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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死胎及死婴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 ________ 年龄_____ 科别______ 床号 _____ 住院号 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口死产口死婴口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 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

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 根据国卫办医发[2020]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xxxx田xxxx医院 (7100)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例1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例2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 “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例4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 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 书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相关要求,为了进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实用文库汇编之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作者:座殿角* 作品编号48877446331144215458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 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

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医院死胎(死婴)管理制度(JCI评审版本)

制定部门:感控办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1/5 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 1.目的 为有效地控制因死胎(死婴)造成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后果。 2.范围 产房、手术室。 3 定义(无) 4 职责(无) 5 标准 5.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妥善处 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5.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 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5.3死胎(死婴)的处理,有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理方法,必须 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后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4 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 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5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家属对死婴、死 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5.6 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 可追溯,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5.7 分类收集、处置: 5.7.1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5.7.1.1在感染性死胎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 圾并封袋口。 5.7.1.2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 名称。 5.7.1.3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并立即通知保洁主管人员收取。 5.7.1.4 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有保洁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点冰箱 保存,并进一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5.7.2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 5.7.2.1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5.7.2.2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死婴 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医院 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科别 产妇姓名 年龄 门诊/住院号 诊断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 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四、相关解释: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2,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3,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以上情况医师已讲明,经过慎重考虑,做出以下选择: (请在所选项划“V” 1、 一、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二、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主管医师签名: 产妇或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 时间: ___ 年__月__日时时间: ___ 年__月__日时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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