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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

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
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

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

一、解决程序

承包商提出索赔,将索赔报告交业主委托的工程师。经工程师检查、审核索赔报告,再交业主审查。如果业主和工程师不提出疑问或反驳意见.也不要求补充或核实证明材料和数据,表示认可,则索赔成功。

而如果业主不认可,全部地或部分地否定索赔报告,不承认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则产生了索赔争执。在实际工程中,直接地、全部地认可索赔要求的情况是极少的。所以绝大多数索赔都会导致争执,特别当干扰事件原因比较复杂、索赔额比较大的时候。常见的索赔解决过程见图12一l。

合同争执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细致的过程。它占用承包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大的复杂的项目或出现大的索赔争执,有时不得不请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索赔管理。这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是常见的。

争执的解决有各种途径,可以“私了”,也可“法庭上见”;可双方商讨,也可请他人调解。这完全由合同双方决定。一般它受争执的额度、事态的发展情况、双方的索赔要求、实际的期望值、期望的满足程度、双方在处理索赔问题上的策略(灵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二、争执的解决方法

(一)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即双方“私了”。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责任,共同商讨,互作让步,使争执得到解决。

它是解决任何争执首先采用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最有效的方法。这种解决方法的特点是:简单,时间短,双方都不需额外花费,气氛平和。在承包商递交索赔报告后,对业主(或工程师)提出的反驳、不认可或双方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谈判弄清干扰事件的实情,按合同条文辩明是非,确定各自责任,经过友好磋商,互作让步,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索赔争执首先表现在对索赔报告的分歧上,如双方对事实根据、索赔理由、干扰事件影响范围、索赔值计算方法看法不一致。所以承包商必须提交有说服力的、无懈可击的索赔报告,这样谈判地位比较有利。同时准备作进一步的解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在谈判中,有时对一些争执的焦点问题须请专家咨询或鉴定,其目的是弄清是非,分清责任,统一对合同的理解,消除争执。例如对合同理解的分歧可请法律专家咨询;对承包商工程技术和质量问题的分歧可请技术专家或者部门作检查、鉴定。

这种解决办法通常对双方都有利,为将来进一步友好合作创造条件。在国际工程中,绝大多数争执都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在按FIDIC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执行前,首先必须经过友好协商阶段。

这种情况一般索赔值不大,责任明显,争执较小,双方期望比较一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

在我国,如果正常的索赔要求得不到解决,或双方要求差距较大,难以达成一致,还可以找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述,作再度协商。

(二)调解

1.如果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谈判不能就索赔的解决达成一致,则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经过分析索赔和反索赔报告,了解合同实施过程和干扰事件实情,按合同作出自己的判断(调解决定),并劝说双方再作商讨,都作些让步,仍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执。

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其结果无法律约束力。如合同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可按合同关于争执解决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提请仲裁或诉讼要求。这种争执解决办法时间较短,结果比较公正。

如果调解书生效后,争执一方不执行调解决议,则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2.这种解决争执的方法有如下优点:

(1)提出调解能较好地表达承包商对谈判结果的不满意和争取公平合理解决索赔问题的决心。

(2)由于调解人的介入,增加了索赔解决的公正性。业主要顾忌到自己的影响和声誉等,通常容易接受调解人的劝说和意见。

(3)灵活性较大,有时程序上也很简单(特别是请工程师调解)。一方面双方可以继续协商谈判,另一方面,调解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商仍有机会追求更高层次的解决方法。

(4)节约时间和费用。

(5)双方关系比较友好,气氛平和,不伤感情。

3.调解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按照国

家法令、政策和合同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辩明是非的基础上,对争执双方进行说服,提出解决方案,调解结果必须公正、合理、合法。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日常索赔争执的调解人为监理工程师。他作为中间人和了解实际情况的专家,对索赔争执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对争执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都可以请监理工程师出面调解。监理工程师在接受任何一方委托后,在一定期限内(FIDIC规定为84天)作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合同双方。如果双方认为这个调解是合理的、公正的,双方都接受,在此基础可再进行协商,得到满意解决。监理工程师了解工程合同,参与工程施工全过程,了解合同实施情况,他的调解有利于争执的解决。但他的公正性往往难以保证,因为他一方面受雇于业主,另一方面承包商又千方百计对他施加影响。对于较大的索赔,可以聘请知名的工程专家、法律专家,或请对双方都有影响的人物作调解人。

在我国,承包工程争执的调解通常还有两种形式:

(l)行政调解。由合同管理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作为调解人。

(2)司法调解。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首先提出调解,并为双方接受。

(三)仲裁

当争执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时,可按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作为正规的法律程序,其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中可以对工程师所作的所有指令、决定,签发的证书等进行重新审议。

1.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对

合同争执所进行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

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执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不再予以受理。

申请和受理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要有仲裁协议。它可以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它形式在争执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程序通常为:

(l)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则通知当事人;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也应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仍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设3名仲裁员,则必须设首席仲裁员。

3名仲裁员中由合同双方各选1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如果仅用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择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开庭和裁决。仲裁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也可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而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仲裁庭可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进行专门鉴定。

在仲裁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仲裁决定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它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率。

(5)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国际工程仲裁。

(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国际商会仲裁和调解章程裁决。当然合同还可以指明用其它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

(2)国际仲裁机构通常有两种形式:

①临时性仲裁机构。它的产生过程由合同规定。一般合同双方各指定一名人士作仲裁员,再由这两位仲裁员选定另一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三人成立一个仲裁小组,共同审理争执,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决,所以仲裁人的选择,他们的公正性对争执的最终解决影响很大。

②国际性常设的仲裁机构,如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罗马仲裁协会等。

(3)仲裁地点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较为常见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中东一些国家规定,承包合同在本国实施,则只准使用本国法律,在本国进行仲裁,或由本国法庭裁决。裁决结果要符合本国法律,拒绝其它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执,应尽一切努力在非正式场合,通过双方协商或请人调解解决。否则,争执一经交上当地法庭,解决结果就难以预料。

②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仲裁地点的选择是比较灵活的。例如在我国实施的某国际工程中,业主为英国投资者,承包商为我国的一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如果业主提出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如果中方提出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

③在—指定的第三国仲裁,特别在所选定的常设的仲裁机构所在国(地)进行。

(4)仲裁的效力,即仲裁决定是否为终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或说明,裁决对当事人(特别是业主)有无约束力,是否可以强制他执行。在某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仲裁的效力作了如下规定:争执只能在当地(工程所在地),按当地的规则和程序仲裁;不能够借助仲裁结果强迫业主履行他的职责。

在国际工程中,仲裁(特别选择常设仲裁机构)过程往往很长,从提交仲裁到裁决常常需要一年,甚至几年时间。仲裁花费也很大,不仅要支付仲裁员费用,其它人工、服务、管理费用,双方还得聘请律师。这样旷日持久,耗资巨大。所以,若非重大的索赔或侵权行为,一般不要提请仲裁。

(四)诉讼

诉讼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争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行使审判权,对合同争执作出强制性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争执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

2.虽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未提出异议,则该仲裁协议被视为无效,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3.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争执。

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再作一次调解,如仍然达不成一致,则依法判决。

(五)争执解决的其他方法

在国际工程中,人们对目前所常用的争执解决方法(例FIDIC所定义的)提出批评,最主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

1.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一调解人,在合同执行中由他决定价格的调整,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但由于以下原因,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常常不能保证:

(1)监理工程师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在争执解决中更倾向于业主。

(2)有些干扰事件直接是监理工程师责任造成的,例如下达错误的指令、工程管理失误、拖延发布图纸和批准等。则监理工程师从自身的责任和面子等角度出发会不公正的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在许多工程中,前期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由一个单位承担,它的好处是可以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但会对承包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计划错误、勘察设计不全、出现错误或不及时,监

理工程师有时会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正确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4)FIDIC合同所确定的争执解决程序太长,争执不能及时合理的解决,影响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积极性。就合同条件本身常常不能给承包商提供很多积极的帮助。当然,承包商可以将争执提交仲裁,仲裁人员可以重新审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决定。

2. 但是国际仲裁又存在如下问题:

(1)仲裁时间太长,程序过于复杂。资料表明,在巴黎进行国际仲裁平均要18个月,而土木工程仲裁案例时间更长。

(2)费用很高。这不仅是仲裁费用,而且需花费许多代理和律师费用、相关的取证、资料、交通等费用,使得最终索赔解决费用一般都超过索赔要求25%以上(见参考文献20)。甚至有人说,争执一经提交国际仲裁,常常只有律师是赢家。

(3)仲裁人员对工程的实施过程,对合同的签订过程、工程的许多细节不很熟悉,常常仅凭各种书面报告(如索赔报告,反索赔报告)裁决。如果要他们了解工程过程,则又要花费许多时间和费用。3.其他争执解决方式。

