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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手册

3.3 机坪运行管理

3.3.1 停机位的分配

机场停机位分配由运行中心负责,分配流程如图3-1所示:

有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图3-1

注: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应急救援计划中所列的情况时,按照应急要求安排飞机停机位。

3.3.2 运行管理规定

明确需安排机 位的飞机机型 要客保障要求 其它机位要求 机务有无拖把 航空公司要求 地保设备、过站时间等其它 特殊情况

根据《廊桥可靠飞机机型表》有无可

靠的廊桥 主要设备(廊桥、

机位道面、电梯等)是否正常

与其它航班是否有冲突 确定所安排的停机位,填写在航 班动态表上 是否可采用全人工方式停靠廊桥

停放

远机

3.3.2.1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通道口共有5个。其中属机场当局管理的有3个:1个工作通道、1个应急救援通道和1个VIP通道;属飞行学院绵阳分院管理的有2个:2个工作通道。各道口均设有手持金属探测仪、车辆底盘检查仪、防冲

撞设施、照明设施和执勤岗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通道。

3.3.2.2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控制区证件。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控制区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并自觉接受机场安全人员的检查。禁止无证人员、车辆及违禁物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违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3.2.3 非航空器活动区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必须持有效的临时通行证,并有专人陪同和引导。

3.3.2.4 航空器活动区的秩序管理由运行中心负责。运行中心有权对保障作业现场的所有车辆、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监管,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危害安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3.2.5 面向飞行区道口的防冲撞设备处于常开状态。当有车辆需进、出控制区时,应停靠在红线外,等候值班人员对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确认无误后,放下防冲撞设备,车辆通过后及时开启。

3.3.2.6 航空器运行

(1)航空器的地面运行须遵守国家和民航颁发的有关规则和运行标准。

(2)为确保人员、航空器、设施设备和机场的安全,必要时机场当局有权关闭机场或机场的一部份,以拒绝、延迟或限制航空器起飞或降落。

(3)根据本场的机坪条件,非经机场当局同意,进入机坪的航空器不得自行滑至停机位,必须跟随引导车滑行。轻型航空器在机坪上滑行时应打开着陆灯、航行灯及其它辅助灯光,以便于其它航空器或车辆识别。

(4)当航空器启动或滑行时,人员、车辆应注意与航空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发动机或螺旋桨气流造成的损害。

(5)航空器进入停靠廊桥的近机位后,机组应在地面机务人员的监督指挥下,严格按照机务地面指挥人员的引导滑行进入停靠位置。

(6)航空器在加油、抽油或燃油泄漏时,不得起动发动机和上下旅客。若在压力加油时上下旅客,必须征得航空公司或机长同意,且符合航空公司、航油供应站的运营规定,并经机场运行中心许可后,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7)清洗航空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并保证清洁液不污染周围环境,洗毕将场地彻底清洁干净。航空器维修后也必须清洁,清理好停机位,并保证不留下妨碍航空安全的维修遗留物。

(8)机场内停放的航空器应始终处于工作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有严密的安全交接制度。

(9)进出港航班要有机场安检人员监护。所有登机人员及物品

应服从监护人员空防安全监督与检查。

(10)上下旅客时要有地面服务人员引导。机组人员在地面服务人员未到位时不得允许旅客自行离开机舱,特别是航空器停放在远机位时;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引导旅客步行通过机坪。

(11)除需送取业务袋人员外,非特殊情况,禁止其他人员在上下旅客时进入登机桥和客舱。

(12)航空器的停放位置由运行中心指定,停放时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13)运行中心有权调整航空器停放位置,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者必须服从有关指令,并在规定时间内从原位移至指定位置。

(14)机坪内航空器的移动和拖行须征得运行中心同意,在飞行区拖行须经过塔台同意,必要时保持与塔台或运行中心的通讯联络。航空器移动时,无论昼、夜均须打开航行灯,使用核准的专用车辆和拖把,在机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15)当使用牵引车牵引或推出航空器时,应保持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滑行中的航空器翼尖距离障碍物小于10米时,须有人引导或停止滑行。

3.3.2.7 航空器在停场过站期间,除以起动发动机为目的和经过机场当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起动或运转辅助动力装置(APU)。

