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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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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陆小光在南京某大学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家庭。2004年6月2日,陆小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6月10日,工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元。6月20日,陆小光正式开业。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大华有限公司与陆小光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2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负债30万元。陆小光决定于2006年1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是何日?为什么?

(2)陆小光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其父母的财产清偿?为什么?

(3)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4)陆小光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陆小光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成立日期为6月10日(1分)根据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1分)

(2)不可以向其父母要求清偿(1分)陆小光经济上已独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分)

(3)注册资本20元合法(1分)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须投资人申报即可(1分)

(4)不合法(1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1分)若要允许公司投资则应变更企业形式

(5)合法(1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1分)

案情】张甲与李乙合伙开办烤鸡店。两人约定,由张甲负责经营烤鸡店的具体事务。一日,李乙的朋友王丙向李乙推销鸡,李乙碍于情面与朋友签订了买卖合同。张甲事后得知此事,认为李乙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况且烤鸡店目前并不需要那么多的鸡。于是向李乙提出修改合同,李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该合同给烤鸡店造成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1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涉及到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问题。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本案中,张甲、李乙约定由张甲执行合伙事务,是合法的。《合伙企业法》又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在本案中,张甲既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李乙则不应该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而,他与王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该合同如果给饭馆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李乙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乙不具有事务执行权,而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若因此给烤鸡店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张甲和李乙系某县农民,二人共同出资拟购买汽车一辆跑运输。另一农民孙丙得知此事,声称自己可以找熟人买到便宜车,遂也要求入伙。张甲、李乙同意,并将买车款二万元交给孙丙,孙丙用二万元买了一辆旧车。张甲认为孙丙把事办砸了,要求退伙。但李乙认为,虽是旧车,但修修还能用,就同意张甲退伙,和孙丙合伙跑运输。几个月下来,生意颇好,张甲见状又要求入伙,李乙同意。张甲将投资额一万元放下,就走了。孙丙此时正在外地跑运输,不知此事。就在这次运输途中,孙丙出了车祸,车毁人亡。张甲听说后,又找到李乙,想要回一万元,李乙不同意,并以张甲已入伙应共同承担损失为由,要求张甲承担责任。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张甲是否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

张甲不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张甲是否已入伙。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张甲重新提出入伙要求,虽然李乙同意,但另一合伙人孙丙并不知道此事,意味着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后来他因车祸死亡,张甲也不能视为入伙,因为他要求入伙时,孙丙尚生存,且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因此,张甲并没有入伙,李乙以张甲已入伙为由,要求张甲承担孙丙车祸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案情】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今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10万元。由于亏损三人发生矛盾,张甲要求退伙,李丙、王乙同意,但要求张甲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甲同意了这些条件。张甲退伙后不久,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在债主们的逼迫下,王乙、李丙找到张甲,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张甲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王乙、李丙只好躲起来。债权人赵丁,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赵丁遂以张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问题】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张甲要求退伙,得到王乙、李丙的认可,张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2万元的亏损。

其次,张甲退伙后,仍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张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张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情】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分配给李丙?3、李丙是否应对钱戊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赵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对于这一行为只有张甲、王乙同意,而另一合伙人李丙不同意,所以,该转让行为由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无效。李丙提出若赵丁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他愿优先受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李丙可以优先受让。

李丙可以退伙,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将退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2)经全体退伙人同意退伙的;(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的;(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所以李丙依法可以提出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分配给李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份额”。所以李丙退伙时可以带走自己的投资。至于合伙企业的盈利,李丙退伙时也应进行分配。

李丙不应对钱戊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因为钱戊根本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前文所述,钱戊受让赵丁转让的部分财产的份额的行为是无效的;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对于钱戊的入伙,李丙并不同意,另外,也没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钱戊根本不是合伙人,既然他不是合伙人,其生意的亏损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李丙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案情】2000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

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在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应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情】甲、乙共同投资设立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乙分别认缴200万元、300万元,公司成立时分别出资40万元、60万元。由于投资失误,第二年公司发生亏损,现公司全部资产12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1)银行的300万元贷款如何偿还?

(2)股东甲、乙的有限责任范围是多少?

(1)300万元银行贷款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清偿。(3分)不能清偿部分由股东甲、乙承担。(2分)

(2)虽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的边界是以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而非实缴资本为限。(3分)公司设立时,甲、乙已经认缴资本,其出资义务只是一个有特定期限的债务问题,不能免除出资义务。(2分)

案情】某年5月甲公司以其部分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700万元、乙机械厂、王某、李某、张某分别以现金出资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佳环有限公司,公司于5月23日成立。2年后,王某和李某要求分配利润,遭拒绝。遂要求查看公司财会资料,发现甲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请回答以下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1)该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公司如果有可分配利润,应如何进行分配?

