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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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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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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二、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79)4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工1980 11号

五、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六、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1982]城14号

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经费的通知

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九、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十、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86]公发33号)

十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1987]城字6号)

一、(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曾有规定。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三、退职老弱职工所领取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

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八、上述各项费用,均从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①。

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凡过去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65]内发字18号1965年9月9日

自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下达《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产通知》以来,有些地区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应如何理解?

答:“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不能从事劳动、工作的。

“年老体弱”指的是:现在已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但是不符合其他退休条件,并且身体衰弱、参加劳动有困难的。

“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指的是: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患病一年以上,经医生证明今后一、二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影响劳动较大的。

二、“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供养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和其原来供养的亲属维持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小平而言。

在具体计算直系亲属供养能力时,主要应当按照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固定收入(包括农业收入)计算;有固定职业而无固定收入的,以常年的可靠收入按月平均计算,对于其直系亲属成员中参加工作或劳动的,生活费应按同工种人员和生活费用扣除;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其他直系亲属按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计算。凡是家庭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应视为“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三、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十发给救济费的,现在是否改为百分之四十?

答:不再改变。但是,所发给的救济费,除需人扶持的必要费用和本人生活费(应当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

对于已经领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现在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在改为按月救济时,按照新的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不要发给百分之五十。

四、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下同)待遇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由民政部门根据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本人负责三分之一,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转院治疗,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和转院治疗的车船费、旅店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负担。对于本人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临时救济。

五、有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原标准工资低,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发给救济费不够维持本人生活,是否可以提高救济费的比例?

答:不应提高救济费的比例。除按照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外,对不足维持本人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的部分费用,应给予救济。

六、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被精减的职工,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在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前已经是老弱残的职工,在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被精减退职,并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因工作需要,由党和政府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骨干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退职后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七、一九八五年以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连续工龄能够计算到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八、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企业)中精减退职的老弱残小商小贩,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企业)退职的老弱残小商小贩、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九、供销合作社系统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他们的百分之四的救济费怎样解决?

答:应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办理。不在民政部门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

十、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一九五八年以后复员、退伍、转业,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的,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复员、退伍还乡,一九五八年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均应按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待,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十一、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中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县、市以上民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是确定为全民所有制,精减退职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十二、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子,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戴着帽子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他们生活上有困难时,可按稍低于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已经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如果表现好,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和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不予撤销。

十三、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右派分子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央批发“中央统战部关于第二次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规定:“凡是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和右派分子,在精减时都应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作退职、退休(退休仅限于搞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处理”,“对于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少数保留公职的人员、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退职的右派分子,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待遇。

十四、对于已经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发救济费?

答:在本人恢复健康,参加工作或劳动生产,有了固定收入,或者其直系亲属参加工作或劳动生产、能够以固定收入供养其生活时,可以停发救济费。

十五、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退职老弱残职工,迁移到外省、外县居住时,是否要由迁出省、县的民政部门办理转移救济关系?

答:不需要。迁入地区的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凭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户口迁移证明和原来的救济证件,换发本地区救济证件,继续按月给予救济。

(十六)、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待遇?

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的职工),家庭生活无依靠,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可以作为特殊问题处理,由民政部按月发给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他们的医疗费用,属于伤口复发的,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属于一般疾病的,按照本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至于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则应由原单位按照一九五八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退休处理;因工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应由原单位参照规定办理。

凡过去内务部有关这项工作的解答与本解答精神不符的,均以本解答为准。

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79)4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43号文件《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下达后,不少省、市询问文件第九条如何具体执行,

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并已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今后不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不准招收农民进城做工”的规定,涉及到与现行政策有关的几个问题,可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子女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必须严格按招工条件进行审查,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二)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生产等工作岗位增加职工需要招收本单位职工在农村的子女时,仍按中发(1973)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每个职工只限招收一名农村子女,已经招收过一名的,不得再招收。招收农村子女须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查,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被招收的子女,必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招工条件。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置问题,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对于被征用土地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应尽量就地在农业上安置;农业上无法安置的,劳动、民政部门应该会同征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安置。以往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区采用招工的办法安置农民,控制不严,问题较多。今后城市建设和新建、扩建企业必须征用社队土地时,应尽可能采取帮助社队开荒或由征地单位扶持社队发展工付业的办法就地安置农民;确实需要招工安置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批,在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年度招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须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批。

