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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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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和泉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

第三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第七条“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利益事项的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

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传统文化与落后文化、旧文化的混淆,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力。在一些人看来,要更新,就要破“旧”立“新”,就要“快刀斩乱麻”、“放开手脚干”。而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让更多高楼大厦和旅游发展吞噬了很多历史建筑,毁坏了不少历史名城的风貌。这不但使文化遗存和原来的地方风情、城市风貌一扫而光,割断了社会的历史文脉,而且,长此以往更会带来一个民族文化的弱化。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是承载于千年文化遗产,例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之上的。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以钢筋水泥为材料,它的抗震性能较差,而中国古代多以木质建筑为主,它的建造结构使它具有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

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关于中国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架构问题

关于中国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架构问题 作者:杨志军 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上、地下和领水内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现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万处,各级国有博物馆收藏的文物约1200万件。为了保护这些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探索,基本上建立起一套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我想从三个方面概述一下这套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 一、根据各级立法机关、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分层次立法 首先是法律,包括宪法、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和国际公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公布施行或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公布施行并于去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订的。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全部国际公约。它们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1月)、《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务院1989年9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国务院1997年3月)、《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国务院2000年) 其次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和国家级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1991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199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2003~5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 第三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审议、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都已制定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目前,正在依据2002年文物法加紧重新修订。 第四是行政规章,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位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之下的具有—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比较详细具体,更加便于执行操作。 如:《田野考古丁作规程(试行)》(文化部1984年5月10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发表时间:2018-04-16T11:21:00.10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2期作者:刘焱 [导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 刘焱四川省开江文化馆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重大冲击,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具体的保护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策略 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政策,并举办的众多的保护活动,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进行有效研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还是宝贵、无价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全面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部分西方国家对自身思想文化进行极力推销,实施单边主义文化,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不同的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是国际上十分重视的问题;二,我国各民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创造出了多彩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意识、思维方式、宝贵精神以及想象力,是对中华文化主权与身份进行维护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凝聚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奠定结实基础。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不仅可以充分满足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要求,也是促进国际交流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2具体的保护策略 2.1加强立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而在人们还无法充分树立文化保护意识之前,加强立法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代坚持传承下去。只是制定应急性策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必须对相关法律与政策进行制定,为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立法保护是保护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与根本。我国拥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各不相同,而一部法律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涉及到,就需要对相应的法规条例进行明确,各级人大也需要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出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健全,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得到有序进行,并走向更加深入的阶段。 2.2提升宣传教育力度 人们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还是其保护者。如果没有大家的共同参与,不论构建怎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蓝图,都只是想象,而不能得到有效实践。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抢救不仅仅是某部分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并抓紧不松懈的进行。因此,需要引导全民达成共识,自觉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通过新闻媒体提升宣传力度,有效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懂得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明白为什么进行保护,怎样实施保护,从而使保护理念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形成保护、爱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风气。让我国丰富多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的骄傲与自豪,使人们自觉地对其进行保护。 2.3增强财政投入 据相关调查显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与抢救,而处于频临消亡的状态。例如:早年收集的录像、录音出现报废状况。同时建设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的温饱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怎么会有多余的钱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果等到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后再开展文化建设,就已经太晚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无法得到有效传承,由此带来的损失是没有办法进行弥补的。所以需要一定的资金、物质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可靠保障。