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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环保协管员的条件

聘请环保协管员的条件

聘请环保协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年龄在50岁以下;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从现任村干部或者大学生村官中选拔;

4、热爱环保事业,熟悉村(社区)环境情况,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并自愿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处理或工作单位处分记录的。

协管员管理制度

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协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弄事安件、治安案件和各种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3、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4、熟悉并定期检查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及水、电的情况,按公司规定做好开、关照明灯的工作。 5、监督整改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6、负责来往人员进出车辆的检查及停放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及上级领导汇报。 7、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它职责。 二、协管员员工作纪律 1、讲文明礼貌、严禁打人骂人、严禁虐待被抓获的任何罪犯或犯罪嫌疑

2、当班协管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制定的制服、佩带工作证,并保持整齐、 干净。 3、当班保安严禁喝酒、吃零食、抽烟、打瞌睡、看书看报、串岗脱岗、 闲聊、嬉戏和干与工作无关等玩忽职守的事。 4、当班保安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如有事情无法上班,应提前向 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5、未经班长同意不得私自调班、换岗。 6、必须做好交接班的登记手续,因交接不清楚而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 人责任,凡需要交给下一班的通信设备、值班物品、监控设备等,交接班时务必检查清楚是否良好。 7、不准将扣押物品擅自处理动用。 8、服人领导、听从指挥、严禁暴行犯上。 9、严禁参与社会不良活动和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及声誉的行为。 10、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业主办公区域或动用物品。 11、严禁弄虚作假,搬弄是非的行为。 1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依法按章办事,保守公司机密。 13、公司安排之紧急调派工作任务,所有协管员均需无条件服从,不得拖 延与违抗。 14、严将协管员制服、工作证、值班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协管值班物品为 协管员专门配备,只允许责任人在值班时使用,严禁在非值班时使用,违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5、协管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树立高尚品德,同心协力做好保卫工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服务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每月开展三次对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未发现异常问题将本月三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五)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

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八)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三)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四)巡查时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五)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六)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七)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 (八)不准在卫生监督巡查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九)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卫生监督协管员服务内容及形式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供血信息报告。 三、服务形式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协管员由白塔、清溪、龙门、小龙、青莲、都京、青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所在的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高坪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协管员职责: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团结同志,遵守纪律。 (三)文明执勤、依法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纠正。 (五)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得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城市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高坪区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城市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须交回工作证及其工作服装、标志等,聘用单位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标志等收回。 第五条城市协管员实施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市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聘用单位应建立城市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城市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进行扣分考核。 (一)拒绝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违反一次扣20分。 (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男性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化浓妆,戴耳环、项链;在室外着制式服装时不戴制式帽子,将制服与便装混穿;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三)穿高于5cm的高跟鞋上班,穿拖鞋上班,穿背心、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主要任务是落实各项治安、消防制度,车辆进出管理,维护大厦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保护大厦设施及辖区内用户的财产安全。 一、协管员必须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维护大厦范围内治安秩序。 2、严守治安管理,做好来访及巡逻登记、消防监控、全天24小时巡查、进出货物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 3、严守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大厦内及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对大厦各用户治安、消防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6、抓好保安队伍的业务培训。 二、各岗位职责 (一)协管班长(管理处主任兼)岗位职责 1、对管理处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治安保卫工作,对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熟悉和掌握大厦内业主的地理位置,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布局的基本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做好对协管员的领导工作,调解大厦内各种纠纷。

4、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加以解决整改。 5、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总经理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 6、配合物业主任,抓好治安保卫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检查警容风纪和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和检查大厦的四防安全情况和交通管理情况,处理大厦内各类治安案件,协调与主管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关系。 8、做好大厦内业主的四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9、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许滥用职权 10、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提出建议。 11、在管理处主任(店长)的指导下,安排本班各项具体工作。 12、监督本班员工执行上级各项工作指令及公司规章制度。 13、检查本班各岗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偏差。 14、如实记录并小结本班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15、做好保安器材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二)大门协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维持大门秩序,保证大门出入口畅通。 2、密切注视大门出入人员,劝离衣冠不整者及闲杂人员。 3、负责查验大件物品放行手续。 4、负责非大厦人员出入的登记工作。 5、负责邮件、报刊等的收取记录工作。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

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

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 一、思想部分 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 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 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 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 二、纪律作风部分 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 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 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 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应遵 循回避原则。 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 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 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工作标准部分 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 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

看小说等)。 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 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 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 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四、考勤部分 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 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 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 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无正当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 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 篇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 ......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

