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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2009年06月12日 16时17分 48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资源能源

“防沙治沙”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本省境内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政策措施、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防沙治沙工作,定期对防沙治沙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七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普及防沙治沙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

第八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相衔接。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综合治理区、适度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生态区位重要,具备一定治理条件,能够通过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改善植被和生态功能,但在规划期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适度利用区是指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范围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综合治理区和适度利用区的范围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封禁保护区和综合治理区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广承包防治、竞标防治等治理方式,实行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防治相结合。

第十三条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在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在综合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开垦、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对人工林进行除依法可以抚育更新性质之外的采伐。

第十五条在适度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适度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沙化土地林草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草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场管理和建设,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牧民改良草、畜品种,开展草原围栏,推行舍饲圈养。严格控制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以及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长期性沙化土地监测站点,加强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

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动

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合理调配、科学管理水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治沙或者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林地、草地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征收、征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林地、草地。

禁止非法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沙尘暴的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电力、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减轻风沙危害。

第二十二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替代燃料,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安排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资金投入中,应当将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新能源开发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项目中的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必须与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治理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草原沙化防治、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建立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沙地资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发展沙地旱作农业、设施农业、养殖业、林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促进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随着财力的增加,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财政在落实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应当将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防沙治沙工程所需配套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对履行公益性防沙治沙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显著的;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捐助防沙治沙的;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根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第二十三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另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的15公斤以及小于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公斤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之钢瓶,应提前进行检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钢瓶的检验日期。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要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单独房间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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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4 【实施日期】201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4〕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

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实施安全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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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1.总论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燃气管网建设加快,燃气供应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到2006年,全国城市燃气管道长度已达18.95万公里,其中:人工气5.05万公里,液化石油气1.75万公里,天然气12.15万公里。 我国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是人工煤气,特别是八十年代的燃气发展遵循“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提出“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的燃气发展方向,发展了一批以人工制气、余气利用为主的城市燃气,相应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城市燃气管网。因局限于当时的管道技术和管材的使用,有的城市采用了灰口铸铁管和落后的管接方式及防腐措施,敷设的埋地管道都已进入“老龄期”。由于管道老化和腐蚀,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管道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加大城市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有序的运行。”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城市燃气专项治理,重点要抓好燃气管道的安全,特别对一些城市和地区违章占压管道,形成事故隐患的;未经许可在燃气管网范围内野蛮施工,易造成挖断燃气管道酿成事故的;一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留下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切实防范措施。 为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供气,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2008年-2010年)》。 1.1规划依据 1.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曾培炎副总理视察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的讲话。 3.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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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 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金谱新区渔港及渔港水域环境管理制度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 监督管理措施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 2017年3月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目录 一、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二、渔港水域环境防治污染工作制度 三、至渔民朋友一封信 四、渔船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工作制度 五、渔港防止污染设施清单 六、渔船防止污染设备清单 七、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八、渔港水域防治污染措施 九、关于加强渔港水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十、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目录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 2017年3月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金普新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 (9)《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3 义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1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由农业局人员及执法船上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如下:总指挥:张茂长 副总指挥:贾志

现场总指挥:许有文 成员:唐愈萱 杨毅军 王立楠 李健 宋军 曲永斐 2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办公室:设在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 3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全面实施。 (2)接受污染事故报告,迅速做出评估,采取抢险行动。 (3)一旦启动本预案,必须迅速召集所有应急反应人员就位。 (5)组织协调和指挥污染应急事故的防治: (6)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7)确定报警、监视监测、应急设备与人员的调配、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等。 (8)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9)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队伍携带应急反应设备器材赶赴现场控制、清除污染。 (10)对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求援,及时进行协调和组织工作。 (11)负责公司污染应急反应系统和应急能力(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的建设。 (12)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应急演习。 第三章应急反应队伍 1 应急反应队伍组建和使用原则 (1)为了满足本预案的实施,建立应急反应队伍。 (2)参加应急反应队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相关知识、经验。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

第一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谢谢你的观赏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一、乡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2008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 4月29日修订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谢谢你的观赏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2、《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起施行 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发布施行 8、《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起实施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4日起施行 11、《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2、《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8年2月5日发布,1993年8月1日修正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5年1月20日起实施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通过,2006年1月13日修正 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1999年5月27日起通过,2002年11月29日修改 4、《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1989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谢谢你的观赏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生产兽药产品的编号,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批准文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或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新《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形式上和原《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仍为五年。因此,新的和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会共同在市场上互存一段时期,并逐步向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过渡。为使兽医兽药管理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掌握兽药批准文号的含义,识别真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将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简要介绍如下: 根据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 年号在括号内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北京市01;天津市02;河北03;山西省04;内蒙古自治区05;辽宁省06;吉林省07;黑龙江省08;上海市09;江苏省10;浙江省11;安徽省12;福建省13;江西省14;山东省15;河南省16;湖北省17;湖南省18;广东省19;广西壮族自治区20;海南省21;四川省22;重庆市23;贵州省24;云南省25;西藏自治区26;陕西省27;甘肃省28;青海省29;宁夏回族自治区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 企业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规定并公告。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生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 年号省区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涉砂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并与河道整治规划相符合。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河道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禁采区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采砂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报批。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和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第六条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水域、

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实用标准

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 目录 总则 基本标准 一般标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 (三)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四)行政许可文书标准 立卷归档标准 总则 1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术语 3.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文本。 3.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操作次序。 3.7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b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B 一、判断题 1、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2、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5、《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8、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9、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10、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1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1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15、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1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17、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费用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18、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与原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1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xx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范文1 为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猪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我局决定20xx年继续开展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为确保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养殖方式,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全面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工作,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实现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生猪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xx年继续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力争完成5个省级以上创建目标;同时对全市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和生猪养殖专业协会(合作组织)及全市22个种猪扩繁场按照农业部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进行改造、完善、提高,纳入生猪标准化场养殖管理,力争在xx全部达到省级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的要求,并创建一至二个国家级生猪标准化养殖县(市)、区。使全市生猪标准化养殖占全市规模猪场比例达到35%。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养殖标准 生猪标准化养殖的内容主要: 1、生猪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良种,品种来源清楚、品质优良、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生猪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和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猪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生猪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且有执业资格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及动物饮水的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消毒设施完善,防疫、消毒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生猪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对病死生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生猪粪污处理方法符合相关要求,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国家相关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查看次数:549 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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