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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第四周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11月第四周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每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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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第四周HR学习案例

案例一:员工多次受伤,工伤待遇如何发放?

汪某是天津市某公司员工。2007年5月13日,汪某在工作中因烫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2009年4月9日,汪某工作时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7级伤残;2011年8月22日,汪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10级伤残。今年7月,汪某将该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7级、8级和10级三个伤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应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来确定,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因此,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因此,我们认为,该公司应按照7级伤残标准向汪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案例二:老板拖欠工资,员工额外要求支付“两金”,合理吗?

李某前不久到某饭店上班,约好月薪2500元,一个月支付一次,可工作了三个多月,老板以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没开工资。饭店天天不空桌,收入还可以。老板不开工资的用意,在于以工资牵住她,怕她跳槽。李某忍无可忍,于是提出

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请问她的“两金”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析: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开工资,面临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补偿金”和“赔偿金”,“两金”来自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符合同时适用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就“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就“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个前提是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而直接要求这个赔偿金。

因此,李某的相当于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在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后,饭店老板仍未按期支付其工资的,相当于应付工资的

50%~100%的赔偿金也能得到支持。

案例三:口头开除,有法律效力吗?

白先生在一家外企工厂上班,今年5月份的一天,在没有任何过错和征兆的情况下,其所在班组的班长忽然通知他“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一头雾水的白先生在家休息了近一个月后,觉得局面不能这样僵持,便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仲裁提起申请。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单位同意让白先生回去上班,可是第二天,白先生刚到单位就接到了一份“辞退通知”,并出具了一份旷工若干天的证明,理由是班长没有权利通知员工不再上班,员工自行决定不上班属于无故旷工。现在,白先生想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但又苦于手中没有留下任何班长不让其上班的证据。你说,他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白先生即使再次申请仲裁,估计很难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白先生能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班长承认曾口头开除职工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录音对仲裁结果是否有实质帮助,还需要根据具

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还需要其它证据一起来共同佐证,录音作为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才较大。

在此提醒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50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在遭遇解职时,员工不要草率离职,应当确认单位的解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一要确认是否收到有效的书面解职文件。口头解职不具备法律效力,无论何人都无权在没有书面文件的前提下开除员工。二要查看书面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案例四:员工违反规定私自回家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吴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免费午、晚餐,并安排了住宿。公司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本公司员工不需要外出或回家。近段时间天气转热,该公司要求员工午餐后在宿舍休息,以防中暑。今年4月24日,吴女士吃完午餐后突然接到女儿让她回家办事的电话,她没跟公司打招呼即离开公司。结果,在中途发生车祸。

出事后,吴女士请求单位为她认定工伤。公司认为她是私自外出,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公司强调其已为每个员工,包括吴女士都安排了便利的食宿条件,吴女士没必要在午餐后违反企业关于午休的规定擅自回家办事。尽管吴女士出车祸的地点在其上下班必经之路上,但因其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损害,故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无论吴女士是否属于工伤,在公司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劳动工伤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现实情况看,吴女士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大。其原因是:吴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她对在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权,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已为其安排食宿等条件,而限制其在下班后正常回家的自由。由于吴女士系在下班归家途中受机动车伤害,故可认定为工伤。

至于公司能否以擅自外出处分吴女士这个问题,如果该公司这项制度规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向员工公开,该公司可以这样做,但处罚程度不

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过,无论吴女士是否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均不影响其工伤认定。这是因为: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追究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责任。因此,吴女士应抓紧时间,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认定结果出来后再确定是否享受,或享受什么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五:带薪年休假逾期不休算放弃,合理吗?

小芳是某公司员工,公司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小芳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今年9月,小芳在离职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约1万元,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小芳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无奈,小芳申请仲裁,那么,你认为小芳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小芳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的请求是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对于小芳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这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完全凭误解单位制度造成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的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况且,法律要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的做法亦与以上规定不符,故小芳所在公司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案例六:员工重回原单位,岗位不同了,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龚先生几年前离开某公司,现其重新入职回到原公司,被分到了生产部门。发现生产部门的工作和自己以前做的技术工作大有不同,工资收入也相差甚远,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两个月的试用期,龚先生很不理解。人事部对此解释,由于他目前

工作的部门与原来的不同,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学习,所以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限。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该公司对老员工返聘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管曾经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就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从本案例来看,该公司人事部所说,龚先生工作工种发生变化因此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说法来源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则规定人事部确实能够理解成:劳动者工种改变的,公司可以与其重新约定试用期。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是高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因此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所以,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劳动合同都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案例七:特殊劳动关系,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说吗?

张某是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今年年初,其进入某酒店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形式发放。前不久,酒店口头辞退了张某。张某不服,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追索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特殊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就是特殊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

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

回到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现张某与餐饮公司未就双倍工资差额和终结特殊劳动关系后的赔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定,所以张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八:员工积攒下来的未休调休单,离职时被作废,合理吗?

小吴是某公司员工,工作半年后其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6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人事部负责人不同意,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小吴对这一答复也不满:“调休单是我工作半年来6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你认为小吴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这是一起因员工来不及使用调休单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引发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调休单能否作废。从以上案例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

首先,《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小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小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小吴工作,理应安排小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小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小吴进行协商。如果小吴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小吴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小吴6天的工资。另外,其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不能在这6天内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小吴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综上,小吴的请求应给予支持。

案例九:培训协议服务期未到,员工辞职被索赔80万,合理吗?

方小姐是上海某公司员工,2010年被单位外派出国培训一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方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方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方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2012年,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方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方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否则要其按协议约定赔公司80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这是一个有关培训服务期问题的典型纠纷。

培训服务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方小姐进行了培训,方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0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方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方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方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方

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方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0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0万元。因此,方小姐可以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十:别人帮忙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丁某与其同乡小李一起来深圳找工作,找了近两个月,都没找到合适满意的工作,好不容易有一个工厂要他们了,在办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当天,丁某刚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住处休息。小李见同乡昏睡不醒,一个人急急忙忙赶到该工厂扫到,在自己签订合同时也顺便好心帮丁某代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丁某病好后就到工厂正常下班了,一个月后发工资时,丁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了近500元,丁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替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丁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那么,你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解析:这个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小李代丁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自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由于本案中该厂与丁某所签订劳动合同是小李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丁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十一: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同时生病了,可以辞退吗?

