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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讲座

税法知识讲座
税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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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知识讲座

嘉禾县人民法院欧阳辉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依据的法律是2001年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法从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操作,二00二年九月七

份」

日,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务院第362号令又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

日起执行。这两部法惩杀规的公布、实施,使得我国的

税收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保障了税收征

管工作沿着法制轨道顺利进行。但鉴于法律、法规规定

得比较原则,大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不好掌握。为此,我就下列两大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如何收集证据: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J2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

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O被告因不可抗

‘、

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

定的斯浪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O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

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相应的证据O

这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Q

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

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

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

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

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

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

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

2

3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

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

件。

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

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

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才\并应有

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

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七〉骂1监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

应当载aV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

签名o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

因O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O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7冉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O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

f巴

国香港特别行政ff)、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

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

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的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

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O 从气吃苦1£ZA主F'行政诉讼对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r攻及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如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举证或举出的证据不合乎

法律的要求,都将会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这就耍要

求各位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严

格依法收集证据。~

二、送边,ι!ωm系中

文书的送达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A行政机关根据依法收集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处罚决定,如果

没有依法送达当事人,将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情、决

气防范户不阳执行等后果

D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沪

送达专门用百个章节作第专门时唠、

被据吨摇射扩第101条、"103条、吁。5条、10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方式,即直

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伊第

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

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是一致的。由于我

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直至1989年4月4日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O 而且行政诉讼法基本是照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的。

为便于操11三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侧次会£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

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送达也可适用民事

诉讼中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方

式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O送达文,书必须要有送达回且或i兔;~tr'峰止&笔rh笙阿斗去4立生

tOC~!j日期小签名或盖证扭受送达传送达回证上记明

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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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是指由行政机关派专人把文书直

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其代收人签收,

代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应当是送达文书

的主要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本人的,都应当直接送

达差'〈宠儿)一一

(2)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的

情况下,把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采

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是有条件的O第一,必须是受送达人

拒绝签收文书;第二,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

其所在的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o第三,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

盖章,以示负责O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

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

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人记明情况,

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

具有直接送达本人的同等效力。

(3)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受送达

人的诉讼文书,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交给受送达人。如受

送达人有单位的,可委托其单位转变;冉琪较军人;乏正

文书的,.J:ìi过受决斗夫人所在部以团!只去单泣的政准札→关转父;同被监朵的入或被劳动教养的文是达文书时

岳美再是六价在监1fr或受重单付拉奕手代为转交的机关、

吨、,

单位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国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邮局伯文书寄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也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时,文书在邮寄途中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的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O (5)公告送达,是指由行政机关发出公告,通知受送达人,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送~t.(~点是-达的诉讼文书或为一定远丑行为的送达方式。之

í\;:1tF 慌发出公告后,经过一定的期限,无人领受的,即视为已经送达,发生结F 法律效力咱也吃JWLjJ 拼gZ 〈dmd ,、乔1()6.j?~~c 气gz;1j;工,公告送达只适用两种阳山.←:茂:灵~u.::.八!‘沿-'1、呐。也就足经消宣、寻扎仍不知受运运文的统JJPo 二是按和~~t:J 叶和寿违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应交增值税教案

《应交增值税》教案 ——《财务会计》第四章第一节中内容 【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了解增值税的概念、特点、纳税人种类及税率 2、技能目标:①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②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教学重点】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教学难点】1、账务处理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正确使用 2、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教学方法】讲授与练习相结合 【教学用具】达标测评卷一张 【教学过程】 [起点能力分析]:学生在学习《基础会计》时,对增值税有了初步了解;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性质、结构也有初步了解;对购入材料、销售产品时的进项、销项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引入新课]:我们都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更是每一个企业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把应交的增值税称为国税,如你作为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月底时企业到底应依法向国家交纳多少增值税?怎样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讲授新课] 一、应交增值税的概述P118 1、概念: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问):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应交纳增值税? (答):否。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 2、特点:价外税,按环节征收;按增值额计税;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 3、纳税人的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分离) 基本税率:17% 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1、税率低税率:13% 适用于生活必需品,文化用品及支农产品企业 零税率:0% 适用于出口货物 2、计算: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①销售产品,材料等 ②视同销售:a、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对外投资、集体福利、对外捐赠等 b、材料用于对外捐赠、对外投资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

