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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2008年08月27日 10:30 来源: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

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

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xx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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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全局上下团结奋进,努力拼搏,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每年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职能履行情况: 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基层工作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明显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沙洋县司法局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一是积极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格局。全县厂13个镇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构筑起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格局;二是高标准规范人民调解各项基础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提高了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三是扎实做好全县调解网络建设。现全县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337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居)调委会27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41个,其他调委会6个。使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建设覆盖面达到100%,每30户左右村(居)民推选1名调解中心户;200人及以上的企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强化信息渠道,确保处警及时。自2020年初,沙洋县就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信息员规范建设工程,现在全县各镇、村、组及单位内均已普遍建立了信息员制度。全县现有人民调解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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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该做什么?网络安全的举报渠道是什么?3.播放有关国家安全警卫的视频2,通过一个国安警察的故事,让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接着播放视频3,该视频与学生日常上网的习惯有关,告诫学生平时不要轻易打开钓鱼网站,网页广告推送等等,时刻保护好自身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被不法分子使用。 4.视频观看结束,请同学们总结以上3个视频的内容,并说说自己对国家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5.班会结束,主持人结语。 活动反思:本次班会以视频为主,学生参与讨论为辅,顺利开展,学生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从字面上上升到真正精神的层次,对网络的使用的警惕性也有了一定的提升。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履职尽责承诺

(12)履职尽责承诺 1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为了满足施工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公司人力、物力、管理、设备等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决定组建“孟州市环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三标段(二次)”项目部,配备高素质的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实力雄厚的施工队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采用动态管理、目标控制、节点考核的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实施ISO9001:2000质量保证模式,创优良工程。 项目经理部采取精编人员、减少层次、灵活调度的原则,建立高效率的指挥系统。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 我单位在此承诺,保证该项目的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内容及措施如下: 2、施工准备阶段技术保证措施 1、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及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接受设计院的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和业主需要,掌握工程结构特点和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 2、根据现场的平面与外形,结合现场条件,绘制施工平面图。 3、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工程结构特点,结合本公司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装备条件,按保证方便施工进行统筹考虑,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由项目部进行一级交底,组织编制二级技术交底文件。 3、技术组织保证措施 1、建立高效精干的项目管理机构,按项目法施工,设置项目经理部的各个部门,人员全从公司范围内选聘精兵强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各项质量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和公司签订质量责任状,项目经理是第一个责任人。 2、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制定奖罚制度。 3、质量保证的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凡参加施工的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有关的规程、规范。 4、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作好施工工序的质检工作,并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人员工作。 5、配备专职试验人员,加强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按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把关,试验人员及时做好配合比试配工作,在砼搅拌时抽检外加剂的掺量由试验员亲自控制,试块的养护工作,确保砼的质量。 6、认真做好三检,隐蔽项目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 我单位在此承诺,若因此项目的技术措施不能按要求落实到位,自愿接受建设方的相应处罚,并及时整改到位,若处罚后还不能整改到位的,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5、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 1、我单位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派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现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2、严格执行现场关键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检测员)管理人员的考勤机制,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原则上,我单位不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与拟派人员一致,若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首先要征得建设方及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且保证替换人员的个人能力要优于被更换人员,且能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6、履约保证承诺 我单位若有幸中标,保证能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确保该项目能正常履约,若不能正常履约,我单位愿接受因不能正常履约而发生的相关处罚; 投标单位: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与全民国家 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 1.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2.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3.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4.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5.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6.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8.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10.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1.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安全人人可为 1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13.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14.做好国家安全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15.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16.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 17.坚决捍卫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使命 18.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19.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20.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21.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22.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3.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义务 24.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源或协助 25.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把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求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意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部分内容节选 (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三篇