黄先生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两个月后,就患了重感冒,发烧38度,黄先生感觉刚上班就请假不太好,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此时,该公司在对黄先生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为此,公司人事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忿忿不平的黄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案例十二:员工因上班时间网购被开除,合理吗?

某公司员工钱某前几天被公司开除了,理由是公司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之前推出禁双十一逛无关网站的通知),于今年双11期间在上班时间逛某电商网站购手机被公司依据制度开除了。但钱某不服,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在电信网厅充话费而已,并没有购物。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收回开除决定,要不就得赔偿自己经济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钱某就这样被开除也未免太不近人情了,该公司处罚过严了,做法也过于草率。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强行辞退,一般要求严重违纪才能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而这位赵姓员工,虽然违反公司规定,但是看上去他的网购行为并没有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且从公司说法来看,违规行为只出现了一次。而且员工自己本身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得给员工应有的辩解权利,即违规事实究竟如何,不能只看公司的一面之辞。因此,钱某的仲裁请求应能得到支持。

案例十三:协议未约定,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补偿合理吗?

汪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汪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发经营同类产品。可近期,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汪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汪某的要求是合理,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汪某可以据此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十四:实际已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高某是某公司车间员工。公司因其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于2013年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高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2013年5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高某,

突然被公司通知说,高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高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高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因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变更(降低)高某的工资做法不合理,应予纠正。

案例十五:员工因职务原因撞伤人,应由谁负责?

某服装公司司机杨某在为客户送货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陈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后陈某家属将杨某、服装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杨某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装公司应对死者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服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服装公司不同意,说这跟公司没关系,应由杨某本人承担。对此说法,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该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公司理应对员工职务原因造成的他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车辆所有人地位,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也有明确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案例十六: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3年前,马某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违反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来,马某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将其在原软件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该软件公司以马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三万元,马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那么,请问:1、该软件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马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侵权。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

案例十七:发现员工兼职,可以辞退吗?

饶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公司上班期间,饶某又在其他公司做兼职财务工作,每月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以获得额外收入。不久前,饶某兼职一事被公司老板知道了,老板很生气,认为公司对饶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饶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饶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饶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饶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饶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案例解析: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饶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饶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饶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正如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一样,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在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兼职行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项劳动合同解除权必不可少的程序。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本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中事先明确员工的从业范围和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出现违反规定的兼职行为,可以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案例十八:员工失踪,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吗?

深圳某公司员工李某自半年前某一天下班后回家,就再也没来过公司上班,其家人也一直找不到他本人,不知其去向,四处寻访,至今仍然杳无音讯,公司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其家属不同意,说只要李某一天没找到,其合同就不能解除,否则就得给补偿。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超过60天仍然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刊发声明启事,要求当事人限期返归用人单位,否则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逾期还无下落,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而且用人单位已为此作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事后该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例如遭他人非法威逼、胁迫、绑架、监禁,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被动的,是迫于员工失踪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被动作出的,并非企业主动非法解除,因此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案例十九:企业用制度规定降职,可以吗?

方女士是某公司采购经理,现在已怀孕很快就休产假了。其如果休假了,多少会对公司的采购工作有些影响。而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经理级以上员工连续1个月不能主持工作的,公司将对其予以降职一级的处理,待其复工后,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考虑恢复原职级。制定规章制度时,公司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颁布

之后也向全体员工完成公示。如果方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的业务量不重,公司可能不会使用降职的规定,但如果产假结束方女士仍然休假的,公司将依此规定对其降职降薪。同时,其他女员工在非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一样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只要中断主持工作达1个月的,公司就可以根据制度规定对其降职降薪。请问,公司这种用制度规定降职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制定制度时的民主程序和制定之后的公示程序是法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能否通过这种形式预先约定单方调整员工职位、薪酬则不仅需要这个考察程序,还要分析其法律实体上的依据是否合法。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而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做出调整的,也仅限于不能胜任工作和女员工在“三期”期间被医院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两种情况。

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待情形满足时即对员工单方作出岗位或薪酬调整,显然具有限制甚至是剥夺员工参与对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其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其是预先做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尤其是针对“三期”女员工,鉴于其身份上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

案例二十:没签培训协议,要不要赔培训费?