法制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几年来,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的正确领导下,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让法制安全走进校园,进一步加强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公民,接受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今天,来到我们报告会现场的有新郑市教体局安全科王科长和中心校樊校长,我们聘请来了和庄镇派出所刘警官、铁路派出所陈警官、交警二中队张警官、消防队黄警官为我们做专场法制安全教育报告,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本次大会有六项议程,第一项,由优秀少先队员代表为与会嘉宾佩戴红领巾;第二项,请和庄镇派出所刘警官做报告;第三项请铁路派出所陈警官做报告。第四项,由交警二中队张警官作报告,第五项,有请消防队黄警官作报告。第六项,请王科长做重要讲话。 开会之前我提几点要求: 1、全体教师和学生认真遵守会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意走动。 2、希望各位家长认真听讲、不得出入走动、保持会场肃静。 3、要注意维持好各班级所在区域的卫生。 4、要认真听讲,对照反思,针对问题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进行报告会第一项:由优秀少先队员代表为各位领导敬带红领巾。

同学们,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开展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今天我们荣幸地请来我们琉璃河派出所的民警胡爱军警官来为我们做法制讲座,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胡警官的到来。所以,同学们,胡警官的到来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胡警官的讲座。胡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胡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四五年级的同学,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同学们,今天胡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胡警官。

健康知识讲座主持词-最新范文

健康知识讲座主持词 篇一:健康知识讲座主持词 健身养生保健知识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按照*局做好职工健身养生文化活动的相关精神,今天我们举办这次“健康养生保健知识讲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同志们的养生保健意识,提高养生保健水平、生命质量和身体素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培育文明健康新风。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院8教授主讲。8教授是8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8院外科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8教授从医数十年,知识丰富,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希望大家仔细听讲,记好笔记,同时我们也安排了与8教授的互动环节,大家本身或者是亲人朋友身体健康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是疑问,都可以现场咨询郝教授,下面,请8教授为大家讲座,大家欢迎了。 (8教授做讲座) 同志们,8教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传授健康理念和健康知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郝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真诚的感谢! 今天8教授为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辅导,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养生保健课,使我们受益匪浅。8教授的讲座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指导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开启健康之门的金钥匙。通过这次讲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良好

的生活、工作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从而以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繁忙的工作和生活中去,愉快地工作,幸福地生活。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8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真诚的感谢!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篇二:健康讲座主持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们的健康讲座马上就要开始了。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做几点友情提示: 请管理好您通讯工具 为了您及周边朋友的健康请您不要吸烟 在讲座进行过程中请您不要来回走动 请调整好您的最佳坐姿 谢谢您的配合,谢谢!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XX保险XX中心支公司举办的“健康知识讲座”。我是主持人XX。非常高兴在这个清新的早晨迎来在座尊贵的嘉宾。在此我谨代表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各位尊贵来宾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XX成立于XX年,XX年期间XX发展迅速,现在的XX已经有XX万的内外勤员工,截止到2012年年底,XX的总资产已超过XX亿,全国35家省级分公司可以实现全面联网服务。我们秉承“专业、真诚、感动、超越”的服务理念,力求通过“热诚、规范、准确、便捷”的服务,回报广大客户多年以来的支持与信赖。 在今年的客户服务节我们推出了“XX、XX”的承诺,让我们的理赔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车船税法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附税率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新法标准,2012年执行)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主持词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村主任及支书、与会同志: 德旺乡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今天正式开学。这次培训是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积极筹备、联合举办的。参加培训的有15名村委会主任支书、8名政府领导、24名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干部,计40余人。在此,我代表德旺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这次培训班为期3天,前两天全部在德旺乡政府会议室集中学习,最后一天下午进行讨论和对此次培训作满意度测评。 今天上午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举行开班仪式,由德旺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毅同志作开班动员,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滕明勇同志作讲话;二是由县国土局宣讲团成员作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辅导报告。 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德旺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毅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 下面请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滕明勇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刚才,滕局长、杨乡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培训班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并提出了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把滕局长、杨乡长向大家提的要求落实到学习培训之中,保证圆满完成好培训任务。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的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勤奋严谨的学风、奋发进取的精神高质量的完成这次培训任务,以优异的成绩向组织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最后,预祝大家在培训中取得好的成绩! 第一项议程到此结束,请大家休息10分钟后,由县宣讲团成员作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辅导报告。

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2篇

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2篇 Teaching plan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2 篇 前言: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 2、篇章2: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 篇章1:高一政治上册必修1《财政与税收》教案 教学内容:《思想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第八课第二框财政与税收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理解税收的本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了解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违反税法的四种主要现

