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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对策

浅谈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对策
浅谈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对策

浅谈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网络便捷了生活方式的

同时,也使个人信息面临泄露的问题。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仅受到非公共部门的

侵害,并且还可能受到一些公共部门的侵害。随着政府行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扩大,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公共部门侵害的数量也有所上升。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

一套完整且系统的针对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法。本文首先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意义,然后针对行政法所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同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

应对策。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对策

由于信息化发展速度较快,我国的行政法目前还未对个人的信息概念做出明

确的规定,因此在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公共部门对于问题的处理

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缺乏一定了解。目前为止,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仅停留在行政法、宪法以及一些地方的法律片段中,并

且还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同时,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中也常常忽略侵

犯个人信息应付的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国外的执法水平相差

较大,政府应该积极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设。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大家

的关注。个人信息安全主要受到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和某些个人的骚扰。其中,前两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侵扰尤为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

务机构的研究。而相对来说,私人方面对于个人信息侵犯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即

便如此,政府也要予以极度的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一)调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是保护个人信息。公民的生活质量与政府的调节是密不

可分的。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应该做到相关信息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到行

政执法的效应。但是个人的信息从一定层面上来说仅仅代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

集体利益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当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发生冲突时,知情权

的权益应该优先于个人信息。基于这种情况,政府部门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知情

权利益而牺牲小部分人的个人信息,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也并不代表着个

人信息就应该被政府忽视。如果个人信息的公开只是为了一些私人的利益或者为

了满足个人的欲望,这种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公开就完全违背了其原有的价值,且

与知情权大相径庭。

(二)促进我国信息保护法体系建设

信息化正在以一个极快的速度发展,因此对信息的保护是现代行政执法的盲区,我国当前发展的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就是推进信息化的发展,以此来

带动经济水平的增长和各个行业的进步。全面开展信息化也是我国个人信息法体

系建立的基础部门,要想加快信息化的建设,首要条件就是保证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建立和完善。而要想保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就要做好个人信

息的恶保护。当前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予以了极度重视,特别是

在目前的经济增长模式下,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差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

术水平也有所不同,我国大部分公民还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这也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 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 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 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 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 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 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健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政府部门真实含义数据保护电子商务词汇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用词显示网络国内 中图分类号:A849.1 正文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 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信息安全学习总结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_信息安全学习总结信息安全培训是效果最快最显著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信息安全心得体会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一) 4月24日,学校安排我到北京步同信息培训基地进行信息安全实战班培训。本次培训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举办,虽然仅仅为期五天的时间,但我受益匪浅,我对网络工程及信息安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并通过考核取得了信息安全网络工程师资格。 本次培训主要任务是学会分布式网络的设计与应用,网络互连技术,以及网络应用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有利于加深学员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培训老师从中石化、中海油、核电、政府信息中心、安全部网络警察等真实案例出发,利用NetMeeting展示和WINDOWS20xx虚拟环境进行学员间的攻防演练的授课形式,对信息安全从合规化建设入手到影响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深入解析。 通过本次CISP培训,我对信息安全领域知识和技能有了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对今后学校信息安全的布置和设置能够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投入浪费,维护校园网络的良好运行,为高效能的信息化、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出贡献。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二)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但是,信息技术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为银行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如同瘟疫般的计算机病毒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意代码的广泛传播,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案件迅速增长,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鉴于此,对

于初入建行的我们而言,学好银行信息安全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下午,个金部的周经理给我们详细讲解了一些有关银行的信息安全知识,并介绍了建行的邮件都办公系统的使用方法,周经理的讲授深入浅出,让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建行员工在信息安全方面应该掌握的知识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为我们今后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基础。 通过下午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了一些常犯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错误,比如:开着电脑离开,就像离开家却忘记关灯那样;轻易相信来自陌生人的邮件,好奇打开邮件附件;使用容易猜测的口令,或者根本不设口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报告安全事件等等。也知道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在信息安全方面该如何要求自己:1、建立对信息安全的敏感意识和正确认识2、清楚可能面临的威胁和风险3、遵守各项安全策略和制度4、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信息安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出现一点问题,不仅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还会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威胁。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系统。而对于我们建行员工而言,必须学好银行信息安全知识,能正确识别相关风险并及时报告,防微杜渐,努力提升自己的信息安全水平。 信息安全心得体会(三) 4月24日,学校安排我到北京步同信息培训基地进行实训。本次培训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举办,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仅仅为期五天,但是我受益匪浅,这次实训,让我对网络工程及信息安全有了更深的理解,并通过考核取得了信息安全网络工程师资格。对于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几点心得: 1、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本次培训主要任务是学会分布式网络的设计与应用,网络互连技术,以及网络应用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老师通过沟通了解,有针对性的教我们一些网络信息安全方

