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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赣州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赣州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

第三章治理

第四章监测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管开发必管水保、管建设必管水保,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恢复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危害,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

(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将水土保持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危害,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全市水土保持宣传周。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

第八条【相关规划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农业开发、果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中小河流治理、国土整治、城镇建设、旅游景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

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有关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划定禁止开发区】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可以在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赣江及其二级以上支流和东江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划定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并予以公告。

在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内不得采石取土或者新开垦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

第十条【山地开发预防】在依法可开垦的区域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的,应当先规划后开发,合理确定位置和规模,采取梯壁植草、修建坎下沟、拦水埂和完善坡面水系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果林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矿区预防】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督促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工程建设预防】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安排线路,减少土石方开挖和植被破坏,不得随意在下边坡倾倒废弃的土(石、渣),防止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省道、农村公路、货运码头等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三条【水保方案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下列涉及扰动地表,土石方挖填、运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矿产资源开采及冶炼,煤炭、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农林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开发区、城镇新区等建设项目;

(五)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河道采砂除外;

(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省人民政府对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应当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水保方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应当与

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另行编制。

第十五条【区域水保方案审批】各类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并依法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驻企业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实行承诺制管理。

第十六条【山地报告制度】在山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承诺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面积五十亩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开发果业的还应当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在山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达到立项标准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并将其纳入工程主体设计和预算;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八条【停工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裸露面、废弃的土(石、渣)等采取覆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或危害。

第三章治理

第十九条【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崩岗治理以及水土保持示范园、生态清洁小流域等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重点工程治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已经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施工期间应当采取覆盖、拦挡、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主体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完成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分级留存和上缴机制,统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管护】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标志,明确管护主体,建立和完善管护责任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的用途;确需占用、拆除的,应当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监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网络平台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网络平台,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性监测。

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批准水土保持

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监测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有水土保持工程并且按照国家规定主体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把水土保持工程纳入委托监理范围,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要求】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技术评审、规划编制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服务成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制度,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废弃物处置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跟踪检查的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信用记录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罚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下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开区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采石取土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禁止开发区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开垦或者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开发方式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可开垦的区域采取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等不合理开发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履行义务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开发区入驻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二)在山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果林,未履行承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三)开办、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工程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三十五条【停工罚则】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整改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或者未将其纳入工程主体设计和预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未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侵占、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用途的,确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未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中介机构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服务成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设置处理原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行政审批】本条例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权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赣州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可持续发展

摘要:赣州是我国重要稀土金属生产基地,享有“稀土王国”美誉。赣州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给当地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如资源浪费、坏境污染、稀土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在调查分析赣州稀土资源概况、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上着手,尝试提出合理开发利用赣州稀土资源,使赣州稀土资源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对策。 关键词:赣州稀土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 Abstract:Ganzhou is China's important production base of rare earth metals,enjoy the"Rare Earth Kingdom"reputation.Ganzhou rare earth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in brings to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lot of problems,such as resource waste,environment pollution, rare earth industrial structure unreasonable and so on a series of problems.On ganzhou rare earth resources survey,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on the reasonabl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of ganzhou are put forward,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ganzhou rare earth resources. Key words:g anzhou rare earth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江西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点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应当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合理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县(市、区)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 (二)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和奖励内容。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认,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 (三)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一般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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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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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B]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的语言; ②投标文件的构成;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网站定位 第五条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

赣州龙南稀土与高岭土共伴生矿产资源特征及其综合开发利用研究

赣州龙南稀土与高岭土共伴生矿产资源特征及其综合开发 利用研究 摘要:江西赣州稀土是世界罕见的重稀土矿产资源,矿区花岗岩全风化层的高岭土矿化带,是重稀土(tr 2o3)的主要赋存层位。本矿床为面型风化稀土与高岭土共伴生矿床,属非传统矿产。采用露采池浸工艺和一步法稀土尾砂处理回收工艺将稀土、高岭土矿、石英砂一同采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关键词:重稀土;高岭土;非传统矿产;一步法;露采池浸;矿山环境治理 赣州龙南稀土工业公司临塘稀土矿是赣州稀土工业公司最大的 矿山之一,于1986年正式投产,1986~1995年开采方式为露采池浸。1995年以后,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生产至今。推广原地浸矿技术后虽然保护了植被,但长期的开采,产生了水污染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与稀土共生的有用矿物高岭土也大量流失,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中国高岭土公司和赣州稀土公司对临塘稀土尾砂采集试验矿样并进行深入 细致的系统性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龙南稀土尾砂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 1. 矿区地质概况 本区处于三南东西构造带北侧中段,于山北北东构造带西侧南段以及粤北山字型东翼反射弧西段的内侧。区内地层有寒武系、泥盆系、石炭系、二迭系、三迭系、侏罗系、白垩系和第四系;本区岩

