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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杭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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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杭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

作者:赵苏琳吴鸿集张雨婷肖以勒

来源:《丝路视野》2018年第02期

【摘要】自2006年以来,为鼓励企业的三新开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从而不断吸引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但这些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存在很多问题,缺少指导性建议。文章探讨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在实行上的一些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2015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变宽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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