3.3.3 航空器试车

3.3.3.1 进行航空器发动机试车旨在为了排除发动机故障。

3.3.3.2 航空器试车作业类型

(1)冷转:以气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

(2)慢车:发动机怠速运转,油门放在慢车位。

(3)大功率试车:发动机推油门至慢车以上运转。

3.3.3.3 试车管理

(1)所有类型试车,均须向运行中心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试车的类型、航空公司名称、机号、机型及所在机位)。

(2)发动机试车须在指定位置进行,得到许可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试车作业。

(3)除指定的试车区外,其它区域禁止航空器进行大功率试车作业。

3.3.3.4 试车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由机务人员负责实施

(1)试车作业现场须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

(2)试车作业须根据发动机类别及试车种类设置“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该标志应能够提供足够鲜明的警示,同时应指派安全人员监控,以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误入危险区。试车危险区包括发动机前危险区和机尾危险区,如机尾危险区内有行车线路,须根据试车危险区的范围在行车线路两端设置警示标志。

(3)安全人员应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设备处于“试车危险区”以外的安全区域,并确保试车区域道面整洁、无碎片。

(4)若需关闭机坪道路,须征得运行中心特别许可,并使用警示标示告知过往车辆绕行。

(5)安全人员在安全监控中发现或当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时,应

立即采取措施中止试车,并向运行中心报告。在消除安全隐患后,若需继续试车,须重新申请。

(6)航空器在近机位试车时,廊桥活动端须处于最安全停放状态,除电源车、气源车之外,其它无关车辆须撤离至红色安全线以外。

(7)运行中心对在飞行区进行的试车作业现场抽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命令终止试车作业:

①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

②试车作业超出所申请试车类型的。

③试车过程中发现或已产生安全隐患的。

3.3.4 航空器燃油的加注

3.3.

4.1 航空器加油作业须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飞机加油安全规范》(MH6005-1996),油车与航空器的导静电接地连接有效。

3.3.

4.2 油车应停放在飞机翼尖、油箱通气口及发动机喷口3米以外。

3.3.

4.3 不允许旅客停留在加油区25米范围内。

3.3.

4.4 禁止在加油设备或航空器加油口、油箱通气口6米以内使用闪光照相机或其它电子闪光设备作业。

3.3.

4.5 禁止为飞机服务的其它车辆距正在加油的油车6米范围内熄火后重新启动。

3.3.

4.6 加油人员负责及时清除洒落在地上的燃油。

3.3.

4.7 加油时溢油面积超过2平方米时应立即停止加油,等待清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

3.3.

4.8 禁止阻挡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3.3.

4.9 机场上空有雷暴活动时禁止为航空器加油。

3.3.5 航空器行李货物的装卸

3.3.5.1 禁止野蛮装卸。

3.3.5.2 禁止装运未经安检的行李、货物。

3.3.5.3 禁止装运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行李、货物。

3.3.5.4 禁止无关人员接近甚至翻动准备装机的行李、货物。

3.3.5.5 装运时必须有监装人员在现场监督,确保符合配载要求。

3.3.5.6 按规定依序摆放车辆、拖卡,确保不妨碍其它单位的保障作业。

3.3.5.7 货卡须配备防雨、防掉落的用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货物、邮件及行李被雨淋或途中掉落在机坪。

3.3.6 航空器活动区设施设备的维修

3.3.6.1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进行设备设施施工维修作业,应在保证不妨碍、影响机场安全和正常运作的情况下,经运行中心批准,并在运行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航空器活动区施工或维修登记及审批程序》(见本章附录A)

3.3.6.2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施工、维修将影响到航空器运行时,须提前10天书面向运行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3.3.7 特种车辆设备保障程序:

3.3.7.1 为进出港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种车辆,应在航空器到达预定停机位前,在规定停车区域等待或到达航空器安全区外不影响

其它航空器滑行和车辆通行的区域等待。对本场始发航班,特种车辆应按规定的保障时间或按机组实际要求的时间提供服务。

3.3.7.2 除机务保障需要外,其它人员和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发动机及防撞灯未关闭(或螺旋桨未停止转动)的情况下接近航空器,并应与航空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3.7.3 对接航空器的车辆和设备,应在与航空器接触部位安装用于缓冲和防撞的软装置。

3.3.7.4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指挥协调人员须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给出拇指向上的手势,看到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3.3.7.5 只有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及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后,其它保障车辆方可超越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任何车辆不得在航空器没有放置轮档的情况下实施保障作业。

3.3.7.6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以鸣号或其它方式通知工作人员后方可开始保障作业。