(1)该公司有效成立,虽然甲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但其他股东的出资已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2分)

(2)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分)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分)

(2)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分)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按章程约定分配。(2分)

案情】(CPA2006)甲、已、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其相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缴付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某项专利作价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

(2)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甲、乙、丙分别缴付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规定的各方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首次出资总额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本案中,首次出资总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1分)。

(2)货币出资总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货币出资340万元,符合要求。(1分)

(3)甲、乙、丙出资期限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例符合要求(1分)

(4)第(4)点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例即属于章程另有规定(1分)

(5) 第(5)点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1分)

案情】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定了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符合要求(2分)

(2)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现金出资30万,达注册资本的50%,是合法的。(2分)

(3)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1分)

(4)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合法(2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一般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本案属除外的情形(2分)

案情】某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召开董事会,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净资产额为1

亿元人民币。3年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年前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公司准备用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最终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3)该公司现有净资产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为什么?

(4)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是多少?为什么?

(5)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决议(1分)

(2)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都具备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1分)

(3)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本案中已达到要求(1分)

(4)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条件之一是,累计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1分)本案中,公司最多能发行的数额为1亿×40%-1200=2800万元(1分)

(5)用募集资金弥补亏损不合法(1分)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1分)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

答案」B

「理由」(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案情】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问:

(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2)?大学回函,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3)乙大学是否有权拒收,为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厂去函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略)

(2)大学回函,是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3)乙大学有权拒收。因为乙大学对甲厂发出的要约没有承诺。乙大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并没有成立。

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

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C「理由」(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故排除A项,肯定B项。(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肯定C项。(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报价,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乙应当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各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1分)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不具有要约性质(1分)

乙报价行为属于要约(1分)

要约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乙报价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条件(1分)

甲回复报价属于承诺(1分)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1分)

(2)买卖合同成立(2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分)

案情】据报道,15岁的小莉(化名)用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无法使用。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当小莉的母亲提出有质量问题要进行维修时却发现,该手机的“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人对手机进行了拆装,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小莉的购机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小莉的母亲要求确认其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案情】甲公司委托王某赴A地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洗衣机买卖合同,王某完成此项任务后,看到一种新式电扇销路很好,未征得甲公司同意,便利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不同意,要求王某撤销与丙公司所订合同,但丙公司坚持将货物发出,甲公司又拒绝接收,在此情况下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09-10-1)

(1)该合同有效。(1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属表见代理。(1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分)王某签订电扇买卖合同未征得甲公司同意,是无权代理,但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有代理权的,因为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2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1分)

(2)由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履行合同,支付货款。(2分)王某应对甲公司承担责任。(1分)

案情】2001年3月,A商场与B工厂签订联营协议,协议规定:B工厂向A商场投资100万元,由A商场自主经营,一年后B工厂收回100万元并分得20%的利润,若在此期间经营亏损或者无利润,B厂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B工厂将100万元交付A商场,A 商场将此款项用以清偿拖欠他人的货款。一年期满后B工厂决定收回投资,并要求A商场

按协议给付其20%的利润。A商场以市场不景气、经营亏损为由,只付给B工厂50万元,其余50万元无力给付。B工厂在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A商场归还欠款50万元,并给付20%的利润。?问:(1)双方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主要过错在哪一方?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该联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我国,贷款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垄断经营的,不允许一般单位之间相互借贷。本案当事人名义上是进行联营,实质上是以联营的名义进行非法借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2)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而且均为故意,因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就非法借贷而言,B工厂是非法出借方,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主要责任方,应依法将约定取得的利润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6月15日交货。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问:①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②由于此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为什么?

1.商场没有违约。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商场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因该纠纷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

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情】2000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0元,同时约定,由张某于2000年10月5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担保交付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牛产下小牛一只。问:

①张某将一头受胎母牛交刘某作担保的约定,是抵押合同,还是质押合同,为什么?

②该担保合同生效时间为何时,为什么?

③该小牛归谁所有?为什么?在张某还款前,刘某对该小牛有何种权利?

④如果张某到期无力还款,刘某该怎样实现债权?

⑤刘某在合同期间对该母牛、小牛有何种责任?

(1)质押合同。因为转移了质押物。

(2)2000年10月5日,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质押物交付时生效。

(3)小牛归张某所有。刘某享有收取小牛的权利。

(4)刘某有最终决定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母牛)的权利,可以和张某协议以母牛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母牛。

(5)刘某负有妥善保管母牛、小牛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母牛、小牛灭失或损毁的,应承担责任。

案情】济世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20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闪某与联华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1900万元,济世公司于某年8月4日前交货,联华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1日,闪某掌握的证据表明联华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联华公司暂停交易,并要求联华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被联华公司断然拒绝。9月10日,闪某发现联华公司处境更加危险,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联华公司赔偿济世公司因该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联华公司向济世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济世公司违约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济世公司该设备中的部分机器正在某机修厂进行检修,尚欠机修厂维修费50余万元。10月8日,济世公司在给机修厂写下“5日内支付维修费,否则机修厂可以对该批机器行使留置权”的书面保证后,提走了该批机器。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济世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2)济世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某机修厂能否要求行使留置权?