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作者:陈红艳 来源:《办公室业务(下半月)》 2020年第10期 文/广西桂林市中医医院陈红艳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档案 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档案资料是一个人的信息记录、历史记录,甚至涉及一个人的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 很多个人信息轻而易举便可以从互联网中获得,这无疑增加了档案在使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在医院,个人档案有人事档案、病历档案等,但病例档案在所有医院档案中所占比例大。 医院个人档案涉及信息多、信息广,医院档案含有详细的患者资料,一旦信息被泄露,患者精 神上和肉体上遭受双重打击。在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大环境下,医院更应该建立健全档案 保护措施,承担起信息保护的责任,加强医院档案管理。 一、医院个人档案的价值 档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因为记载的内容不同,背后所隐含的意义价值也有差异性。医 院个人档案价值,有着与其他档案不同的意义。病历档案是具有特殊性的档案,医院档案不仅 记录了病人的个人信息状况,还记录了病人健康状况、疾病状况、用药状况、就诊过程等一切 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所以医院个人档案价值很高。 二、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在开放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档案在开放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 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档案开放利用时多方面的原因引发个人信息的泄露。在日常的生 活中,我们总收到短信、电话或者聊天软件的骚扰,而且这些机构掌握信息准确全面,但自己 却从未给这些机构留过个人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8年7月做过个人信息泄露调查问卷,调查显示遇到过信息泄露的人占85.2%,没有遇到过信息泄露的人仅占有14.8%,最令人担心的是占70.5%的信息泄露被利用从事诈骗活动,信息泄露名誉受损占 6.6%,被广告推销占37.7%。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安全泄露已经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二)档案管理人员综合能力弊端。档案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是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工作,对于档案管理人员来讲,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和工作能力,更需要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工作人员和领导对档案管理意识不够强烈,把档案管理工作当成形 式上的工作,无法保障档案的安全性、保密性、永久性。其次,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团队,档 案管理任务重,人员少,管理水平不一致。档案管理人员多从普通员工中抽调,把关不严格, 没有专业的培训,专业素养低,对档案材料的装订、信息的收集、档案的整理、归档等业务不 熟知,导致档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查找不方便、信息凌乱、信息泄露严重等。 (三)档案管理设施较为落后。因各种因素限制,单位用房紧缺,大多数单位将办公室和 档案室合二为一,这样不但不利于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也同样不利于档案的查找。甚至有些 办公室还存在手写档案,连基础的计算机都未配备齐全,忽视现代化设施建设,档案保管设备 落后,无法与现代社会相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档案越来越普遍,电子档案易查找、易 保存、易保密,单位应加强电子档案建设,系统培养信息化技术人才,解决档案保管设施落后 问题。

浅谈电子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

浅谈电子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 作者:胡巍威 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5年第8期 文/ 辽宁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测院(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胡巍威 【摘要】本文介绍了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特点,围绕管理、技术层面分析了电子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电子信息安全管理、使用好安全防护工具、发挥人的作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信息;安全;对策 电子信息安全完整、系统、协同、高效的方案及其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在国家安全、商业竞争、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正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重视。近些年来,依靠计算机病毒、计算机入侵、DOS 攻击等手段窃取电子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手段越来越高明,给越来越多的组织及网络和计算机系统安全带来威胁。因此,针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特点及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电子信息安全措施,防范网络和计算机诈骗、蓄意破坏、间谍等事件的发生,显得十分重要。 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特点 近几十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翻天地覆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正越来越多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世界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与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诸多问题。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安全涉及内容日益广泛,大到国家军事机密,小到商业信息和个人隐私。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获得用户资料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通过篡改中间环节信息谋取利益的现象随时存在。这些活动往往有周密的计划而不易被察觉,加之有的单位和一些人防护意识差,使电子信息系统本身就缺乏安全应对措施,增大了电子信息安全控制的难度。另一方面,电子信息安全造成的危害较大,一个重要机密的泄露,所导致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有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杀毒软件公司诺顿公司报告:仅2012 年,由信息安全问题引起的网络犯罪导致全球个人用户所蒙受的直接损失高达l100 亿美元;在中国,每年有超过2.57 亿人次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 亿元。 二、电子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层面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融合步伐的加快,信息“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时代的重要特征。在此情况下,有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信息安全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电子信息“无密可保”。这是极端错误的,古今中外,“公开”与“保密”历来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绝对地、纯粹地公开是没有的。二是存在电子信息安全管理不严的倾向。有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电子信息安全工作可有可无,或者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一些单位和个人习惯于用传统的、过时的观念和手段来认识、对待、处理新形势下、新领域中的电子信息安全问题;电子信息安全案件轻查处、不报告等问题时常发生。三是存在电子信息安全防范难的倾向。一些人认为:电子信息网络化、全球化、社会化,人际交往全时空、全天候,通信布局天上有卫星,地上有“黑客”的趋势,大大增加了电子信息安全防范的难度。 (二)技术层面的问题。从技术层面上看,电子信息安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电子信息安全管理局限性问题。在我国,既存在电子信息的发展没有统一规划的问题,也存在电子信息安全因交叉管理不系统和开放性不够的问题,还存在安全管理的设施不完备及网络管理维护人员技术不到位等问题,这对电子信息系统维护、安全管理带来了局限性。二是存在安全漏洞的隐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摘要 个人信息是指与某个特定人的相关的,能够通过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出本人身份信息的总和。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随着全球范围内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网络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法律尚未完善,致使行政机关肆意滥用个人信息,导致个人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以个人信息的特征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和依据,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路径,以期达到弥补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法律漏洞,力求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完善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Person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the sum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is related to a particular person and can be identified individually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achievement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or reg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worl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ing is deepening day by day, and the abse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in our country leads to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of violating or abu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our country. By explain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main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uts forward the perfect path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on this basis, in order to make up for the legal loophol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Strive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improvement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选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时间把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各种渠道当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下面学术堂为研究这方面的学生们准备了200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各位借鉴。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一: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大数据时代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

