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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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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外商在本市的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各种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以下统称“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是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进行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权限

第六条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七条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位于“三区”区域以外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和跨“三区”区域实施的全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位于“三区”区域以内的不跨区域实施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分别负责核准,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社会事业等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程序和办理期限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其他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社会事业等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程序和办理期限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对各自核准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的核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条件和效力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参照国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范本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及用途说明、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说明;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主要对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根据以下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建、消防、企业设立(变更)、工商管理、质量监管、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相关手续的依据。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部门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前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项目原核准部门出具的准予延期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和期限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权限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项目核准部门;

需要由市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项目核准部门,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作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向项目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核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出原核准的总投资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变更的核准程序和期限比照项目核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经核准项目如撤销或终止,项目申请人应及时向项目原核准部门备案。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市项目核准部门通过与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计算机联网,对全市项目核准编码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市统一规定进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报市项目核准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过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的项目,或虽经核准但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已过且未到项目原核准部门办理准予延期文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人如果对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市项目核准部门可以对项目申请人实施项目情况和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向所在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实施进度情况,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汇总后报市项目核准部门。项目完成后应向所在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和市项目核准部门报送完成情况。

商务(外经贸)、工商、规划、土地、建设、外汇管理、海关、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协助项目核准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和完工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如有以下情况,市项目核准部门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并予以公告:

(一)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项目核准文件撤销后,不得再作为到各有关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未按核准内容进行实施的,以及未经核准而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和市项目核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各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举办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 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说明

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说明 一、概念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工程项目为目标,利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它是基于项目运行信息的管理分析,为项目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的工具。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涉及项目总体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评价等各个方面,具体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估算与费用控制、材料控制和文件控制等多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并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不像以往那样只具有人事档案、工资、财务等常规的静态管理信息,而加入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许多生产实时动态的控制,有大量的实时数据和信息需要处理,需要各种图表、项目执行过程的真实记录、不断调整的计划。对这些功能的实现过程,关键在于把较成熟和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与工程企业自己的信息综合集成、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与互操作性。 二、重要性 随着建设项目大型化、综合化与复杂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以及建设项目面临的投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等约束的进一步严格,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在有限的时问与投入下高质量地完成合约并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已成为当前建设项目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准确的、及时的、相关的信息是项目决策进程的实质,信息对项

目管理者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但是,项目管理者们却总是无法提交确保项目成功的那些种类的信息,所以构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满足重要的项目信息需求的一种方法,也是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手段。 2007年 l0月 1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附件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对申报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里,很多大型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管理困境,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在现有环境和条件下,如何建设实施一个安全、有效、可靠、可随企业发展而变化的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来支撑项目管理,从而提高项目管理能力,进而提升市场环境下的竞争能力,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应用意义。 三、现状 在如今建筑企业中计算机已经相当普及,在10多年前就有许多施工企业已筹建了独立的机房、计算机中心,设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从硬件来说,我们所使用的计算机基本上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在项目管理实践中,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近1O余年间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目前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已经具备了专用的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用于实践。但是,由于缺乏高层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的信息标准,致使设计、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不能快捷流通,信息不能共享,形成了许多“信息孤岛”,远没有发挥信息化投资的

制度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能和要求

1.目的和作用 1.1可作为制度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 1.2可作为总经理检查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1.3制度统一归口管理可以保证管理指挥的统一,防止各部门各行其是造成工作混乱。由上而下地规范制度,从企业全局来建立制度体系,有利于制度的全面、完整、配套、合理和标准化。 2.委员会人员组成 2.1主任委员: 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政人事部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总经办行政助理任总协调。 2.2一般委员: 公司“中心办公室”一级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3.组织性质与管理归口 制度建设委员会是公司针对制度归口管理而设立的管理组织。他不另设办公机构,日常工作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进行,总经办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形式是开会议事。也无特定的开会时间规定,根据公司对制度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会议。主要负责检查、审核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合理性,并制定全公司统一的制度及各种规定。其工作直接向