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以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提供资助。 2.4运用系统化方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普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整理,以构建完整的信息数据库。普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的首要任务,其中采集作品以及记述民俗是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科学采集,对民俗文化进行事实记述,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目进行有效保留,为我国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以及文化发展策略提供科学、全面、有效的依据。同时为了对民间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对与其紧密相连的文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而对原始的自然状态进行保护却不出现任何改变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特殊的局部环境中,运用相应的科学措施,可以让原生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的时间更长,并使其影响得到有效扩散。 3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保护策略,才能够引导全民参与,逐步构建起完善、富含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我国众多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发扬提供确切保障。文化利益是人们的一项根本利益,而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良好的中华文化,才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璀璨文明的不断传承。 参考文献: [1]文化产业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策略[J]. 宋方昊,刘燕. 山东社会科学. 2015(02):85-89. [2]基于数字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 王建明,王树斌,陈仕品. 软件导刊. 2011(08):51-53. [3]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 谭必勇,徐拥军,张莹. 档案学研究. 2011(02):71-7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 学生姓名:谢奎 年级、专业:13级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指导教师:符昌忠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处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北黄梅戏为例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资源丰富多彩,种类异彩纷呈,其中湖北的黄梅戏作为南方戏曲种之一极具代表性。黄梅戏原称黄梅调,又叫采茶调,发源于湖北省黄梅县。黄梅戏是我国名闻天下的五大戏剧种类之一。它起源于明朝黄梅县的民歌小调(特别是采茶调)和鄂东地区流行的“山歌畈腔”。黄梅县的紫云,龙坪,多云等山区,早在唐宋时就盛产茶叶,并享誉全国。每年春天采茶时,茶农们习惯于一边采茶一边唱着山歌小调和民歌,来调剂生活。就在这种漫山遍野歌声不绝之中,黄梅采茶戏孕育成熟。黄梅采茶戏在自身不断地发展过程中,积极向外地拓展,约清朝康熙,乾隆年间,黄梅采茶戏随着黄梅县的逃荒难民和说书艺人大量入赣而流传到安徽鄱阳湖一带,并形成成熟的黄梅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其他历史遗迹、遗址及人文景观一样,都是人类伟大文明的结晶。这两者作为现存文化记忆,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性,决定了其包含的“文化记忆”更容易随时代迁延与变革而被人们忽略或忘却。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保护因其本身存在形态限制而受到现代社会发展冲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已成为国际间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黄梅戏的艺术性与价值性 黄梅戏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唐代。据史料记载,早于唐代时期,黄梅采茶歌就很盛行,经宋代民歌的发展、元代杂剧的影响,逐渐形成民间戏曲雏形。至明清,黄梅县戏风更盛。明崇贞年间,黄梅知县曾维伦在《黄梅风教论》中就有“十月为乡戏”的记述。清道光九年,在别霁林的《问花水榭诗集》中,一首竹枝词的描述就更为生动:“多云山上稻荪多,太白湖中渔出波。相约今年酬社主,村村齐唱采茶歌”。黄梅戏文化,即指发生于历史上的皖、鄂、赣以及由此辐射周边地区的一种民间文化。黄梅戏来源于该区域的劳动人民在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文化表现方式,如此定义,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定:其一,黄梅戏文化是指历史上该地区范围内的文化。其地理区域范围包括安徽、湖北和江西界线上的相关区域。其二,黄梅戏文化约有两三百年左右的历史,其文化与长江流域的文化息息相关。严格意义上来讲,黄梅戏文化在建国后达到了鼎盛,因此有“梅开二度”一说,但这一文化与其早期发展及后期演变都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三,黄梅戏文化不仅仅是该地区的一种盛行文化,她更有徽州人带向外省,从而辐射于外,影响于外的文化。黄梅戏文化经过两三百年的发展演变,日渐成熟,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前言 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 5000 年历史文化长河而且从未间断的国家。殷墟的甲骨,商周的青铜器,绵延万里的长城,气势恢弘的秦始皇兵马俑,唐墓的壁画,皖南的民居……这些遗留下来的历史赋予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我们这文明古国绚烂而独特的文明景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国的文化正面临着交流与冲突的危险,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文化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从圆明园被毁,丝绸之路大量文物被劫,众多国宝流失海外,到今日的各种文物被盗窃,盗掘,走私的现象。再一次警示我们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第一要务。面对这些数量大、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我们值得关注得首先是要对濒临损毁和消失的孤品进抢救。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文化的开发也有突飞猛进的程度,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中国文化遗产现状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思索。遗产本身保留下来已经很不容易,由于人们的过度开发加剧了文化的迫害程度,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有许多。面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不得不令人担忧。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的出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业,但是由与历史的原因,使得中国国内在宝物遗产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很薄弱。[1,2] 据了解,我国从 2006 年起,将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文化遗产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传播文化遗产精神内涵,唤起更多的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仅仅是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法律保护、名录保护、传承人保护、博物馆保护、教育保护、假日保护等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3]众所周知, 世界遗产已成为我国旅游吸引物的重中之重, 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一批自然和文化遗产。而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对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给遗产保护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遗产,在既遵守联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 朱晓英12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被发现。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文化要求和休闲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旅游越来越流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没有人管理,使得自然原因和认为原因的因素,文化遗产被破坏。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政府及媒体大力宣传,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游客素质又不相同,导致文化遗产的各类认为破环更为严重,管理和保护越为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文化遗产发现总会有或都或少的损坏,但是恢复和修理技术不没有很完善。还有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后续开发并不是非常有效。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许多文化遗产开发后就交给不同的人管理,而那些人并没有学习过文化遗产的管理,导致不能正确的处理文化遗产,使得文化遗产被破坏。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许多文化遗产被开发后,马上向大众人民开放,一时人流密集,使得文化被破坏而不能在传承下去,消失在历史之中。 6.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历史的气息。 现在的历史文化大都向大众开放,使得各种各样的餐馆等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文化气息也越来越现代化。 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等。 (一)面对这些问题,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来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基于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的研究