(四)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在国家计划内使用临时工,原则上应从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社会闲散劳动力中安排。必须招用农民做临时工的,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按季度提出计划,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对于传统的季节性用工(如榨糖等),某些临时突击性用工(如抢险救灾等),需要就地使用农村劳动力时,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定。今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以外从农村招工。

二、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能转为正式工”的规定,在具体掌握上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按照国发(1971)91号文件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只能使用临时工,不能使用固定工。因此在这些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均不能转为正式工。至于家属工,历来就不准转为正式工。

(二)在国发(1971)91号文件下达后,有些单位又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了临时工,这在用工制度上是不允许的。这些临时工无论是否列入计划或统计之内,都不能转为正式工。其中,属于计划外使用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计划外用工问题的文件执行;属于计划内使用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不得任意延期使用。

(三)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在改革临时工制度时,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改为固定工。此后各地对于其中符合改

为固定工条件的,陆续改了一批,有少数没有改的,目前暂缓处理,可以放在今后适当的时候,由各省、市、自治区内部掌握个别加以解决。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从去年开始,按照国发(1971)91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将一部分粮户关系在农场的常年需要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此项工作尚未搞完的,可以继续进行。

四、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工1980 11号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我市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本次调整对符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条件的职工,按照精简时连续工龄的长短,相应提高其生活补助费:其中,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4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8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6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80元。以上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均含医疗费40元。

五、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安徽省民政局:

你局四月五日《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疑似矽肺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和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六、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1982]城14号

1982-3-12 民政部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

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对其中现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又无依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财政厅(局)应迅速将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以及需要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人数和所需经费,于四月十日前报来,以便增拨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经费。

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经费的通知

民[1982]城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现追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二年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万元),请你们严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通知规定使用。并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要切实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通知(以下简称224号文件)的规定,凡是精减当时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的、现在仍然符合条件的,应予补办救济手续,从批准之月起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

二、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必要时也可委托地区、市民政局代办。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审查有关证件,符合一个,补办一个。

三、此项拨款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掌握使用,不得层层下拨,更不准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财政部门要做出具体部署,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补办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人数和经费开支数字)在十二月底以前报来。

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1982]城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今年三月民[1982]城14号文《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认真、积极地执行。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对条件掌握不严,强调原始证件不够;有的打算大办;有的普遍召开精减退职老职工会,引起思想混乱,群众来信来访激增,影响社会安定。各地必须充分重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我部民(1982)城14号通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而确属漏办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才能给予补办救济手续。

二、必须认真审查原始证件,如有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确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取得原精减单位和现在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精减当时和现在本人身体状况、劳动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予以补办救济手续。

三、严格审批手续。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审批权要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必要时也可委托地区、市民政局代办,但办理情况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民政厅(局)汇报。

四、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一定要采取稳妥的方法和步骤,审查符合条件一个,批准补办一个,不要搞突击审批。对一时审查不清的,待审查清楚后再办救济手续。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五、由于目前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1982)城30号文拨给的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在使用时一定要按政策办事,从严掌握,防止突破。此项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年终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九、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1982]城14号

1982-3-12 民政部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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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成才,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和人民。 三、活动效果和思索 经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学生进一步懂得了“感恩”不仅是一种情感,更是一种人生境界的体现。使得受资助学生更深层次感受到了国家和政府资助带来的温暖和关爱,增强了受资助学生感恩意识和将来回报社会的责任感。 总之,感恩是一种文明、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责任。感恩的主题是永恒的,新时代不仅需要技术人才,社会更需要懂得感恩、懂得合作、懂得生活的素质人才,就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每一个学生都怀有一颗感恩的心,积极地去面对生活,让人文的光彩照亮校园,让真情充溢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让可爱的校园奏响和谐的强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计科系国家资助,助我成长 优秀征文名单 我系经过严格评审,最终评出如下一些优秀征文: 本1201班本1202班本1204班专1202班专升本1201班对口1201班对口1202班对口1203班 2012 周扬李鹏军侯文华韩瑾高小英范光磊张文雅许鑫鑫 孙芳芳蔡欣鹏 高鸿博王彩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年12月4日 篇二:感恩资助,伴我成长

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样”,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刘芳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一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 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侯照料下,安享晚年。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孤独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人群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称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做“惠民和剂局”,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山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午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

2017年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7年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些年中央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在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实行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一等助学金4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2017年关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 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 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 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 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 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 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 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 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 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

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 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 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 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 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 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8.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 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 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 地自行实施。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 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 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

