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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为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制定本操作意见。

上海市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称占有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都应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一)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二)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占有单位上述经济行为所对应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担当招标人组织招标。

本操作意见的实施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部分基本程序

一、材料准备

按照评估委托方拟定的进度要求,占有单位及时提供企业及资产简况(参照第三部分第一条的要求)。

招标人在评估委托方的协助下公开资产评估项目相关信息并拟订招标书、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

评估委托方的界定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二、招标申请

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

涉及重要招标项目的,由市属一级单位将招标申请表(附件1)、招标书、招标公告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附件2)报市国资委。

重要招标项目是指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含企业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项目审批

市国资委负责对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市属一级单位负责对其他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非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同时,须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书面反馈评估委托方,作为招标人的确权依据。

招标人告知承诺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特征及对评估行为的特殊要求,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资格数量的要求。)

2、确权承诺。(包括承诺执行招标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接受市国资委的全过程监管。)

3、服务承诺。(包括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承诺所履行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招标公布

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批准后,由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发布。

招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购标人资质要求、中标人数量及形式(个体或团队);

2、购标的期限、方式、地点、金额;

3、招标的基本程序及时间表;(包括评标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4、项目情况、各关联方责任义务的简要介绍;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购标收标

评估机构根据招标公告中的内容向招标人有偿购取招标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竞标书)。

根据招标公告对中标人数量及形式的规定,评估机构可单独竞标,也可以联合竞标。

招标人组织收标,核查密封、记录信息、准备评标会材料。由

于密封不符合要求造成竞标机构在评标时失标的,招标人退还并赔偿竞标机构购标费用及相关竞标书制作费、交通费、人员费等。

六、评标开标

招标人恪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开评标会。

评标委员会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决标。不得通过指向性言论、手机短信等方式交流串通,影响评标公正。

七、核标上报

招标人组织核实决标胜出机构实际情况与竞标书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后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中标公布

核标上报并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出项目招标答复函。

招标人应公开发布中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公布。

中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中标人名单,数量、形式等是否与招标公告一致;

2、招标的基本过程及时间表;

3、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招标书内容

一、评估资产占有方简况。

1、企业概况;(单位性质、经营范围、人员组织、资产构架、资产负债等)

2、行业背景介绍

3、近三年净资产审计情况;

4、土地、房产使用状况;

5、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状况;

6、其他涉及情况。

二、投标评估机构资格。

1、资产评估专营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资质;

3、和项目有关的具体要求。

三、竞标要求。

1、既定要素;

(评估目的、范围、基准日、方法、时间等)

2、竞标书内容要求。

四、保密要求。

五、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四部分竞标书内容

一、投标评估机构简介。

1、机构及主要评估人员的资质、资格、数量;

2、机构主要业绩及典型项目分析;

3、机构近期项目介绍。

二、竞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三、竞标建议。

1、基本资格及评估历史记录;

2、评估计划;

3、信息资源支持;

4、评估技术方案;

5、评估费用;

6、评估业绩。

具体请参照“评标内容”。

四、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五部分评标内容及分值

(总分100分)

一、废标规定。

1、不符合招标书中投标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的;

2、投标机构中评估费用未量化、明示或不符国家规定的;

3、被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

4、评标委员会委员未全部在拆标承诺上签字。

二、评估计划评定。(15分)

1、项目负责人、主要评估师等人员安排,专业分工与项目匹配。(5分)

2、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跟进程序有条不紊,时间进度设计合理,易于执行,均由专人负责。(5分)

3、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初步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5分)

三、信息资源支持评定。(10分)

1、项目行业专家及信息支持,具有配套专家库等相关数据库。(5分)

2、内部资料信息ERP管理及客户网络支持,具有资源共享平台和客户管理体系。(5分)

四、评估方案评定。(25分)

1、对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理解透彻、思路清晰,并拟订明确合理唯一的评估目的。(5分)

2、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合理的价值类型并对该价值类型的分析简明、考虑全面、依据充足。(5分)

3、根据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确定合理的评估范围并承诺对该范围漏评、多评的情况承担责任。(5分)

4、根据评估目的拟定最佳的评估方法并对该方法做出准确的初步判断。(5分)

5、分析评估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5分)

五、评估技术评定。(25分)

1、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况有一定认知程度。(5分)

2、相关参数选取渠道通畅、依据充足。(10分)

3、评估因素考虑齐全。(10分)

六、评估费用评定。(10分)

1、评估费用量化、明示。(5分)

2、评估费用符合国家规定、可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5分)

七、机构信誉评定。(15分)

1、率先达到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要求。(5分)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主要评估人员稳定,评估业务范围广泛,业务收入持续增长。(5分)

3、选取近三年内两例典型评估案例考评。(5分)

第六部分评标程序及要求

一、评标会的人员构成。

1、评标委员会;

①人数:五人以上单数;

②构成:国资监管部门代表(不超过一位)、国资评估管

理专家库成员、项目需要的其他专家等;

③选取:市国资委评估处负责提供国资评估管理专家库,

由招标人随机选择。

2、评标会除评标委员会委员之外,原则上如下人员应参加:

①评标会秘书一名,由招标人单位专门负责评估项目招

标的工作人员担当;

②监查人员一名,由市属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选派;

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及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会秘书协助下签署保密协议;

2、评标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席,主持评标会召开;

3、唱标,评标会秘书宣读招标书,明示竞标人;

4、拆标,委员逐一检查竞标书密封,签署拆标承诺表(附件3);

5、评标,按照评标内容计分的高低,在中标人数量及形式的计划基础上超出1个预定名额填写选票;(如:计划2个中标机构,须填写三个推荐机构)

6、决标,投票选举中标人,选票集中的,即可确定;