总经理负责。 4.具体工作职能 4.1负责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4.2负责企业管理制度的意见收集,以及对制度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4.3对公司各部门内部自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评议。 4.4督促、指导公司各部门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标准、工作责任、业务流程、协作关系、考核办法等)纳入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4.5用各种不同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制度化管理在公司的全面实施。 4.6加强日常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各个管理部门推行和强化制度管理的力度。 4.7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定期进行制度诊断,找出制度中的弊病和误区进行必要的调整。 4.8借鉴外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综合本企业特点,通过再造与创新使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5.相关要求事项 5.1制定制度时应克服极端制度化,不可忽视“以人为本”这一管理基本原则,否则会走入管理误区。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要注意谋求制度与人性的平衡。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为序) 、天津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含规划、测绘)协办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春梅胡珂主任:尹海林副主 任: 成员:于建城马寿峰尹海林王国良王明浩冯荣史津张肖峰李春梅李津莉肖连望邹哲 邹积新周奎郑向阳郑嘉轩姜玉芝洪再生 胡珂秦川贾有良韩振镖霍兵 共23 人 二、天津市城市环境专家委员会(含绿化、环卫、市容) 协办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鸿尧副主任:辛志伟袁东升成员:马剑文科军王启山王连生王连卿王洪成王家廉王德龙付新生包景岭古建国刘伟 刘彦博刘淑玲刘鸿尧孙韧朱坦汤巧香 汤纯鹏汤金生张范张建文张景辉李万庆 杨奎姝辛志伟陈周羡周洪义尚金凯姜世平 柳宪布钟有明唐运平秦保平袁东升郭喜东 高国华阎玉荣谢华生蔡凌 共40 人

三、天津市土地房产专家委员会(含土地、风貌建筑) 协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任:路红副主任:蔡云鹏成员:万福铎王玉颖王宝勋王明璋王益刚孙斌戎贤江曼琦吴铁钧宋小军张弘武张海河 杨忠廷段焕春胡立科徐连和贾艳杰傅建华 路红蔡云鹏 共20 人 四、天津市建设投资专家委员会 (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经济) 协办单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王周喜副主任:王杰 成 员: 从月宾王杰王学旺王周喜王润明刘玉琦 朱敏张兴彦张界义张瑞明李秀堂李树茂 杨宝臣杨树海陈勇孟庆旺郑毅高怀志 董肇君熊光宇翟君鹗 共21 人 五、天津市建筑设计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景樑副主任:杨昌鸣成员:王健王士淳王战洪刘祖玲刘景樑孙银张峥张敕张家臣张菲菲张繁维李英达

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应用的心得体会

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应用的心得体会 一、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应用的必要性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工程项目管理只有突破传统的观念和管理方式,运用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软件,才能在时代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传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的现代项目管理知识和软件应用技术的系统培训,要承担起现代项目管理导入、推广、普及工作,使整个过程建设纳入现代项目管理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通过建立项目管理系统使之成为一种锲机,开展系统性地现代项目管理导入、推广、普及工作,从而达到系统地落实现代项目管理思维。 通过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在整个相关的工程建设范围普及现代项目管理思维方法和应用技能,使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使将来整个管理行为超于标准化,使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始终处于受控的范围之内;使参与建设的各方在整体的管理思维之下沟通流畅,协同行进,使项目的技术资料与施工指导在过程中取得进步。 二、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核心思想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进度计划为主线、以合同管理为载体,不仅实现成本、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沟通协调、工程资料等工程业务处理细节,实现项目全周期、全方位管理,而且实现资金、人力、材料、库存、机械设备各个方面的生产资源统一管理。系统不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项目管理,更重要的是深入项目精细化、精益化管理,并且引导集成化协同管理以及融合集约化管理的思路,实现企业真正的并且是有效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生产与资源管理,真正实现利润最大化,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下主要介绍我个人对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中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材料管理、四模块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及应用的注意事项。 三、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材料管理四模块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 首先要明白综合项目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进度计划为主线、以合同管理为载体,其中材料是构成成本最重要的一部分,实现项目真正的并且是有效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生产与资源管理,真正实现利润最大化。 具体数据逻辑关系:总进度计划、期间(月)进度计划必须基于合同工程量清单来编

(完整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5-068)填写完成最终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15-068)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2)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5)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 1. 一般约定 (7)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7) 1.2语言文字 (9) 1.3法律 (9) 1.4 标准和规范 (9)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 1.7联络 (11) 1.8严禁贿赂 (11) 1.9化石、文物 (11) 1.10交通运输 (11) 1.11知识产权 (12) 1.12保密 (12)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3) 2. 发包人 (13) 2.1 许可或批准 (13) 2.2 发包人代表 (13) 2.3 发包人人员 (13)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3)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4) 2.6 支付合同价款 (14) 2.7 组织竣工验收 (14)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4) 3. 承包人 (14)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 3.2 项目经理 (15)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16) 3.5 分包 (16)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7) 3.7 履约担保 (17) 3.8 联合体 (17) 4. 监理人 (18)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8) 4.2监理人员 (18) 4.3监理人的指示 (18) 4.4 商定或确定 (18) 5. 工程质量 (19) 5.1质量要求 (19) 5.2质量保证措施 (19) 5.3 隐蔽工程检查 (19)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20) 5.5 质量争议检测 (20)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0) 6.1安全文明施工 (20) 6.2 职业健康 (22) 6.3 环境保护 (23) 7. 工期和进度 (23) 7.1施工组织设计 (23) 7.2 施工进度计划 (24) 7.3 开工 (24) 7.4测量放线 (24) 7.5 工期延误 (25) 7.6 不利物质条件 (25)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5) 7.9提前竣工 (26) 8. 材料与设备 (27)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27)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27)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27)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7)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8.6 样品 (28)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28)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9)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29) 9. 试验与检验 (29)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29) 9.2取样 (30)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0)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知识分享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 建交报字第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

