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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2019年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2019年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3年6月18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刘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刘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刘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刘某的费用。

试分析:

1.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刘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刘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1.不需说明理由。刘某在2013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刘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刘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刘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刘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于2001年6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201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15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李某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其职业病应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2017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16年至2018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1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试分析: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表示同意。建筑公司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林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公司主管仍然不放人,称,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林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小林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某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00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试分析:

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答:

(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4)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试分析:

(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

(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2) 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答: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

■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

(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刘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刘强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刘强工资。

(2)某保险公司应补发刘强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该保险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

请用《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董某的医药费?

(2)为董某介绍工作的某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

(1)董某在进入张某的餐馆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周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董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某职业介绍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答: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于2008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用,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8年7月5日起,到2010年7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3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文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法律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即时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

(1)保险公司不能即时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赵某没有发生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3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

试分析:

杨小姐辞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用人单位要求杨小姐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答:

杨小姐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损失和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显然证据不足。如果杨小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就无须承担上述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因此而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2)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唐某是某公司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查证,2009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 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试分析:

(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

(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答: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某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新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两天休息”。后经企业工会协商,又与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休息两天的工时制度”。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均按此规定执行,只有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等少数职工由于人员紧张,工作周期长而无法执行。因此,这些职工通过工会向企业提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企业则认为,现阶段无法按集体合同执行的,仍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况且原劳动合同也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职工的工作时间未作调整。

试分析:

该企业执行这样的工时制度是否违法?

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也即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虽然该少数职工执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时制度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工时的规定,但却违反了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即“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应适用于全体职工,所以说,该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工时制度,即统一按照集体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执行。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2010年4月的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1天。据了解,张某每日的标准工资为280元(假设的条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请计算: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加班工资?

答:

张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 小时,每日工资280元,则每小时35元。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5天应拿加班工资35×2×150%×5=525元。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80×200%×2=1120元。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张某劳动节1天应拿工资

280×300%=840元。

因此,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一共至少应拿加班工资:525+1120+840=2485元。

■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王某因工作失职造成某厂经济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答: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七月底到八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且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该单位保证,所有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请分析: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的规定?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

(1)该单位的下列行为违法:

其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其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其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该单位连续三周只给职工一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其四,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能,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蒋某于2010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蒋某遂以要求某宾馆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试分析:

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

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受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4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不加班则会辞退他。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

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给他应有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误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协商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试分析:

(1)天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

(2)天商贸公司应当如何支付许某加班工资。

答:

(1)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协商的原则,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以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并且,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案中,公司加班不属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因此,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许某在2004年8月的加班时间明显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2)根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天景商贸公司应当遵照此条规定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孙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13年8月经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158年2月,由于孙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其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孙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孙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孙某的医药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孙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孙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

试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孙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孙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孙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孙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3500至4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聘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聘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聘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

■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12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8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13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010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11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13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试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

本案中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因此,某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某网络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其中明文规定男性应聘者优先录用。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

■某厂为了按时完成季度任务,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连续两周不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工资的20%。后经该厂职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试分析: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某厂的违法行为?

答:

1.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2.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5.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6.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执行。

■2004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试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1.农机制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未出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不合法。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

1.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

1.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答: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答: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试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家庭生活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

■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李某为某市(设区的市)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除其本人外,还包括其失业父母、待业妻子及一名未成年子女。李某有固定工作,月收入3000元,其收入在李某所在城市属于中等水平。但因需供养其他四名家庭成员,李某觉得压力很大。后来李某打听到,其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这样折算下来,李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还低于当地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是,李某向当地的市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收入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且李某即便申请,也不应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而应当向其户籍所在的市辖区政府申请。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李某是否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2)关于申请程序,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有哪些不妥之处?

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凡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案中,尽管李某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他家庭成员均无收入,这样算来,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只有600元/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可以获得相应救助。

(2)我国现行法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本案中,李某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程序上不符合规定;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有不准确之处。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因过度伤心导致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章某是三等甲级残疾军人,一次回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长途汽车票价为80元,郑某掏出残疾军人证,主张残疾军人可享受半价乘车优待。但车主李某却说:“我们的长途车是私人承包的,从来没有半价一说。”。双方相持不下,车上其他乘客急着赶路,便劝章某算了。章某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无奈之下只好全价买了票。章某回到部队后,立刻就此事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

试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军人乘坐私营车可以享受半价优待吗。

答:

伤残军人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残疾军人乘车减价优待是优待内容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颁布,2011年修订)第36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这里并没有对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限定。