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篇一 作为一名基层带兵干部,通过此次安全教育管理整顿动员和学习有关的辅导材料以后,深受启发,感触很深。进一步认识和体会到了安全教育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白了基层带兵干部在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管控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对照自己在政治信仰、精神状态、思想道德、处事原则、遵规守纪等方面的情况,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彻查了问题,认真剖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对今后的努力方向进行了明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理论水平不高,认知能力偏低。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我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但是还存在探究不深、钻研不透的问题,离上级的要求和自身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理论学习没有上升到“我要学”的思想境界,而是停留在“要我学”的被动局面。 二是学习有懒惰的思想。在学习上,仓库党委指定学什么就学什么,平时很少主动去学习。在学习中缺乏钻研的精神,虽然在学习上能针对学习内容撰写一些心得体会,但仍停留在对事物一般的认识上,思想认识水平不高,存在一定的偏差,调查研究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弱。

(二)工作标准不高,工作作风飘浮。应该说,任现职以来,能向身边的同志虚心请教,以使自己可以胜任本职工作。在态度上是认真的,钻研业务是比较刻苦的,但是用工作的高标准来衡量,还是做得很有欠缺的。工作中满足于一般标准,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满足于现状,没有很好地去思考如何高标准的把连队的建设抓得更好。在日常工作和受领承办上级任务时,还存在应付、拖拉和抱怨的思想,不能积极迅速地高标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三)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创新意识不强。平时满足于事务性工作,不注重学习一些新知识、新技能,还存在“吃老本”的思想。文字水平提高不快,距上级领导的要求差距较远,材料写作存在粗俗不精的问题,特别是自己作为一名政工干部在文字材料的撰写上离领导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处理问题停留在老办法、老经验上,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认识不够,方法不多,不灵活,不能根据形势变化和问题的发展特点研究新办法新对策。 (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发扬不够。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军队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形势下,自己对艰苦奋斗、固守清贫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平时生活中不注意节俭,接待朋友时,为了表示客气和尊重,有安排到地方宾馆吃、住,上高档烟、酒,点高价菜的现象。 主要原因:

国家安全知识学习宣传资料

淮滨高中国家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宣传条幅 1、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3、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4、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5、热烈庆祝《国家安全法》颁布周年。 6、国家安全牢记不忘。 7、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8、安全教育重在青年。 9、国家安全重如山重任在肩不畏难,家喻户晓广宣传,于无声处斗魔顽。 10、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11、国家主权、国家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二、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完整版)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知识

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知识 国防力量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防现代化是我国四个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部分。所谓国防教育就是国家对公民进行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卫国家安全为准则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即有关国家安全观念、 安全知识的教育。 在全民中普遍开展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就是要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和国家安全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就是要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高全民抵御外敌入侵、捍卫祖国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自觉性,积极同一切出卖祖国利益、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在新形势下,重视和加强现代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并使之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对培养国防人才,促进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国防总体指导原则是:(1)以维护国家利益,保卫国家安全为最高原则;(2)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3)坚持独立自主,积极谋求国际合作; (4)军民结合,实行全民国防;(5)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活动的领导。 2、我国国防建设的指导原则是:(1)国防与经济协调发展,国防建设既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满足国家安全最低需求;(2)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常规力量与战略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3)发展国防工业和国防科技,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4)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办国防,使 国防事业得到全体人民的支持。 3、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利益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1)抵御侵略,捍卫国家的生存和独立;(2)维护领土主权完整,保卫国家海洋权益和空间权益;(3)制止分裂活动,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4)粉碎颠覆活动,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 (5)维护有利的内外部环境,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6)维护国家尊严和国际地 位;(7)建设和保卫与国家安全利益需求相适应的国防力量。 4、根据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国防需要,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一般理论知识。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战争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我国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历史和现状;有关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关系,与人民战争、战争动员、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的基本理论;在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的有关理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战略方针等等。 (2)国防和国家安全常识。如,我国疆域、资源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常规武器等方面的知识。 (3)国防和国家安全精神。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革命英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所有考试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0.自行互借文具者; 1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 其他构成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如何履职尽责