(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 (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建材[2006]6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 年第一批)》的通知 (建材[2006]662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编制了《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应积极做好《技术目录》推广应用工作。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 三、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委将取消其资格。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 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 前言 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城市,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推进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是上海实施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生态之城的必由之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超低能耗建筑正在成为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德国、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技术政策。2010年以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过示范引导,吸纳德国被动房技术理念,在不同气候区开展了一系列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全国不同气候区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开展超低能耗小区(园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到2020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000万平方米以上”。 当前我国已经建设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集中在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与北方和欧洲地区不同,上海等夏热冬冷地区在气候特征和用能习惯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理念时,应该有着差异化的技术路径和指标。为了建立适应上海地区特征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更好的指导超低能耗建筑在上海的示范应用,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的组织下,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联合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德被动式建筑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德国隆恩建筑师事务所 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公司综合项目管理系统立项报告20110801

山东潍坊市三建集团综合项目管理系统立项报告 1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1新特级资质就位的要求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市[2007]241号文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009年7月30日,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指出原特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 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对于信息化建设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在更细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明确了内部信息系统各个子系统所占分值,以及信息化达标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信息化考评指标的第1至6项为保证性指标项,满分为100分。 2.信息化考评指标的第7项为加分项,企业满足指标要求给予加分,满分为5分。3. 项目管理为信息化考评的核心指标。 4.合格判定:信息化考评指标的最终得分大于等于60分,且第2项“项目管理”指标项的得分必须大于等于30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项目管理子系统是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的核心指标,不仅仅占的比重大(60%),而且自身必须达到30分以上要求。 而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律,项目管理系统从开始筹划到系统上线和正常实施,一般需要8-10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综上所述,公司建设一个符合建设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的项目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1.2信息化是帮助施工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工程施工企业是一个典型的传统行业,国内基础建设的高速发展为工程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的机遇,同时行业内部竞争的急剧激烈和国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虎视眈眈也使得很多施工企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挑战。行业内部的竞争已经越来越趋向于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比的是企业的内功。从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特点来看,引入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可以提升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信息化的特点是高速运算、海量存储和精确执行,利用信息化工具可以有效帮助建筑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信息系统可以为企业及时提供完整的企业经营管理数据,而数据化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特征;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附件1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组织管理,推动“中心”建设健康发展,加速我国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化进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管部门大连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3-5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共同协商提名决定。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心”技术管理部。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或任期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适当增减或调整。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开展。 第七条负责研究国内外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根据技术、市场需求,审议决定“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一切重大事项。 第八条负责审定和批准“中心”组建方案、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研发和经营等各专项计划,以及建设资金筹措、投入和借贷等,责成“中心”主任组织实施。

第九条负责审议“中心”建设、经营等各项资金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负责指导“中心”建设运营,协调“中心”与其它企业、单位和团体间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遵守、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科技部门的行政服务、引导和依托单位的建设主体作用,领导和组织开展“中心”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中心”建设应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实施,各建设事项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满足科技部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时间及研究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参加,形成决议时以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公用【2011】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 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2005年6月11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一、土地获取阶段成本测算步骤 第一步:发展部结合研发中心及销售进行简单方案初选,形成项目总平面图,并填写《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明细表》,将方案意图反映为直观数据,便于成本测算。 第二步:依据初选方案进行成本测算,计算项目利润率,判断方案是否合理,利润率是否满足要求,否则需进行方案重选,重新测算,直至方案最优,利润率最大。 二、成本测算方法 1、面积计算统一口径为:可售面积。 2、产品形式需按照建筑类型(多层、高层等)、结构类型(如砖混、框架、钢结构等)以及使用功能(住宅、商业、非经营性公建等)加以分别列项,进行测算。 3、项目综合成本区分住宅、商业、别墅等售价出入较大产品类型,其中不计入可售面积部分(如: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小学等)成本摊入可售面积部分。 4、项目毛利率=(销售均价-直接成本)/销售均价 项目净利率=(销售均价-完全成本)/销售均价 5、在具体成本测算过程中,应合理预计各项成本需发生的费用,属于有固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标准进行预测;属于经验判断项目,结合以往类似工程