因此,不论何种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给予半价乘车的票价优待。

■甲为现役军人,在一次参加地震救援工作时不幸牺牲。甲已成家,其子尚未成年;其配偶虽也在工作,但基本属于零工、散工,收入较低。甲的牺牲使其家属生活变得十分拮据,每月入不敷出。

试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甲的家属可获得哪些死亡抚恤待遇。

答:

(1)甲的牺牲属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而死亡,根据现行法规定,甲可被认定为烈士。

(2)现役军人死亡而被认定为烈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根据2004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应发给定期抚恤金: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或子女未满18周岁。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陈某为农村居民,因常年在外地打工,子女在老家无人照看,便将其未成年子女小陈带在身边。小陈现年已满6周岁,该是上学年龄,但考虑到城里上学费用高,且好学校不好找,陈某便准备暂缓给小陈上学。这样一拖就是好几年,直到小陈9周岁仍未上学。

试分析:

陈某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答:

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这属于国家实施的教育福利制度。根据1986年颁布,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本案中,陈某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

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已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

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

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照规

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请分析:上述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答: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有:

(1)农机割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監察询向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監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未出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不合法。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蓝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200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10年9月与企业签

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2010年12月,何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201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1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1年3月企业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或对何某进行培训.在何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才能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速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人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赅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教助制度相衔接。

■2012年5月,15岁的小章学到某市去打工。小章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做一些杂活。因为小章年

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章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章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章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章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章于是给家里写信,让父母领自己回去。小章的父母来到工地要领小章回家,公司主管不放人,称,与小章签订了劳动合同,小章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小章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章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章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章未满16周岁,某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

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钟截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用我国《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規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璃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

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向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题

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B)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终止劳动关系B劳动争议发生C调解不成D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A)。 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A)。 A解除合同B终止合同C变更合同D续订合同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C)规定。 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D)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 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B)担任。 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 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D)。 A解除B自行解除C撤销D终止 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A)。 A集体合同B经济合同C民事合同D劳动合同 9、支付(B)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C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雇佣工人的收入 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C)天。 A.56天 B.90天 C.105天 D.120天 11、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是(D)。 A.18世纪 B.19世纪上半叶 C.19世纪下半叶 D.20世纪初 12、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A)。 A.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B.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 C.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事件 13、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C)。 A.12个月 B.10个月 C.6个月 D.3个月 14、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D)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D)。 A.各级人民政府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6、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B)的工资报酬。

(完整word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试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试题总汇 一、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2分)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2分)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分)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2分)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3分)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2分)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 二、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4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6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 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的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的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他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的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的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的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的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的问题。如果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的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的补偿。但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的)。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的,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是断开的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的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的,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的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是续签还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的效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网上作业答案1-4

形考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满分:2 分 9.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 宪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阶段练习二 二、单项选择题(共66分,每题2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建房而发生的关系 C、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石材厂与农民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 A、14 周岁 B、15 周岁 C、16 周岁 D、18 周岁 3、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C、行为与事件C、事件 4、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招用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 ) A、东方歌舞团 B、海杂技团 C、国家体操队 D、山丹编织厂 5、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 A、由当地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协调处理 B、由人民法院受理 C、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D、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6、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是( )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省市人大常委会 D、全国总工会 7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 ) A、医务人员 B、锅炉工 C、厨师 D、推销人员 8、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是( ) A、《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B、《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 A、失业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养老保险费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年限为( ) 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11 、关于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级以上工会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B、产业工会具有财团法人资格 C、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 D、工会属于群众组织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其中不是一方代表的是( ) A、政府综合部门代表 B、工会代表 C、职工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13、我国国务院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劳动者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4、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的具体长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D. 3小时 1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A.10年 B.15年C.20年 D.25年 16、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间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24 B.36 C.48 D.72 18、《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A.2小时B.3小时C.4小时 D.5小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选择题: 1.下列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 A ) A.某企业职工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B.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C.张某雇佣下岗职工李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张某与李某就报酬发生的争议 D.某企业与职工因加班费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 起建立( B ) A.劳动合同订立之日 B.用工之日 C.劳动合同公证之日 D.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 C ) A.国家与用人单位负担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负担 C.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D.国家和劳动者负担 4.李某到某餐馆做服务员已满1年,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B.双方已基于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C.视为李某与餐馆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双方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赵某在甲公司工作满15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给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为( C ) A.相当于赵某1个月的工资 B.相当于赵某6个月的工资 C.相当于赵某12个月的工资 D.相当于赵某15个月的工资 6.下列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的是( A ) A.城镇职工 B.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C.少年儿童 D.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应该为( C ) A.新的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 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B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国开(电大)本科2020年1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及答案