象;懂得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能力目标:通过对各种具体税种的学习,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依法纳税思想,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权利义务意识。 教学重点:税收的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难点: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教学方法:探究式和合作式教学 教学课时:一课时 教学准备:教学幻灯片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复习提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其中最重要的是哪一个? 学生回答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种:价值形态(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所得税为例)、实物形态(两者不一致,车船税为例)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分三种:适用于从价税(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税。分为固定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变动税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累进税率:具有很强调节功能。分四种:全额累进、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纳税环节的多少把税收课征制度分两类:一次课征制(单环节征税)、多次课征制(道道征税)。工业品:产制、批发、零售。农产品:产制、收购、批发、零售。 纳税期限:形式分三种:按期纳税(月,季度,纳税期)、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多退少补)纳税地点:属地兼属人原则确定各税的纳税地点。 税务登记:工商登记30天内 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012年1月1日生效)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 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它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原始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欢迎阅读!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家长、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在这金秋送爽,丹桂飘香的时节,我们迎来了我校20xx —20xx学年度的安全法制专题大讲堂活动。近年来,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党全社会大力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大好形势下,为了进一步让法制安全走进校园,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为了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增强同学们自我保护的能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天文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的领导为我们讲解有关安全法制的相关知识。 下面请允许我隆重介绍到场嘉宾:天文镇派出何再兴警官,天文司法所曹庆明所长,天文镇卫生院兰树坤医师,让

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出席本次大讲堂的还有我校校长宋镇华老师,副校长丁访义和王仕伦老师。 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关键,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今天的活动对创建和谐天文、和谐教育、和谐校园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意义重大。希望全校师生认真听讲、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尽量不要来回走动、保持会场肃静。 本次活动的议程有五项,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现在活动进行第一项:全体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请坐下。 活动进行第二项:掌声欢迎我校主管安全的副校长丁访义老师讲话。 丁校长在讲话中就本次安全法制专题的重要性及纪律要求进行了强调,希望大家按要求遵守活动纪律,认真听取大讲堂,写好心得体会。 下面大会进行第三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天文派出所何再兴警官为我们作主题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题大讲堂。感谢何警官的精彩大讲堂。同学们,刚才何警官从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三个方面给我们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教案17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教案十七----实训 授课班级13会计中专授课时间2014年12月24,26日课型新授课节数4节 标题其他税的项目实训 任务其他税的计算 教学目标知识了解其他税的纳税人 技能掌握其他税的计算方法 态度培养学生的企业综合实训能力 教学重点其他所得税的业务操作 教学难点无 教学资源与工 具 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 教师活动实训内容设计意图 一、复习 二、导入课程 三、学生实训 实训七其他税会计实训 一、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名称:珠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敬力 企业办税员:彭雪香 企业地址及电话:珠江市天河路68号45875215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珠江分理处1907845952189755626 纳税人识别号:430214526545759 二、实训资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该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经营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实行 每半年预缴一次,按年度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上述税款除印花税和 契税外其他税种全部于次月7日缴纳,印花税和契税于业务发生时计算、 缴纳,契税适用税率为3%。20×7年1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2月2日,公司为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 2.12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让给某公司办公楼一栋,合 同记载应收取租赁金额共计120万元,租期1年,租金按月收取,当月 末确认租金收入10万元。 3.12月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3年期的借款,签订合同取得借款 金额1 000万元,年利率为8%。 让学生了解纳税申 报岗位实务的分类 让学生联系实际,发 挥自主能动性去探 寻问题,

税法知识点归纳

税法知识点归纳

(一)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 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适用原 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优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

位原则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 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例题·单选题】以下不符合税法优位原则的说法是 ()。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B.我国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具有同等效力 C.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D.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 法即是无效的 【答案】B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

税法基础知识

第1章税法概论 税收的分类: (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 (2)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可转嫁)。 (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价内税、价外税 (6)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未开征) 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2)征税对象: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 复合税:烟、酒 (3)税目 (4)税率 比例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增值税 2)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关税;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3)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 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5)减免税: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6)纳税环节:1)一次课征制 2)两次课征制 3)多次课征制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罚则 (10)附则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1)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 (2)按税收的职能作用分类:1)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3)按税收的征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 4)资源税税法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分类:1)中央税 2)地方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第4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导读:本文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来源互联网,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篇一】 本期培训班虽然仅两天,但机会难得,我衷心希望,在本期培训班上,各位学员能够做到三个注重: 1、注重交流 交流包括教学间的交流与学员间的交流.在本期培训班上,xx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的王处长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系统介绍有关销售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我希望全体学员抓住机会,多请教、多提问、多探讨.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大都来自公司经营的第一线,都是业务骨干,都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和处理纠纷事件的经验,我也希望学员之间加深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2、注重创新 创新是事业进步的永恒主题,也是本期培训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希望学员们通过交流,相互启发,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防范公司基层法律风险的新路子,推动公司法律管理水平更快、更深入地发展,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注重发挥辐射作用 这次法律培训的宗旨之一,就是通过培养在座的各位业务骨干,并通过你们指导更多的公司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志在参加完培训以后,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发挥辐射作用.每位同志不仅自己要掌握本次培训的内容,在工作中发挥法律知识的作用;