及项目实际测算。 6、具体各项明细测算经验总结:以杭州市区标准为例。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土地成本 1 地上物拆迁安置补偿费 含在地价中(见土地出让合同) 2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收益 评估地价*20%(见土地出让合同) 3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 城镇普通商品住宅项目 不大于16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指小区地块红线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大配套的费用,包含区外给水、雨

综合项目管理系统资料清单(1)

葛电综合项目管理系统收集资料清单: 市场管理资料清单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工时间、合同竣工时间、实际开工 时间、工程基本情况、业主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监理单位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设计单位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2.工程造价 3.招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4.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5.开标记录 6.拟签合同文本 7.中标通知书 8.中标通知书与合同金额差异说明 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清单 1.主合同(包括工程量清单) 2.分包合同(包括工程量清单),含分包商名称、分包专业、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3.补充合同(包括补充工程量清单) 4.合同变更记录(如有必须提供) 5.项目计划进度(明细到分部分项),保存为Project 2003格式 6.每月实际进度表(明细到分部分项),根据项目总计划列明实际进度

情况; 7.产值计量上报清单(按周或按月) 8.业主结算单(根据合同付款协议的每次付款,含明细计量) 9.分包结算单(根据合同付款协议的每次付款,包工包料的,附件要明 细到具体物资及设备) 10.项目周报 物资设备管理资料清单 1.项目物资合同(PDF版),含应供商名称、分包专业、通讯地址、联系 人、联系电话 2.项目设备合同(PDF版),含应供商名称、分包专业、通讯地址、联系 人、联系电话 3.所有物资到货清单(包括甲供、分包及自采,按日期签字版) 4.按月物资出入库记录(包括甲供、分包及自采,与项目进度相符,见 样表) 5.设备进出场记录(见样表) 6.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安全质量管理资料清单 1、质量人员 项目部质量人员:项目部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质量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质检员岗位证扫描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报建取消后有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年全国统考硕士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办法 我校2019年统考硕士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将于3月25-29日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举行。 各院系复试时间不同,待院系确定复试时间后,我校将进行动态发布,具体注意事项请关注我校网站硕士招生专栏公布的复试安排。 现将复试基本安排公布如下(各专业面试、政审具体时间安排见报到时领取的《复试流程表》),请考生们准时参加各项复试考核,不要错过,否则按放弃处理。 硕士考生复试流程表 各院系、专业(研究方向)的体检、政审时间也不同(地点相同);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参见报到时领取的《复试流程表》。 专业面试持续时间可能较长、建议考生在专业面试前自备饼干及瓶装水。

复试需携带证件及证明材料: 1、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出示第二代身份证(遗失者请出具当地派出所证明),并上交加盖红章的最高学历成绩单(应届生由所在高校教务处出具;往届生加盖本科毕业学校教务处红章,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成绩单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成绩单内容与档案内成绩单内容一致)。 2、(1)应届生(包括成人高校应届生)须出示学生证原件; (2)往届生(包括自考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须出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获国外学位的须出示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并上交复印件一份(大专毕业生不必出具)。 3、往届生因种种原因未获得学位证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请在所有上交材料(成绩单、相关证明、往届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等)右上角写上准考证号后4位。 此次复试为差额复试(即未达到专业点录取要求的考生会被淘汰),翻译硕士口译专业复试比例为200%,其余专业一般为150%。 4、未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数据审核的考生(见我办于2018年11月公布的《关于学籍学历数据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进行书面认证的通知》),复试时须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复试。 5、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复试时须出具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开办要求如下: (1)工作单位有人事处的考生复试时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处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样本:XX同志为我单位员工,同意其报考“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原件在复试报到时查验,无相应证明者无法进入复试考试阶段。 (2)工作单位无人事代理权(即无人事部门)的考生复试时由其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样本:XX同志为XX单位员工,其档案由其单位托管在我处。特此证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样本:XX同志为我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由我单位托管在XX处,现同意其报考“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原件在复试报到时查验,无相应证明者无法进入复试考试阶段。 注意:定向就业考生在被录取后,须由工作单位、我校及考生本人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由定向就业单位承担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劳保福利等,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回定向就业单位工作。

