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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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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N o: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单位:

车间:

鹿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别年龄

文化

程度照

参加工作

时间年月日

调入

本单位

年月日

工种职业危害因素

从事本工种工作时间

一、厂(矿)级职业卫生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职业危害及防控措施;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有关职业危害事故案例等。

教育时间

教育成绩

教育人受教育人(签名)

受委托教育机构(盖章)

二、车间级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教育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存在的工业毒物及危害;职业中毒应急措施与现场处置;有关职业危害案例等。

教育时间

教育成绩

教育人(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受教育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卡

序号培训时

培训内容

考核情

本人签

职工身体检查(状况)

日期检查部

诊断结果

诊断单

负责人

(章)

最新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 训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889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

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分公司安全教育由分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分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职业健康培训教材

目录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2)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3) 三.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4) 四.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 (5) 五.职业禁忌症 (7)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 七.怎样识别压力、如何调节压力 (17) 附:职业健康试题及答案 (18)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那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其中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个体危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五)、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病概论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指人们在从事行业和工作活动中,保持符合保护健康、防止疾病所必须的情况、状况以及达到这种状态所实施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几类? 职业危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受不良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影响,给劳动者带来危险和伤害,其中包括事故和疾病等多种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3、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什么叫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15种

5、职业病的特点: ⑴病因明确: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 这些人为因素被控制消除, 即可防止疾病发生; ⑵病因可测: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可以检测, 过量接触才得病; ⑶群体性:接触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常集体发病; ⑷多无特效药:早发现,易恢复,晚发现,疗效差。 6、如何发现职业病 最有效是做职业性体检 就业前体检 : 发现职业禁忌症 在岗体检: 早发现可疑职业病、禁忌症 离岗体检: 证明在职期间有无得职业病或损害 7、毒物进入人体的三个途径 呼吸道(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 皮肤(有些毒物只要与皮肤接触,就能被吸收) 消化道(职业中毒的机会极少)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物理性危害因素:噪音、振动、高温、光线过强、电离辐射等。 化学性危害因素:强酸强碱、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教育培训考试卷 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 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A)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B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3、(A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卫生部门 D、工会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B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D、组织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C )待遇。 A、社会工伤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劳动工伤保险 D、工伤劳动保险 6、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7、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A )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一、全体人员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无聊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二、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本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本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 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目的 1.1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全员、复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九种安全教育的程序、内容和管理要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3.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教育培训大纲和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3.2 安委办负责提出年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需求;负责实施新员工、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复工等安全教育,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3.3 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员安全教育。 3.4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5各单位要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布置,检查落实,讲求效果,严格考核。 3.5各单位对各种安全教育均要有记录,除新员工的教育及考试记录、档案永久保存,其他保存三年。 4.新入职员工的三级教育 4.1对入职的新工人,新调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的退伍军人、转业干部,以及招收的临时工、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工作。 4.2新进公司人员首先由人力资源部向安委办下达《安全教育通知单》。由安委办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随受教育者依次到所分配的车间、部室、及班组进行二、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卡》教育内容和签名必须由受较育者本人填写和签字,再经施教者和领导依次签字后,返公司安委办存档。 4.3安委办审定三级教育卡合格后,由劳保用品管理部门按标准核发劳动保护用品,车间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4.4人力资源部应当确定新员工的学徒期,车间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 4.5新入职人员的教育内容 4.5.1公司级教育内容 (1)企业组织结构,及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职责; (2)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的意义;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欢迎阅读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

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 ( ( 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 ( (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doc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 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职业健康安全越来越重要。下文是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欢迎阅读!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简述题 认真观察下述事例,有无不合格项。请指出不符合GB/T24001-2004 或GB/T28001-2001标准中的哪一个具体条款号。 1)审核员在车间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问车间主任是否对工人健康有影响,车间主任说:时间长了可能会致病,但我们给员工都发了口罩,这些年来也没有出现过职业病。审核员发现车间里的工人都没有戴口罩,就问工人是否知道会致病和为什么不戴口罩。工人回答说:我们不知道会致病,在车间工作了三年,也没得病,没必要戴口罩。 4.4.2 2)某组织按标准要求建立了用来确定并获取适合本组织的法律和其它要求的程序。审核员按适当的查阅途径却没有查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记录。 4.4.5文件