3.3.7.7 特种车辆及设备的停靠顺序和位置

(1)进港或过站航空器(停靠廊桥)

①电源车:第一时间从机头方向接靠航空器。

②登机桥:航空器停妥并放置好轮挡后方准接靠航空器。

③加油车:从机翼前部与机身呈45度角进入加油位置。

④传输带车:当确定航空器轮挡放置好后方准接靠航空器。

⑤行李拖头车:当加油车、升降平台车、传输带车停靠航空器妥当后方准进入保障。

⑥清、污水车:从航空器左侧接靠航空器。

⑦垃圾车:在客舱清洁将结束时停靠,不得提前停靠,当垃圾清理完后立即撤离。

⑧牵引车: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十分钟(或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到位,当确认挂好拖把后方可启动。

(2)进港或过站航空器(停放远机位)

①有自备梯的航空器原则上放自备梯下客,无自备梯的航空器停靠客梯车下客。客梯车停靠时,须确认航空器轮挡已放妥,并由一地面人员指挥,缓慢地接靠航空器,放好轮挡,且在液压支撑装置及护栏放好后,在驾驶员示意许可后方可下客。

②其它特种车辆的接靠顺序和位置与停靠登机桥位的情况相同。

(3)本场始发航空器(停靠廊桥)

①廊桥:当机组到位或航空器已由看护人员向机务移交后方可接靠航空器。

②其余车辆:与过站或进港航空器停靠登机桥机位的情况相同。

(4)本场始发航空器(停放远机位)

①客梯车:当航空器已由看护人员移交机务或机组后,有自备梯的航空器放自备梯,无自备梯的航空器应先在前舱门驶靠一部客梯车。上客时由运行中心视情确定后客舱门是否需要客梯车,如需要则及时通知机务处保障。

②其余车辆:与停靠廊桥的情况相同。

3.3.7.8 其它安全保障规定

(1)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2)在本岗位的作业应顾及其它岗位的工作,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安全。

(3)注意保障时的安全秩序。保障完的车辆与设备应立即离开航空器,停放在停车区内,不得随意停放在航空器附近及妨碍其他人安全作业。

(4)除加油车、牵引车外,其它特种车辆均应与机身呈90度方向垂直接靠航空器。

(5)车辆对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辆停靠航空器前,须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停靠。保障车辆及设备停靠航空器时,应与航空器发动机及机身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以免航空器受损。

(6)凡对其停靠动作有时间限制的特种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停靠航空器。按规定应先停靠的车辆晚到而不能提供正常保障任务时,责任由晚到车辆承担。

(7)行李拖头车在机位内保障作业时挂车不得超过2节,不得影响其它人员、车辆的保障。

(8)所有特种车辆(除加油车外)作业完成后,应立即退出作业地点,退出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进入的反方向退出。如没有

其它车辆或不影响其它车辆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安全有利的方式退出。加油车应沿紧急通道的路线前行驶离航空器。

(9)严禁车辆从航空器发动机内侧通过。

(10)引导车应在航空器预计落地时间前15分钟内准备好,预计落地时间前5分钟到达联络道口或指定地点等待,航空器落地后将其引导至指定机位。

(11)运行中心负责现场监管,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影响航空器安全的部门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3.3.8 操作程序备案

机务人工引导、轮挡摆放、廊桥操作、特种车辆、非机动设备(工作梯、充氧氮、千斤顶等)、航空器牵引、加油、清洗等。

备案单位:机务处、旅客服务部、场务处、物流公司、航油供应站等。

3.3.9 航空器活动区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3.9.1 接到航空器活动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运行中心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逐级报告,必要时通报值班经理和航安处。

3.3.9.2 如无即时危险或影响到保障运行,发生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应保持现场原状,按照集团公司领导指令进行现场调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等内容,并负责拍摄现场照片等以留存证据。

3.3.9.3 各相关责任部门应配合查找,分析不安全事件及事故原因。

3.3.9.4 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修订相关程序,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3.3.9.5 运行中心负责组织对航空器活动区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的分析,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的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各单位应根据提出的意见对整改方案进行修订。

3.3.9.6 运行中心每半年发布一次《航空器活动区安全运行通报》,并向各驻场单位公布。

3.3.9.7 在机坪上运作的各驻场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航空器活动区安全运行通报》,在员工中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明确各自工作与整体运行安全的关系,树立全员安全意识。