浆岩广泛分布,主要为印支期及燕山期花岗岩。 区内以断裂构造为主,北北东向扭压断裂和东西向挤压断裂发育,往往平行斜列组成断裂带。东西向挤压断裂大多断续分布,横贯全区。 龙南县临塘稀土矿位于足洞稀土矿的西侧,区内出露大面积的与稀土矿化、高岭土化有关的燕山早期第二阶段中粒白(黑)云母花岗岩和呈岩滴状侵入的燕山早期第三阶段细粒花岗岩,为足洞重稀土矿的成矿母岩。 2. 矿床地质 a.矿体形态及矿体厚度 本区花岗岩全风化层全部是高岭土矿化带,而且大体连续成片,具有面型风化壳特征。矿体呈似层状沿花岗岩风化层分布,其形态和产状与地形变化基本一致。 高岭土矿体与稀土矿体产于同一花岗岩体内,根据现场踏勘及采样分析结果来看,在花岗岩半风化层中高岭土矿体矿石品位与全风化层中矿石品位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将高岭土矿体厚度从风化层延至半风化层。本区高岭土矿体厚度一般为20~30m,最大厚度可达50m以上。稀土矿体垂向上厚度多为4~6m,最小厚度为1.8m,最厚达11.00m。矿体平均厚度为4.46m。 b.矿石矿物成分及矿石类型 本矿床由花岗岩风化而成。高岭土原岩主要为中细粒黑云母花岗岩或细粒二云母花岗岩。其矿物组成主要是高岭矿物和原岩风化残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39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至6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尽快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2、要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清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3、要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各项资产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市政府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所有的报表、资料要求一把手签字确认,由一把手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完整招投标流程过程及招标投标法中的重点关键点时间规定

招投标流程及招标投标法中的重点时间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提交时间、提交地点、能否邮寄、能否电传。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的语言;

江西赣州稀土状况

“稀土行业有海洛因的利润,却没有海洛因的风险,各种力量都可以在这里发生作用,不做白不做。”价格低的时候2万元~3万元/吨,价格最高的时候40万元/吨。低成本,高利润。稀土比毒品更容易让人上瘾。这一条利益链上,捆绑着从老百姓到官员、从地方到中央的广泛的社会和市场关系。 江西赣州,我国南方稀土生产重地,围绕巨额利益形成的矛盾很有代表性。 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在一座山头发现稀土矿,从此以后,哪怕是风声再紧,他们也会偷偷开采。江西“老表”们互相监督,他需要拿赚来的钱去堵他们的嘴。 能搞稀土的一般是两种人:一种是牢房里出来的人,另一种是能把牢房里的人捞出来的人。不怕死的和领导干部都牵扯其中,哪怕是配备再多的武警官兵,对于地方矿管局、稀土局的公务员来说,天天都做着可能“掉帽子”的事。 稀土开采之后造成的环境问题引来了环境治理的企业,而企业和当地政府、居民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居民怀疑企业为稀土回收而来,企业打着治理的牌子却没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多少好处。而地质部门和中介部门又可能因为数据作假被牵扯其中。 同时,央企和地方之间围绕稀土资源的暗战再次升级。矿产资源是国家的;但矿藏于地下,上面表土层的山林是农民的。有些问题,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解决。而赣州自己有企业,为什么要拱手让给央企?而即便是地方企业自身,也面临自主开采和个体老板开采的赎买矛盾。 去年以来,中央对稀土的监管和整合力量明显加大,但效果却不容乐观。老百姓与官员,央企与地方政府,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利益纠缠,难解难分。稀土的“毒”,不是能简单消解的。 凌晨3点多,潘娟猛然从睡梦中惊醒,吓得一身冷汗,她又梦见丈夫被抓了。已经很长时间了,她常常做同一个梦。“被吓醒了,就再也睡不着。” 两年前,潘娟的丈夫在江西赣州某县发现一处稀土矿,并成功地以种植果树的名义花了40来万从“老表”手中把那座山头买下。除了在边上种一点树,他们主要是偷采稀土矿。 自去年下半年始,中央对稀土行业实施高压的管控政策,整顿稀土行业秩序,重点打击非法开采、生产、黑市交易、出口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风声很紧,几乎所有的正规企业都已经停产,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潘娟的丈夫他们依然在顶风作案。 每到放长假的时候,他们便在晚上雇工偷采。整个春节至正月十五之前的每个晚上,趁着没人巡管,他们一直在“加班加点”。 “一般从晚7点开始,做到凌晨7点收工。很多地方都这么干。”潘娟说,“下午拉去吉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300名“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授予丁四女等10