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协管员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市场协管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由县文化执法大队聘用,协助文 化执法人员在全县内开展文化执法工作的人员,是文化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文化市场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日常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三)负责收集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问题的投诉和群众的需求消息,并及时向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报告; (四)及时发现、反馈辖区内文化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苗头性问题; (五)按时参加上级文化部门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六)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待遇 第四条协管员的待遇按县有关规定全年总额不超过4万元。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800元。

(二)年终奖。年终奖在不超过4万元的前提下,按照县相关标准执行。 (三)保险。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大队和协管员共同承担。 (四)参照机关单位制度,协管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的 权利。 (五)协管员参加加班的,一般以调休计还,如不能安排的,加 班工资按超过4小时40元,超过8小时80元执行。 第三章考核 第五条协管员纳入大队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七条大队建立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协管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并履行县、局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盒廉政建设要求,自觉学习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协管员必须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协管员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各专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尤其是餐饮业)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后,应对肇事地点、涉案人数、现场控制情况、肇事及报案人员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记录,于核实后2小时内电话通知区卫生监督所并及时报送纸质登记材料。 (二)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 2、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后,应对从业单位、损伤人数、损伤情况、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记录,及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并报送纸质登记材料。 (三)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开展对辖区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2、按要求频次或不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有无水质污染、是否按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有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等,建立巡查档案,一户一档。

3、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登记涉案单位、人数、现场控制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 (四)负责辖区内学校卫生服务。 1、按要求频次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登记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 2、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按要求频次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涉案单位、地点、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 二、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区卫生监督所报告交接,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按要求参加区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各类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并积极向辖区内服务对象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四、负责按要求建立及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档案。接受区卫生监督所的业务督导及考核。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 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 (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 (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城管协管员考核办法_重命名_2020-5-12-9-36-10

城管协管员考核办法_重命名_2020-5-12-9-36-10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查处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城管队员 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对全镇城市管理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设的发生,有力提升全镇的市容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城管队伍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的步伐,提高我镇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镇分管XXX为组长,区城管执法中队驻镇XXX 镇市容办主任XXX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我镇城管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镇负责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查处网格化的城管执法人员。 三.考核办法 采取日常检查和和月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采用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采取审核软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单元内违建防控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考核内容(见附表1) (2)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以量化的管理考核分数为依据,由镇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评打分。 1.镇城市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2.月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评定标准逐项扣分计算月度得分,并进行通报。 3.月考核奖金计算方法 考核奖金基数(月扣除工资200元+镇配套奖金)/考核基数分100分*当月考核月度得分。 4.月度考核分数70分以下无镇配套奖金,月度考核分数60分以下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金 5.对连续三次次考核积分都在60分以下,协管人员将予以辞退,正式队员将予以行政记过处分一次。 6.对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每月脱离岗位三次以上的,将予以辞退。

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村(居)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得管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 (一)聘用人数 ***所属乡(镇)办每个村(居)聘用协管员1名。 (二)聘用程序 各乡(镇)办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协管员得聘用,经各村(居)选拔推荐,乡(镇)办食安办审核批准,报区食安办备案。协管员一经录用,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每年一签,考核称职得,可连续聘用。聘用期间,原有身份保持不变.协管员由所在乡(镇)办食安办审核决定后解聘,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三)聘用条件 (1)具有一定得政治水平与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2)年龄在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得综合分析、文字表达与信息报送能力; (3)在本人负责得辖区内正常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得基本情况;

(4)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有一定得食品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有较强得事业心与责任感,服从乡(镇)办食安办管理。 (四)工作职责 (1)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2)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及农村集体用餐信息; (3)根据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办食安办及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含农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日常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报乡(镇)办食安办备案; (4)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与食源性疾病调查,协助处置本辖区内得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参加乡(镇)办及有关部门组织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其她活动; (6)完成区食安办及乡(镇)办食安办交办得其她任务。 (五)聘用待遇 自聘用合同签订当月起,聘用期内每个协管员每月工作经费100元,由区食安办统一发放。

城管协管员考核办法

查处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城管队员 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对全镇城市管理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设的发生,有力提升全镇的市容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城管队伍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的步伐,提高我镇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镇分管XXX为组长,区城管执法中队驻镇XXX镇市容办主任XXX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我镇城管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镇负责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查处网格化的城管执法人员。 三.考核办法 采取日常检查和和月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采用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采取审核软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单元内违建防控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考核内容(见附表1) (2)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以量化的管理考核分数为依据,由镇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评打分。 1.镇城市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2.月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评定标准逐项扣分计算月度得分,并进行通报。 3.月考核奖金计算方法 考核奖金基数(月扣除工资200元+镇配套奖金)/考核基数分100分*当月考核月度得分。 4.月度考核分数70分以下无镇配套奖金,月度考核分数60分以下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金 5.对连续三次次考核积分都在60分以下,协管人员将予以辞退,正式队员将予以行政记过处分一次。 6.对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每月脱离岗位三次以上的,将予以辞退。