3)生产车间看到某一岗位的员工仅有0版的运行控制程序,而审核员在文件管理员处看到了1版的该程序。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组织经过一段时间的环境管理体系良好运作之后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在节能耗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员工对组织的环境状况的改进情况并不了解。 4.4.3信息交流 5)审核员在化学品库看到消防、防爆设施齐全,墙上管理制度也健全,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报警电话拔打了三遍却无人接。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判定题 1) 管理体系建立不需要文件化。( W ) 2) 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收集不需要下发到相关部门。( W ) 3) 制订管理方案为控制、降低风险,保证目标实现,不需要规定完成时间、责任部门。( W ) 4) 4.5.1监测不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 W ) 5) 协商沟通不包括内部职工向本矿提出的关于OHSAS实施过程的意见和建议。( W )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该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安全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记录(2016) 培训日期2016-05-21 培训时间21:00-23:00 培训课 时 2 培训地点四楼会议室培训方式内配 培训人 数 30组织部门安委会授课人彭志权评估人熊寿庆 培训课目/教材1、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讲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培训内容 摘要——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讲座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

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2.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3.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新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教育

新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教育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概念: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职员工的厂级、车间(基层)级、班组级教育。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项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 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 过。 4、“三违”原则: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三同时”制度: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 6、“三基”原则:熟悉基础工作、服从基层管理、熟练基本功操 作。 7、雨季“八防”原则:防中暑、防雷击触电、防物体打击、防淹溺、防车祸、防洪汛、防坍塌、防中毒。

新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教育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037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新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教 育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新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教育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概念: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职员工的厂级、车间(基层)级、班组级教育。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3)批评

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项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宣传手册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篇 1.职业危害是什么?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职业禁忌是什么?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什么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谁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哪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7.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8.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什么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简述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 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该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 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 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N o: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单位: 车间: 鹿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培训会议记录

职业健康培训记录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 培训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培训内容: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主讲人:xxxx 所需时间:1课时 安全教育记录作业场所常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 一、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有害因素通常是指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苯、汞、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煤尘、有机粉尘等。②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等;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等。③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轮班制度不合理等。②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④机体过度疲劳,如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疲劳等。⑤长时间处

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工序安排在一起等。 ②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备。 ③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二、生产性粉尘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什么? 1.生产性粉对人体的危害生产性粉尘进入人体后,根据其性质、沉积的部位和数量的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病变。 (1)尘肺长期吸入一定量的某些粉尘可引起尘肺,这是生产性粉尘引起的最严重的危害。 (2)粉尘沉着症吸人某些金属粉尘,如铁、钡、锡等,达到一定量时,对人体会造成危害。 (3)有机粉尘可引起变态性病变某些有机粉尘,如发霉的稻草、羽毛等可引起间质肺炎或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以及过敏性鼻炎、皮炎、湿疹或支气管哮喘。 (4)呼吸系统肿瘤有些粉尘已被确定为致癌物,如放射性粉尘、石棉、镍、铬、砷等。

最新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教育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动岗位

医院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记录

康桥医院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会议室 人员:全体员工 主讲: 内容:医院职业安全防护 一、定义医院职业安全防护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操作、医技诊查等医疗活动中暴露于感染性疾病、各种化伤因子及医疗垃圾等的危害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传染病职业暴露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二、分级管理医院职业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分级防护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岗位职业风险分级着装。 (一)基本防护:防护对象;在医疗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防护装备: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和手卫生规范。 (二)加强防护:防护对象: 1.进入感染性疾病科诊室、留观室、病区的医务人员。 2.可能接触病人体液或污染物品的医、护、技、工勤等人员。 3.转运传染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防护装备: 1.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 2.防护镜:有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喷溅的操作时;

3.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 4.手套:操作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或破损皮肤黏膜的操作时; 5.面罩:有可能被病人的体液喷溅时; 6.鞋套:进入传染病区时。 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和手卫生规范。 (三).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对传染病尸体进行解剖的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增加使用负压面罩或其他有效的防护用品。 防护要求: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与反复训练,执行标准预防和手卫生规范。 三、医院常见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 (一)化疗药物 1.化疗药物污染的应急处理。 1.1立即用流动水冲洗被污染部位。如: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黏膜或眼睛,立即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出到桌面,应用棉纸或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桌面。 1.2立即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性质,遵医嘱用药。 2.防护措施 2.1应用化学药物的护理人员要进行相关岗前培训,定期进行防护知识教育,增强防护意识和防护知识。 2.2化学药物由静配中心统一配置,配置室要求配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及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实用版

YF-ED-J713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及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及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根据本项目计划的人员配备情况,现将项 目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界定如下: (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负责指导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审批和发布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办法,批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方案和实施 措施,核定重大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经费;为 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协 助或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有具体组织管理责任,商、供货商对所管合同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2)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和考核指针;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N o: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 单位: 车间: 鹿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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