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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精编版)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精编版)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精编版)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 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 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 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 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 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 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 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 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 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

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 重伤事故, 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 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

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由厂长任组长, 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 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 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 或设备有缺陷, 作业环境不安全, 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 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 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 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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