最近十几年来,欧美许多国家对工程合同争执的解决提出了许多新的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了上述谈判、调解、仲裁外还有例如微型谈判(Ministerial)、纠纷检查小组(DRB)、雇佣法官(Rent -a-judge)、专家解决(Expert resolution)、法庭指定导师(Court -appointed master)等。这些形式共同的特点在于:

(1)给双方提供一个非对抗的环境解决合同争执的机会。

(2)时间短,费用少。

(3)不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更为公平合理,更符合专业性特点(见

参考文献20)。

其中DRB方法在国际工程中用得较多,它已在FIDIC交钥匙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

4.争执审议委员会(DRB 即Disputes Review Board)。即在工程项目组织中建立一个争执审议委员会,在商谈工程承包合同时就确定人选及运行DRB的机制。

(1)人选。一般按照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以为一人、三人、五人、七人不等。DR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而不是法律专家。人选一般有两种形式确定:

①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合同中指明。

②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双方共同协商任命。

例如英法海底隧道为5名,某国际机场建设工程为7人,在我国的小浪底工程中也采用这种争执解决方法。

(2)机制。

①DRB的机制与仲裁相似,如果为5人小组,则合同双方各推举2人。人选要征得对方同意。而最后一人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②DRB成员不是合同任何一方的代表,与业主、监理、承包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及业务上的联系。与本工程及所调解的争执无任何联系,甚至有时要求不同国籍。DRB成员必须公正行事、遵守合同。

③在工程过程中,DRB小组每隔3~5个月进入现场一次,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合同实施过程。他有责任对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执提出预警,要求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或预防。所以采用这种方式对减少争执、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会有很大的帮助。

④如果发生争执,DRB小组召集听证会,同时结合自己的调查了解作出判断,在一定时间内(FIDIC规定为8周,而一般工程规定为2周内)向合同双方提出解决意见。如果合同双方对DRB小组的解决意见不满意,则仍可以提请仲裁解决。

⑤DRB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3)特点。

①由于DRB小组成员为工程专家,与合同各方没有关系,同时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过程,所以争执的解决比较公正,更有说服力,容易为双方接受。

②采用DRB方式能增加双方的信任感,降低投标中的风险。同时这种争执解决方式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对双方的影响(如企业形象和声誉)极小。

③时间短,一般争执的解决不超过两个月。

④DRB方式有一定的费用开支。如果没有争执发生,这笔费用也不是白费的,因为DRB小组在现场起到咨询的作用,对可能的争执起防范的作用。如果有争执发生,这笔费用比仲裁费用就省得多。

⑤DRB小组由工程专家组成,他们在工程现场期间能起到咨询作用,对防止争执、提高管理水平有很大益处,所以其费用开支即使没有争执也是值得的。

⑥当然有些人认为DRB方式是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它常常不太欢迎,认为多此一举,增加了一个管理层次和花费。但不管怎么说,这个方法是值得推广的。

复习思考题:

1.您认为,成功的索赔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只要从对方将钱拿

回来,就符合利益原则,就是一个成功的索赔"这句话对吗?为什么?

2.为什么要进行索赔策略研究?

3.索赔争执的解决通常有几种方法?各有什么适用条件?各有什么优缺点?

4.您觉得,在我国能否推行DRB方法?推行DRB方法需要什么条件?

5.为什么说索赔管理又是个经营管理问题?

6.用流程图表示索赔策略研究过程。

7.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人对工程师作为第一调解人的角色提出批评:他受雇于业主;他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就是针对他的失误提出的;承包商提出索赔最终由他决定价格,而发生索赔争执仍由他调解。这种解决方法不可能是公正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您对此有何评价?

浅谈建设工程索赔中的小技巧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浅谈建设工程索赔中的小技巧姓名 专业班级 学号 指导教师 日期

摘要 在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可能会发生承包方或者是发包人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那方可以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也就是进行工程索赔。索赔是受损方挽回其非自身原因所造成损失的有效工具,可见索赔在建设施工中的重要性。如果能够掌握好一些索赔技巧会让索赔过程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获得满意的结果。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违约;工程索赔;索赔技巧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tract may occur to the contractor or the employer fails to perform or not properly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or due to other non-self factors and economic losses right or damage.In such cases can damage the party through the procedure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to the other party put forward the economy or the time compensation request,is carries on the engineering claims. Claim is damaged to save its not reason caused by the loss of effective tools,visible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claim.If you can master some skills will make claim process have twice the result with half the effort,eventually a satisfactory result. Key words:Engineering project;Contract default;Engineering claim;Claim skills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论文) 题目: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系别:工程造价 班级:1118341 学号:111834102 学生姓名:陈贝 指导老师:唐学潮 2014年6月3日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摘要:索赔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合同双方正确理解和对待索赔,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保证。本文主要介绍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将这些内容反映出来。 关键词: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案例分析 索赔,顾名思义是索取补偿,就是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指承包方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也就是说,凡是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经济上,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获得从原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的额外开支,应该得到时间和金钱上的补偿,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该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 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1.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2、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2.1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即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前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2.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2.2.1修正费用法 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段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段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因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2.2.2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