国开(电大)本科2020年1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1021 课程代码:0297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其特点是(A)。 A.基础性 B.针对性 C.专业性 D.实践性 2.在我国,集体协商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了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C)。 A.10天 B.30天 C.60天 D.半年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B)。 A.150%的工资报酬B.200%的工资报酬 C.250%的工资报酬 D.300%的工资报酬 4.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5.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C)。 A.75天 B.90天 C.113天 D.120天 6.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置(D)。 A.劳动检查机构 B.劳动督查机构 C.劳动检察机构 D.劳动监察机构 7.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A)。 A.不予受理 B.应予受理 C.驳回起诉 D.告知其按普通民事争议起诉 8.在社会保障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35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法》,其发布国家是(B)。 A.德国 B.美国

C.英国 D.法国 9.工伤保险实行的原则是(B)。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10.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D)。 A.养老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失业保险费D.工伤保险费 二、多项选择题 11.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ABC)。 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D.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12.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有 (CD) A.宗教信仰歧视 B.民族歧视 C.健康歧视 D.户籍歧视 13.以下各选项中有关职业病人待遇的正确说法有(ABD)。 A.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B.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C.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初的用人单位承担 D.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4.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劳动有(ACD)。 A.矿山、井下劳动 B.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有毒有害劳动 D.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有(ABCD)。 A.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库(含答案)

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库(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 C)。C. 16 周岁 2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D )。D. 企业的经营者3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中午用饭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A)。A. 30 分钟 4下列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时不受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的是(B )。B. 重型机械厂 5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C)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c. 第四级 6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 C)人 或者以t ,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C. 10 人以上 7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 缴费满( B)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B. 十五年 8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的是(D )。D. 抚恤金 9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其中属于社会福利范畴的是(A )。A. 通信方面的邮资免费10职工福利的提供者是(B )。B. 用人单位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 B)。B.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 2. <<劳动合同法》有关约定试周期次数的规定是(D )。D. 同-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 3.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A)。A.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B)。B. 20% 5.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D)。D. 40 小时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C)。c. 不得上岗作业 7.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B. 12 个月 8.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由(B )。B.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D )。D.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 10.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专门福利的是(A )。A. 退役军人福利 1.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 ?国际劳工标准》)。 2. 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C. 19 世纪初)。 3.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 B. 1 个月工资)。 4. 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 5.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A. 企业的经营者)。 6.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带薪体假范围的是(D.事假)。 7.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C. 36 小时)。 8.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 D. 30 人以上)。 9.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 B. 12 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任务 0006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核——课程大作业

2016-2017-02 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考核——课程大作业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该考核计入学习成绩,共有2个简答题,2个论述题,1个案例分析题,满分70分,请同学们认真作答。直接下载本卷作答,保存然后提交,请用宋体小四字体,倍行距。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2题,共20分) 1、请简要回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劳动保障机构在监察活动中,以法律、法 规为准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行使检察权。 (2)合法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涉及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因此,遵 守合法原则尤为重要。 (3)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高效、便民原则。劳动保障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是指在监察执法 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 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整个监察活动中,都要 将教育贯穿在陈醋的全过程中,惩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能采取单纯的惩办 主义,当然也不能一味的采取以教代惩的方法。 (6)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力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 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权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监察执法与社会相结合原则。在贯彻实施劳动标准法律法规的过程中, 需要劳动标准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就 劳动标准法律监督制度建设。 2、请简要回答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试题(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是非题(判别正误,并在括号内写入"是"或"非"(每题1分,共10分 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非 2、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 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非 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非 5、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 6、"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 7、"待业"与"待岗"两个概念含义相同。(非 8、集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非 9、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非 1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 1、劳动监察 2、劳动就业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24分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____。

A 警告 B 罚款 C 责令改正 D 停产整顿 E 拘留 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A 生育 B 负伤 C 升学 D 失业 E 退休 F 工伤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 A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 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C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D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B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 A 自愿性 B 社会性 C 强制性 D 互济性 E 营利性 F 福利性 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 A 定时工时制 B 缩短工时制 C 综合计算工时制 D 延长工时制 E 计件工时制 F 不定时工时制 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 A 计时工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答案形考 □ A.调节作用 "B.补偿作用 C.奖励作用 D.激励作用 题目2 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正确的是(选择 一项或多项: )。 ’ A.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B. 劳动法与民法律的主体不相同 口C.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 D.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题目3 工会的性质,一般认为它具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门A.群众性 3 B.自愿性 C. 全民性 * D.阶级性 题目4 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奖金 17