违法建设查处网格化管理考核项目 备注:及时发现重大违建苗头的每次加20分,受市领

学校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为创建“平安校园”,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学校安全协管员制度如下: 1.学校安全工作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安全协管人员在值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 2.上课时间外来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校。非本单位人员来校,协管员要主动询问、登记,不经允许不得让其进入校园。上级领导检查及紧急情况除外,禁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3.负责门前三包,禁止一切商贩进入校内买卖,门前严禁摆摊设点,确保校门通道整洁畅通。 4.校门开放时间,(早上7:00-8:00、中午期间11:30-14:00),上课期间必须关锁校门,教师下班后10分钟关门。校门开放之时,安全协管员不得睡觉,必须负责校园及校门周边安全巡查,严禁学生破坏学校设施,严防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5.对学校师生安全有安全隐患的或危害师生安全的人和事,有权采取临时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迅速报告学校相关领导或值班领导。 6.严格执行校内物资出门证度。无学校领导开具的出门证,学校物资一律不得出校;严禁校外人员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使用学校包括自来水、开水、电在内的一切财物,不得随意更改电源线路。

7.凡违反安全协管员制度,不服从协管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治安者送交行政值班人员或公安机关处理。 8.节假日,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及校外人员一律不可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学校值班领导,经同意后,办好入校登记方可进入。 9.负责办公室及门卫室的保洁、学校花卉的维护工作,坚持每天清扫至少一次。接受学校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 10.协管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时,必须提前向学校领导请示,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准后方可离校。 11.若因安全协管员失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视后果轻重扣除当月工资或移送司法机关。 12.积极配合好学校完成其他工作。 上述各项,务必严格遵守,协管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如有不听劝止。蓄意寻衅闹事者,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报告学校,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协管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协管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班,在工作中做到“三勤”,即“眼勤、腿勤、手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路段巡查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间断巡查辖区卫生及“门前双三包”工作。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工作质量达到办事处要求,确保辖区内“无五乱”现象,即“无乱吐、无乱扔、无乱倒、无乱摆、工地无乱象”。 三、每天实行巡查制度,全天巡回劝导和整治,不得有坐岗、脱岗或聚在一起闲谈等未尽责工作情况。 社区协管员作息时间:早上8:30—下午5:30 “门前双三包”协管员作息时间: 早班工作时间:8:00点——2:30点 晚班工作时间:2:30点——8:00点 在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实行全天巡查整治。夏季工作时间早上提前半小时、下午推迟半小时。 四、保证责任区内无卫生死角、无游摊、无骑门摊、无伸杆搭蓬、无车辆乱停乱放。 五、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城市协管员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所在社区书记、主任和办事处汇报,以便及时解决。 六、按时完成办事处及社区交办的其他突击性工作,特别是遇节假日、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时,要服从调度,服从临时性工作安排。 七、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和工作证,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不得将工作服和工作证私自借他人穿戴和佩戴,自然消耗损坏的及时报告并申请领取新的服装和工作证。 九、维护好本辖区内的市容秩序,在值勤过程中,如遇到暴力抗法的商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如未及时上报与商家发生口

角及打斗现象的。 奖惩制度: 1、凡发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未遵守作息制度的行为,一次扣50元,二次加倍处罚,三次经教育仍未悔改的给予开除处理。 2、凡发现一处未达到“无五乱”标准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扣20元,三次扣50元,四次扣200元,五次开除。 3、凡发现聚众闲谈或脱岗的,发现一次扣20元,二次加倍处罚,如经多次教育仍未悔改的给予开除处理。。 4、若发现有游摊3处、骑门摊5处、卫生死角2处的一次次扣20元,二次扣50元,三次加倍处罚,多经次仍未整改的给予开除处理。 5、凡发现不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证的发现一次扣10元,二次加倍处罚,如经多次教育仍不整改的给予开除处理。 6、重大活动如不服从临时性安排,一次扣20元,二次加倍处罚,三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理。 7、如有工作证使用不当而有意损坏的,发现一次扣20元,二次加倍处罚,三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理。 8、如对暴力抗法不及时上报的一次扣20元,二次以上加倍处罚,三次以上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开除处理。 奖励制度: 在连续一个年度内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分设三等奖: 一等奖:奖现金1000元 二等奖:奖现金2000元 三等奖:奖现金3000元 十、本制度自20 年月日起实施。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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