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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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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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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7年第02期

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被称之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1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關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 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

元以上,西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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