袁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计划出资送袁某去参加业务培训时,袁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这个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同意了袁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2万元。一年后,袁某因跳槽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袁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袁某的辞职不予同意。袁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认为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自己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他们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在这方面,劳动部门是有明确答复意见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袁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袁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袁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袁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袁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6万元。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 美国商业电脑与设备公司的分权制 由于拥有最优的新产品、有创造性的营销办法与对顾客的良好服务态度,美国商业电脑与设备公司发展成为这一领域的第一流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高额利润,同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也不断提高。它成为投资者最喜爱的公司之一,投资者欣赏它的高速发展与高效益。可就是总经理很快就发现,曾经一度适用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已不再适合需要了。 多年来,公司一直就是按照职能原则组织起来的,设有主管财务、销售、生产、人事、采购、工程与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产品系列已不只就是商业电脑,而扩大到包括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电影摄影与放映机、电脑自控机床与电子记帐机。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经理已开始关心这样一些问题:(1)现行的组织结构没有规定总经理办公室之下各部门应负的利润责任。这不适合于目前在国外经营上处事应极为机动的特点;(2)似乎各部门强调小团体垒“墙”相隔,因而不利于销售、生产与工程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3)在总经理办公室之下的各级似乎无权作出很多决策。 因此,总经理把公司分散成15个自主的国内与国外分公司,各分公司都负有利润责任。然而,当改组方案实施后,她开始感到对这些分公司不能恰当地加以控制,采购与人事管理职能大量重叠;各分公司经理不顾总公司的政策与战略而自己作主经营业务。总经理显然已感到,公司正在分解成若干独立部分。 在分析了因分公司建立犯错误与造成损失而陷入困境的一些大公司的情况后,总经理认为,自己在分权制方面走得太远了。因此,她收回了委派给分公司经理的一些职权,要求她们在下述重要事情的决策上要得到最高管理部门的批准:(1)超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分析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 求职招聘在线投稿 经管百科三人行网 我也想创建词条赚积分 案例分析题1、实例: 一家中小型企业最近拟出了自己的一套奖金方案,正准备实施。 首先拟订这套薪酬方案的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调动各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个人努力奋斗,强调团结协作,促使公司和所有员工共同进步、发展。 其次方案的依据是:根据公司、部门、个人的考核结果,每月进行一次工资核算。 这套方案的特点: 强调个人努力与团结协作的统一性;工作报酬和工作奖惩的统一性;员工个人命运与公司命运一体化;不强调资历,只看重现实的工作表现;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业绩考核与工资待遇、奖惩相互依存,考核是客观依据,待遇、奖惩是结果。这样将逐步使公司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避免“人治”、主观臆猜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公司这个大家庭中,对事不对人,使各位员工身感公正、合理、科学,积极进取,促进公司、员工共同进步。 第四,方案制定的方法是: (1)根据对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分析,和每位员工面谈,确定每个人的基本工资额和岗位工资额; (2)根据公司、部门、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公司、部门及个人业绩系数; (3)按以下方案确定各位员工的工资额,并按此发放。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公司系数部门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问题:这套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请你用所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理论来分析。 1、答案要点: 这套方案是比较合理的。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保持与激励、控制与调整、开发等方面。但就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来看,都不可能建立如此全面、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为了适合目前中小企业的现实特点,降低管理成本,只要抓住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在岗位职责、工作考核、工资分配等方面,充分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认识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的核心和本质,就可以避免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困境,迈上较为规范化的轨道。在这里有两层含义:(1)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尽快摆脱传统人事管理的思想束缚,在一切企业管理制度的设计及实施中充分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本质,即:认识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 (2)中小企业在实施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时,应主要关注并导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技术——3P模式。即:首先,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职务分析,明确所有员工各自的岗位(POST)职责;其次,根据企业的岗位职责,设计人力资源的工作绩效(PERFORMANCE)考核方案和工具;最后,使用绩效考核方案和工具,对企业所有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设计工资(PAYMENT)福利,乃至奖金发放方案和工具。实际上,岗位职责、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三者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它们三者的有机联系,可以充分体现公正、合理、科学、竞争的原则。强调个人努力与团结协作的统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篇一】 近日,建行爱莲湖支行组织员工学习了省行文件《转发湖南省纪委关于4起领导干部受到“断崖式”处理通报的通知》案例的提示,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受到很大的启发。以案为鉴,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不碰红线,知敬畏、存戒惧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工要时刻保持合规操作,廉洁自律,做个清清白白的人。 一、加强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规则,讲规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将各项规章制度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以案为鉴,领会学习内容。在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并领悟分行下发的典型案例通报,案件防控的风险提示。以案为鉴,从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银行每天都“钱”打交道,如果思想觉悟不高,意志薄弱就很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迷失自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显得格外重要。做到不仅在工作时间,同样在八小时之外也要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铤而走险。 【篇二】 近日,对《正风反腐警示录2018》、《镜鉴》等教育读本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观看了高要区纪委监委拍摄的作风暗访片《法治下的责任》及肇庆市纪委监委《信仰之坠》、《病变的仁心》和《政治糊涂自筑囚笼》等警示教育片。教材的案例既有政治变质、经济贪婪的,又有道德堕落、生活腐化的;既涉及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的党员干部,又涉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同时又覆盖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精、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两面人”、对抗组织调查、贪污腐败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查处的高要市原市长梁靖、四会市原政协副主席陈中和、德庆县原政协副主席陈湛洲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又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曾经也是追求进步、奋发有为的党员干部,曾经也是主政一方或行

实务案例分析题1

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中物业管理实务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实务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鸿奇-夏 【案例一、】 某日,某高层楼宇32楼B 室的业主向管理部门报上一份装修申报登记表,申报在阳台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物业管理单位装修管理人员在接到申报后拟予以同意。上级主管在审核相关资料时发现安装地点不明确,于是要求装修管理人员去现场核实,发现该户申报的安装位置实为共用屋面,而非业主自用部分。 问:1.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2. 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应如何改进? 【分析】此案例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业主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资料过于简单,以至于无法确认业主安装设备的具体位置; 二是装修管理人员又未到现场核实而盲目同意。 因此,物业装修管理中,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首先是业主申报装修时,物业管理人员应辅导业主认真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详细说明装修地点、内容等情况。 其次,在物业装修情况不明,或语言表达不清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核实,不可盲目接受业主装修申报。 第三,应对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和约束,强化装修管理责任意识,同时检查物业装修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改进。 【案例 二、】物业管理人员在巡视时发现有未佩带标识(工牌)施工人员在小区进行装修作业。经询问,称其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 问:你认为物业公司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例? 【分析】未办理相关手续进入物业区域施工属明显的违规行为,要立即检查装修申报、出入口和装修管理等环节。同时,要求未办理装修人员入场手续的立即补办,否则拒绝相关人员入场。 【案例三、 103 】巡视人员发现某栋高层顶楼有较大量钢材料堆放,经了解得知业主准备利用坡顶加设钢结构阁楼。巡视人员当即告诉业主此项装修工程应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图,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完整word版)人力资源经典案例系列

