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难点:无约定不同于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和中止(相同);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

一.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 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原因

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

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这个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的第135、137条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六、区别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

▲《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001213实施《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登记的担保期间,只适用于保证和定金这两种非物权的担保】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071001实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物权法》】

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FS-DY-20583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

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

保证担保协议

保证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 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 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 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天(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过贷款的人都会知道,在贷款时银行或者信贷机构都会有要求,让贷款人寻求一位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之类的熟人,不过,汇小贷提醒各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朋友,担保不好做,小心有风险。 做了贷款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 那么作为贷款担保人该怎样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呢?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

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除此之外,汇小贷还要提醒各位,如果只是作为一般的贷款担保人,银行在起诉借款人并执行未果后,才会向你追偿。但是如果属于连带担保,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clause" in guarantee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 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 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 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 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 向甲企业提供担保,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 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 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 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 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1】 编号:____________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县支行_________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贷款__________元。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

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 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 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作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单位(人) (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借款方担保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

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担保协议即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个人担保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所以个人担保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保证书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不可撤销” 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

(完整版)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

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 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众案组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众案组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义务,保证人能否以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贷后检查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此外,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若债务人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是否改变了贷款用途?保证人又能否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今天的天同诉讼圈,我们与大家分享天同律师代理的最高院真实案例。(本案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支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大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51号】2003年5月22日、9月3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分别

签订第1号、第2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支行向食品公司分别出借180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分别为“购设备”、“流动资金”。 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公司分别签订第1号、第2号保证合同,约定大连公司对两份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订第1号借款合同前,某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在批复给甘井子支行的文件(以下简称“市分行批复文件”)载明:……甘井子支行要严格按照总行项目贷款管理规定,……确保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防止挪用;……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要一并抵押……。 食品公司向大连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大连公司给食品公司担保的1800万元贷款,待食品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抵押从甘井子支行撤出大连公司的担保。”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按约偿还。对于第一笔1800万元借款,食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贷款用途购买设备,而是挪至其关联公司;对于第二笔1000万元借款,其中300万元食品公司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另700万元挪作他用。 2003年8月,甘井子支行出具对食品公司项目贷款的检查报告,该报告第一条载明“我行……确定在该企业项目贷款……做到专款专用。该企业……先后与辽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置进口

银行疏于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能成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银行疏于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能成为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的理由 作者:唐皖蓉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533 更新时间:2006-7-3 唐皖蓉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诉称:2001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甲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20日至次年6月19日止。同日,原告又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为被告甲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甲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辩称:1、与原告之间有借款关系,但由于公司主管财务失踪,因此对该笔借款是否实际到帐难以确认;2、根据肉眼辨别,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上被告甲公司的公章印鉴与该公司留存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鉴式样不一致,要求司法鉴定借款合同上公章的真伪。 被告乙公司辩称:1、被告甲公司为使被告乙公司提供借款保证,向被告乙公司提供了2000年、2001年年度会计报表,但该报表内容与被告甲公司提交市工商局的财务报表不一致。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采用欺诈手段使被告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原告未严格审核被告甲公司的资信情况及贷款申请材料即盲目放贷,因此被告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被告乙公司提供保证。综上,被告乙公司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在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印文鉴定后,认定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同时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甲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甲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其向市工商局提供的报表材料内容不同,但仅从上述两份证据材料并不能必然得出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结论;根据讼争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甲公司应提供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约定仅为针对被告甲公司作出的义务性条款,对原告而言,上述合同条款应属设权性质。因此,即使被告提供的确系虚假材料,亦不能据此得出原告与被告甲公司恶意串通的结论。现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佐证其提供保证系原告与被告甲公司恶意串通所致,而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又非被告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理由,因此,根据讼争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乙公司仍应对被告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银行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附件1: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协议编码:年第号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县级行社全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合作,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双方共同声明与承诺如下; 1.双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资格与授权,签署本协议符合甲乙双方各自的规章制度与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承诺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

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场,发展业务。 3.双方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 4.如因任何一方违背上述承诺之一项或多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背承诺方愿意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合作事项与额度 甲方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担保公司实收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5倍,同时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总余额或授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条担保范围 【省、市(县)】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 1.中小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生产经营性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正式版_3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正 式版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 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 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

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

担保人协议书

担保人协议书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电话: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电话: 鉴于: 1.甲方拟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拟借款金额为(小写)(大写),借款期限,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大写),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5%收取,共计(小写)(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