我国的退休制度

我国的退休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

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 21世纪的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有人说在这个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知识化、信息网络化的时代,经济的竞争主要在于人才的竞争,人才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生老病死是整个自然界的生存法则,即使是最为高端的人才也会面临老化的问题,为此我国及其世界的其他国家都有一套退休制度,以保障人才在老年的生活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退休政策规定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发展状 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在当今人口日趋老化的世界,这种强行退休的制度,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有人说这有利于解决当今的大学生或是其他待就业的问题,这种说法肯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比如说,对一个毕业参加劳动力供给大军的待就业者而言,多一个退休的空缺,企业就多了一个职位空缺,多了一份人才需求,当然也就意味着他们就多了一份希望。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种说法也肯定是很有缺陷的。 首先,这是对仍有工作能力的人才的一种浪费。由于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基于建国初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平均寿命拟定的,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发展,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水品还是医疗技术都有很大的提高的,所以人们的平均寿命大有提高,也就是说现在人才虽然生理上到了60岁,但是从他人生的期限来说还处在上升的时期,他的

劳动精力、生产力以及创造力是处在上升的时候,这时候他需要的就不是退休以颐养天年,而是可以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如果实行强行退休政策只是对人才的一种浪费,浪费了经过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能力型人才,即使他的经验可以传授给下一班人,但是所得到的效用价值肯定会小于原班人的价值。 其次,这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一个人在企业的几十年的发展这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职业规划与努力及个人的人生价值体现,还涉及到企业的投入问题。企业引进人才,即是需要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光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企业还得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对员工进行培训、能力提升训练等培养计划,一个人的经验与能力的提升是日积月累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得来。当员工的边际效用很大、企业的投入正 在获取丰厚的回报的时候,该员工却必须得要强行退休,这样人才流失,员工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发展也失去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再次,强行退休政策可能会间接性的造成一部分人才的失业。由于强行退休政策的实行,使一那些退休人才不能达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虽然有退休金以保证其退休以后的生活,这使他们生活无忧,但从退休者自身来讲,他们是可以创造更高的价值的,所以他们不会选择只是领取退休金,而会选择加入寻找工作的失业大军,但是由于他们相对于其他劳动供给者来说,经验更丰富,工作能力更强,所以雇

2015年学生资助政策

2015最新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简介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养老称为致仕、致事或者致政,意思是交还官职,“还禄位于君”。西周时已有致仕养老的制度,“大夫七十致仕,老于乡里”。卿大夫致仕称“国老”,士致仕称“庶老”······ 【关键字】退休条件年龄待遇作用 我国古代也有退休制度,但仅限于官吏,它是我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称谓有“致仕”、“致事”、“致政”。《春秋公羊传》载“退而致仕”,书中注释说“致仕,还禄位于君”,意即交换权利于君王。 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发轫雨何时难以考察,但到周代,随着奴隶制官僚制度的完善,与之配套的各级官吏的退休年龄和善后问题已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退休制度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汉朝时期,发展与唐朝时期,完善于宋、元、明、清时期。 退休制度的内容 一、“退休”一词的来源 “退休”一词始见于唐宋文集,唐代散文家韩愈《复志赋序》中说到“退休于居,作《复志赋》”,《宋史·韩贽传》中有“退休十五年,谢绝人事,读书赋诗以自娱”词句。何谓“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辞官于朝,退闲于家。二、“退休”条件 首先,古代官吏退休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条件。《礼记·曲礼》说:“大夫七十而致事。”《尚书大传》也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老于乡里。”也就是说退休的年龄为七十岁。 为何规定退休年龄为七十?《白虎通义·致仕》作了解释:“臣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阳道极,耳目不聪明,跂踦之属,是以退老去避贤者,所以长廉耻远也。”一句话,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场趋走办事了。后来的汉、唐、宋、元等朝代基本实行七十而致仕的规定,但是到了明清两朝,则规定“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其次,有一些官吏未到退休年龄,却可以提前退休,这是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和任职效能。如唐朝规定“老病不堪厘务者,与致仕”,意即若身染疾病或受伤者,虽未到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请俸;明朝亦有规定,老疾不能任事者,或软弱无效能的官吏,可随时勒令退休。由此可见,提前退休是容许的。 三、“退休”后的待遇 退休制度的另一个要件就是退休后的待遇,这关系到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大问题,历朝历代对此都比较重视。 首先是政治上的待遇,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到了唐朝,对致仕官吏要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与现在发一个“光荣退休”的证书,虽然形式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明朝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其次是经济上的待遇,退休后官吏会被优厚对待。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则干脆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唐代,五品以上致仕者给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问答 1、《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学前教育资助的哪些方面? 答:201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和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要求”。 2、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照什么原则分配? 答: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 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3、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每年何时下达? 答: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正式核定全年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30日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

