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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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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为上班或者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实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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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手册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手册 一、合同管理规范化 按照公司要求,合同办联合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切实完善了合同论证、起草、谈判、签订、履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 化和制度化合同的管理体系。 在合同论证阶段,主动参与技术、物资部分的讨论与计划,从到货时间,供货质量,采购成本等各方面考虑,做到集思广益。在合 同起草阶段,及时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避免出现出现不符合当地 市场或者违反当地国法律的情况发生。在合同谈判阶段,联合技术、物资部门,针对包分商的价格、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进行联合谈判,避免出现供货不及时或者质量缺陷。在履行合同时,及时进行 制度化的动态跟踪,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项目所在国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法律也与国内的法律不同。以报税为例,最新的税务法,要求企业免税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如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就不予免税。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既要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也要充分了解印尼法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项目是一个国际项目,需要同时在中国、雅加达、巴厘巴板同时驻守相关人员,同时在这三个地方都会发生采购。本着节约采购 成本的原由,分包合同签订被分成三个地方,分别规定其采购范围,进行集约化管理。在国内部分,主要负责三大主机及大部分辅机的 采购;在雅加达部分,主要负责大型的印尼 采购部分;巴厘巴板负责辅件等零星物资采购。 虽然项目采购地点较为分散,但是项目对各分包合同进行集约化管理。任何一宗采购的进行,都会同时与另外两个地方进行沟通, 保持采购的整体统一,避免重复采购。

在一个陌生的国家承担采购任务,相对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面临着一个完全陌生的市场环境,大部分经营实体对中国水电不甚了解。所以在开拓市场的初期,严格履行合同,树立起中国的良好信 誉就显得尤为关键。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项目部严格执行合同,力图做到百分百履约。并努力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工作,及时消除与合同的误解,在当地 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做好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一)规范设备和物资采购程序 按照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分手册,项目部严格、规范执行设备物资采购程序,规避任何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 为规范设备物资采购程序,项目部保障办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程序文件,目前共有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管理程序、印尼东加 火电项目部当地采购管理程序细则、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招投 标工作操作流程、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切实做到设备物资采购价格公道合理、质量有保证、及时到位无延期。 为避免出现采购设备物资差错,项目部保障办会在采购前严格审查核实具体的设备物资型号、数量及质量要求,避免因上述问题而 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等风险。 二)按施工进度和主合同要求编制设备和物资采购计划 根据电厂安装进度特点,根据主合同要求,结合MASTERLIST设 备清单,项目部保障办制定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再由设计院根据图 纸编制招标文件技术 规范书,项目部保障办编制采购计划申请表,报国际公司成套办批复,启动采购程序。 三)采购合同审批与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9.11.16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 【关键词】 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 【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案发时,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了部分购房款,尚欠汪文等843户购房款309,875,541元未归还,另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372,176.84元、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瑛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张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网上购买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个人信息汇款敲诈勒索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被告人王彦忠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安徽医科大学学生信息。王彦忠依据上述信息,分别给多名学生家长拨打电话,自称是黑社会人员,以学生家长得罪他人,其受人之托欲殴打学生家长及在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公司的转型升级需要,还是深化拓展业务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中内在的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公司的法务工作,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将是公司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其基本任务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概括来说就是从事内部法律事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服务、保障、监督和管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在一般跨国大型企业的操作中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同等建设,地位相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公司需要及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且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招标书等)、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我司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合同评审事务; (2)投资决策、股权划转、税费征收中的法律事务; (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4)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5)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6)拆迁、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构想 一、队伍建设方面。 落实人员,完善法律队伍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律队伍岗位。专人负责企业法律职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08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授权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其他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七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 第九条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