济世公司可以暂停交货(2分)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要抗辩权)。(2分)

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2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2分)

某机修厂不能行使留置权(1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本案中,机修厂已丧失占有,留置权无从行使(1分)

案情】某食品加工厂为生产芋头粉,与供销社订立了一份芋头购销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加工厂交付24万公斤芋头,货款为120万元,加工厂向供销社支付定金12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后因供销社将芋头卖与其他厂商而无法向加工厂交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加工厂可向供销社支付定金的最高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1)合同有效(1分)因为这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且合同内容合法(不违法)(1分)

(2)加工厂向供销社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或者要求供销社支付违约金18万元并返还定金12万元(2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条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可同时并用(2分)

加工厂向供销社支付定金最高限额为120×20%=24万元(2分)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分)

案情】2001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1800元,总价款180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7月20日,交货地点为乙公司所在地火车站。如果逾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至同年7月20日,甲公司未交货。经乙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一直到同年8月5日才提出交货。但此时该种钢材价格已降至每吨1200元,乙公司认为交货已失去意义,便于同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赔偿损失6万元。问:(1)乙公司能否

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

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1)乙公司能够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因为甲公司迟延交货的行为使得乙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法》规定,但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不需要再另行赔偿损失。

案情】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生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张某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是产品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为什么?(2)张某对其损害可以向谁主张赔偿?为什么?

(3)张某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该民事纠纷?

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产品责任,非违约责任。(2分)

因为这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2分)

张某既可向生产者乙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甲商场要求赔偿(2分)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分)

(3)张某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该纠纷(2分)

案情】南京某建材公司(供方)同无锡某建筑公司(需方)签定了一水泥购销合同。合同除有价格、数量等条款外,在到达地和验收地一栏中填写了“无锡”,而在交货方式一栏中填写了“供方代办铁路运输,需方承担运费”。后供方按约发了货,但需方长期拖欠货款计6万元。

问:供方可在南京的法院起诉吗?为什么?

供方可以在南京的法院起诉。

民诉法规定:合同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到达地和验收地,但按惯例,不能推定该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按照一般代运制确定为供方港站。故按民诉法中“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可由供方港站所在地(即南京)的法院审理。

案情】2000年8月,甲县副食品公司与乙县果菜公司签订了一份鸭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15日,交货地点在丙县某仓库,由需方自提。2000年10月15日,副食品公司上午7时派人到丙县仓库将40吨鸭梨从冰库提出,等待果菜公司提货;同日下午,果菜公司电报要求延迟10天提货,副食品公司接电后即回电答复,不同意延迟提货。果菜公司接到回电后,未予置理。10天后,果菜公司派车前往提货,发现鸭梨已有30%左右不同程度变质,遂要求副食品公司削价处理,否则拒绝提货,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在果菜公司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副食品公司为防止鸭梨继续变质;对这批鸭梨作了其他适当处理,但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000元。副食品公司在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日后,乙县人民法院通知其同意受理,并让其交了诉讼费。一星期后副食品公司担心在乙县打官司会吃亏,又向丙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问:(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审理?为什么?

乙县与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此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购销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甲县副食品公司可以向乙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乙县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向丙县法院起诉,因为丙县是合同履行地。

但是原告向乙县法院起诉后,又向丙县法院起诉是不恰当的,形成重复起诉。丙县法院如果知道这种情况则应不予受理;如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受理了该案,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本案应由最先立案的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A市某化工厂排放废水污染了B县甲、乙、丙三个村共有的水库,致使三村受损达数万元。三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损失金额的50%,甲、乙两村表示同意,遂与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原诉讼请求赔偿。(1)

该案由何地法院管辖?

(2)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3)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该案由A市某化工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B县人民法院管辖。

(2)该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丙村在该案中是共同原告,甲、乙村也是共同原告,所以甲、乙、丙村为共同诉讼人。

(3)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在共同必要诉讼中,少数或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由于丙村未参与调解,并且甲、乙两村在调解前也未求丙村意见,故当丙村拒收调解书时,调解协议当然不发生法

律效力。

(4)可以重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案情】新加坡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乙公司则反诉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席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方式将此案审结。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此乙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以及不服仲裁裁决而欲起诉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3)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如能起诉,应向什么法院起诉?如不能起诉,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为什么?

(5)乙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不正确。根据《中华人保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是先向涉外仲裁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交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反诉期内提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因此,乙公司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出反诉请求。

(3)乙公司若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它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因此,乙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

(4)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件裁裁决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据此,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独

任仲裁员是无可非议的,乙公司的理由显然不成立。另外,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审理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两公司并未达成公开仲裁的协议。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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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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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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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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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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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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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得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著。根据《台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5.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贷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目己承扭,不能作力免责事由。 案例二:2013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经济法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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