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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卫生队伍建设,优化卫生队伍结构,规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的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卫生强县战略目标,以提高我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为核心,以建设重点特色专科、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全面提高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教学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建立一支立足文成、服务文成的高水平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分类培训、突出重点。重视医院管理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培训学习,重视基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突出社区医护人员全科医学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在职岗位培训,实行医生知识更新教育,全面带动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技术等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2、分级培训、统一组织。坚持分级教育培训与统一组织管理相结合,积极落实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学习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工作,制订培训学习方案,落实培训资金,对基层卫技人员开展

日常短期适宜技术培训,开展短期轮训工作。

3、重视实践、务求实效。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重,将专业实践作为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专业发展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

第二章目的和目标

第四条各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学习,医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五条单位要安排医务人员开展集中学习,举办听讲座、业务报告会、授课等形式的业务学习。

第六条鼓励职工参加业务进修、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函授、电大、网络远程等学习。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的专业科室要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应根据科室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制定相关学习计划与进修培训学习目的,要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2第八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依托县级医院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短期(3-6月)轮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进修培训学习类型

第九条进修培训学习类型包括学历教育、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业务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管理培训、县内短期轮训学习、院

内业务学习等。

第十条业务进修培训包括公选进修培训(上级下达培训进修、单位选派进修);自选进修培训(自己联系进修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包括脱产学历教育;函授学历教育;电大学历教育;网络远程学历教育等。

第四章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条件

1、参加进修培训学习人员是卫生系统在编在职人员。

2、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3、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愿意履行学成按期回原单位服务协议。

4、医师进修条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医师执业证,乡镇卫生院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护理专业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类专业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3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要求

1、参加进修的人员能根据卫生院建设与发展需要,服从单位的进修安排,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临床工作对口,不能跨专业进修,特殊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批准,可到相近、相关学科进修。

2、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脱产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进修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进修时间合理安排进修进程。进修人员

到达进修单位后,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3、为适应单位各科发展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有计划地积极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每年进修人数一般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的5%,并应于每年1月将在职进修计划报卫生局。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并明确进修类别和时间。未列入进修计划者,一般不予派出进修。

4、各单位必须严把选送关,不得徇私选送,更不能变相选送人员进修。

第十三条下列五类人员不得选派:

1.属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三年,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43.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

4.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人员;

5.近三年有过三级以上医疗、预防事故的人员。

第四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由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申请人情况等择优推荐,明确进修人员具体进修意向。

第十六条县内医疗机构或半年时限以内的进修、培训、轮训学习,由单位安排年度计划,报卫生局审核;县外或半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学习,经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审批。批准后,选派单位要和被选派人签订进修合同或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进修培训学习的专业、时间、地点、学习目标和完成目标后的工作安排、最低服务年限(学成回来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少于五年)、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十七条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单位要与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待遇等。由单位出资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毕业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

5第十八条列入各单位进修培训学习培养计划的医务人员,由本人填写《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卫生局审批。

第十九条参加进修的医务人员得到卫生局同意批准后,应及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交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并将《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交卫生局,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早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章工资待遇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国家工资照发,绩效工资、院内津贴和福利待遇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往返路费、住宿费用等,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经卫生局和单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学历教育的学费,待学习结束后,凭进修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单位支付。

6第二十五条未经单位、卫生局同意批准参加进修或进修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结束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如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卫生系统者,由原单位与本人,按年分摊进修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卫生系统内调动,由接受单位负担所摊经费。

第六章学习期间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的管理,对进修或轮训学习半年以内的,要派人到进修单位走访,了解进修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状况及表现,并把了解的情况上报卫生局。卫生局

定期对进修人员情况进修抽查。

第二十九条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各单位必须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并履行与派出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

7第三十条如发现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表现不好,单位要找其进行诫免谈话,责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应终止进修。

第三十一条发现单位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进修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进修学习,或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而办理其它事宜或离岗者,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要在卫生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进修人员逾期未归者,从逾期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并追缴批准外出进修时间内发放的一切待遇。逾期未归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文成县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二篇:xx卫生系统培训学习管理办法xx卫生系统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真正使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干部达到提高素质、促进工作的目的,根据《卫生系统关于落实工作人员考勤纪律的实施方案》,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统一安排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卫生局局直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局机关各科室所有工作人员。

三、培训、学习审批程序

1、申请。由需参加学习、培训所在单位科室或科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三天以上(含三天)培训的,持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等文字材料,填写培训学习审批表提出申请。

2、领导审批。所在单位或科室填写的审批表,呈交至局分管领导审阅,按照考勤规定由局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学习培训活动签署意见。

