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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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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

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三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

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4、有错必纠原则;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

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终局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

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辖

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①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a.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复议

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改变原

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b.限制人身自由强

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法院,其中原告所

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

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①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②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收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法律依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

第五节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原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明

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15天内起诉。

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行。

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判决有: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

3、限期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失公正)

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50到100元罚金)

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

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1、维持一审判决;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适用法律错误);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可以再次上诉)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引起再审的原因: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2、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停止执行。

第五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有行政侵权的存在;2、是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机关赔偿(比如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公安局,责任机关是市政府);3、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1、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有: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公安机关,都属于非法拘留)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有手续拘留的情

况)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①违法实施侵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和能力罚,财产罚是直接施加于财产,如罚款、没收财产;能力罚是剥夺获得财产的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②违法实施限制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③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税、费)、摊牌费用的行为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排除范围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请求人的情况有:1、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本人;2、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或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周岁或间歇精神病人)的受害公民的法定代理人;3、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一种组织)作为请求人的情况中,当受害法人取得赔偿前就终止时,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遵循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但作出具体损害的行政机关只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责任机关还是政府,即国家财政拨款赔偿)

第四节行政赔偿的程序

我国行政赔偿一般三种程序有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首先由义务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其内部的法制部门确认是否违法,主要途径有①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请求)②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③直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过程包括提出赔偿请求、受理、审理、判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a.予以赔偿,不满意可以复议或起诉。b.不予赔偿,也可以复议或起诉。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也可以申请调解)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有三种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或赔偿不满意再起诉)②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偿或赔偿不满意再起诉)③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致害行政行为违反与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进行)

3、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有两种①先申请行政复议(先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偿或不满意再起诉)②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直接申请复议,确认致害行政行为与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进行)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方式是支付赔偿金,受害人的权利受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中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损只能通过赔偿金赔偿,财产权受损则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标准

行政赔偿的标准包括: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以日计算,每日赔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具体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①侵犯生命权(死亡)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最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并且给付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其中抚养未成年人到

18周岁,老人到死亡②侵犯健康权a.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医疗费及误工减少收入最高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b.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最高赔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c.造成伤害的最高赔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追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先由该行政机关赔偿,再向具体工作人员追偿。但追偿必须满足条件有:1、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明知道自己违法执行公务会造成损害,但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其中希望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发生是间接故意);2、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损害发生)

第六章案例分析

P552处罚未成年人的案例分析

P558一事不再罚的案例分析

实务篇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放线后验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

违章建设执法,就是执法部门对违章建设活动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文明施工、占挖道路等方面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要求、非法设计、野蛮施工、乱占乱挖道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证建筑活动有秩序进行。

违章建设执法的特点有:1、执法范围的综合性(管理内容广泛、管理部门与多个部门有密切联系,必须统一综合管理);2、执法过程系统性(各阶段需步步衔接,系统动态管理);3、执法手段强制性(问题多、难度大,需使用法制手段)违章建设的表现: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且与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不相容,并对周围环境造成妨碍的;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且未核准延期进行建设的;5、临时建筑或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6、建设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管理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7、被撤销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后仍进行建设的;8、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

市容执法的内容是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管理的法规,依法处理损害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对有关管理部门执行法规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市容执法的主要内容有:1、牌匾广告市容执法;2、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3、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4、城市繁华地区和主要干道市容执法;5、城市园林绿地市容执法

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的内容有:建筑物是否保持整洁;残墙断壁是否及时修整;阳台、窗处和街道两侧是否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筑物要限期整改;对屡次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的内容有:施工单位是否文明施工;材料、机具堆放是否整齐;建筑工地是否设置护栏挡板,树木是否有保护设施;残土废渣是否及时清运,没有“马路作业”现象;竣工时是否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同时查处施工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促进工地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环境卫生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建设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3、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委或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方法》等。各城市依据上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园林绿化执法的主体与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在地级市,城市园林行政执法主体是城市建设局,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大多数是城市绿化委员会或城市人民政府的绿化办公室,少数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市或区,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关于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最新)