人力资源经典案例系列――欧莱雅中国战略性招聘 欧莱雅在1907年由Eugene Schueller创立的。2003年,欧莱雅集团全球销售额达140.2亿欧元。作为财富500强之一、世界第一大化妆品公司的欧莱雅集团,其经营活动已遍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各地拥有员工5万多人。 欧莱雅1996年全面落户中国大陆。2004年年初,欧莱雅继收购小护士之后,又闪电般地虎口夺食,从宝洁手中“抢”走知名化妆品牌――羽西,震惊了整个化妆品业界。 欧莱雅显然是有备而来,因为它在企业管理,特别是人才管理上有一套成熟而有效的管理方法。它的战略性人才招聘的策略更是为人所称道。正是因为它的战略性的招聘,使自己的品牌得到了不断的提升,更是聚集了大量的人才。 思路:人力资源的提前开发 2003年的9月,虽然2004届毕业生距离毕业还有近一年的时间,但南京的“准”毕业生们已经吸引了欧莱雅的注意,其主办的一场“工业设计大赛”已经让学生们真实了解到了欧莱雅的文化。 此次欧莱雅大赛主题是请大学生选择一种做一套环保化妆的方案,获奖者分别有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除了高额奖金以外,冠军每人可获得在欧莱雅6个月的实习期。 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常规的方法是,把某一个员工招进公司,从那一刻起开始给他职业培训,为他设计职业发展道路等等。显然,欧莱雅的思路不同,它提出了“提前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思路。欧莱雅认为,创造与人才接触的机会,才是人力资源发展的第一步。 自然,欧莱雅首先想到的是大学,因为大学是欧莱雅未来人才的基地。 “提前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第一步就是,要让大学生们在大二、大三的时候就开始了解欧莱雅,了解欧莱雅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市场策略,了解欧莱雅的产品和管理。 欧莱雅希望这些大学生在将来入职的那一刻就能起飞。加快他们迈向成功的步伐,也可减少企业后期培训的投入。欧莱雅认为,这样的人力资源开发是相对稳定的。 操作:打造品牌赛事 在有了人力资源提前开发的思路之后,欧莱雅不断进行校园的活动的推广,但是欧莱雅逐渐发现,这些活动如果只是平铺下去的话,效果并不好,打造一个品牌性的学生参与度高的比赛才是重要工作。于是“欧莱雅全球在线商业策略大赛”逐渐发展开来。 “全球在线商业策略竞赛”于2000年起,由欧莱雅和《商业周刊》及欧洲著名职业培训软件开发公司Strat X联合举办。目前,全球在线商业策略竞赛”已经成为世界上惟――项向全球所有大学生包括MBA学生开放的商业模拟竞赛。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熟记课本案例: 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 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 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 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为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所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4.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答: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

管理学案例分析

管理学案例分析 ——国美苏宁撑起中国家电零售业的一片天 小组成员:蒋梅芳,尚瑨,田申,朱江 资料收集:尚瑨,蒋梅芳,田申,朱江案例整理:蒋梅芳,尚瑨 案例修改:田申,朱江 实地调研:蒋梅芳,尚瑨,田申,朱江 案例分析整理和总结:尚瑨,蒋梅芳 幻灯片制作:田申,朱江 照片拍摄:田申,朱江 社会实践:蒋梅芳(苏宁),尚瑨(国美) 06级会计(2)班 2007年12月31日 案例 哪里有国美,哪里就有苏宁.如果你在街上看到了蓝色的国美,那就意味着,你会在不远的地方看到黄色的苏宁. 一个在资本市场上长袖善舞,霸气十足;一个无论在商业资本