3、备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或科室领导审批意见报卫生局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党政办工作人员通知到参加学习的各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由各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通知安排本人。

四、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外出学习审批制度

需要三天以上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填报审批表,外出学习培训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审阅,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外派人员学习。

2、严肃外出学习培训纪律。

凡隐瞒实情,单位(科室)擅自组织外出,由单位(科室)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篇: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医院进修培训、学术交流

为加强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及继续教育的统一管理,切实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质量,合理运用科教经费和教研资源,积极营造医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全力打造学习型医院,全面推进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作进程,促进医院医疗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医院所有在岗职工(含合同工)

二、主要培训项目

1.医疗法律法规讲座

2.科室业务进修学习

3.医疗新技术、新业务项目拓展学习

4.科研专题培训

5.其它专题讲座

6.医疗仪器设备知识讲座

7.考察、进修专题报告会

8.管理干部管理知识讲座

9.医德医风教育

12.党风廉政教育

13.护理专业培训

14.新员工岗前培训

15.新来院医生轮科学习

16.年青骨干医生个性培养

17.员工个人学历教育

三、院培体系

医院职工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及继续教育体系图

四、具体实施细则

为规范管理,医院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交流及继续医学实行学分制,并与医务人员年度考评和绩效考核挂钩,同时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修管理

1、工作流程

①外出进修由个人年初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科室主任签字,报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科教科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拟定年度进修培训计划,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院方也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选送相关人员外出进修。

②经批准的长、短期进修学习人员外出前,须到科教科签定进修协议,并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外出学习相关手续。

③进修学习结束返院后,应及时到科教科、人力资源科报到,办理销假相关手续,并服从医院统一安排,派遣到相关科室工作。

进修流程图

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医务科(护理部)审核→科教科备案

→报分管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通过→科教科签订进修协议→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科教科开具介绍信→赴相关医院学习→学习结束到科教科办理结业手续并荐档→人力资源部报到→医务科(护理部)→科室上班→准备一次讲课资料

2、申报条件

①工作态度端正,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三年以上在本院的工作经历。医疗专业需有本科以上学历;药、护、技等专业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③在职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二年,且修满必要学分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短期进修培训;在职在编职工连续工作满二年,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四年,且修满必要学分可申请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长期进修培训。

3、进修要求

①外出进修学习期间,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进修单位的管理规定,受到劝退、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制裁,除应受处理外,本人还必须全额承担进修学习期限间包括工资、福利在内的全部费用,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

②进修期间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进修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医院上班。期间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或延期进修时间,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结束、延期进

修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科教科及医院领导逐级批准方可进行。外出进修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进修培训者以旷工论处。

4、享受待遇

①进修期间待遇。工资按医院规定的基本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由相关科室协商决定;由医院承担进修学习费,住宿费(省外每天不超出20元;省内每天不超出10元;市内每月200元包干),一次性往返旅差费,特殊情况另定。

②进修人员先垫付进修学习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所垫费用待返院工作一年后,再根据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予以报销。要求进修学习结业后须连续为医院工作xx年,xx年内不得申请调离、自动离岗(含停薪留职)。如提前调离或离岗,根据所差年限,每年须支付1万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赔偿。

(二)、学术交流管理

1、工作流程

①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由当事人提交学术交流论文和书面申请,由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登记后,推荐其参加相关学会进行交流。

②论文发出接到邀请书后,要求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必须将邀请书复印件交至科教科审核存档,报请医院领导批准。

②参加学习交流人员回院后,须向医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传达学术概况,并组织一次院内业务讲课,做到一人学习,大家受益。

2、参会要求

①医院确认为重要的学术会议或本院短缺的确需要解决的单项技术培训班等,经院办公会研究可指派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参加。

②经批准可以参加国家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含中华系列的专业年会,各专业每年只安排一人次(以进修专业为准)。原则上只安排科主任、副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③经批准可以参加本省召开的各学科年会(含全国性年会在省内召开),有论文并被会议录用者优先安排,各专业不超过两人,无论文则优先安排科内负责人或本专业高职称人员。

④经批准可以参加本市召开的各学科年会(含全省性年会在市内召开),优先安排本专业技术骨干,参会人员不超过3人。费用凭发票、车票等给予300元包干。

⑤经批准可以参加外出学术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逾期不回或绕道参观,违者费用自理,并按违反医院纪律处理。

⑥参加学习交流人员的发票,统一待组织院内业务讲课后再予报销,未传达和组织讲课,科教科不予审核报销(讲课稿留至科教科存档)。

3、报销手续

①经批准参加国家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含中华系列的专业年会,报销学习费用,车票及住宿凭发票等给予600元包干。

