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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号窗口】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的区别

【零号窗口】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的区别

商业名称、商号、商标的关系

一、商业名称和商号的关系

商业名称,又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号与商业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

二、商业名称和商标的关系

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很多时候商业名称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大众对于商标的认识经常不可避免地和企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可见它们之间关系密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和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构成要素不同。商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性质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作用不同。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3、表现形式不同。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专用权范围不同。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功能不同。商标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事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但商事名称只有一个。

6、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其它在先权利,不经注册就可使用。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7、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8、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具备商业名称;

9、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三、商号和商标的关系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empirenews.page--]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国家工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5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三、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严格执法无论是商标侵权案,还是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商标与商号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来就冲突不断,以前我们一般看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总有一方基于不正当的竞争目的,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是无可奈何,大家还能平安相处,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冲突爆发,双方都诉之法律解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另一面,也将我们更深层次地思考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问题。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 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商号权高度相似性。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企业字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刻意去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当商标和商号初此呈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了,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有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现在在网上公布,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正常的情况同一个小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的商标的,基本能保持商标的全国唯一性。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以注册,商标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唯一性。所以全国在某个行业类别上只有一个“好太太”商标,但是在全国范围同一个行业每个县都可能出现一个“好太太”的商号。商标和商号的两种登记制度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法律上的根源。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个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摘要]当前我国缺少解决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直接法律规制。因而面对善意使用的在后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是否需要保护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做法,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文章以“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情形,从而探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先注册商标;后商号;利益平衡;自由鸟;在先权利 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多。法律上对于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权利冲突制定并出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理论界探讨的也多是先使用商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关系。那么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应该如何解决两者权利冲突? 一、典型案例——“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1年,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广东某地将“自由鸟”文字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可在第25类服装等类别商品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1996年,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连云港地区可依法使用“自由鸟”商号。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主要将该商号用于自己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广东自由鸟公司经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于2008年进入连云港市场。此时,由于两家公司的商标商号名称相同而产生了纠纷,广东自由鸟公司提起了商标权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自由鸟公司注册商标时间早于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商号登记时间,故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自由鸟”商号。并且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自由鸟”商号与上述三个商标的中文文字“自由鸟”完全相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使用“自由鸟”商号的行为不会在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的“自由鸟”商标用于广东自由鸟公司生产的“自由鸟”品牌服装。而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仅在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使用其商号“自由鸟”,其使用其商号“自由鸟”的方式,使得具有基本分辨能力和一般社会注意力的公众进入“自由鸟”店铺后,会注意到该店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商品没有联系,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其次,从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考虑,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登记使用“自由鸟”字号时并不具有攀附“自由鸟”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在长达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一直是出于正常的营业需要合法善意地使用“自由鸟”字号,且在当地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因此,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认定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及其前身已经使用十多年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其已经累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对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明显不公平。 上文案例属于典型的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审法院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38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 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 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最新)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范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

商标 商号的案例

A公司生产多种商品,但仅在第七类的0701群组上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该企业在第七类的其他群组中也有自己的商品。当他人对这些群组的商品侵权时,A公司很难得到职能部门的保护。 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中申请注册药品商标,后来B公司生产饮料时也使用该药品商标,并在包装盒上印有商标标志,结果被职能部门以“冒充注册商标”为由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仅限于目前涉及的行业。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品牌资源不被分享或破坏,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相关或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顺应“一类商品多件商标”、“多类商品统一商标”的发展趋势,走好实施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扩大保护范围。如A公司在第七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从0701至0753每个群组中挑选一件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企业的发展从长期看具有不可预见性,有的企业开始时只做某一行业,发展壮大后会走多元化发展之路。进行商标全类别申请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被侵权。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159-55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

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编号:FS-DY-20369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

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

论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

论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 来源:作者: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 商标和商号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例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3年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 商标(3)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商标与商号的种种纠纷,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在比较法学方法论的指引之下,通过分析两种权利冲突 的现状、探析两权冲突的原因,试图提出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优方案,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公平、合理 的解决。 二、权利冲突大背景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 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具体来说,权利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包括以下方面: 1、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自因性从逻辑上讲是指权利以自身为原因,无须他物为其存在的原因,没有外 在的原因,自己实现自己。 2、权利的涉他性:权利虽然是自因的,即以自己为根据,无须其他的原因而可以自己实现自己。从如何 实现自己的根据上讲它是自足的,这是法律自身的一条公设,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正常的运作。但权利在实 现自己的过程中,又不是自足的,仅仅依靠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必须有他者的协助,也就是说权利是有涉 他性的。 3、权利的排他性: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这样一种性质。它包 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这是权利的排他性的 主要含义。另一方面,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或者因行使权利超越范围而违反 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即排除妨害。 4、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当立法者通过对权利本身的认识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对 权利的把握总是不完全的,也就不可能精确地确定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边界,所以权利的边界就会产生模 糊性。 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中几乎无处不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更为突出。这是因于:其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 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认知与感受。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更不易被人们所感知。 在权利冲突的表现形态上,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也不象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表现出来的实际占有和 有形的损坏,而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其二,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性、地域的交叉极易产生 权利冲突。其三,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都是采取分散的、单行的立法,各部门 法都是先后独立进行的,尽管各部门法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也会或多或少地考虑与相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之间的关系,但这种考虑的广度与深度都是非常有限的,部门与部门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各护其权的现 象仍十分普遍,由此引发了不少分别受不同单行法律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四,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 法起步较晚,尽管立法的品种上已为数不少,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方式上与国际上的做法尚有差距。司法实践中,有时遇到依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内容或保护标准优于或高于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从而出现对 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超过本国人的“超国民待遇”的情形。当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因同一权利内容发生冲突时,就会造成依国际公约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与依国内法保护的本国人的权利之间的不平等