位同志为市“十佳教师”称号,王莉莉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班主任”称号,邓卫民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校长”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市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精神,创新思路、努力工作,为加速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2、赣州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附件1: 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一、十佳教师(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四女信丰县古陂中学 邓严秀上犹县兰田中心小学蒙岗教学点 叶永新定南县实验中学 刘婷赣州市第一中学 许水平石城县第二中学 刘光炎南康市隆木乡邹家地教学点 钟蓉英全南国泰希望小学 梁振腾兴国县方太初中

《赣市房字〔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

赣市房字…2017?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投标主体与条件的问题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工商注

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已在我市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投标前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 二、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物业管理招标的问题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前,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土地使用证明 4.用地规划红线图; 5.规划总平面图等。 (二)项目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独立、封闭区域的,并分别按规定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且不存在任何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

(三)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出具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附件2)。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 (一)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可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3)编制。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四、关于开标的问题 (一)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二)开标地点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开标唱标室和评标室,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五、关于评标的问题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答辩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编制,可参考《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参考文本)》(附件4)制定。 (二)招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要求,或招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物业服务目标的,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总结范文.doc

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总结范文 2017年,在区委区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和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正确领导下,综合招投标中心全体同志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办事,紧紧围绕全年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廉洁、高效、创新”的宗旨,经过部门的共同努力,出色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年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一)交易业绩不断增长 1、2017年工程类招投标项目累计完成240项,造价33.82亿元,建筑面积225.669万m2,各项数据同比增长5.26%、16.58%和5.18%。 2、截止2017年月31日,我区政府采购全年累计完成项目188项,采购预算金额2311163.00元,实际成交金额203,069,605.44元,节约资金28,051,557.56元,节约率为.14%。其中:完成市级政府采购项目54项,预算金额65,740,570元,成交金额56,806,474元,节支金额8,934,096元,节支率13.59%。 (二)加强落实拦标价审查制度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通知》(东政办〔〕65号)文件,区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承办拦标价审查工作。本项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力度,合理制定工程造价,起到有力的铺垫工作。拦标价审查情况如下图: 名称

项目个数 预算价 (万元) 审计价 (万元) 二次审核价 (万元)累计审减额(万元)审减率 500万以上项目 26 106643.7003 101628.1669 97797.4971 8846.2032 8.29% 500万以下项目 25 7332.2 6693.15 6665.8715 666.3285 9.09% 合计 51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完整版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文件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市政府市长王昭悠,常务副市长张佩昌,副市长尹礼山、林泽华,市长助理王太钧,副秘书长杨木生、钟福林、刘建明、苏青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擅长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派驻勘察或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施工企业(含分包单位,下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市府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并对保留实施的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压缩。调整后,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122项,精简58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1项,委托3项,转变管理方式5项,转报实施1项,暂停实施2项,合并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许可项目34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权力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

作。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此次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实施审批。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继续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打好六大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2项) 2.市本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1项) 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4.市本级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6.市本级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7.市本级转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8.市本级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9.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2016年6月25日附件1

赣州稀土产业

江西省赣州市稀土产业调查研究 1 赣州概况 赣州市位于江西省南部、赣江上游,是江西的“南大门”。辖1区2市15县,面积39363平方千米,人口830.1万。地势周高中低,南高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赣州素有有江南宋城、客家摇篮、共和国摇篮、红色故都、世界钨都、世界橙乡、稀土王国、千里赣江第一城、生态王国等美誉。被誉为适宜居住的城市。地产、稀土、脐橙三大产业成为赣州崛起新的增长点。其中,稀土产业迎来了提升和发展的机会,赣州稀土资源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 2赣州稀土产业发展的现状 稀土是世界公认的发展高新技术、国防尖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是二十一世纪新材料的宝库。当前,我国稀土资源产业发展进入到关键时期,处在一种转折点上。2010年,温家宝总理对于稀土资源问题批示了14次,2011年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稀土资源产业作为资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的基础地位,提供着国家工业化、信息化所需的稀土原材料基础和促进国民经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赣州素有“稀土王国”之美誉,是中重稀土生产基地,全国三大稀土生产基地之一。2010年,赣州稀土冶炼分离企业20余家,分离能力约6万吨。近年来,江西省高度重视稀土资源产业,将稀土资源产业列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赣州稀土资源产业已经成为江西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赣州在地质构造上处于南岭构造带和武夷山构造带的交汇处,成矿条件独特而优越,特别是离子型稀土资源得天独厚,具有配分类型齐全、高价值元素含量高、开采提取工艺简单、放射性低等特点。全市已探明离子型稀土资源储量77.3 万吨,目前保有储量33.6万吨,占全国同类稀土资源保有储量的40%以上,在国内外同类型矿种中位居第一。离子型稀土在赣州市18个县(市)均有分布,主要集中龙南、寻乌、定南、安远、全南、信丰、赣县、宁都等8个县,远景储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 XXXX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建设的XXXXX污水管网建设-城北排水渠清污分流(东门路段)工程工程施工投标,经我公司认真研究并慎重考虑,现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不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本企业资质投标,中标后不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民工工资。 2、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全部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投标。 3、保证所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其岗位证书真实有效,其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且未在其它单位或项目任职(兼职)。 4、保证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等每月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22天(总监不少于10天),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电子考勤。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保证中途不变更中标的建造师(总监)、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 6、保证中标后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在合同约定造价、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同意贵单位将已完工程按中标价的80%进行项目结算清算,解除合同,且在10 天内无条件退场。 7、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等问题。

