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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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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 B50164—9 2

目录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四章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第一章总则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等。

本标准为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

第2.1.1条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检验:

一、各种混凝土拌合物均应检验其稠度;

二、掺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检验其含气量;

三、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匀性。

(Ⅰ)

混凝土按坍落度的分级表2.1.3

注:坍落度检测结果,在分级评定时,其表达取舍至临近的10mm。

第2.1.4

第2.1.5

坍落度允许偏差表2.1.5-1

维勃稠度允许偏差表2.1.5-2

(Ⅱ)含气量

第2.1.6

第2.1.7条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

(Ⅲ)Ⅳ)

生产质量水平优良一般

混凝土强度标

准差σ(N/)

商品混凝土厂

和预制混凝土

构件厂

≤≤≤≤

集中搅拌混凝

土的施工现场

≤≤≤≤

强度不低于规

定强度等级值

的百分率P(%)

商品混凝土厂、

预制混凝土构

件厂及集中搅

拌混凝土的施

工现场

≥95>85 第2.2.5条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和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 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25组;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N0——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组数。

第2.2.6条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δb)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盘内混凝土强度均值(μfcu)及其标准差(σB)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

μfcu——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Δfcu,i——第i组三个试件中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

n——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30组。

f cu,i

式中μ——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平均值(N/);

f 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

σ——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标准差(N/),确定标准差的试件组数不得少于25组。

注:对有早龄期强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平均值可不受该上限限制。

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

第2.3.1

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3.0.1条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应包括组成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确定。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Ⅰ)水泥

第3.1.1Ⅱ)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2,并不得超过50mm;

2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2/5;

二、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31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16mmⅢ)Ⅳ)Ⅴ)

第四章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第4.0.1

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表4.1.1

组成材料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粗、细骨料水、外加剂±2% ±3% ±2%

第4.1.2

第二节搅拌

第4.2.1

第三节运输

第4.3.140℃

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

表4.3.3

气温

延续时间(min)

采用搅拌车采用其他运输设备采用其他运输设备

≤C30>C30 ≤C30>C30

≤25℃>25℃120

90

90

60

90

60

75

45

注:掺有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时延续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4.3.435℃;最低不宜低于5℃

第五节浇筑

第4.5.13m

20℃25℃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市第一建筑构件厂、上海市建工材料公司、中建三局深圳工程地盘管理公司、上海市建筑构件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韩素芳、耿维恕、钟炯垣、曹天霞、胡企才、彭冠群、许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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