商号和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商号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标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被授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使用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使用“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它经营标识。“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认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拥有上述权利。 二、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__________________类:商品上第___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并开展相关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 三、乙方开展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归乙方所有,本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商务放入同归乙方所有。 四、本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此商标,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五、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 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不定期抽查。 七、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

商号与商号权

下面来看看什么是商号?什么是商号权?以及商号的属性及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 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

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商号权 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当他人非法侵权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商号权具有以下特征: 1.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面属性,商号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 2.商号权的依附性,即商号权直接依附于企业,与企业共存亡。 3.商号权的效力一般仅及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如“武汉泰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效力仅及于武汉市范围,在其他地域范围不受保护。

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的区别

商业名称、商号、商标的关系 一、商业名称和商号的关系商业名称,又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号与商业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 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 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 字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该对字号有专门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 商事主体为了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 二、商业名称和商标的关系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很多时候商业名称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大众对于商标的认识经常不可避免地和企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可见它们之间关系密切。 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其商业名称中核心要素即字号是“海尔”,商标也是“海尔”,还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IBM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等等,都是商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和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构成要素不同。

商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性质组成。 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作用不同。 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3、表现形式不同。 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专用权范围不同。 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功能不同。 商标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事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 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但商事名称只有一个。 6、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其它在先权利,不经注册就可使用。 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7、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8、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具备商业名称; 9、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三、商号和商标的关系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商标商号一体化策略

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从事商事交易等行为中所使用的专有名称,即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下面来详细解析商标商号一体化策略。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的内涵,即企业名称是由商号或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提出“商号权”的概念,但是商号从性质上讲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将商号标于商品上,也起着区别商品、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商号申请注册商标,或将企业的注册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商号,就可以使用同一标志名称获得商号与商标权的双重法律保护,实现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商标与商号一体化对于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著名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原来的名称为比阿埃斯公司,公司在服装鞋类产品上使用“耐克”商标成名后,随即将“耐克”作为公司的商号。 国外的“日立”“丰田”“波音”“可口可乐”等都是商标与商号统一的例子。 我字号”如“张小泉”“盛锡福”“全聚德”,其所有人均较早地认识到了商国过去的一些“老标与商号一体化策略的重要价值,相继将这些老字号注册了商标。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厂家也重视运用这一策略。还有一些新兴的企业,如青岛海尔集团公司和广东省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等都注意把商标与商号统一起来,形成一般强劲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可见,商标与商号一体化已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一种重要策略。 日常商标注册,总觉得流程很复杂,拒绝忙碌奔波,低效耗时,想省心省力那就交给汇桔网的商标注册服务商,商标服务进度实时同步官方系统,可在线查询,商标标准注册,约13个月即可领取商标证书。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号与商标是商法上两个很重要同时也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通常被同时标示于同一商品上。两者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具有某些重要的区别。 一商号与商标概述 (一)商号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当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该名称通常被用以在文件上署名。商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商法意义上的商号通常是指广义的商号.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即可取得商号权即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一种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二)商标 关于商标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似乎可以这样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区别开来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诸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经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即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一)商号与商标的相同点 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 商号和商标都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 2、都具有显著性 这是由商号与商标都应具有区别的功能决定的。因此,在选择上都应具有科学性、显著性的特点。中国大陆目前对商标与商号的使用采取“自由选择,适当限制”的办法,现行法规中对使用商标与商号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诸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商号的名称必须是中国文字,其他记号、图案、数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均不得做为商号使用。 3、都是产权的标志 商号和商标都是产权的一种标志,而尤其商号更是代表着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商号和商标都凝聚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心血,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商标与商号视为财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或冒用,以切实保护商标与商号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 4、都具有排他性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 4、都具有可依法转让性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标准模板)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编号: 鉴于: 1.许可方是以文和中文书写的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2.被许可方准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业务)并希望在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附件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被许可方公司名义进行的被许可方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许可方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和费用 2.1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1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元(大写:元整)。 上述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至许可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可方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做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做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被许可方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被许可方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被许可方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被许可方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被许可方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被许可方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被许可方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被许可方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被许可方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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