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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效力终止

8.2适用主合同条款

9.疾病定义

9.1重大疾病定义

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

9.3轻症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合法有效

10.2保单年度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周岁

10.5有效身份证件

10.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

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10.7医院

10.8初次确诊

10.9意外伤害

10.10毒品

10.11酒后驾驶

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4机动车

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滋病

10.16遗传性疾病

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色体异常

10.18现金价值

10.19专科医生

10.20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4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

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 日的24 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

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10.6)。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

算。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0.7)初次确诊(见10.8)非因意外伤害(见10.9)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仅对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少儿特种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3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种疾病、

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2),或

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3)的机动车(见10.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5)(但符合本附加合同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7)。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少儿特种

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8)。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少儿特种疾病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也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须填

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被保险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

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9)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

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或者豁免保险费,其合法监护人还

必须提供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附加合同3.3条的约定向我们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者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少儿特种疾病保险

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2.3条的约定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申

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

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

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见10.20)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

以向我们咨询。

5.2保单贷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

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

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

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8)保险事故鉴定。

9. 疾病定义

9.1重大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70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70种重大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9.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0.2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0.2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0.2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4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9.1.5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6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9.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1.8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1.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0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1脑炎后遗症或

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10.24)性丧失,在500赫兹、

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1.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1.17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9.1.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1.21严重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9.1.22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9.1.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4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1.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

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6严重多发性硬

化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1.27终末期肺病指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9.1.28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

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9严重I型糖尿

病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9.1.30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9.1.31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2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

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1.33 经输血导致的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者患艾滋

病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输血而感染;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为医

疗责任事故的生效判决;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4 系统性红斑狼

疮并发重度的

肾功能损害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须具备以下至少四项条件: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

性贫血)。

(2)检查结果须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9.1.35 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

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

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36 持续植物人状

态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30天以上;

(2)治疗30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9.1.37 严重心肌病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

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

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8 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9.1.39 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1.40 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

性丧失。

9.1.41 系统性硬皮病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

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

低于40%;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9.1.42 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

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9.1.43 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且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9.1.44 非阿尔茨海默

病所致严重痴

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1.45 肺泡蛋白质沉

积症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9.1.46 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 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47 严重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

9.1.48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者患

艾滋病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者患上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救护车

工作人员、助产士;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9.1.49 原发性硬化性

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0 肺淋巴管肌瘤

病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9.1.51 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

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

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9.1.52 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3 严重川崎病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已经实施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9.1.54 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良性肾囊肿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5 克雅氏病是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

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克雅

氏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9.1.56 埃博拉病毒感

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9.1.57 失去一肢及一

眼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 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8 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

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者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9 严重感染性心

内膜炎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分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感染性心内膜炎;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

9.1.60 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已经实

施了肿瘤切除术。

9.1.61 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9.1.62 疾病或外伤所

致智力障碍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9.1.63 自体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9.1.64 严重瑞氏综合

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等。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9.1.65 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9.1.66 重症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FAB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9.1.67 严重慢性缩窄

型心包炎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68 重症手足口病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

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

证据。

9.1.69 严重幼年型类

风湿性关节炎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9.1.70 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已经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2少儿特种疾病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共有5种,仅适用于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不

定义含)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少儿特种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

9.2.1 白血病白血病是一组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

组织中失控制地增生,浸润各种组织,而正常造血功能受到抑制,正常血细胞生

成减少,产生相应的临床表现,周围血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化验结果,由专科医

生确诊。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2.2 脑炎后遗症或

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

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9.2.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9.2.5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3轻症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共有30种。

9.3.1 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者恶性病

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之一,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9.3.2 脑垂体瘤、脑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囊肿及脑血管瘤并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血管瘤。

9.3.3 急性心肌梗塞

(轻症)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9.3.4 Ⅲ度房室传导阻

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9.3.5 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9.3.6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9.3.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

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9.3.8 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

入治疗指为治疗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以上;(2)对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9.3.9 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尚未超过30mmHg。

9.3.10 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

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

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 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9.3.11 单眼视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双目失明”的标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5 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3.12 单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

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标准。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9.3.13 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但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标准。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9.3.14 脑中风后遗症

(轻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9.3.15 颅脑手术(轻

症)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3.16 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虽然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或颅骨钻孔术;

(2)在遭受外伤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

级,或小于Ⅲ级。

9.3.17 双侧睾丸切除

手术指为了治疗疾病或意外损伤,已经实施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最新泰康人寿《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现金价值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2014〕年金保险075号

方案一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泰康鑫瑞人生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泰康鑫瑞人生保险合同条款 篇一:《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失踪处理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

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 ..........................卓越财富 ....(2007) ......终身寿险 ....(万能型)条款》, .........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3.1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权利······················2.11,3.1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2.5 您在部分领取时需遵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11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2.12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9 退保和部分领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0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2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1.1 保险责任 1.2 免除责任 二、保单账户 2.1 万能账户 2.2 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2.5 保险费 2.6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的分配 2.7 持续奖金 2.8 死亡风险保险费 2.9 保险单管理费 2.10 退保费用的收取 2.11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 取 2.12 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 况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额 3.4 保险事故通知 3.5 保险事故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3.7 索赔时效 3.8 失踪处理 3.9 如实告知 3.10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11保险合同复效 3.12合同解除 3.13 保险合同终止 3.14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3.1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6 合同内容变更 3.17 地址变更 3.18 争议处理 3.19 货币单位 3.20 释义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重大疾病定义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 周岁 9.3 医院 9.4 初次确诊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9.15 有效身份证件 9.16 专科医生 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0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实用】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C款)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险责 任........ .....................4.2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现金价值 9.13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4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 对应的现金价值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01号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效力终止 8.2适用主合同条款 9.疾病定义 9.1重大疾病定义 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 9.3轻症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合法有效 10.2保单年度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周岁 10.5有效身份证件 10.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 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10.7医院 10.8初次确诊 10.9意外伤害 10.10毒品 10.11酒后驾驶 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4机动车 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滋病 10.16遗传性疾病 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色体异常 10.18现金价值 10.19专科医生 10.20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4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医疗事故   7.9 非处方药   7.10 潜水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不可抗力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10.6 高残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现金价值 10.13 复利 10.14 利息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现金价值 10.12 利息 10.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 应的现金价值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 款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 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 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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