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一);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叶维及、邓承 - 最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56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习友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昭信。 被告:叶维及。 委托代理人:刘晓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邓承承,系沈阳市东陵区鑫顺铭电器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同上。 被告:周淑兰,系沈阳电子市场宇航电子器材商店业主。 原告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维及、邓承承、周淑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侯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昭信、被告叶维及、邓承承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洗衣机生产基地、中国最大的综合家电制造企业之一,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集团主产品“荣事达”牌系列洗衣机深受消费者喜爱,集团生产的饮水机、电磁炉等小家电产品也以较高科技含量迅速赢得全国消费者信赖。“荣事达”既是原告依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企业的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5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叶维及以“慈溪市百力电器厂”(以下简称百力电器厂)的名义,大肆生产、销售标注“深圳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荣事达公司)的饮水机产品,销往全国各大主要家电批发市场,对外均宣称是“荣事达”产品。侵权产品采取将“深圳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全名作为产品显著标记的做法,达到变相使用“荣事达”注册商标的目的,造成了市场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叶维及公然在《慧聪商情广告》上刊登招商广告,影响十分恶劣。被告邓承承是侵权商品在辽宁市场的总代理商,其销售覆盖辽宁全省。被告周淑兰也直接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在产品销售中,被告均宣称自己销售的是“荣事达”系列产品,在宣传单页、发票、产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荣事达”字样,侵权商品还模仿原告的广告语。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调查费用人民币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中包含“荣事达”字号; 2、“荣事达”第654828号、81053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次 1 目的 (1) 2 范围 (1) 3 管理原则 (1) 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 (1)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 (1) 4.2 公司总法律顾问 (1)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 (2) 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 (3)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 (3) 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 (3) 5.3 合同法律审查 (3)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4) 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5)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 (5)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7) 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 (7) 6 法律事务基础管理 (7) 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 (8) 8 附则 (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的《中国XX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企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中心)、分公司、子(控)公司、驻外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3管理原则 3.1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3.2法律事务管理与经营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3.3服务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3.4专业、高效,充分发挥业务特长和创造价值的原则; 3.5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4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 4.1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 4.1.1公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特点及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法律事务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司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1.2公司法律事务部、计划发展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科技信息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4.2公司总法律顾问 4.2.1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XX公司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4.2.2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4.2.2.1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4.2.2.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2.2.3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 王怀忠死刑启示录

王怀忠腐败案形象工程让阜阳大伤元气听到宣判王表情漠然在忐忑不安地熬过18天后,昨天上午,王怀忠再次站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次他听到的消息是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是从上午9时整开始的,持续一个半小时,王怀忠被带下法庭的时候正好是10时30分。王怀忠最终被认定的罪名和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完全相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据了解,公诉机关对王怀忠的几乎所有指控都被法庭予以采纳,而王怀忠在法庭那些为自己逐条辩驳的一、二、三、四点以及辩护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没能为王扭转乾坤。昨天的宣判现场依旧门禁森严,连王怀忠的亲属,也只有5人被准许入内。王怀忠的儿子儿媳从王案事发就一直在代表家族出面处理,昨天的宣判现场,夫妻俩同时出现。而王怀忠在英国读书的女儿依旧缺席,据了解,这两年来她从未出现在与王案相关的任何场合。同时缺席的还有王怀忠的妻子韩桂荣,据透露,此刻她正在河北易县看守所继续接受调查。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后,王怀忠表情很是漠然,非常冷静。王怀忠几大杰作今安在王怀忠被判死刑了!昨日,王怀忠被判死刑的消息很快传遍了阜阳的大街小巷,在王怀忠成于斯、败于斯的这块土地上,人们很难再用语言去评价王怀忠的政绩至少影响了阜阳的一代人。当晚6时,带着冬日的寒意和复杂的心情,记者再次寻访了王怀忠曾经的几大政绩工程。当记者来到耗资32亿元的飞机场时,机场静静地座落在阜阳西南郊的旷野上,似乎也在品味着王怀忠带给它的没落与孤独,夜

幕降临时,一位附近居民赶着几只羊慢慢往家走,当年王怀忠期待的国际航班大机场只有点点灯光映照着,王怀忠夸口60的上座率成了笑谈,财政一年最高时还要补贴几百万元。机场值班人员介绍,现在每周只有飞往合肥、上海的航班,到合肥的机票价仅100元,惨淡运营。记者随后来到了地处颍州路与临泉路交叉口的利源大厦,依然可见筹建时的气派与辉煌,眼下却成了阜阳最刺眼的裸楼,原早应开业的商场至今空空如也,只有两个广告牌悬挂在上边。利源大厦正是王怀忠那位房地产商朋友贺某留下的孽债。而记者沿途经过的二环路路基早已严重损坏,不停修修补补,车辆非常难行,也正是王在任时留下的。阜阳电厂曾是省九五重点工程之一,曾准备利用亚行5亿美元贷款,但后来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先期的几亿资金成了一个巨大的黑洞。从东南亚回来后的王怀忠要建世界最大的动物园——龙潭虎穴除了留下笑谈外,还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阜阳人屈指可数的几大形象工程让阜阳人民大伤元气,业内人士认为至少透支了阜阳未来10年的财力。律师有心理准备也有意外在王怀忠的一审判决出来后,记者第一时间连线王怀忠的两位辩护律师山东省康桥律师事务所的于新和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的王亚林。昨天,于新律师到庭聆听了判决结果,面对王案一审宣判结果,这个从一开始就出言谨慎,回避媒体的律师依旧采取打太极的方式作为律师,我在现阶段对王案没法评价,目前只能说什么都要看‘老王’王怀忠自己的意思,他上不上诉决定一切。王亚林律师昨天没有到现场,他是通过电话了解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

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市级(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律师事务所(33家)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 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 (二)联合申报机构(4家)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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