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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佚名

关键字: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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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及环境景观设计。

1.0.2本措施遵守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政策。

1.0.3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环境景观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全国技术措施。

2基地/h平面

2.1一般规定

2.1.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1.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1.3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2.1.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2.1.5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2.1.6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2.1.7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人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lom 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于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2.1.8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2.1.9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等)措施。

2.1.10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2.2.1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见图2.2.4)。

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 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o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 10一0.20m,表面铺装平整(见图2.2.5).

2.3建筑高度计算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人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注: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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