3、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遗忘权的研究 4、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5、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6、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7、论行政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 8、物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研究 9、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 10、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完善研究 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 13、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1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 15、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及防护对策研究 16、论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 2

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 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1、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22、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23、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2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25、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26、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27、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8、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29、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30、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1、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3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3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3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3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时刻警惕,自己和家人的信息不要随便泄露。 ?网络上泄露信息可能会很危险。 各种推销电话的骚扰,各种莫名其妙的广告信息通过四面八方传播过来,甚至有人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经济犯罪,到底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信息? 1、不填写各种所谓的市场调研里面的个人信息,即使有奖品发放,也绝不把手机号码、姓 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泄露出去。 2、不随便把身份证复印件交出去,需要办理信用卡、收入证明之类的,必须在身份证复印 件注明:只用于此用途;用身份证的时候,最好不要让别人拿着身份证离开你的视线。 3、收快递的时候,尽量把带着名字和电话、地址的封面销毁;发快递的时候,事先和对方 沟通好,发件方的信息尽量少透露。 4、朋友圈投票尽量不投;不明来源的文章链接和二维码不点击也不扫码;qq、微信、网站 等尽量少的填写信息。 5、不随便下载APP和各种网站资源;网上设置各种用户名尽量不实名制;不可信的wifi 不要连接。 6、如参加必须登记姓名和电话的活动或会议,一定告知对方,不许泄露信息,否则追究责 任;在网络上发各种信息时不发家人的图片、电话、姓名、住址等,尽量少炫耀。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进而导致财产受损失。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至关重要,这里给大家提供几条防止信息泄露的小妙招: 1、保护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隐私信息,千万不要把这些信息通 过邮件、短信或电话告诉别人,无论这个人表现得多么可靠。任何时候请牢记:合法的组织不会问你这些细节,因为他们已经获得必要的信息,或可以其他的方式来获取。 2、忽略网上你不认识的“朋友”,因为他们可能是骗子伪装而来。因此,务必要 小心在社交网络和与就业相关网站发布履历和联系地址等信息,因为一旦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引起相关损害。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583499.html,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完善作者:李梦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主要概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理论,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实际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而深度研究了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有效路径,从而能够切实地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完善 一、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学习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已经开启了知识经济新的发展篇章。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以多种形式存在,它可以对特定的一些消费者进行个人信息的识别或整合。而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当中则主要以消费者自身的数据为基本形式。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指消费者对在网络中的所存储的有关自己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掌握、拥有及控制,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从法律层面上讲,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络化的环境中行使和享受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在电子商务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主要包含着可直接性与可间接性的个人信息识别,有着可处分性、可识别性及财产权的属性等相关法律特点。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基础。那么,为了能够更好地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就需要对目前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情况予以有效分析,进而探索出最佳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从而能够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效提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系数。 二、概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理论 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已经50多个国家都相继提高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并确立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而众多的专家与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含义,有着不同的阐释。最为常见的定义名词就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从各国立法的基本程序上分析,美国比较习惯以个人隐私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而一些欧盟国家则比较习惯于用个人数据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亚洲的韩国与日本则习惯于用个人信息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通常还会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诠释成为多种含义,如欧盟一些国家通常会将个人数据翻译为Personal Date,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些专家学者会将个人数据翻译成个人资料。而中国通常都是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诠释为个人信息。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还不习惯将信息称之为数据。同时,这样诠释能够与我国的相关信息公开条例相吻合,且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583499.html,/foia/privacy/index.html 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 13 岁以下 3摘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583499.html,/ywdt/txt/2010-01/25/content_3357265.htm 4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583499.html,/privacy/privacyinitiatives/glbact.html 5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3583499.html,/ogc/coppa1.htm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学院:人文学院 学生姓名:包阿如汗 学号:201201001075 专业:法学 年级:法民12-1 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