7、确标,选票相同且中标数量不合计划的,在选票相同的机构中考虑计划的差额因素再次投票确定。

8、评标会秘书宣布结果并明示待核标后再确定中标机构。

三、评标会工作纪律。

1、评标会召开时间、地点应与招标公告中的一致。

2、评标委员会委员、评标会秘书、监查人员(下称与会人员)在评标会召开前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3、与会人员不得在评标会上发表任何相关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言论。

4、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将不记名计分表及选票投入密封箱内后,评标会秘书才可以在监查人员陪同下开启唱票。

5、若多位候选人票数相当,不得随意增减中标人数;两轮投票仍未确标的,可按评标分值确定或流标。

第七部分附则

招标人及评估委托方在按照本意见报送招投标相关材料时,应同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和稽查中心对评估项目招投标活动应进行经常性监查和专项性监查。经常性监查是对重要招标项目招投标进行过程跟踪和监控、对其他项目实施抽查;专项性

监查是对被投诉和举报招投标项目实施核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事项及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应建立评估招投标项目专业档案(参考附件4),招投标文件的进出必须有专人签转及情况记录,并将签转痕迹和情况记录归入招投标项目档案。

本操作意见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申请表

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招标人告知承诺表

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评委会拆标承诺表

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档案目录(样本)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9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湘鹏程评字[2009]第0 号 湖南鹏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该公司因(评估目的)而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全称及其子公司)所列报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各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 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委托方(AA); 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全称(BB)。 (二)评估目的 AA评估目的,评估目的是为评估目的简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包括BB及其子公司列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评估前BB资产总额帐面值为0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所有者权益0万元。评估对象包括已提供申报表的,以及相关负债的现时价值的评估。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 年12月31日。 (五)经济行为文件 关于本次评估的董事会决议/立项批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职能单位的确定: 招标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担担招标人组织招标。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的确定 须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招标项目: (1)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国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2)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须将招标材料向市国资委评估处报备的重要招标项目: (1)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属一级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2)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属一级单位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报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审批重要招标项目;市属一级单位审批其他项目,同时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反馈评估委托方确权。

(4)招标项目批准后,招标人公布招标公告。 (5)评估机构购取招标书,提交竞标书。 (6)招标人组织收标,建立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7)招标人组织核标并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8)核标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定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项目招标答复函。 (9)招标人公布中标公告。 四、项目招投标一般会涉及如下材料: (1)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表、招标书、招标公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 (2)信息公开的材料至少包括: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后简称12号令)和《宁波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甬国资委[2005]63号,以后简称6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一些具体问题以问与答的形式不定期地进行予以公告明确,希望有关国有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踊跃参与交流,使我们专栏内容更加充实,更好地服务、指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问1: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答: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13种经济行为是: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向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合并,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时,只对被吸收一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对吸收方的作价参股情形);新设合并时,需对合并各放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的分立,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企业分立时,需对拟分立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及在实务中的应用 王生龙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南”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关于报告声明、摘要的编写 第三部分关于报告正文的编写 第四部分关于报告附件 第五部分关于评估说明的编写 第六部分关于评估明细表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执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是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从其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更细的要求,作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子准则”,是更好服务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举措,也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的必要步骤。国有资产评估关系

到国有资产权益,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对五部分内容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 (二)与各“实体性”准则的关系 、实体性准则、甚至其他程序性准是指南的依据。 实体性准则、其他程序性准则主要规范评估操作要求的,如:u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 u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 报告指南必须以这些准则的要求,提出披露的规范。 2、评估报告指南不讨论如何操作的问题。 评估报告规范,是反映如何编写、如何出具评估报告的规范性问题,不反应也不讨论具体的评估操作技术问题。 (三)国资报告指南与评估报告准则的构成衔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评估仅指境内国有资产评估,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公司改制;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重大财产转让、资产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i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公司租赁(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除外):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五条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国资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同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公司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对某些单项资产确需其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将该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纳入评估报告中(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其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得出总的资产评估结论。 第九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章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清算价格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武政[1996]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政[1996]125号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 (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 (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 (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 (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 (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2009-09-20 12:00 京国资发[2008]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是为了有效的管理国有资产。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

2018年电大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正确答案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单选题。(共20道试题,每题2分) 1、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说法错误的是( ) A.折现率不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 B.行业基准收益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C.贴现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D.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投资报酬率 2、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额,一般不使用( ) A.利润总额 B.净利润 C.净现金流量 D.无负债净利润 3、在下列收益率中,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折现率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应以( ) A.行业销售利润率 B.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

C.企业债券利息 D.国库券利率 4、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其前提条件是( ) A.企业具有生产能力 B.企业各项资产完好 C.企业能够持续经营 D.企业具有商誉 5、从本质上讲,企业价值评估的真正对象是( ) A.企业的生产能力 B.企业的全部资产 C.企业整体资产 D.企业获利能力 6、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一般采用( ) A.收益现值法 B.重置成本法

C.市场比价法 D.破产清算法 7、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 )的资产综合体。 A.可确指状态 B.独立权益 C.获利能力 D.综合成本 8、从市场交易角度,企业的价值是由( )决定的。 A.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B.建造企业的原始投资额 C.企业获利能力 D.企业生产能力 9、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方法的是( ) A.风险累加法 B.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

D.系数法 10、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属于( ) A.现值性评估报告 B.评估复核报告 C.追溯性评估报告 D.预期性评估报告 11、资产评估报告完成( )环节后,可连同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送交委托单位。 A.资产评估师撰写出正式的评估报告 B.和委托方交换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C.撰写出正式评估报告,并审核 D.资产评估报告签发盖章 12、广义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 ) A.一种工作制度 B.公证性报告 C.资产评估报告书 D.法律责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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