还是实业资本上左右逢源.究竟谁是中国家电零售业的老大? 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元旦,在今后的21年中由一家100平方米左右的小门店发展成一个资金雄厚,管理体制完善,产品种类齐全的全国大型家电连锁企业。国美电器在全国240多个城市拥有直营门店将近1000家,年销售总额达800亿元以上。2007年1月,国美电器合并了中国第三大电器零售企业永乐电器, 同年12月国美电器以36.5亿元,高于苏宁出价的20%并购大中,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民族连锁零售企业。“薄利多销,服务当先,商者无域,相融共生。”一直是国美电器所坚持的经营发展理念.。 国美电器非常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培训,例如“蓄水池人才培养工程”的建设使得80%新进公司的大学生成为公司骨干。他们始终坚持“以德为本,立德立人”的用人观和“重诺守信,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在招聘员工时本着先挑老实人,再挑聪明人的原则。员工上岗后,企业为他们开设了《提高执行力,塑造竞争力》的培训课程,并自2001年至今连续开展了四期的“标杆店长培训”,还主张把办公室与教室联系在一起,鼓励员工随时随地的学习。公司还为员工提供了舒适的休息环境,如员工俱乐部,员工沙龙。但是一些连锁店面对这些理念的实施还不彻底,一个员工坦诚的告诉我们:“国美对新招员工只进行一到三个月的培训,企业文化并不浓,导致了一系列的跳槽事件。” 鉴于近年来销售利润的下滑,国美开始把目光转向了卖场的购物环境上。位于北大街的东方旗舰店在装修后呈现给顾客一副崭新的面貌:整齐的布局,宽阔的过道,明亮的灯光。此外国美也致力于与供销商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国美与海尔签订了战略协议国美将不再向海尔收取合同外的费用和进场费。但是,国美并不是与所有的供应商的关系都很好。在他与格力发生矛盾后苏宁立即展开空调促销。与苏宁相比国美在对待供应商的态度方面有些强硬。不允许厂商悬挂自己的横幅,促销员说欢迎词时不允许带自己厂商的名字。强控卖场使得双方关系紧张。进入苏宁,厂商在此受到的限制就比较少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研究分析:稻盛和夫的领导课.doc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研究分析:稻盛和夫的领导课 领导者如何管束追随者的梦想与欲求?一个优秀的领导者需要具备何种情怀与特质,才能使追随者“生死相随”?优秀领导者的思维方式到底是怎么样的? 稻盛和夫至少是我们必须认真阅读的一个榜样。他在四十载岁月里铸造了两个世界500强—京瓷和KDDI.在稻盛初创京瓷的时候,其董事西枝一江先生除了向新公司投资,还以自己住宅做抵押为稻盛做担保,从京都银行贷款1000万日元。好男人西枝一江向其太太“请罪”:“如果公司经营失败,这所房子就有可能被收走。”西枝太太说:“如果一个男人欣赏另一个男人到了这种程度,那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后来者们或许愿意不吝抛金撒银,购买与韦尔奇抑或巴菲特的对话入场券或者是午餐券,但是这不意味着他们会谦恭得像个小学生—花钱但是不买账。这与当年稻盛聆听松下幸之助演讲时的情形如出一辙。彼时,松下幸之助“布道”“水库式经营”,遭来不满意一片,“说些什么呢?不正是因为没有储备,大家才每天挥汗如雨、恶战苦斗吗?如果有储备,那么,谁都不用这么辛苦。我们想听的是如何去建造这个水库,而你再三强调水库的重要性,又起什么作用呢?”“如果不能告诉我们怎么样才能进行水库式经营的办法,那还值得说吗?”但是稻盛和夫却“听明白了”。 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鱼” 松下幸之助的“水库式经营”是指“景气时候要为不景气的时候做准备”。松下面对这等“刁难”,沉默小许,解释道:“那种办法我也不知道,但是我们必须要有不建水库誓不罢休的决心。”全场哑然失笑。 坐在后排的稻盛和夫“受到像电流击身似的大冲击”。他后来解释说:“修建水库的方法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地告诉他人如何做。” 松下不能授人以渔,但是却授稻盛和夫以“鱼”—“松下先生一定是想说信心是一切的开端”,“也就是说,若没有强烈的愿望,就‘看不到’办法,成功就不会向我们靠近”。“内心不渴望的东西,它就不可能靠近你。”稻盛的“经营12条”之一就是“心中怀有强烈的愿望—要具有能渗透到潜意识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此地所谓之“鱼”正是愿望和信心。心中有鱼,则鱼被渔也;心中无鱼,则鱼难至。钓者若是不坚信波浪宽阔之地肥鱼穿梭,则不前往之;不前往之,则钓具无论何等精良都只能束之高阁。舍恩定理曰:新想法只有在痴迷它的人手里才能开花结果。信念对于一个人的成功具有先决性的意义,只有信念坚定者才能乘风破浪,才能在事业与人生遭遇挫折的时候坚持到底;也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抵御各种泡沫般的诱惑,才能专注执著,最终攀登高峰。 领导者不仅仅自己心中有“鱼”,更要让追随者心中有“鱼”。领导者更要懂得授人以“鱼”,而不是“授人以渔”。得渔者,与樵夫把酒笑谈古往今来而已;得“鱼”者,任渔樵山夫把酒笑谈。稻盛和夫正是一个授人以“鱼”的企业领袖。当他还在自己的第一家雇主—也是惟一的雇主松风工业的时候,他“除了定期给家里寄钱外,便将所剩无几的工资的大半都花在了‘教育’部下和助理方面了。”他经常带领部下到公司附近的酒馆,给每人“叫上一碗素面,再要几壶烧酒”,一边喝酒,一边迂回曲折地回到工作上:“明天我们重新进行试验,争取做得更好。” 这符合某种对领导者的期待:“使追随者做本不会去做的事情的人。”一般的人正是急功近利之徒,他们无法撇清眼前的诱惑,也因此而耽于现实的牵引;他们对工具和实用的渴望是远远大于对信念理念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开展违纪违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典型案例,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民警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尤为及时、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是加强学习。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开展 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地认识到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 二是以案为鉴。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认真研读了市 局《关于近年来全市查处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以及我局印发的典型案例材料,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永葆公仆本色 一是带头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 关键。以身作则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 群众的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 三是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根本的纪律。遵守党的 政治纪律,坚决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 四是带头警示行为。站稳党和人民的立场,出以公心,正确看待 权力,做到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深刻反思,严以律已,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通过教育学习活动,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 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 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尽快克服和纠正,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时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另外,还必须树立三种意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我们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心尽力履行好职责。具体讲,就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埋头苦干,精益求精,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取信于民,赢得群众的赞誉;就要对职权范围内的棘手事负责到底,不推诿,不敷衍,不搁臵;就是要在困难面前不低头,不气馁,不退却。 (二)要树立学习意识。没有真才实学是做不好领导工作的,一定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来对待,刻苦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筑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工程,地下 1 层,地上 10 层,当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时,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了装修施 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了装饰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如下图: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一事件: 事件一: 工作 E 原计划 6 天,由于设计变更改变了主要材料规格与材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E 工作计划改为 9天完成,其他工作与时间执行网络计划。 事件二:一层大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一盏大型水晶灯(重 100kg )安装在吊顶工程的主龙骨上。 事件三: 由于建设单位急于搬进写字楼办公室, 要求提前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 施工 单位项目经理及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竣工验收。 2.用标号法找关键线路,计算工期,如下图所示。则实际关键线 路为: 问题: 1.指出本装饰工程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工作),计算计划 工期。 2.指出本装饰工程实际关键线路(工作),计算实际工期。 3.水晶灯安装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竣工验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案: 1.用标号法找关键线路,计算工期。如下图所示。则计划关 B - C ―F -G ;计划工期为 17 天。 B - E ―H ;实际工期为 19 天。