如何履职尽责,争当优秀干部 今天,局里召开“如何务实创新,提升工作层次”,“如何履职尽责,争当优秀干部”大讨论活动,我认为此项活动开展的很有必要,通过这项活动开展,促使干部认真查摆落实区市文件精神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使自己不断进步。按照活动的要求,结合本人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职责任务进行深刻反思,对照活动中列举出的六个问题,深入到自己灵魂深处去自查,发现自己有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改正和提高。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大讨论活动,认识到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业务知识掌握不精通。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及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导致自己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思想这根“弦”绷得不够紧,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2、全局意识不够强。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业务出发,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只看着自己这一块,没有从全局观念出发考虑问题。 3、宗旨意识不强。在为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工作中有推脱现象;服务工作做得不到位。如,向消费者宣传工商法律、法规不够,

对消费者咨询缺乏耐心,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 4、创新意识不足,有自我满足情绪。有时想着自己把自己的负责的份内工作干好就行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从而一度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少了以前那种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精神,工作上放不开手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上热情不够。表现在工作作风上有时有散漫、松懈现象;工作标准上不够严格。没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而是抱着有要求一般化的态度,办事效率低 5、在无私奉献上做得还不够好,有时在思想深处还掺杂着私心杂念,有一些患得患失的情绪等等。 通过反省自身,我觉得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向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先进好好学习,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培智”。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学习不仅是获得知识的基本途径,更是创新的动力和事业的保障。马云海局长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新时期工商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越来越艰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出现,增加了监管规范的复杂性;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需要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出现,对监管的科技含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大了监管执法的难度”,由此可见,“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越来越成为环环相扣、不可

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核的实施意见

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核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推动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加快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后发赶超,根据《省省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求进、求快、求新、求实”,突出“解放思想”总开关、“转变作风”总动力、“项目建设”总抓手,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树立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导向,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促进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清廉为官、事业有为”。 乡镇、管理区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 1.履职尽责工作。主要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 2.党建综合工作。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人大工作、政协工作等内容。 3.业绩测评。主要为县“四大家”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实绩、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干部作风、勤政廉政等情况的总体测评。其中县直部门业务工作测评,根据市直主管部门对

县直部门业务工作排名进行折算。 按照乡镇管理区、党群综合部门、经济工作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四个类别分组考核、分类评价(考核分组附后)。 (二)实行清单管理 1.制定项目清单。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集体研究制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党建综合工作项目清单(样表附后)。 2.项目清单审定。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项目清单由县“两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经县委、县政府联系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3.项目清单备案。工作项目清单以适当形式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报县绩考办备案。县绩考办建立工作项目管理信息库,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项目信息档案。 4.项目跟踪管理。县绩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对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半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报告报县绩考办。 1.分值权重。履职尽责工作、党建综合工作和业绩测评三项按60%、30%、10%的权重计分(考核评分体系附后)。 2.考核评分。县绩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履

国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国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导语:教案决定着课程的完美程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教案,供各位参考学习。 国家安全法主题班会通过本次主题班会,学习安全知识,掌握一些安全常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小品、比赛、小快板、游戏 同学们,你们好! 一(3)班“时时处处注意安全”主题队会现在开始。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爱学习、爱劳动,是充满生机的新一代。我们在党的温暖的阳光下成长,在老师的悉心哺育下一天天成熟。我们是肩负重任、跨世纪的新苗。可是,我们却经常听到一些无端横祸向我们小学生飞来的噩耗;看到一些触目惊心、惨不忍睹的灾难在我们身边发生。 下面我们来进行选择题比赛。(课件出示) 1.下课了,不能干什么:①打球。②追赶打闹。③跳绳。 2.哪些东西不准带进校门:①皮球。②三角尺。③利器、易燃物品。 3.哪种行为不对:①跳高、跳远。②攀越围墙、滑楼梯。 ③翻单杠、荡秋千。 4.上下楼梯怎样行:①靠右行。②靠左行。③左右行都可以。

