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保单贷款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同构成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 全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意外伤害

7.3 一般交通工具

2. 您获得的保障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4 公共交通工具

2.1 基本保险金额 5.1 受益人7.5 毒品

2.2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7.6 酒后驾驶

2.3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7.8 无有效行驶证

5.5 诉讼时效7.9 战争

3. 您的义务7.10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1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2 现金价值

6.2 投保范围

7.13 酗酒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3 年龄错误7.14 利息

4.1 犹豫期 6.4 未还款项7.15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 合同内容变更 6.5 地址变更7.16 周岁

4.3 宽限期 6.6 失踪处理

6.7 争议处理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康乐年华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

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见7.3),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4)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基本保险金额×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基本保险金额×3。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

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交费期间为1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

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4.4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7.14),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

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

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

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15)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

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限制(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2 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18周岁(见7.16)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6.3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6.5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3保险责任的有关规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1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7.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一般交通

工具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不属于本条款7.4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

(2)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

7.4 公共交通

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7.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8 无有效行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1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7.1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7.12 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

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13 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1次大量饮酒导致急

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14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

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2%”。

7.15 我们认可

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16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中国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手册

中国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手册 日期:08-11-10 总裁致辞(暂略)我们的中国人保财险 历久弥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继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中国金融保险业海外上市第一股。 独具优势 ●品牌。PICC品牌不仅是技术和实力的象征,更是民族保险业的代表,在国内享有显著的市场声誉,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 ●技术。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技术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 ●人才。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和掌握非寿险核心技能的技术人才队伍。 ●产品。目前自主开发保险产品1414个,其中全国性产品840个,区域性产品574个。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 ●客户。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许多大中型企业、数以万计的家庭和个人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 ●网络。拥有覆盖全国的经营和服务网络,4500多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个人代理营销员队伍和兼业代理机构仍在不断发展。 ●渠道。拥有健全、庞大的直销和代理等销售渠道,并开发了e-picc电子商务平台、银行保险、电话直销、手机投保等新型渠道。

1_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 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 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7.4 毒品 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 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 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8 战争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军事冲突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暴乱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现金价值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2 利息 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

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

2_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责任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 您的义务和权利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您的个人账户 4.2 犹豫期 2.1 个人账户 4.3 部分领取 2.2 结算日 4.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3 保险费 4.5 效力终止 2.4 初始费用 2.5 最低保证利率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6 结算利率 5.1 受益人 2.7 个人账户价值 5.2 保险金申请 5.3 诉讼时效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年金领取方式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2 保险期间 6.1 手续费 6.2 现金价值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2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4.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3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DEMO-01 保险单号次658123001 Invoice NO:DEMO-01 Policy NO.65812300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根据 at the request of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被保险人向承保人缴付约定 the Insured named hereunde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Underwriter by the 的保险费后,按照本保险单承担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例本保险单。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总保险金额:陆拾壹万叁仟捌百美元 Total Amount Insured:USD 613,800 保费壹万壹仟伍佰叁拾肆元费率百分之零点二五装载运输工具船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3中国人保财险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3.1中国人保财险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 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年 8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分析了当时保险行业的状况,认为应该对保险行业进行统一管理,提议设立全国性的保险公司。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请示政务院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月 2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就成立保险公司一事请示中共中央并获得批准。10月2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布成立,寻址于北京西郊民巷108号,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从公司成立至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内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对外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自大跃进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的197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受到极大影响。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至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全面恢复。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机构,并与1984年1月1日起,正式脱离中国人民银行。?4? 由此,中国人保财险的人力资源管理历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期间,中国人保财险的企业经营者多为行政任命,这些管理者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从根本上缺乏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利益冲动,同时,在个人能力上,这部分人也缺乏职业经营者的理性,对于能够改善企业的措施、理念完全是被动的接受,反映效率非常低下。彼时的中国经济,完全实行计划体制,资本市场呆滞落后;彼时的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人保财险一家独大,形成完全垄断;彼时的中国人保财险,和那时大多数国营企业一样,尚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理念停留在传统的军事化管理、计划式管理模式的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 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8_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示例.

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特色 收益有保证----保证年收益率2.5%,若账户价值投资收益情况好,还可获得更高的回报。 账户价值变动透明----每月公布结算利率,账户价值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年金领取方式灵活----年金可选择月领或者年领。 费用收取低----仅在保费进入账户前收取5%的初始费用,退保费用合理,不设年费及保单管理费。 交费方式多样和领取金额灵活----可不定期不定额交费,领取时可根据需要领取年金,充分满足需求。 部分领取特别优惠----每个保单年度内可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次数1次。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1选择年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年领金额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选择月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月领金额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退保利益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申请部分领取时可以向我们提出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的请求,每个保单年度内您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次数为1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世界500 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最悠久、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48.2851 亿元人民币,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目前稳居亚洲财险公司第一、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第二。 2003 年10 月27 日,中国人保财险首次向全球公开招股,2003 年11 月6 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328)。2016 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发展历程 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 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 年9 月,公司制定了建设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的新时期发展战略目标,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2003 年,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内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在本次发行中,

中国人保财险共获定单总金额108 亿美元,在向香港回拨前超额认购24 倍,在香港零售市场也取得了136倍的超额认购,创下了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历史性纪录,成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8 年,公司改革转型,综合实力持续增强, 成为国内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全球财产保险业务前十强。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2008 年北京奥运会、2010 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2013 年东亚运动会保险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公司业绩 2008 年度,中国人保财险保费总量突破1000 亿元大关,是国内第一家保费破千亿的非寿险公司,一举跨入非寿险国际大公司的行列;2011 年度,中国人保财险在全球可比上市非寿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七位,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同年,我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突破1000 亿元,成为国内非寿险公司首个年保费收入超千亿的单一险种;2012 年度,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00 亿元,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在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中位列第二;2013 年11 月27 日,公司保费收入突破2000 亿大关,成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首家年度保费超越2000 亿元量级的公司;2016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非寿险市场上,2016 年中国人保财险仍取得了33.5%的市场份额,这一成绩在全国市场上是非常难得的。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地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地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地给付 2. 您获得地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地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地交纳 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 5.7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地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地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地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地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地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202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

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

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地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地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地给付 2. 您获得地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地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地交纳 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 5.7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地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地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地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地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地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地合同 1.1附加合同 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地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您获得地保障 2.1基本保险 金额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地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地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地医院住院(见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地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地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地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地“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 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 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地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地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地疾病、症状或受 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您地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地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地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世界五百强之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非常雄厚的公司。公司标志为英文PICC。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股改后第一任董事长兼总裁吴焰。《财富》世界500强2013年排名第256位。 截至2013年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第292位。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PICC

总部地点北京金融街 成立时间 1949年 经营范围保险业 公司性质国有控股,股份制 公司口号人民保险,造福于民 年营业额 306亿 世界排名 256位(世界五百强2013年)教育机构南昌保险学校,成都保险学校目标打造世界超一流保险公司 企业文化 文化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大力弘扬中国人保尊重和依靠广大员工的优良传统,把关心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作为中国人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企业使命 人民保险,造福于民。 对客户,笃守诚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 对员工,共创发展空间,实现人生价值; 对股东,尊重股东权益,提供稳定回报; 对合作伙伴,坚持平等互信,谋求合作共赢; 对社会,勇担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 核心价值观 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1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 3.2 效力终止 2. 您获得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基本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4.3保险金的给付 2.4 责任免除 4.4诉讼时效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