3.3.9.8 牵涉到人员伤亡和航空器受损等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绵阳南郊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3.3.10 特种设备准入许可制度

3.3.10.1对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作业的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实行准入管理,由设备动力处负责向所属单位发放标牌,进行编号。相关要求如下:

(1)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附件目录中列明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民航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

(2)设施设备具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证书,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3.10.2 未设置明显标牌的设施设备不允许进入机坪使用。

3.3.11 机坪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3.3.11.1 新购置的机坪设施设备须向运行中心提出准入申请,并填写《设施设备准入申请表》,运行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得准入许可的设施设备须按规定,在设施设备指定的位置安装标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3.3.11.2 各设备所属单位应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清理出机坪。运行中心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后,应立即通知设备所属单位,设备所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否则,运

行中心有权将其拖离机坪并取消该设备准入资格。

3.3.11.3 设备报废后,设备所属单位应及时向运行中心通报,并交还相应的设备标牌。

3.3.11.4 设备标牌损坏或遗失,设备所属单位应及时向运行中心申请补办。

3.3.12 机坪旅客安全管理

3.3.12.1 远机位航空器上下旅客时,应确保远机位进出港旅客所使用的远机位登机口、专用梯及机坪环境秩序正常。在旅客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发动机应处于关车位。

3.3.12.2 旅客服务部应做好旅客引导,对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旅客在机坪停留期间的人身安全,杜绝发生旅客步行横穿机坪时的不安全事件。

3.3.12.3 旅客服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动态,防止旅客靠近其它

正在运转的航空器发动机前后及机翼下,劝止旅客接触现场保障设备,避免航空器气流或运转设备对旅客造成伤害。

3.3.12.4 旅客服务人员要做好旅客服务,维护机坪秩序,严防旅客滞留机坪、穿越滑行线等。特殊情况下,旅客需要通过机坪区域上下航空器时,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和保护,确保旅客在规定的区域内通行,不得安排旅客步行穿越航空器滑行线,任何车辆不得在旅客队伍间穿行。

3.3.13 机坪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3.3.13.1 机坪保障人员在现场保障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对人员、航空器或其它设施设备造成损害。

3.3. 13.2 各驻场单位应分析保障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制定本单位机坪安全保障程序,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3.3. 13.3 机坪内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配备足够和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3.3.13.4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靠边行走。

3.3.14 航空器发动机危险及应对措施

3.3.1

4.1 发动机噪音会对机坪现场工作人员造成一定伤害,应使用防护耳塞。

3.3.1

4.2 喷气发动机进气口属于危险区域,可以将几米之外的物体甚至人吸入引擎,发动机喷气口排出的高温高速气体能造成喷气范围内人员和设备的严重伤害。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航空器发动机运转和防撞灯开启时不要靠近航空器。

(2)在等待航空器到位时,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在等待区内等候,直到机务人员发出航空器停稳的信号为止。

(3)航空器推出或自滑时,所有工作人员和设备一律在发动机启动前撤出航空器前后的危险区域。

3.3.15 机坪消防安全管理

3.3.15.1 在机坪作业的各驻场单位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3.3.15.2 机坪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机坪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安分局消防科牵头负责,消护大队协助。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服从和接受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指导。

公安分局消防科联系电话:0816-*******

消护大队联系电话:0816-*******

(1)航空器活动区内各种设施设备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相关规定。

(2)航空器活动区内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所属设施设备尤其是易燃易爆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确保消防安全。

(3)地下管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

(4)航空器活动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要求,不得超负荷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3.3.15.3 保障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保障单位在对航空器进行保障作业时,应提高警惕,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作业,禁止一切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

(2)在给航空器加油时,加油作业的操作人员及相邻近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航空器加油安全规范》。

(3)机务人员在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时要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

3.3.15.4 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1)加油时发生油料洒漏,油料部门要立即报告运行中心,并妥善清理漏出的油料。机务人员在维修航空器时所使用的油料及放出的燃油沉淀物必须在当日内运出。

(2)机场控制区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任意抛洒废油。确需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须报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运行中心备案,其存储和装卸的区域、仓库及专用站、点等场所必须设置在场内的边缘或相对独立、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场务处应定期对下水道中的油含量进行检测,发现下水道中的油含量超过有关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含油量。

3.3.15.5 人员和车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内的人员要了解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及民航局相关规定,熟悉航空器活动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所在位置。