3.不正确。因为根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必须增设附加吊杆。 4.不妥当。因为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 (1)竣工验收的准备:施工单位自查合格。 (2)初步验收(预验收):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 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 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案例二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 23723 ㎡,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 1 层,地上 12 层,首层高 4.8m,标准层高3.6m,顶层房间为有保温层的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结构施工采用外双排落地脚手架,工程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09 年 5 月 1 日。 事件一: 2008 年 5 月 20 日 7 时 30 分左右,因通道和楼层自然采光不足,瓦工陈某不慎从9 层未设栅门的管道 井竖向洞口处坠落地下一层混凝土底板上,当场死亡。 事件二:顶层吊顶安装石膏板前,施工单位仅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申报了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提出申报验收有漏项,应补充验收申报项目。 问题: 1.本工程结构施工脚手架是否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说明理由。 2.在事件一中,从安全管理方面分析,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墙面竖向洞口应采用哪些方式加以防护? 4.吊顶隐蔽工程验收还应补充申报哪些验收项目? 答案: 1.本工程结构施工脚手架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脚手架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等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本工程中,脚手架高度 3.6m×11m+4.8m=44.4m﹥24m, 因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①管道井竖向洞口无防护,②楼层内在自然采光不足的情况下没有设置辅助照明;③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④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 3.采取的防护措施有: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固定式或工具式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 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4.吊顶隐蔽工程验收应补充验收申请的项目有:①水管试压;②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③预埋件或拉结筋;④吊杆安装;⑤龙骨安装;⑥填充材料的设置等。 案例三背景资料 某小区内拟建一座 6 层普通砖混结构住宅楼,外墙厚 370mm,内墙厚 240mm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某施工单位于 2009 年 5 月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该项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写明:瓷砖墙面积为1000 ㎡,综合单位为 110 元 / ㎡。 事件一:现场需要安装一台物料提升机解决垂直运输问题,物料提升机运到现场后,项目经理部按照技术人员提供的装配图集组织人员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现场机务员报请项目经理批准,物料提升机正式投入使用。 事件二:现场施工工程中为了材料运输方便,在内墙处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内墙上留直搓。并沿墙高每八皮砖 (490mm)设置了 2¢ 6 钢筋,钢筋外露长度为 500mm 。 事件三:由于工期紧,装修从顶层向下施工,给排水明装主管(无套管)从首层向上安装,五层卫生间防水施工结束后进行排水主管安装。 事件四: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调换了瓷砖的规格型号,经施工单位核算综合单价为 150 元 /㎡,该分项工

行政管理学案例分析汇总

《行政管理学》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2-1 阳光下的服务 ——天津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务公开这个词,人们越来越熟悉,老百姓申请公租房、办理注册企业等各种手续,常常要和政府部门打支道。对政务公开带来的好处,就更有发言权。政务公开了,老百姓到政府部门办事就更方便了,查找信息的渠道也就更多了。政府的决策更透明,服务也会更主动。对政务公开的新变化,天津当地的老百姓有着很多新感受、新体会。 这几个月来,天津市民粱虹心情一直不错。三个多月前,她和80多岁的老母亲,一起搬进了新房。梁虹住的房子,是天津市政府专门为困难群众建的公租房。屋内设施齐全,住在这里,每个月只要付少量的租金。梁虹说:“这房子54.68平方米,政府给我补贴每月450元,我自己每月只掏420元左右。”梁虹身体不好,没有固定工作,搬到新居前,曾经和家里十几口人挤在一间只有18平方米的房子里。今年3月,梁虹向房管部门提出了租赁公共住房的申请。原以为办理过程会很复杂,没想到申请当天,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当场就给她发了选房证明。之后的选房,更让她印象深刻。选房采取的是公开摇号的方式,梁虹作为住户代表,当时就在现场。梁虹说:“选房要按顺序,在受益人群里,我们通过摇号来排顺序,选房的时候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处在场,都是通过公正公开摇号,透明度也高,大家心服口服。”公租房住户汪美说:“公平公正就在那搁着,没有什么可作假,也作不了假。”公租房住户肖金玲说:“每道手续办得都特别轻松,也不用费好些曲折去办,一看证明符合,‘啪’就盖戳,特别痛快、特别透明。” 公开透明,是天津市政府为老百姓办事遵循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来,天津市政府每年坚持实施20项民心工程,每一项从确定到实施,都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市民意见。 2010年,政府想对珠江公园进行改造,改造前专门在周边小区召开了听证会。河西区汉江里社区居委会主任王保节说:“当时公园里有个门球场,已经用了十多年了,很旧了,每天老人们还得拉沙子碾那个场地。当时我们提出,这个场馆是不是提升一下、改造一下?政府后来就采纳了。”居民姜秀敏说:“政府采纳了,我们很高兴,这样变成塑胶的,像绿地毯一样,多漂亮。” 在天津,有个大家都熟悉的便民服务热线8890,三万多家企业通过它,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8890的谐音是拨拨就灵,服务平台设置在天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通六年来,已经办理群众求助事项900多万件,群众满意率始终在99%以上。8890家庭网络服务中心主任朱晓利说:“8890的服务内容有26类,350个子项,涉及市民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群众和企业都是不收费的,是一个公益性的平台。”’在天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除了8890这样的社会服务平台,还设置了为企业法人服务的行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公开

人力资源管理的经典案例讲解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第一部分人力资源规划 案例1:某建筑公司的人力需求预测 案例2:亚实公司聪明对待离职员工 案例3:网星公司的员工保持策略 案例4:通联集团2003年度人力资源管理计划第二部分工作分析 案例5:一个工作分析面谈问题样本 案例6:新吉公司的工作分析计划书 案例7:一份“招聘专员”工作说明书 第三部分员工招聘 案例8:隐藏在招聘启事中的玄机 案例9:某公司的招聘广告 案例10:艾科公司人才的内部提拔 案例11:面试听“损招” 案例12:招聘面谈时的提问技巧 案例13:上海通用汽车(SGM)的“九大门坎”

案例14:一份结构式面试清单 第四部分员工培训 案例15:别具一格的杜邦培训 案例16:海尔的个人生涯培训 案例17:新员工计算机培训计划 案例18:一步一个脚印——美胜集团的大学生培训思维案例19:“五斗米”的培训模式 案例20:西门子的多级培训制度 第五部分绩效考核 案例21 通用电气(中国)公司的考核秘笈 案例22:简单清单法在秘书绩效考核中的运用 案例23:朗讯评估每一天 案例24:青啤集运输船西安公司的360°绩效考核 案例25:聊天——另类思维的考核方式 案例26:松下电器管理人员的考核 案例27:一个成功的绩效改善的例子 案例28:新昌电器商场售货员的销售业绩考核