索赔案例分析(1)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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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例简介 1、签订合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某电建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 (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 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设公司,电建公司依照 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2、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3、结算争议: 电建公司与电厂公司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确定包死合同价 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概算价下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实 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 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 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 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 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 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 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 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 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届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仲裁过程 1、收集证据:该电厂工程从1999年9月开工,至200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 延续到2003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络单、项目部施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 录、设备检验及交付使用记录、施工统计报表、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质量验 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付款 凭证等资料。由于此案是针对整个工程结算进行仲裁,工作量大而繁杂,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及后期的补充工作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5年11月,历时近两年,先后动用了人员有50余人次,全力收集整理开庭证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2、正式向仲裁委申请:2004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2004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

施工索赔的要点及技巧

施工索赔的要点及技巧 要: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它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门重要的经营管理艺术,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 关键词:施工索赔索赔技巧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承包商不敢索赔,也不懂如何索赔,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还不强。面对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中,应当大力增强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施工索赔,这对维护企业利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一、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 1.合同文件 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有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另外,用词不严谨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这个问题的本身就构成了索赔产生的外部原因。 2.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建筑工程由于工期长,环境复杂等各种条件影响,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价格调整,政策变化,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从而产生索赔。 3.工程变更 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都属于变更。主要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往往是想对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建设项目的安全功能更加可靠,使用功能更加合理,与自然环境更加协调;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发包方对工程提出变更,考虑更多的是一想节约工程投资,二想增加某些使用功能;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主要是施工的具体情况和招标文件不符。 二、施工索赔的要点及技巧 在复杂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索赔也是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想要做好施工索赔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搞好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索赔机构,培养一批精通索赔业务的管理人才。这批人才应该熟悉《经济法》、《合同法》等与索赔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熟悉现场施工,懂得概预算管理,是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要善于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善于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些问题,使企业的索赔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承担起熟练运用索赔手段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因人、因客观环境掌握合理使用以下索赔技巧,维护企业的利益。

施工索赔策略及案例

施工索赔策略及案例 一、前言 施工索赔是建筑市场多次反复博弈产生的市场游戏规则。目前,在国际上常用的各种施工合同条件中,对索赔规则描述最有影响力的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索赔规则的精要之处在于对合同价或合同工期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这不仅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各方有利,而且还能促进建筑经济的高效率与社会文明。 在我国建筑业界,索赔业务的开展,国内、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作者认为,国内承包工程施工索赔,有待进一步提高业界对索赔理念的理解和认识,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通用和专用合同条件,并在政府和建设单位的采购指南中规定必要的遵循规则,才能促进国内承包工程施工索赔业务的正常开展。 在当今国内外工程承包工程低报价盛行的激烈竞争条件下,施工索赔恰似一种调整市场供求关系的“纳什均衡”。承包商如果不善于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和争取盈利,就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为此,承包商必须不断地提高和具备先进的合同管理、尤其是索赔管理水平,其关键在于培养和造就一批自己的合同管理技术人员和专家,使他们具备:强烈的索赔意识,;丰富的专业技术、合同、法律知识;出色的公关和运用外语工作能力。 从总体上讲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应该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项准则。客观性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证据;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一个索赔事件,可能符合三项准则,或两项准则,或一项准则,用图1-1可以把索赔划分成7个区域,清楚地表示索赔三项准则之间的关系。国际通则,任何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只要索赔动因合法就可以索赔。因而处于合法性范围的1~4区索赔相对比较容易获得成功;而处于5~7区的索赔,不是不可以提出,但是由于缺乏合法性,一般不容易获得成功,除非有特殊原因,如道义索赔就有可能获得成功。 二、索赔策略