师说:同学们都很聪明,那就希望同学们在学校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则。但是当我们独自在家的时候,安全知识也不能少,请看《家庭AB剧》 小品表演:剧2 C1:(读白)好大一个家,我独自一个人,爸爸妈妈都上班,我可自由啦! (高兴地跳)我打开电视机,唉,都不好看(这时,传来敲门声)谁呀? D:我,你李叔叔。 C1:李叔叔,怎么没听爸爸说过呀! D:噢,我是新来的,时间不长,是你爸爸让我来拿东西的。 C1:(开门,让D进来) D:(左看右看)小朋友,你一个人在家呀? C1:(倒茶)叔叔请喝茶,我爸爸让你来拿什么东西? D:(嘿嘿一笑)来……拿钱。 C1:(大吃一惊) D:(拿出小刀,恐吓道)不准喊叫,不然的话,我要你的小命,动作快点。 C1:(乖乖地到抽屉去拿钱给D)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B剧中另外一个同学是怎样做的。 小品表演:剧3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履行职责,提升部门及员工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部门职责、员工岗位说明书载明的月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工作职责 1、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分管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负责人;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裁定部门员工考核申诉。 2、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决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及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岗位说明书编制指引》,根据《岗位管理办法》会同各部门调整具体岗位说明书;根据《部门职责》审核部门职责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并监督、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受理员工申诉并协调处理;审核、汇总考核资料,建立部门(岗位)绩效考核档案。 3、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履行考核实施 细则;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和岗位变动,会同综合管理部修改完善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岗位员工。

第四条考核程序 1、考核月上月28 日,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编制考核月《部门(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汇总,其中,《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于当月1 日在公司信息平台发布。 2、部门负责人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根据《岗位说明书》于考核月 1 日前编制《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 3、考核月30 日,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实施部门考核,根据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填报《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实施员工考核,根据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上报《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考核月次月5 日,综合管理部汇总考核结果,发布考核通报,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第五条考核内容 1、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和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分别按通用职责、部门职责、工作创新及价值创造,在《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列出具体考核内容。 2、岗位员工按照《岗位说明书》和部门负责人安排,分别按通用职责、部门职责、工作创新及价值创造,《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列出具体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综合管理部会同各部门根据公司制度流程要求,分类制订各项工作标准及评分办法。各部门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从严制订岗位工作标准及评分办法,不得为了达成目标而人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3篇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3篇 大家了解国家安全教育日吗?目的是增强大家的国家安全意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喜欢!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一)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根据《_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_年“全民国家 安全教育日”系列活动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在4月15日前后,重点围绕“开拓新时 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的主题,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广泛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部要按要求下载省司法厅制作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画册,并通过 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 2、各单位要在4月_日前到保卫处_办公室领取“__”宣传小册子,组织师生学习由_市国家安全局提供的宣传教育图片展(点击本通知五个附件链接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学习内容开展学习)。并通过班会课、国旗下的讲话、新媒体平台、分享师生的观后感 和心得体会。 3、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公开课、研讨会和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可邀请专家学者、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举办专题报告会、座 谈会和讲座等形式,增强宣传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积极营造宣传教育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通过校园广播电视、校报校刊、校园网络、新媒体、橱窗板报等宣传载体,大力 宣传国家安全法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要组织力量撰写相关宣传教育、理论研究文章,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 积极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学校国家安全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 教育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增强宣传报道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要求 各系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实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 列活动,要紧紧围绕主题,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课堂教学与实践教育活动、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活动相结合,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学体系,建立国家安全教育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学校国 家安全的思想基础。 各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请于4月_日前书面报送保卫处(行政楼_室)。并将 电子稿发送至_x。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二) 一、活动主题 “国家安全,全民有责” 二、活动时间 4月15日至5月初。 三、活动内容 (一)国家安全教育展览 以《_省国家安全教育展》为模板,运用市国安局统一配发的宣传国家安全的活动展板,每组展板共14块(每块高1.6米、宽1米),分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渗透反 颠覆”、“反恐怖反分裂”、“反间谍反窃密”、“网络安全”和“典型案例”等6个部分。 1.固定场所展览 在_镇步行街、各镇街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以活动展板形式举行国家安全教育展览,现场向观展市民发放《反间谍知识手册》和宣传品。(责任单位:区国安办;协助单位:区普法办,各镇、街普法办) 2.学校巡回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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