案例29:“100分俱乐部”带来了百万美元利润案例30:五角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薪酬管理 案例31:泰斗网络公司三种岗位薪酬体系案例32:奇妙的经验曲线 案例33:松下的薪酬制度变革 案例34:解部朗读的薪酬管理 案例35:核心员工个性化的福利方案 案例36:龙山重型机械厂的组织工资制 案例37:IBM公司的薪酬制度 案例38:奔驰的员工持股 案例39:A企业的薪酬曲线 案例40:薪酬调查方法 案例41:失败的高薪 第七部分劳动关系 案例42:CH公司的情感激励 案例43:福特汽车公司人情化的员工管理

典型案例学习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型案例学习情况汇报 篇一:典型案例学习报告 学习心得 通过对“特变电工20XX年上半年典型案例手册”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公司在招投标方面,需指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招投标管 理流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好各种书面文件、网上电子资料的统计,同时让法律部派专人审核,不断强化公司及招投标部门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情况的发生。 2、公司在贸易业务方面,需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人员 素质,同时要制定完善的贸易业务流程,做好贸易前期的测算、评估,中期的跟踪,以及后期风险的补救工作,让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3、公司在合同签订方面,应让法律部委派专人陪同签

订合 同,尽可能多的考虑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风险点;同时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避免晚交货等不利因素的发生;每一次的谈判均应当书面形式固定,对方在上面签署名字的人员应当持能证明其有权签署的授权文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加盖公章;争议发生后,如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成功诉讼保全会使争议朝着有利于公司的方向解决,在期间当尽最大可能的收集、整理、分析证据材料,尤其是主诉案件,必须将每一 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并列明清单。 4、公司在工程领域应将工程的工期问题、首笔付款问题、 现场管理问题、档案资料管理问题等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以使工程能顺利进行。 刘昊 20XX年8月7日 篇二:学习贯彻《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汇报材料 学习贯彻《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汇报材料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坚决刹住用

物流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 物流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网友常用标签(共0个): 案例1: 某新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3吨普通卡车50辆,10吨普通卡车30辆,高级无梁仓库20000平方米,层高14米,企业地外上海市闵行地区,闵行地区是上海最早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多,邻近有沪闵路和莘松公路,交通便利。请比较以下四种市场定位中哪一种最适合于该企业,为什么? 上海西部地区的国际贷运代理; 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车辆外包,仓库出租; 省际运输仓储企业。 案例1答案(供参考) 答;最适合的市场定位应当是;(2)闵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成为国际贷运代理企业,需要外经贸部批准,手续繁琐。更重要的是国际贷运代理企业主要处理集装箱业务,车辆最好是集装箱卡车,而本企业只有普通卡车,不具备条件,因而不予考虑。 闵行地区是上海最早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并且具有较长的历史,更往西部的松江经济开发区也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这些贷主企业,对于采购第三方物流早有需求。只要掌握他们的物流需求,并充分结合自己的能力,就有可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 车辆外名、仓库出租尽管可以极大程度地调动司机和仓库地工作积极性,但是不能发挥企业的规模优势,与物流的整合资源的理念也是截然对立的。 省际运输仓储业的定位是基于传统方式,面向公众的服务方式,并没有凸现物流企业的特点。 案例2: 甲公司要从位于S市的工厂直接装运500台电视机送往位于T市的一个批发中心。这票货物价值为150万元。T市的批发中心确定这批货物的标准运输时间为2。5天,如果超出标准时间,每台电视机的每天的机会成本是30元。甲公司的物流经理设计了下述三个物流方案,请从成本角度评价这些运输方案的优劣。 A公司是一家长途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按照优惠费率每公里0。05元/台来运送这批电视机,装卸费用为每台0。1元。已知S市到T市的公路运输里程为1100公里,估计需要3天的时间才可以运到(因为货物装卸也需要时间) B公司是一家水运企业,可以提供水陆联运服务,即先用汽车从甲公司的代仓库将货物运至S市的码头(20公里),再用船运至T市的码头(1200公里),然后再用汽车从码头至批发中心(17公里)。由于中转的过程中需要多次装卸,因此整个运输时间大约为5天。询价后得知,陆运运费为每公里0。05元/台,装卸费为每台0。1元,水运运费为每台0。6元。