而且还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带动更多的员工,掌握法律知识,促进公司员工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而共同努力. 最后,预祝本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篇二】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篇三】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

《财政与税收》教学大纲

《财政与税收》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总学时:72学时,其中面授24学时,自学48学时 适用专业:经管类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财政与税收是金融学、经济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该课程是将财政学与税收学的有关知识与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企业的具体业务紧密结合的一门课程,既有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与政策分析,又有实际的业务知识,是一门实用性、政策性较强,对从事实际经济活动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财政与税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充分认识国家财政、税收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掌握财政与税收的基本业务实践操作技能。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旨在使学生掌握财政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主要税种的计算,以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更好地理解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税收制度,提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了解有关财政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并将其运用于对具体问题的分析。 2.掌握主要税种计算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在讲授的基础上,引入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等方法。 4.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录像、英特网等手段。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讲授要运用自制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而且注重课堂讲授的理论的循序渐进,注意与经济学基础知识的结合和运用,尽量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授课时结合相关内容引入案例分析,课后适当布置作业,以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课程与财税政策、法规和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在使用本大纲时,应结合现行财税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有关内容作较为切合实际的说明。 大纲正文 财政篇 第一章总论学时:12学时(面授4学时,自学8学时)本章讲授要点: 1.财政及产生与发展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开头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开头 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也是法制安全、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通过法制、安全教育,使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从小守纪律,将来守法律;从小会自制,将来懂法制.通过法制安全教育,有助于同学们树立准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当做之事,拒为耻之行.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江伟永警官.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长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倾听江警官的报告.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江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下周三之前每班上交三篇到学生处,请年级组长收全后上交德育处.同学们,今天江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江警官.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福我们的宽敞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强壮的成长! 【篇二】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已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已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我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

《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2006 年 3 月《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文时间: 2006-2-13 实施时间: 2006-3-1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 1 / 3

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的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 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 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 号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3-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5〕 8 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 年 3 月 1 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 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

《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 《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纳税实务 适用专业: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 1.前言 1.1课程的性质 《纳税实务》是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开设的八门核心专业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各类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必考内容。税法是在整合“税务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训两门课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课程。 1.2设计思路 中职教育的课程设计理念应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课程要体现高职高专院校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岗位实际需要、注重工学结合。 (1)侧重案例分析、习题及实务训练。将理论讲授辅之以大量的案例教学,在案例分析中讲解业务处理知识。 (2)随着税收法规的变化更新授课内容。 2.课程目标 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具体目标为:(1)知识要求 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2)技能要求 ①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独立进行企业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的技能。 ②通过学习《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独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技能。 ③通过学习《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远程纳税的技能。 (3)能力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3.课程内容和要求 3.1课程内容 实训项目一:企业税务登记 1、教训目的 通过本项目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企业税收的基本原理,为以后税收学习做准备。 2、内容概要 【内容一】税法因素。 【内容二】开业税务登记 【内容三】变更税务登记 【内容四】注销税务登记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4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通过学习使学生基本具备独立进行税收登记的能力。 5、考核要点 填写好税务登记表 实训项目二:流转税税法及申报 1、教训目的 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学生

税法基本原理.知识讲解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Ⅰ、Ⅱ》考前须知 一、考试题型与要求:均为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40分) 要求:只有1个正确,40×1=40分。 (二)多项选择题(60分) 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30×2=60分。 (三)计算题(16分) 要求:2道题,每题4个小题,每小题2分;计2×4×2=16分;答案为单选。 (四)综合分析题(24分) 要求:2道题,每题6个小题,每小题2分;计2×6×2=24;答案为单选或多选;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二、情况汇总: 1、四种题型,均为涂卡题; 2、90个小题; 3、总分140分; 4、及格分数线140×60%=84分; 5、考试时间:2.5小时。 ※《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历年考题分析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特点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例1】某乡镇财政所自行决定,凡购买该所商店的商品可以根据其购买数量的多少减免农林特产税,这种做法违背了()。 A.税收法律主义 B.税收公平主义 C.实质课税原则 D.法律优位主义 【例2】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税收法律主义 B.税收公平主义 C.实质课税原则 D.法律优位主义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1】某纳税人1993年12月31日销售一批货物,则应按1984年通过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而不按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例2】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9年10月31日前孽生的利息不征税。这样处理,符合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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