摘要 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目录 前言 (1) 1.个人信息的概述 (2) 1.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5) 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5) 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8)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_梅绍祖

2005年3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5 第2期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 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2 法学前沿问题探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专论(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齐爱民教授 主持人语: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主持人简历:齐爱民,男,1970年生,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维也纳)。主持相关专题研究丛书3套,出版相关著作近10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2-0025-15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梅绍祖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 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 Privacy ,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 Data 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

初中信息技术知识点汇总

初中信息技术中考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一、信息的概念:用语言、文字、符号、情景、图像、声音等所表示的内容统称为信息。 二、载体:即媒体, 多种形式的媒体称为多媒体。(包含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形式的媒体) 信息、物质、能量构成人类社会资源的三大支柱。 人类社会经历了六次信息革命: 1、语言的形成, 2、文字的创造, 3、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 4、电报、电话的发明, 5、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6、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和信息网络的普及。其中目前正在经历的信息革命是第六种。 注意:信息与信息载体的区分,上述中声音、文字、语言、图像、动画、气味是信息。 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后是人类社会的有价值的资源。信息和信息载体的关系:声波、纸张、电磁波等并不是信息,而是信息的载体,它们负载的内容(如语言、文字、图像等)才是信息。 信息的基本特征:(1)依附性;(2)共享性;(3)时效性;(4)相对性;(5)可伪性; 三、信息处理的过程: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输入、存储、加工(如计算、统计等)、传输、输出、维护和使用等。 四、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信息的获取、理解、加工、处理、保存、传播过程中所用的方法、手段、工具的统称。 现代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五. 信息技术的特点 ⑴数字化;⑵网络化;⑶高速化;⑷智能化;⑸个人化。 六、信息技术的功能 ⑴人工辅助功能;⑵开发功能;⑶协同功能;⑷增效功能;⑸先导功能。CAI-计算机辅助教学;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管理;CAT-计算机辅助测试 七、多媒体技术:强调交互式综合处理多媒体的技术,交互性是重要的特点之一。现在的计算机、Vcd等机器能同时处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都是利用多媒体技术。 八、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过程:收集→处理与存储→输出 九、信息高速公路:信息高速公路是指由通信技术、电脑技术、声像技术、自动化技术等构成的多媒体通信网络。(如同一种电子的高速公路,故称“信息高速公路”。) 八、信息技术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对策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对策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个性化服务方式越来越多,商家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来预测公民行为活动,从而得到更多利益,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极容易产生信息的泄漏等问题,本文就是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以及保护的?Σ呓?行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保护对策 网络的普及给我国公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都存在于网络系统中,商业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得更加激烈,公民的个人信息价值增强。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信息被完全暴露在各个商业服务上,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的事件多有发生。2013年,我国有近一亿条用户信息被泄露,因此,解决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信息安全问题极其重要。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1)从法律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我国的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健全,已经有很多涉及到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都仅在各个行业的规定中得到体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因为其不够完善,导致操作性较差,仍会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漏的隐患。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清晰,对于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求不够明确,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权利的规定不清,这些问题都具有较强的争议性,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应该在立法阶段之前就进行明确[1]。 其次,目前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缺少与我国大数据背景的融合,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且,目前我国存在的大多数是从安全问题发生后的补救层面进行的法律制定,事前预防保护法律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法商家非法使用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最后,如果我国公民因个人信息泄漏问题进行法律申诉时,因为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主张举证原则很难将自身权利进行维护[2]。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信息的不合法使用渠道隐蔽,往往受害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信息的泄漏以及造成的后果,即使有证据也不一定可以保证损失评估的结果是合理的,因此目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权现状就是举证难且赔偿低。 (2)从公民个人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

(完整版)浅谈我国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

浅谈我国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 论文摘要: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但由于信息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特殊性质,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1我国信息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①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②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③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2我国信息安全保护的策略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②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③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撑环境。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信息安全法、数字签名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进出境法等,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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