建设工程索赔价款的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索赔价款的计价方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影响质量、投资和进度的因素多种多样, 所以会经常 产生工程建设实施的实际效果和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情况, 也由此会使 得合同当事人的某一方利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方式 来挽回损失,包括采取工程索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解决好工程索赔问题, 维护工 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必须依据科学、合理、公正的工程索赔计价方法计算索赔费用。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含义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 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 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索赔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 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 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业主应给予而未及时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 赔。 二、工程项目索赔费用的计价方法 索赔的目的就是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或补偿, 按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 期索赔和费用索赔。(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要求批 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 以避免在原合同 竣工日不能完工时, 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 承包人不 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 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 最终仍反映在经济 收益上。(2 )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下面分别从费用和工期两方面进行索赔费用计价方法的阐述。 (一)费用索赔计价方法 1.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 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 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 定。(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 加引起的设备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 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 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 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 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 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 使承包 由于没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0米华利路,西面为20米规划路,南面为10米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

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分析:

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 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2021年工程索赔计算实例

工程索赔计算实例 带来工程索赔计算实例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在今后的工程索赔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个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 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

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1240美元 施工机械费:1123美

工程索赔案例及答案讲解

[案例1] 某公司在北京地区新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0m2,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在结构工程施工到1/2时,甲方与承包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该楼外墙的玻璃幕装修项目、室隔墙砌筑项目,单独发包给专业公司施工,并支付承包商该项目价格的1.5%作为管理配合费使用,专业公司按承包商管理要求的日期进场,有关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公司。 承担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专业公司根据有关承包商的要求,于2002年4月20日进场施工,但是在进场后的2002年6月10日,该专业公司因甲方未按其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承包商因外墙装修停工,原计划2002年10月20日开始的其他外墙施工项目无法进行。 外墙装修项目在2003年6月份才恢复施工。 在2002年5月20日,承包商按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室隔墙砌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求完工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准时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返工,致使承包商的机电施工受到影响。直到2003年3月20日才合格地完成砌筑任务,致使机电项目施工拖延了5个月。 问题: (1)承包商是否可以因外墙装修项目停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经济损失索赔? (2)发包人是否可以向外墙玻璃幕装修单位因停工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为什么?

(3)因室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索赔? [案例1]答: (1)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因为工期的延长和因工期延长引发的费用增加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2)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不能对该施工单位进行索赔,而且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损失索赔。 (3)因室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费用损失索赔。 [案例2] 某公司新建住宅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按1999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为基础签署。 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d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d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 1.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d,10人窝工; 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l0d,5人窝工; 3.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d,20人窝工; 4.因下大雨,工期延误3d,20人窝工。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35d,费用13056元(所有事件窝工费用及机械费用之和)索赔的要求。

索赔案例和答案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浅谈工程施工索赔的重要性及技巧

浅谈工程施工索赔的重要性及技巧 [摘要] 索赔,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术语,在我国通常对索赔这个术语使用不多,所以大家对索赔比较陌生,但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属于索赔范畴的工作早在展开。例如工程签证,就是索赔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工程签证则就是工程项目中常规工作的内容。 关键字:工程施工施工索赔工程经济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建设工程索赔管理是一项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的多学科交叉的管理工作,涉及包括技术理论、合同法律、工程经验、商务、金融等诸多方面。良好的索赔管理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索赔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根据国外的资料显示,在正常的情况下,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3%-1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将超过合同价。工程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表现,它涉及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以及外语方面的知识,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项目管理中的索赔是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管理工作。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索赔是项目管理综合水平的体现。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显现承包商或业主的管理水平问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2、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件是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承包商之间风险的划分。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件的能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因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最新版】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实际索赔案例的分析,介绍了索赔定义、原则和程序,签订单价包干合同时,要注意风险的分配,风险转移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施工单位自己要有成本风险控制意识。施工单位索赔时注意的问题。通过建立Partnering 模式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减少索赔发生。 1、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0米华利路,西面为20米规划路,南面为10米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

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2、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工程索赔的一些技巧

工程索赔的一些技巧 工程索赔、签证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工程项目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项目管理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项目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工作索赔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5%~10%,在工程索赔中,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将超过合同价。在承包工程的竞争中,有一句话叫“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充分反映了索赔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认真编写好索赔文件,使之提出的索赔项目符合实际,内容充实,证据确凿,有说服力,索赔计算准确,并严格按索赔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外,必须掌握索赔技巧,这对索赔的成功十分重要,同样性质和内容的索赔,如果方法不当,技巧不高,容易给索赔工作增加新的困难,甚至导致事倍功半的下场。反之,如果方法得当,技巧高明,一些看来似乎很难索赔的项目,也能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做到有理、有据、按时外,掌握好一些索赔的技巧是很重要的。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签证工作“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所以,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索赔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靠花言巧语不行,靠胡搅蛮缠不行,靠不正当手段更不行。索赔成功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只能来源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好,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学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项目部每个专业、每个部门都应认真学习。在工程开工前应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条件,“三通一平”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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