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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界定【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的.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另一方面.竞争本身存在着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例如竞争带来的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对利益的追求的各种行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有的领域更加严重和复杂.这就是竞争的消极因素.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似乎是比较容易理解.它是一种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但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它下个明确的定义却是一件不易之事。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不正当竞争所涵盖的内容很广.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程度不同.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相同;二是因为其多变且不确定的特点:三是因为这是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定义标准。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世纪末期出现的。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该法和其后许多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定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它包括所有的工商业领域中与诚实惯例相背离的行为和与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概念实际上就是不正当商业惯例的概念.由反托拉斯法规予以调整。前南斯拉夫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任何有悖于诚实经营活动并可能损害其他企业、消费者及国民经济利益的行为。”西班牙法律规定:”凡以不正当意图利用他人努力而获取工商业信誉者.即为不法竞争。“葡萄牙法律规定:”凡竞争行为违反任一部门内的经济法规或诚实习惯者.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国学者则定义为:”凡利用欺诈手段出售产品.以及厂商为了从他人现有利益中获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业解体.并使其商业市场受到打击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从上述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是从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和善良风俗的反面来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于“善良风俗”.”诚实交易惯例“良好经营风尚”等标准并非法律上的规范术语.因此.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往往在一般定义之后罗列了应受处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中规定了商业交易中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之后.将”不正当竞争”解释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基本一致。它包含了如下四层含义:一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二是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三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四是行为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性。应明确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不仅局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直接竞争对手.还包括受其影响的其他经营者及其他行为人也纳入了范围。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很明显地会发生在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会发生在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非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它存在于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之间.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指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大体可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而应受法律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是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侵权行为):第二是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以人们的公知力为辨认依据(常见的是那些法律没有加以规

范调整.但有悖于商业道德标准和人们公认的诚信竞争规则的行为)第三是竞争的结果损害了竞争对手.消费者、或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破坏国家需要维护的竞争秩序的行为(例如垄断行为等)。

产品缺陷定义判定管理

产品缺陷定义、判定管理文件编号:KQ/QP07-02-2012 文件版本:A/0 制订日期:2012/10/20 制订单位:技术部

目录 1、第一章产品缺陷的等级和判定基准(AQL)-------------------------1-5 2、第二章产品缺陷分类-----------------------------------------------------6-9

第一章产品缺陷的等级和判定基准(AQL)为了尽早的发现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要进行自主检验,下面讲述行业中对一些缺陷的通用等级判定标准。在碰到一些问题时能够触类旁通,迅速的作出准确的判定,以节省时间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一.首先明确什么叫检验(检查):是用目视测量、试验、测定或其它方法将需检验的产品的特征值与标准值对比的一个过程。符合标准的即为合格品,反之,不符合标准的即为不合格品。不符合处有可能是一处也可能是多处,但只要有一个该产品就为不合格品。 二.缺陷的分类 将缺陷和含有该缺陷的不合格品分为三个等级: 1.极严重缺陷(或称致命缺陷)、极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有关的缺陷如突出的锐角、漏电、有毒等危及人体安全与健康的均属此类。 2.严重缺陷、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无关而与功能有关的缺陷、不合格品。如产品厚度不够、功能不健全影响使用但不危及人体安全及健康。 3.轻微缺陷、轻微不合格品:不影响使用只影响美观性的缺陷如刮伤、色差甚至缺料但不是关键部位不影响组装、功能属于轻微缺陷。 三、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分为计量检验和计数检验两种。在下列情况下一般用抽样检验: 1.需用破坏性手段去检验的,如检验产品的使用寿命,产品部尺寸无法用检具直接测量的 2.数量较多,时间上不允许的.在品管或客户只检验了一部分产品,发现了一至二个不合格品,就要整批判退. 抽样检验是依据目前国际通行的GB/T2828.1-2003部分为依据.该抽样标准较为复杂,我司主要采用其中的普通单次抽样标准,另外还有普通多次、加严、放宽、减量等各种抽样方案,视质量水平的稳定性和宽严而决定采用哪一种。 ㈠表格的认识 1.批量: 送检的总数,实际制程中可视一箱或半箱为一个 批量. 2.样本: 根据批量的大小所应抽取检验的数量. 3.AQL值:如0、0.2、0.4等均为AQL值. A Q L Accept Quality Levese 允收质量水平可接受的质量水平 前面讲述缺陷的三个等级,这些值就是以这三个等级来进行对应规定的,根据各个厂的实际情况,我厂规定极严重为0 、严重0.65、轻微1.5 4.允收极限: AC RE 允收缺陷个数的极限。 ㈡使用例 假设我厂有一批水阀芯1200PCS送检该如何使用抽样 查表来判定呢? 1.首先明确AQL值:我厂为严重0.65、轻微1.5。 2.确定送检的批量数:1200PCS。 3.查表得出应抽检的样本数:80PCS。 4.得出检验结果并记录:假设为缩水4PCS、功能柱粘模1PCS或者缩水2PCS、功能柱粘模2PCS。 5.查表找出0.65和1.5的允收值:严重AC 1、RE 2,轻微AC 3、RE 4。 6.与检验结果相对照,在第一种假设中表面刮伤属外观问题属轻微等级,孔位不对为严重等级,对应查表的结果,轻微问题4个大于AQL值3个的允收极限,那么此1200PCS当判退,虽然孔 位不对为严重问题,未超出允收极限但二者只要有一项不符均不可。在第二种假设中轻微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4.ACDE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重庆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5709535.html,/chongqing 成都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5709535.html,/chengdu