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考核办法 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现代化、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努力把汝州打造成干净有序的魅力城市,结合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直局委 住建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广局、环保局、教体局、信访局、交警大队、公路局、广电总台、市场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二)街道办事处 风穴路街道办事处、煤山街道办事处、洗耳河街道办事处、钟楼街道办事处 (三)企事业单位 市供电公司、市邮政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考核对象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周通报、月考核、年总结的原则。 三、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二)接受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及时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部件、事件问题,做好处置工作。 (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标准 以《汝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手册》中的事部件处置时限、立案、结案标准为依据,考核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考核内容 (一)考核类型及分数设置 目前各责任单位考评总分值为100分,考评成绩包括:各 单位常规案件80分,社会反映案件5分,返工案件0分,专 项督办案件5分,超期未处置案件0分,案件量指标10分。 (二)指标计算办法 (1)常规案件:即信息采集员巡查发现上报的案件,以月 结案率和按期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评。 结案率=常规案件结案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 按期结案率=常规案件按期结案数÷常规案件应结 案数。 各责任单位常规案件得分=按期结案率×50+结案 率×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电子版

扬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二〇〇八年二月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目前已实施的21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以表格形式列出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的行政执法项目共201项。新编制的行政执法依据分别涉及:行政处罚190项(其中:安全生产监管45项,危险化学品监管40项,易制毒化学品监管9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6项,烟花爆竹监管共15项,非煤矿山监管22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9项,安全培训16项,注册安全工程师10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1项,事故隐患治理7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强制4项。 现将梳理出来的行政执法项目汇编成册,供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参考使用。 2008年2月18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依据条目索引 行政处罚(共190项) (1) 一、安全生产监管(共45项,第1一45项) (1) 二、危险化学品监管(共40项,第46-85项) (19) 三、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共9项,第86-94项) (44)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共6项,第95-100项) (47) 五、烟花爆竹监管(共15项,第101-115项) (49) 六、非煤矿山监管(共22项,第116-137项) (55)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共9项,第138-146项) (64) 八、安全培训(共16项,第147-162项) (67)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共10项,第163-172项) (74) 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共11项,第173-183项) (77) 十一、事故隐患整治(共7项,第184—190项) (83) 行政许可(共7项) (85) 行政强制(共4项) (88)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2019最新范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4〕9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8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 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 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

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 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 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 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 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 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 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适用的 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 正的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数字化城市管理岗位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1、监督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2)负责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随时掌握城市管理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实施对本区城市管理方位、全时段的实时监控。 (3)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4)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配置、招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5)负责区城市网格管理信息平台和呼叫中心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支行维护管理体系。 (6)负责受理、接听、接转和反馈群众通过投诉、举报、便民电话、政风行风热线、市长信箱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督指挥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抓好队伍的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组织纪律、业务效能和团队精神

建设。 (3)牵头制定监督指挥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落实。 (4)负责重大或职能交叉投诉问题的组织调查、现场勘验和协调处理。 (5)负责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协调工作。 (6)主持中心每周例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汇报中心整体工作运作情况。 (7)完成上级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主任外出时受主任委托负责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参与中心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各项方案、计划、制度、通报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 (3)主抓业务工作,负责监督中心平台相关业务工作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5)落实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4、办公室 (1)负责文秘、督查、宣传、信息、信访、机要、档案、保密及印章的保管使用等工作; (2)负责人事工作;负责财务工作; (3)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2019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8月27日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各执法中队及相关科室需公示的信息经局办公室专人审核后,利用政府信息平台、新闻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种类和内容 我局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和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主要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具

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我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2.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我局在执法中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办理条件和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监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5.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案件的处理结果,特别是环境保护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给付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6.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件编号等内容在部门网站上统一公示; 7.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8.在执法活动中,各执法中队要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落实,告知当事人的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9.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我局行政执法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1.互联网公开。我局应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我局还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更新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要善于借助微信、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为切实增强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坚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生成分值与市级各专业部门检查数据量化分值相结合; (三)坚持全面覆盖、全面检查、精准考评; (四)坚持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考评。 二、考评对象 市四区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考评依据 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道路检查评分办法》以及《呼和浩特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考评内容及分工 (一)考评内容。考核工作围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秩序管理、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理和市媒体曝光及提督案件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二)考评方式。考评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考评采用百分制,以数字化城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专业部门检查考评以及上级部门批示、督办、提督案件完成情况和媒体曝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分为东部城区(新城区、赛罕区、如意工业园区)和西部城区(回民区、玉泉区、金川工业园区)两个区域类别,每月按照各地区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三)考评分工及分值。 1.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考评,满分40分; 2.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支队负责考评,满分10分; 3.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和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青城驿站管理中心负责考评,满分10分; 4.爱国卫生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考评,满分10分; 5.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由市绿地广场景观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5分; 6.小区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由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10分; 7.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由市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线管理局负责考评,满分5分; 8.各类施工工地管理由市城管监察二、三支队负责考评,满分5分;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日常监督考评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考评,满分5分。 (四)扣分事项。 1.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完成的,每件扣5分; 2.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批示事项未完成的,每件扣2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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