8、保证在中标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到场签约。 9、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和施工现场声明(声明内容: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即将竣工验收,为保证不拖欠该工程的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及其它费用,请债权人自声明之日30日内向我公司申报债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并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地址)。 10、保证将本承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和施工现场进行公告。 我公司保证全面履行以上承诺,如未履行承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如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愿意接受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赣州市城乡建设网公告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无条件接受记入“黑名单”,并接受按合同约定的经济处罚和依法依规的其它处罚。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2017年03月16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XX市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 甲方: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在引进下,乙方在(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年内完成。

第三条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以上,建筑系数达到以上,预期效益万元。 第四条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项目用地 第五条甲方提供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年月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年 月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年月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赣州市监察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赣市规建字…2008?6号 关于修订印发《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上级陆续出台的有关新文件精神,经市城市规划建设 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认真研究, 决定对?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暂行规定?(赣市规建字[2006]122号)重新修订印发,并自2008年1月15日起执行。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最低招标价法暂行规定通知 抄报:市政府市长蔡晓明,常务副市长骆炳峰,市政府副市长邓又林、秘书长幸跃凌、副秘书长廖志斌、谢宝河。抄送:市检察院,市招标投标中心,各县(市、区)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300份

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75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以及?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赣建招[2007]24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等七厅(局、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检发[2007]12号)、?赣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赣市办字[2007]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除外,下同)施工招标的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按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相应规定执行。 已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2020年招投标中心工作计划

2020年招投标中心工作计划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招投标中心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0年,我市招投标工作要以市十届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迈进基本现代化,建设美好新”的战略定位,以及“三个确保实现、三个快速增长、三个严格控制”的目标,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职能,不断创新招投标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电子、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技术,有效遏制招投标违法违纪现象,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依法招投标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不断加强招投标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和理解招投标工作,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程度,提升各类项目招投标率,提升群众参与和监督程度。2020年在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简报等常规宣传媒介的同时,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我市《雉水在线》干部学习平台,把招投标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学法、述法的重要内容。二是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增加招投标信息发送的频率和发送面,进一步提高短信内容的针对性。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在年底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把各镇各部门招投标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得提拔重用。四是建议市政府全局性会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专题性会议,以及财经、审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会议,将招投标工作要求列为重要内容,做到逢会必讲,进一步增强市镇两级领导干部依法招投标的意识,

做到各类项目应招尽招。 (二)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提高招投标规范程度。 加强招投标领域的政策研究,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不断研究,并及时把这些探索和研究固化为工作制度。2020年,重点抓好《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制定《市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责任人制度》、《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联签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bt、bot方式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 (三)加快网络技术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能。 推进网上招投标。根据上级要求,建立面向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网上交易平台,将招标公告、文件备案、资料发售、费用收取、评标管理、中标公示、查询统计、实时监督等环节全过程通过网上进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和数据资源共享,固化管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根据市建设局的进度安排,配备硬件设备,建立独立机房,建立投标人数据库、评委数据库、代理机构数据库,完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培训系统使用人员,推进网上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进远程评标。根据省建设厅实现远程评标“两个全覆盖”的要求,凡符合远程评标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面推广使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不断加强硬件基础建设和网络设施建设,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设备。确保远程评标室能够正常使用。设立远程评标管理岗位,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统计等工作。加强远程评标过程行政监督,所有远程评标项目必须使用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进行登记和预约,严格按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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