基于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研究 内容提要: 党的十七大指出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关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之而起,,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条件下的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生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意义。目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多以博物馆的展览展示为主。本文以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为主线,,深入研究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方式的现状。并结合科技和创新思维讨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字: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保护和开发 正文: 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它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借用郭万平对文化遗产的概念性认识。他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优秀的社会的文明进程和生产生活实践的有力见证,又以其精神性与智慧性的形态方式流传至今,,是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和中国文化源远流长的有力见证。保护和开发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文化产业,培育民族精神.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常见的方法有博物馆收集或者保护区建设,目前来说,博物馆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博物馆,又称“博物院”,是保藏、陈列、研究、展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产的实物以及自然标本的文化教育事业机构。本文通过研究现行的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希望就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提出现行的保护方式进行讨论和研究。 (1)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物质文化遗产是物化和固定形态化的历史和文化的体现,是整个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凝聚的体现,集中展示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的底蕴,在民族文化中占有重大的作用。马建华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价值意义》中提到,《公约》自1975 年正式生效实施, 到今年30 来年, 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它至少有以下几个重大意义:第一,《公约》的前瞻性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目前有180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此公约,130多个国家830 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至2006) 。我国于1985 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7 年7 月, 我国已有35 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数量居世界第三。第二,《公约》唤醒人们保护自然与遗产的意识。从此,“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概念在全球流传, 引起人们对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第三, 从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遗产的评价来看, 保护的对象虽然是物质文化, 但强调的是精神文化———历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 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 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 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 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 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 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 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 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 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 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 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 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组织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论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口头传承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议、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制定如何保护的对策,才能够使那些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的。 田青教授在“珠海大讲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中说过: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传统民俗文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民族的DNA。我们的所有的古老的传统包括我们的民俗,在面对现代化的时候,都是弱势文化,不保护提倡就会消亡。因此保护“非遗”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迫在眉睫。但是,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要作要对精神家园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既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需要确定各自的职能、履行相关的责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系到文化血脉的传承、精神家园的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性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的文化它的价值不单体现在传承人创作的作品更在于传承人所拥有的技艺技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民间,生存于民间,传承于民间没有任何文化形式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和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复存在。 保护文化遗产具有很多现实的意义。 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文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应对各种现代性危机以及严重的社会问题。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世界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和谐世界。四、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多样性,维护文化生态平衡,使得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之间求同存异,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五、《伊斯坦布尔宣言》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能够增强人类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同时也是创造性和文化创作的主要源泉之一。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才能真正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利于实现全民族的“文化自觉”,从而更有力的反作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促使其早日完成这一系统而艰巨的任务。 综上所述,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并且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它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次的文化基因,是人类生命的记忆,是人类创造力的精神源泉,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永恒的精神家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_现状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现状与对策3 孙春颖 (浙江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的主导和公众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语言保护工作的逐渐升温。本文介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对濒危语言及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进行保护的状况。本文还分析了我国在基于“非遗”保护的语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语言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言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H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9)05-0074-08 从20世纪末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问题日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条例》;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迄今为止最有权威、影响最大并且最具法律效力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1][p.297]《公约》根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列出了五方面项目,第一方面就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1][p.446]实际上将语言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自2001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申报和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存。以此为基础,2008年11月正式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在已经公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有不少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如史诗、戏剧、说书说唱艺术等,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语言也被列为代表作,如“加利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 “瓦雅皮人的口头和图画表达形式”等,中国的昆曲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联合申报)也榜上有名。可见,如何保护语言并使之更好地发挥承载作用,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1.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及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3]与此同时,国务院推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周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4]2008年01月,文   2009年9月 第41卷第5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Sep.,2009 Vol.41No.5  3[收稿日期]2009-08-06 [作者简介]孙春颖(1976—),女,吉林省吉林市人,浙江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教学、第一语言习得、汉语传播及规划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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