(2)各驻场单位要对本单位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人员和机动车

驾驶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

(3)机坪内禁止吸烟(包括各种车内和航空器内人员)。

(4)未经运行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内使用明火、烧焊。

(5)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机场设备动力处,设备动力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6)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

(7)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机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易于拿取。

(8)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发生大量燃油溢漏等重大火灾隐患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及运行中心报告,并有义务采取灭火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禁止谎报火警。

(9)在发生火情或紧急情况时,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可以使用限制通行的空地。非救援人员和车辆应避让救援人员和车辆,不得穿插和超越。

3.3.16 机坪环境管理

3.3.16.1 机坪外来物管理规定

(1)每天清扫停机位和机坪道面,发现道面上有杂物时应立即清理。

(2)加强对机坪巡检、保洁人员的培训,指导其如何判断和处理机坪外来物及其它杂物。

(3)机坪上不得进行垃圾分拣作业,不得设立垃圾临时存放点。

3.3.16.2 对驻场单位、人员和车辆在机坪作业的要求

(1)各驻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机坪环境卫生管理教育,并与机场签定机坪作业环境卫生责任书。

(2)机坪上所有人员均有责任及时清除机坪上的废弃物,对于难以清除的应及时通报运行中心或机坪保洁人员,发现有人随意丢弃垃圾行为时,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或报告运行中心。

(3)在指定的停机位进行航空器清洗作业,并用吸干物收集航空器溢出物,禁止在专用机位以外的机坪上清洗航空器。航空器清洗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机位上的清洁剂和其它溢出物清理干净,并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违者,将被责令清除污染面或支付清除污染面的相关费用。

(4)清洁航空器货舱时,禁止将货舱杂物清扫在机坪上。货运在货物处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板条箱或其它集装箱掉出的铁皮条、钉子、纸片、木料等掉落物的处理。对装卸过程中散落在机坪上的各种物品、包装材料、货舱杂物等,由货运人员负责清扫干净。

(5)航空器上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出航空器活动区,禁止在机坪、廊桥上长时间堆放。垃圾包装应严密,避免因流质垃圾处理不善造成对机坪、廊桥的污染。

(6)禁止将航空器活动区清理出的杂物、垃圾露天堆放在机坪

上;禁止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对杂物、垃圾进行分拣、填埋和焚烧处理。

(7)场务和机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在机坪使用的聚乙烯袋和膜,避免其形成

机坪外来物对航空器发动机造成损伤。

(8)禁止在机坪就餐。

(9)飞行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施工所需物资、设备须于核准的地点堆放,并定期清理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渣土及剩余物料等。应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施工产生扬尘,避免尘埃散播至其它区域。施工车辆应保持清洁,所载物料不得高出货车两侧围板,并稳固系妥。施工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得在飞行区内撒漏任何物体,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及时清扫。

(10)进入飞行区作业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禁止在机坪清洗车辆。在机坪作业的各种保障作业车辆和设备,不得行驶或停放在土质区域或草坪上。

(11)任何车辆和设备在机坪区域发生故障时,应尽快组织拖离,严禁就地进行维修作业。

(12)除经塔台和运行中心特别许可外,不得在跑道、滑行道内进行航空器维修作业。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排故及其它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及对机坪内其它运行保障工作构成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维修作业结束后,作业部门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13)应及时清除机坪上用于清除泄漏燃油或机油的砂子。

(14)机坪作业人员在完成保障作业后,应及时对机坪现场进行清理,防止抛洒、丢失的杂物危及航空器安全。

(15)飞行区内原则上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因迎送或庆典活动必须悬挂横幅标语等时,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避免影响正常运作,活动结

束后应及时清除。

3.3.16.3 机坪污水及漏油的管理规定

机坪油污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污染、腐蚀机坪标志、标线,同时易引起火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避免造成机坪油污污染:(1)给航空器加油时要严格遵守民航局有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2)禁止机务人员将航空器油箱沉淀和剩余的其它辅助油品任意抛洒或倒入机坪及其附属设施内(如草坪、排水沟等)。

(3)所有在飞行区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完好,防止车辆在飞行区内发生漏油事件。

(4)在机坪作业的人员一旦造成漏油事件,应立即报告运行中心。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漏油,可由责任单位按标准清理,超过5平方米的漏油事件,由运行中心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清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运行中心在得到机坪内发生漏油事件的通报后,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或相关保障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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