②经批准参加本省召开的各学科年会(含全国性年会在省内召开),报销学习费用,凭车票及住宿发票等给予包干。有论文者400

元包干,无论文者300元包干。

③经批准参加本市召开的各学科年会(含全省性年会在市内召开)报销学习费用,凭车票及住宿发票等给予200元包干。

④经批准参加短期学习班(时间为1个月左右),费用凭发票、车票等给予1000元包干。

⑤凡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按以上规定给予报销(含住宿费、旅差费)。其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四篇: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二)短期进修培训

1、由学院选派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部委、厅湖南软件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进修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并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的原则

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进修、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紧密结合专业建设需要的原则。进修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各系专业建设需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必须符合教师现

从事的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

照顾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专业教师;根据教师教学、教研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具体人选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处和各系提出,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进修培训的形式及条件

(一)长期进修培训

1、学位进修。在职半脱产攻读或在职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到我院工作满一年、本科学历的教师到我院工作满两年,可申请报考在职硕士、博士,进行学位进修。

2、到企、事业单位挂职进修

各单位根据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后,可安排青年教师接受不同形式的社会实践任务,进行挂职进修。

3、出国进修

根据需要,由学院选派。

局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必须是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课教师,并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学院专业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具体选派人选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处和各系提出,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2、单科进修班、短期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教学研讨、院内培训等,学院根据需要选派。

3、岗前培训。

凡新进我院任教的教师均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三、进修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批。个人申请经系同意后送人事处报院领导审批。

(三)办理手续。通过学院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可办理进修培训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备案。参加各类长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参加进修培训前必须和学院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四)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必须将离校日期告知人事处,以便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恢复其各项关系。

(五)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向学院交验进修成绩、学位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经验收后复印件存入学院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四、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各系应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确定继续教育方向,合理安排教师进修与培训。学院负责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供政策指导。

(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院内培训。各系要充分利用每周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认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学习。要制定学

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严肃学习记录、提高学习效果。

(三)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系是教师进修培训的责任单位,人事处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要建立教师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人事处收集并将培训、进修教师的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技能证书复印件等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四)为保证各系培训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取消其培训任务。教师应当接受学校和系安排的培训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擅自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

(五)经学院选派、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应的进修培训协议。

(六)任何参加进修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习计划。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终止进修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七)进修培训工作的考核

1、校内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承担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合格证、结业证书,由所在系和人事处负责考核。

3、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以其进修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导师评语以及获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

据。

4、教师进修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进修培训的经费报销问题

(一)报销标准

1、由学院派遣参加短期业务培训、单科进修班、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者,报销全部培训学费,书本费自理,差旅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在职半脱产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在职半脱产进修攻读硕、博必须返回本院并工作满二年,在

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的教师必须返回本校并工作满三年。

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培训,费用一律自理。

(二)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

2、各种短期培训未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等。

3、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等。

4、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等。

六、进修、访学、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在职半脱产进修攻读硕士、博士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须完成院系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在职脱产攻读硕、博士的教师脱产学习时间为一年,脱产

学习期间,工资停发,各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宜双方协议商定,学校负责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三)在湖南省计划内派遣的访问学者,原则上选派就近在湘潭或长沙高校访学,访学期间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但须完成院系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同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

(四)挂职进修的教师,需所在系根据教学计划,在本学期安排下学期的挂职进修任务,不得临时安排,更不得因教学工作量不足而临时安排用挂职进修来凑数。参加挂职进修的教师,挂职进修结束后必须完成一篇挂职进修工作总结。挂职进修原则上就近在湘潭或长沙安排,时间以一个学期为限,同一人安排再次挂职进修的时间间隔为五年。

(五)各种短期进修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均不减免工作量。

(六)上述

(一)、

(二)、

(三)、

(四)条均须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七)上述情况如有异动由院务会议决定。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审稿:赵智)

第五篇: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培养教师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参加学历进修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教师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必须参加学历进修。若在本校电大参加学历进修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其学习费用,在其他学校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2、鼓励在编在职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1)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经过学校批准,考取者,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为学校服务不少于五年。

(2)经学校批准报考且签订服务协议的教师,研究生学习进修毕业后能履行服务协议,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培养费发票凭证,学校在其毕业后的五年期间每年为其报销培养费3000元,共计15000元。若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必须退还学校已经报销的培养费,同时赔偿学校人才培养损失费,非脱产进修的教师赔偿xx0元,脱产进修的教师赔偿50000元。

(3)非脱产进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在读研究生,享受其他正式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脱产进修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校发放的福利待遇,扣除学习月份以后发放。财政发放的基本工资和保险补贴等不受影响。

(4)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研究生学历进修的教师,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脱产进修,否则按照无故旷工处理,由此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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