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浅析缺陷产品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因缺陷产品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文章从法律的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对缺陷产品认定以及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发现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一、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以及认定标准 (一)缺陷产品的概念 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会涉及到要去承担产品责任的问题,不存在这个缺陷,也就不存在产品责任。因此缺陷对于产品责任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有必要对缺陷产品进行研究。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缺陷的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对他人的人身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安全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此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 (二)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 1.在理论上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 (1)消费者期待标准 美国《重述》第402条规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不是以一个专家的角度去断定的,应当是以一个最普通的人对一个产品的正常判断、正常期待来判断的。如果一个最普通的人认为某个产品的危险程度已经超过了其预见范围,那么这样的产品毫无疑问是缺陷产品。 (2)成本利益相平衡标准 美国法官汉德在1947年的时候提出了缺陷产品认定的成本利益相平衡的标准,他认为,如果事故所致乘以事故发生的几率超过了被告为了防止损害发生而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负担,则被告是有过失的,否则被告无过失。①这个理论包含的逻辑是指,按照市场效益原则,如果用较大的成本去避免一个较小的损失,或者说如果能够用较小的成本就能避免一个较大的损失,但是不去用这个较小的成本,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一定资源的浪费,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本应该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3)综合认定标准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21-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C、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的行为。 7.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A) A、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B、通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C、隔离观察原则。 8.下述正确正确为:(A) A、商业诋毁行为是通过误导性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商业诋毁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风马牛不相及。 C、商业诋毁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9.虚假宣传可能采取的方式可以包括:(ABC) A、在商品上; B、广告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表现、特征及对策

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缺乏成熟商业游戏规则的“处女地”上,竞争者为了迅速积累原始资本而一哄而上抢跑道。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产生。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且危害更加深远,法律的适用也较为特殊。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加强国际合作。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失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Internet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传统的市场混淆主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手段进行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得以增加,因为现实中物品、字符、标志等均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现于网络世界,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产生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混淆行为包括:(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其他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互联网上,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相似,产生混淆;(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用户混淆或误认;(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Logo 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 (二)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依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场经济监管职能的基本法律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的分为两大类,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的基本概念 (1)汇总

法律的基本概念 (1) 一、绪论 研究法学的方法和研究别种科学是一样的。先把那根本上的原理彻底悟会了,其他的枝叶问题就可不劳思索,迎刃而解。比方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有确定的公式和定例;学者根据那种公式和定例就可解释各种变化无定的问题。要是没有那种公式和定例,就要觉得头绪纷纭,顿时无从着手,怎能造出一种科学的统系呢?但其间有一异点就是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属于自然科学;那自然境界上的现象如影随形,都有定理可以推测。法律学并非自然科学,乃是一种精神界的科学,??乃是社会科学之一部分。精神是一样活动的东西,吾人难以捉摸,其变化亦复神妙非常,与天然现象大不相同。要在精神界的科学上作个公式下个定例,那个公式和定例断乎不能如八八六十四和H2 O=H2O的呆板且绝对。何以故呢?因为人的精神是自由的,海阔天空没有人可以捉摸得到,想做什么就要做什么。那“想做什么”是个因,那“就要做什么”是个果;因既活动,果亦不免随了活动。所以自然界只有现象,精神界则有事业。自然科学的问题是“究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发明,其所证明的是“有因必有果”;精神界科学的问题是“应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创作,其所奉为信条的是“有志就成”。万物的进化是在天演;人事的进化是在猛进。宇宙间惟有人心是最灵活,既难束缚又难察量。那自然的“光”“热”“电”虽然奇妙,然还可以用各种科学艺器来确定他的度数;人心的 “光”“热”“电”(知、情、意)那是更属奇妙了,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可以用了来察量其度数。照这样说,那人的心理果为一种不可研究的东西吗?人心既不能研究,精神界上的科学就没有什么公式和定例之可言了!那又不然的。人心虽不能用有形的仪器来推察,却可用无形的仪器考查他一下。在精神界上的科学,我们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仪器都是无形的;虽然无形,其真确和稳妥倒不让那有形的仪器。法律学既是精神界科学之一部,自然亦有一种无形仪器??即是标准。标准拿定了,就不难再造公式和定例。 二、法律的标准 从前孔子曾经说过:“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现在我也要依样葫芦说句话:“法云法云!条文云乎哉?”玉帛是礼的用,非礼的体;钟鼓是乐的器,非乐的本;条文是法的骸,非法的魂。所谓“体”所谓“本”所谓“魂”,都是标准之别名。礼的标准可以用一“敬”来代表他;乐的标准可以用一“和”字来代表他;法的标准却用个“理”字来代表他。所以“敬”、“和”、“理”是治礼、乐、法的人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利器;靠了那种利器,善恶真假即可一辨而知。天下固有不敬的礼,不和的乐,不合理的法。但便是礼其所礼,乐其所乐,法其所法,并不是我心目中的礼、乐、法了。这种礼乐法,即使能够冒着礼乐法的名横行一世,那也不过是暂时的。以历史的眼光看来,却是无足重轻,在不足挂齿之例。现在休论礼乐,且先以法学讲来并与海内外学者讨论一下。 方才不说法的标准是个“理”字吗?这个理字先要讲得明明白白才可免得有隔靴搔痒的毛病。中国宋明诸儒为了这个理字,质难辩论,曾用了一番苦工。但其结果真理愈弄愈涩,门户之见亦愈弄愈多,说来亦觉可怜得很。清代诸儒以为前车可鉴就起了一个大反动!这个反动在中国思想界至今尚占势力。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亦想专恃一个理字来解决一切法学上问题。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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