天津地区建设行业专家成员会成员名单资料

附件一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为序) 一、天津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含规划、测绘) 协办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任:尹海林副主任:李春梅胡珂成员:于建城马寿峰尹海林王国良王明浩冯荣史津张肖峰李春梅李津莉肖连望邹哲 邹积新周奎郑向阳郑嘉轩姜玉芝洪再生 胡珂秦川贾有良韩振镖霍兵 共23人 二、天津市城市环境专家委员会(含绿化、环卫、市容) 协办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鸿尧副主任:辛志伟袁东升成员:马剑文科军王启山王连生王连卿王洪成王家廉王德龙付新生包景岭古建国刘伟 刘彦博刘淑玲刘鸿尧孙韧朱坦汤巧香 汤纯鹏汤金生张范张建文张景辉李万庆 杨奎姝辛志伟陈周羡周洪义尚金凯姜世平 柳宪布钟有明唐运平秦保平袁东升郭喜东 高国华阎玉荣谢华生蔡凌

共40人 三、天津市土地房产专家委员会(含土地、风貌建筑) 协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任:路红副主任:蔡云鹏成员:万福铎王玉颖王宝勋王明璋王益刚孙斌戎贤江曼琦吴铁钧宋小军张弘武张海河 杨忠廷段焕春胡立科徐连和贾艳杰傅建华 路红蔡云鹏 共20人 四、天津市建设投资专家委员会 (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经济) 协办单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王周喜副主任:王杰成员:从月宾王杰王学旺王周喜王润明刘玉琦朱敏张兴彦张界义张瑞明李秀堂李树茂 杨宝臣杨树海陈勇孟庆旺郑毅高怀志 董肇君熊光宇翟君鹗 共21人 五、天津市建筑设计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景樑副主任:杨昌鸣成员:王健王士淳王战洪刘祖玲刘景樑孙银

张峥张敕张家臣张菲菲张繁维李英达 杨昌鸣陈克理陈耀勤周恺林耕姜耀明 荆其敏赵元祥顾放高辉曹治政曾坚 董雅韩玲弟暮春暖滕绍华霍俊青 共29人 六、天津市结构与抗震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主任:姜忻良副主任:陈敖宜成员:于中昌孔卫建文礼彬方继圣王再兴王铁成刘秉昆孙继强巩长江邢家铭严士超宋彻 李文清李忠献杨丽华杨建江陈志华陈敖宜 姜忻良姜黎明赵曼旭梁建文黄兆纬窦远明 戴自强 共25人 七、天津市建筑设备专家委员会 (含建筑供热、通风、给排水、电力、照明等) 协办单位:天津市中天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兴华副主任:尹秀伟成员:尹秀伟王东林王荣茂玉建军伍小亭刘兴华刘建华刘铭新向天游孙力平孙国强张乃平 张于峰张燕立李瑜生宗群胡振杰赵彤 夏长亮薛锦

企业能源管理系统综合项目解决方案报告书

瓦博能源管理系统平台通过合理的节能策略,配以能耗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公用设施的能耗。对公用设施数据进行分析,建立能耗模型得出企业本身的能耗改进空间;通过对各项数据的综合监管,消除信息孤岛和节能死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1.1 概述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中,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的大户,能源消耗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70%左右,而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的工艺流程,装置情况、产品类型、能源管理水平对能源消耗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建设一个全厂级的集中统一的能源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能源数据进行在线采集、计算、分析及处理,从而对能源物料平衡、调度与优化、能源设备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能源管理系统(简称EMS)是企业信息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架构中,把能源管理作为MES系统中的一个基本应用构件,作为大型企业自动化和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整体需求分析 企业希望能够采用先进的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调度中心,实现从能源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能源介质消

耗分析——能耗管理等全过程的自动化、高效化、科学化管理。从而使能源管理、能源生产以及使用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使之能够运用先进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进行离线生产分析与管理。其中包括能源生产管理统计报表、平衡分析、实绩管理、预测分析等。实现全厂能源系统的统一调度。优化能源介质平衡、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能源,提高环保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达到节能降耗和提升整体能源管理水平的目的。 2. 设计内容与原则 2.1 设计内容 ★自动化系统 能源管控中心网络系统及设备系统; 能源管控中心软硬件平台系统; 能源系统各站点的数据采集系统; 调度及操作人员所需的人机界面系统; 设备冗余,安全监测系统; 历史数据海量存储及分析系统等。 ★辅助系统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 3.4.2 。 3.4.3 。 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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