B. 计件工资 ° C.津贴 口D.计时工资 题目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雇佣关系 门B.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C. 与就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 D.劳动关系 题目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二I A.最低工资 口B.加班加点的工资 "C.休假期间的工资 “ D.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题目7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用人单位的员工 门B.高级技术人员 門C.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 D.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题目8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B.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 C.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口D.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题目9 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门B.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C.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 D.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题目10 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 A.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二I B.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 C.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D.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题目1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B.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C.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D.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题目12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口 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离线作业(必)标准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必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题 1.劳动法 答: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简答题 1.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哪些一般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2. 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表明:(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调整。 3. 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三、论述题 1.试论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答: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行政法是公法的典型,劳动法、经济法则被视为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或曰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

2016年1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A)。 A.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B.传染病歧视 C.行为障碍歧视 D.视听障碍歧视 2.下面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选择书面或口头合同的形式 B.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D.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加班工资 D.职工福利费用 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A)。 A.每4年给假一次 B.每3年给假一次 C.每2年给假一次 D.每1年给假一次 5.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B)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哺乳未满6个月 B.哺乳未满12个月 C.哺乳未满18个月 D.哺乳未满24个月 6.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C)。 A.劳动保障检查活动 B.劳动保障督查活动 C.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D.劳动保障检察活动 7.以下各种当事人起诉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是(B)。 A.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C.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D.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8.社会救助法属于(A)。 A.社会法的体系 B.劳动法的体系 C.经济法的体系 D.民法的体系 9.下列选项中属于士官未达到退出现役的情况的是(B)。 A.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B.服现役满20年或者年满50岁的 C.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D.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10.职工福利的提供者是(C)。 A.国家 B.企业工会 C.用人单位 D.劳动者 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关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D)。 A.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产生的基础相同 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体权利义务都不相同 C.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D.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性 12.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的职业资格评价方式有(ABCD)。 A.学历认定 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得分:40 1. 劳动争议一般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劳动合同签订地 B.用人单位注册地 C.劳动者所在地 D.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2.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A. 1小时 B. 2小时 C. 3小时 D. 4小时 3.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A. 预防第一,安全为主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 安全第一 D. 安全为主 5.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 A.基于劳动合同而提供的劳动过程 B.劳动过程除去加班加点过程 C.劳动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 D.劳动过程 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 A. 集中就业 B.分散就业 C.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D. 国家安排就业 7.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人或者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 A. 3人以上 B. 5人或者以上 C. 10人以上 D. 30人或者以上 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 A.中秋节 B.元旦

C.国际劳动节 D.解放军建军节 9. 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部门是()。 A. 国务院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C. 全国总工会 D.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0. 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 A.用人单位 B.劳动行政部门 C.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企业工会 11.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A.工会成员担任 B.企业代表担任 C. 职工代表担任 D.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络考试题库大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客观题 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 1. 以下各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共福利的是()。 A 老年人福利 B 卫生方面的福利 C 教育方面的福利 D 住房方面的福利 参考答案:A;考生答案:B;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0 2. 社会救助法属于()。 A 劳动法的体系 B 社会法的体系 C 经济法的体系 D 民法的体系 参考答案:B;考生答案:A;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0 3.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 A 文艺单位 B 边远地区企业 C 体育单位 D 特种工艺单位 参考答案:B;考生答案:B;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2 4. 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 A 用人单位 B 劳动行政部门 C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企业工会 参考答案:A;考生答案:D;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0 5. 下列人员中能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是()。 A 企业中的外勤人员 B 出租车司机 C 企业中的推销人员 D 铁路巡检工 参考答案:D;考生答案:A;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0 6.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 A 所有企业 B 国有企业 C 私营企业 D 集体企业 参考答案:B;考生答案:B;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2 7.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 A 60周岁 B 65周岁 C 70周岁 D 75周岁 参考答案:C;考生答案:C;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2 8. 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是()。 A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B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C 为方便照顾残疾人,应该统一、集中安排他们的工作 D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国家、政府应该根据其个人意愿安排工作 参考答案:A;考生答案:A;试题分数:2;考生得分:2 9.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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