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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臵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

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指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服务标准、评估办法、评估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家综建设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家综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臵、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家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服务与要求

第七条家综应当参照以下功能定位开展服务:

(一)补救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障碍矫治、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服务,以争取改善服务对象的受损状况和困难处境,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支持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以协助缓解其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使其更好应对所处困境。

(三)预防性服务功能。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家综应当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以预防服务对象陷入困境状态。

(四)发展性服务功能。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参与度,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

求。

第八条家综应按照“1+3+X” 的模式设臵服务项目。“1”是社区服务需求最突出的1个核心项目,“3”是服务家庭、老人、青少年为主的3个兜底项目,“X”是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X个拓展项目。

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家综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臵各区服务资源。

各区应当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家综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家综。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家综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条家综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家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可以通过新建、臵换、租赁等方式,提供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二)已建成的家综。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辖内现有的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通过设立家综分站

点、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务,设立的分站点、分中心的场地面积和设施均可纳入家综的面积和设施计算。

(三)家综应当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

(四)家综应当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臵员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其中:

1.个案工作室不低于10平方米;

2.小组工作室不低于30平方米;

3.多功能活动室不低于40平方米;

4.员工办公室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家综原则上按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2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家综经费由项目经费和评估经费两部分构成:

(一)项目经费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包括人员费用、专业支持费用、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其他费用等。

现运营中的家综,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00万元/个编制预算;本办法实施后新招标的家综,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含辖区内增设的服务点),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二)评估经费按家综(含社区服务站点)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评估培训、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家综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购臵、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

家综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目承办机构充分利用家综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予以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家综项目经费包括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家综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5%,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二)家综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65%,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三)家综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及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等日常办公费用。

(四)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第十五条家综购臵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臵等工作。

承接机构退出家综项目时,应当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项目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如数移交购买方,并签定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承接机构退出家综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给下一任机构用于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

评估机构对家综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及以上,以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家综的镇(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需新设家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项目立项论证,根据镇(街)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需要明确家综规模大小、项目预算额度、

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计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

(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家综的镇(街)需要增设家综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按新设家综程序办理。

(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家综规模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

(四)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撤销家综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实。

第十八条家综的服务采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家综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为5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定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运营机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制定家综用户需求书和设定项目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作及发布评标文

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将有关招标采购资料报区民政局存档。

(三)家综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保护好评标专家资料,防止开标前泄露相关评标人员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从“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选,现场评标的专家中至少应当有2名是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务的人员。现场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并邀请监督人(区民政局)、采购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投标机构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家综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家综项目合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运营机构双方签订。

(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民政局存档。

(四)采购服务周期内,家综的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到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签订合同约定分期向区财政局及时申请拨付经费,区财政局根据家综用款单位申请情况及时拨付经费。

家综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年度中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年度末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末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服务承接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购买方认可整改后,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家综应当建立社区(村)社工服务定点联系工作机制,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有一名定点联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下沉到社区(村),确保其60%以上工作时数在社区(村)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实现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

家综应当充分整合和链接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开展社工服务,同时应积极与社区居委会、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区域内主要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双向合作转介服务关系,发挥社区综合性社会服务枢纽作用。超出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或能力的,应将其转介到相应服务部门,并开展跟进服务,直至结案。

建立家综投诉处理机制。市、区民政局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负责受理家综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建立社工志愿者(义工)联动常态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区)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者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妇女志愿者协会等机构与家综进行服务对接和合作,加强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整合志愿(义工)服务资源,提升志愿(义工)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向家综承接机构增加合同以外事务的,应在与项目承接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报区民政局审议。审议通过的,需求方应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经费。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家综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

(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家综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和财务综合评估。

(二)区民政局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的评估办法、评估标准,认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家综承接机构进行评估培训,发挥好评估的导向作用,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三方共同实施。评估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占比7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占比20%、区民政局占比10%。评估结果由三方评估分数的总和确定。

(四)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出具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估报告。

(六)各区民政局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

(七)各区民政局应当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家综的评估工作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家综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后续运营家综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家综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家综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家综的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由各区民政局统筹办理。

第二十六条民政、财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统一本市家综项目的总体实施进度,本办法实施后,家综需新设、增设或到期重新采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实施采购时通过适当延长或缩减第一年度的服务时间,确保下一年度的合同签订时间统一调整为8月底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本市印发的家综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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