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条系统。 4.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资助办法 (1)资助容 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资助对象和标准 各市县按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县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3)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重点优抚对象, 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

中国最新退休制度

中国最新退休制度 一、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中国最新退休制度[篇2] (一)规章概述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论中国现行强行退休制度的弊端

论中国现行强行退休制度的弊端 21世纪的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有人说在这个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知识化、信息网络化的时代,经济的竞争主要在于人才的竞争,人才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生老病死是整个自然界的生存法则,即使是最为高端的人才也会面临老化的问题,为此我国及其世界的其他国家都有一套退休制度,以保障人才在老年的生活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退休政策规定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在当今人口日趋老化的世界,这种强行退休的制度,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有人说这有利于解决当今的大学生或是其他待就业的问题,这种说法肯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比如说,对一个毕业参加劳动力供给大军的待就业者而言,多一个退休的空缺,企业就多了一个职位空缺,多了一份人才需求,当然也就意味着他们就多了一份希望。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种说法也肯定是很有缺陷的。 首先,这是对仍有工作能力的人才的一种浪费。由于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基于建国初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平均寿命拟定的,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发展,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水品还是医疗技术都有很大的提高的,所以人们的平均寿命大有提高,也就是说现在人才虽然生理上到了60岁,但是从他人生的期限来说还处在上升的时期,他的劳动精力、生产力以及创造力是处在上升的时候,这时候他需要的就不是退休以颐养天年,而是可以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如果实行强行退休政策只是对人才的一种浪费,浪费了经过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能力型人才,即使他的经验可以传授给下一班人,但是所得到的效用价值肯定会小于原班人的价值。 其次,这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一个人在企业的几十年的发展这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职业规划与努力及个人的人生价值体现,还涉及到企业的投入问题。企业引进人才,即是需要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光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企业还得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对员工进行培训、能力提升训练等培养计划,一个人的经验与能力的提升是日积月累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得来。当员工的边际效用很大、企业的投入正

我国退休制度

我国退休制度 一、我国退休制度沿革及评述 (一)我国退休制度的变迁 1.退休制度的开始、标志以及扩大 1950年3月15日,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关于退休以及养老方面的法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通知》,它的受众为单位体系。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范了普遍职工的工伤待遇、生育待遇、退休养老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受众为100人以上的企业员工,覆盖范围较广。 1953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规定》,使得其受众扩大为企业职工的98%。 2.退休制度的调整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全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 3.退休制度的徘徊 1966——1977年,主管退休事物的劳工部被撤销,公会系统瘫痪,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调剂使用制度被迫停止,退休制度形同虚设。 4.退休制度的恢复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本质上是恢复、调整1958年的退休政策,并且平乱文革的混乱制度。 5.沿袭至今的退休制度 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出台明确了分管退休养老金的部门机构;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标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方式确定,保险制度开始由“传统制度”向“社会统筹变迁”。 20世纪末,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规定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国家到地方均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并且基本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我国段退休制度下的环境

(完整word版)资助政策教案

2018年秋季《开学第一课》 ----国家资助政策温暖贫困家庭 一、课题:“国家资助政策温暖贫困家庭” 二、教学目标:此活动是为了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知识,让全班学生全面了解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三、教学背景: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并建立起长效的资助机制,做到“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四、时间:2018年 五、地点:一五班教室 六、参加人员:一五班全体同学 七、教学过程: 1.导入开学一课主题。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普及资助政策知识,今天的开学第一课主题是“国家资助政策温暖贫困家庭”。 2.学习新知。 解读国家对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的政策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3、寄宿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寄宿生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 4、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 5.生谈感受: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学生,一个深受国家、社会关怀的小学生,我们深知社会、家庭对我们的期望:刻苦学习,学到真本领、好技术,成为人才,服务社会,报效祖国。我们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完成我们的学业,我们将用高尚的师德、满腔的热情诠释教师存在的意义,将来用自己的青春与热情报效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 6.教师总结: “四个教育”,即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成才教育、心理健康教。作为申请国家资助金的同学首先要诚信。在申请时要如实反映家中经济。

资助政策宣传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是什么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 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通道”。 绿色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 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 元。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 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 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 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 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金。 (三)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中国退休保障制度

中国退休保障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6) 【信息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浏览量: 4839|发布时间:2016-08-01】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些年中央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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