完整版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 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的分权制 由于拥有最优的新产品、有创造性的营销办法和对顾客的良好服务态度,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发展成为这一领域的第一流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 高额利润,同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也不断提高。它成为投资者最喜爱的公司之一,投资者欣赏它的高速发展和高效益。可是总经理很快就发现,曾经一度适用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已不再适合需要了。 多年来,公司一直是按照职能原则组织起来的,设有主管财务、销售、生产、人事、采购、工程和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产品系列已不只是商业电脑,而扩大到包括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电影摄影和放映机、电脑自控机床和电子记帐机。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经理已开始关心这样一些问题: (1)现行的组织结构没有规定总经理办公室之下各部门应负的利润责任。这不适合于目前在国外经营上处事应极为机动的特点;(2)似乎各部门强调小团体垒“墙”相隔,因而不利于销售、生产和工程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3)在总经理办公室之下的各级似乎无权作出很多决策。 因此,总经理把公司分散成15个自主的国内和国外分公司,各分公司都负有利 润责任。然而,当改组方案实施后,他开始感到对这些分公司不能恰当地加以控制,采购和人事管理职能大量重叠;各分公司经理不顾总公司的政策和战略而自己作主经营业务。总经理显然已感到,公司正在分解成若干独立部分。 在分析了因分公司建立犯错误和造成损失而陷入困境的一些大公司的情况后,总经理认为,自己在分权制方面走得太远了。因此,他收回了委派给分公司经理的一些职权,要求他们在下述重要事情的决策上要得到最高管理部门的批. 准:(1)超过1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2)新产品的引进;(3)销售与价格战略和政策的变动;(4)工厂扩建;(5)人事政策的变动。 当看出他们的一些自主权被取消时,分公司经理感到的不愉快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公开抱怨,公司是在忽上忽下的过程中,先是分散后又集中,弄得下面无法工作。总经理对此非常担忧,但又不知该怎么办。 请根据案例提供的资料,回答下面的问题: 总经理将公司划分成15个分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吗? 2、总经理现在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答: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 学习了《关于对禹州市国税局孙书亮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截留税款案件的通报》、《关于商丘市国税局借培训之机组织公款旅游等问题的通报》和《许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禹州市国税局孙书亮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等案例,会后,我们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各个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剖析。通过学习讨论,我在思想上受到很大的震动,尤其是孙书亮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刻骨铭心的教训和警示,使我深深的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加强廉政纪律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对照“三个代表”不断检查自己,鞭策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树立公仆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才能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有效地遏制住自己的贪欲,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自律能力,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如果没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没有在工作上争一流,在修养上自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精神,就很难摆脱灯红酒绿,腐化堕落的物质的诱惑,就会走上贪欲膨胀的不归路。孙书亮之所以成为人民的罪人,就是因为他放松了思想和世界观的改造,思想堕落,自私贪婪,追求物质享受,抵挡不住各种诱惑,堕入腐败的深渊。

二、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权利是柄双刃剑,正确运用权利可以造福人民,不当动用权利则会祸国殃民、害人害己。作为一个国家执法部门的公务员,我们手中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应该自觉坚持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自觉抵制和反对以权谋私、贪图享受、腐化堕落等不正之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为纳税人谋利益上,绝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的私利。孙书亮作为税务管理人员,手中握着一定的权力,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本来应该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该项权力,但他却把这种权力当成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和资本,致使自己一步步坠入泥潭,不能自拔,成了金钱的俘虏,蜕变成了人民的罪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也给单位、家庭和个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增强道德良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良心是道德情感的体现,做人、做官都应该有一个道德良心底线,一个人如果没有了道德良心底线,为人处事就会以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不计后果,做官者没有了道德底线,就会无视党纪国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如果不注意做到防微杜渐,小吃小喝,小索小贿不断,利用职务,搞一点人情税,接受一点馈赠,这看起来很正常,可时间不长,就放松了思想警惕,在无数次“微”的侵袭下,胃口越来越大,到最后私欲难填,必会铤而走险,陷入犯罪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孙书亮之所以违纪索取财务,原晋州市国税局长马玉津之所以违规大肆收取礼金,就在于他们失去了

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题 1】 背景资料: A 公司中标的某城市高架跨线桥工程,为 宽 22m ,采用 1200mm 钻孔灌注桩基础,埋置式承台, 中标价 2850 万元。经过成本预测分析,项目目标成本为 本) 占 10%。根据总体安排,组建了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王某为项目 负责人的管理班子。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编制目标成本时发现:相对于市场平均价而言,投标报价清单中灌注桩单价偏高, 桥面沥青混凝土面层单价偏低,但都高于 A 公司成本价。 事件二:工程开工两个月后,因资金不足,贷款 500万元,共支付利息 30 万元。 事件三:某承台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停工 30 天,导致总工期拖延 10 天,未发生直接成本损失。 问题: 1. 王某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建造师管理有关规定吗?说明理由。 2. 试用不平衡报价法解释事件一中 A 公司投标报价的做法。 3. 本项目利息支出应计入哪类成本?项目目标成本中直接成本是多少? 4. 针对事件三,项目部可以提出哪些索赔要求?说明理由。 答案: 1. 王某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规定。 理由: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单跨跨度小于 40m ,单项工程合同额小于等于 3000 万元的桥梁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 A 公司投标报价时, 将能够早日结算收回的项目提高了单价, 对于后期项目则降低了单价, 同时两者的报价都不低于 A 公司的成本价。这样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 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3?本项目利息支出应计入间接成本。 项目目标成本中直接成本 =2600万元X (1-10%)=2340万 元 4?针对事件三,项目部可以提出工期和窝工费用索赔。理由:发现文物属于不可预见事件, 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题 2】 资料:某市政道路排水管道工程长 2.2km ,道路宽为30m 。其中,路面宽 18m,两侧人行道 各宽6m ;雨、污水管道位于道路中线两边各 7m 。路面为厚220mm 的C30水泥混凝土;基 层为厚200mm 的石灰粉煤粉碎石; 底基层为厚300mm 、齐U 量为10%的石灰土。工程从当年 3月5日开始,工期共计300天。施工单位中标价为 2534.12万元(包括措施项目费)。招标 是,设计文件明确:地面以下 2.4至4.1m 会出现地下水,雨、污水管道深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明确石灰上雨期施工措施为:①石灰土集中拌合,拌合料遇雨加盖苫布;②按日进度进 行摊铺,进入现场石灰土,随到随铺;③未碾压的料层受雨淋后,应进行测试分析,决定处 理方案。水泥混凝上面层冬期施工措施为:①连续五天平均气温低于 -5 C 或最低气温低于 15C 时停止施工;②使用的水泥掺入 10%粉煤灰;③对搅拌物中掺加优选确定的早强剂、 防冻剂;④养护期内加强保温、保湿覆盖。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开始施工。当 开挖沟槽后,出现地下水。项目部采用单排井点降水后, 管道施工才得以继续进行。项目经 理将降水费用上报,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赔偿。 问题: 1 .补充底基层石灰土雨期施工措施。 2.水泥 }昆凝土面层冬期施工所采取措施中有不妥之处并且不全面, 请改正错误并补充完善。 15 跨 25m 预应力简支梁结构,桥面 Y 形独立式立柱。工程工期 210 天。 2600 万元, 其中管理成本(间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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