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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行政信息: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自行车虽然是使用方便的交通工具,但也会成为非常危险的交通工具。

在道路交通法中自行车被定位为“车辆”,因此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对于自行车的违章,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在骑自行车时

%?请遵守交通信号和路标。

%?请停止危险的骑法 打伞骑车 二人共乘,两辆并行 。

%?请在黄昏时分和夜间打开自行车灯。

%?请在马路的左侧或路侧带、有自行车可以通行标志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从窄的道路进入到宽马路时,必须停下来确认是否安全。

%?请遵守交通信号、利用自行车横道过马路。利用人行横道过马路时或有可能妨碍步行者通行时,请下来推着自行车通过。

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法

[遵守交通信号灯的信号等的义务] 法第7条

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信号或警察等的指挥信号。此时所指的信号原则上是指正对面的交通信号灯的信号。

[禁止通行 法第8条第1项

严禁在道路标志等上标明了禁止通行的道路通行。

?;禁止并列行驶 法第19条

严禁与轻型车辆并列行驶。(有标明可以并列行驶的道路标志处除外)

?;打开灯光照明的义务 法第52条第1项

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打开前照灯。

[打信号的义务] 法第53条第1项

右转、左转或改变行驶路线时,必须打手势信号。

?;禁止二人共乘 法第57条第2项

两轮或三轮自行车除骑车人以外,禁止其他人乘坐。

以下情况除外:

·16岁以上的骑车人,用幼儿专用座椅载未满六岁的幼儿一人时

·16岁以上的骑车人,用幼儿专用背带将未满四岁的孩子安全、结实地背在背上时

?;禁止妨碍步行者通行 法第63条的4第2项

当自行车的正常行进会妨碍到步行者的通行时,自行车必须暂停让行人通过。

?;禁止酒后骑车 法第65条第1项

任何人都禁止酒后驾车(骑车)。

?;禁止打伞骑车 法第71条第6号

禁止打伞、扛行李、或者手拿物品等妨碍视野、有失去平衡危险的骑法。

生活安全课交通安全室:086-8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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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来约束人们是必要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

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对产生的废旧电池,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 管理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各省市电动自行车相关法规政策汇编(截至2020年)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电动自行车逆行被摩托车撞了谁承担责任

电动自行车逆行被摩托车撞了谁承担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逆行被摩托车撞了谁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动车逆行被摩托车撞的,如果摩托车没有违法的,由交通违法的一方,也就是电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3、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司法实务中,法庭一般不会变更或者撤销事故认定的,而信访的成本又高,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非常小、途径少。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 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 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 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严 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的 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科 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产 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定 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需 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具,并给予100~20xx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2、驾驶两轮摩托车负载三人以上的; 3、超速行驶的; 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驾驶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 6、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7、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不按本办法规定路线行驶的;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doc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行驶,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主要通道上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及禁止通行标志。 第四条车辆按《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除上级领导莅临公司检查工作、抢险救灾外,公司及个人车辆进入家属区、厂区,必须在安全监察部办理通行证,公司内通行证上标明:限速行驶、谨慎驾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公司内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抢险救灾除外),超速罚款200元。 第七条公司内行驶限速为汽车15公里/时、铲车5公里/时,在生产设备区域进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八条车辆行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谨慎驾驶,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公司内各主要通道交通为原则,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九条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凡无证驾驶(含证照与车型不符)、私自开车者,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行驶,电瓶车驾乘人员不得超员。上述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出厂外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的安监人员、后勤管理部的门卫及当班巡逻人员,负责查处车辆超速、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及后勤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或伪造现场。 第十三条路灯所属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路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缺。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部负责对道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内道路施工,后勤部负责落实设置路障,夜间悬挂警示灯,在路口设置"前方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标指牌。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部负责路面的清扫,运垃圾、运煤、运灰车辆要做好防撒落的措施。安全监察部有权根据污染情况向公司考核办提出200-1000元的考核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外包工程队的交通违章由后勤管理部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外来车辆的违章考核由安全监察部报总经理办工室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上海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二)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共享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环境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

规范中发展。 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停放。 二是强化安全。确保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三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 四是加强协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资源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市加强指导协调,区强化属地管理。 (四)各方责任 政府:市级负责制定共享自行车发展政策文件,编制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区级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 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 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 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条文(精)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 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 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 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 禁止其駕駛。 依據教育部93/4/30台社(二)字第0930056398號函辦理。 ------------------------------------------------------------------------------------------------------------------------------------------ 「學生騎乘腳踏車配戴腳踏車專用安全帽」宣導: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南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致縣長來函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社(二)字第0920 110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蘇檢察官來函以,由於渠為檢察官,故常相驗學生車禍死亡案件, 其中騎機車部分,因法律強制戴安全帽,死亡率年有降低,但學生騎

腳踏車部分,則因法律未強制戴安全帽,兼以校方未規定,致生重大 傷亡,實令人扼腕。另我國自從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法令通過後, 國內頭部外傷的病例已明顯減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也隨之下降。然 而,近年來急診室因腳踏車事故所導致頭部外傷之病人,依據台北醫 學院傷害防治研究所統計,卻有日益增加的現象,足證加強宣導學生 騎乘腳踏車的行車安全應受到重視。 三、籲請各校除持續加強落實學生騎乘腳踏車應配戴通過國家標準之腳踏車 專用安全帽之宣導措施外,並於各種適當時機,鼓勵推動各項強化學 生騎乘腳踏行車安全之管理與維護方案,以共同減低學生騎乘腳踏車 因未戴專用安全帽致生不幸之傷亡率。 ------------------------------------------------------------------------------------------------------------------------------------------ 為減少遊覽車行車事故,增進交通安全,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如需租賃遊覽車時,應注意承租車輛之定期檢驗 是否逾期、有否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以維護自 身權益 依據交通部91/12/4交路字第0910067484號函辦理。 -------------------------------------------------------------------------------------------------------------- ---------------------------- 「視野死角與內輪差」宣導: 大型貨車因其車重及軸距較長,迴轉半徑大,駕駛座位較高、車身較長,整車視野有諸多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由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如车辆超标严重,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高发等,通过分析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不规范,驾驶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定性不准确等,提出了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法律,加强路面执法管理等对策。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和环保等特点深受广大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并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之其在管理上的混乱疏忽,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安全性差,车速超标现象严重 由于电动自行车环保、机动又经济,再加上现有交通法规对其的优惠政策,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数越来越多。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但是,电动自行车中绝大部分是打着电动自行车名号的电动摩托车甚至是汽油助力车。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曾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该次抽查的32种产品中,仅有7种合格,抽样合格率只有21.9%。[1]在对不合格原因的分析中,尤以电动自行车的超速问题最为严重。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一般行驶速度均在20~30公里,[2]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偏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又达不到规定速度,易撞人和被撞,安全系数差,再加上制动系统在行驶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驾驶这种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非常危险,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 从表面上看,电动自行车轻便无公害,是理想中的安全代步工具,可现实却告诉我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占道抢道、上机动车道、闯信号灯、超速行驶、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由于电动自行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车辆有时可达20~30公里/小时甚至更快,因而这些因素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汇总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规定

整理人 尼克 关于《深圳市电 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 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 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

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 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多采用“禁、限、疏”三种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原特区内外的公共交通覆盖率等实际情况,拟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进一步划设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共四十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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