certificate and an Amended Test Report. The number of samples to be included in the retesting program and the pass/fail criteria is to be taken from the standard originally used to certify the product (either IEC 61215 or IEC 61646). This document is organized by major modification headings and specific supporting examples. Following this is the recommended retesting sequence with parenthetical reference to the specific clauses of the relevant IEC standards. For the modifications listed below, the Qualification Approval tests in IEC 61215 and IEC 61646 shall be used as a guideline by the 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NCB), 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ry (CBTL) and assessors. Any change in the design, materials, components or processing of the module may require a repetition of some or all of the qualification tests to maintain type approval. Each sample of the modified module shall be subjected to preconditioning and then checked against the STC power rating on the label.

国际商事的主要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的主要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本文为你介绍国际商事的主要仲裁机构基本资料。 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 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为

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e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XX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XX 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 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 (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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