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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4〕18号)

各市水利局:

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如何做好区域市场平台建设与管理

如何做好区域市场平台建设与管理 一、明确区域市场经理定位 要想将区域市场操作好,除了在规划上、策略上要精准,在操作上要有执行力之外,管理平台和操作平台也是关键。 总的来说,运作好区域市场,区域经理需要思考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区域经理的职能定位;第二,区域经理如何领导团队;第三,区域经理如何管理业务;第四,区域经理如何 发现机会。 1.区域市场运作的责任主体 要了解区域经理的定位,首先要了解区域市场营销中心的功能,该平台所起的作用。 具体来讲,区域市场运作的责任主体包含五个方面: 决策中心 决策中心相当于前敌指挥部,营销总部的指令一定要贴近市场做决策,谁代表市场谁拥有权利,谁配置资源谁就承担责任。要把营销的决策权和营销资源的配置权下放到区域经理 平台,因为其贴近市场,掌握一线情况,能快、灵、准地应对竞争。 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管控资源和费用。比如,做店招、买赠等零星活动,基础 活动的费用如果都要总部来报销,流程太长、时间太久,往往不能及时响应市场。所以要把这些日常业务分解到各区域,由区域经理来负责。 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一方面,建立区域市场数据库,把终端情况、销售情况,及时地收集传给总部;另一方面,把总部的一些新产品、主题活动和全国性活动任务分解落 实到各门店、各经销商和业务员。 服务中心 区域市场运作的主题可以作为一个服务中心,即能够贴近维护终端、指导经销商,是服务市场、服务客户的一个平台。 培训中心 全国的经销商不可能每个月全集中到总部去培训。即使开经销商大会,平时经销商的管理和沟通,就要依靠区域平台发挥作用。成立经销商商会,每个月集中一次,培训、指导、 激励、检核都能落实到位。 2.区域市场经理的角色定位 要想做好区域市场,区域经理首先要了解区域平台的定位,其次要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 一般而言,区域经理有以下几种角色定位: 规划者 区域经理要排兵布阵,运筹帷幄,知道如何解读市场、规划市场、设计策略。 操盘手 区域经理对市场的运作节奏、关键要点要有很好的把握。 管理者 区域经理还要负责管理终端、经销商和区域市场秩序。 经营者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水安办[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通知 (浙水安办〔2015〕3号) 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2015年10月12日 发文单位: 无 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中国水利网站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评价范围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办法》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五大项。每项又分别细化为若干指标,每项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赋分原则和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公告。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全面复评,重新核定其评价等级。凡是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6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

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统筹省水利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五)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7]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建〔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高压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砼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砼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可根据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确定。细部结构指标见表8所列。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生活及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定员人数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房屋建筑单位造价参照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高压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见表9所列。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费两部分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

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方案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创新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信息工商、信用工商、智慧工商建设,进一步提某某市工商部门的监管服务水平和效能,特建某某市“工商网上政务大厅”某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具体方案如下: 一、建设背景: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工商部门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要某某省政府《实施意见》中关于注册登记时效性的和企业信用公示的要求某某市亟需建设统一的网上办事及信用公示平台,更好地某某市经济建设服某某省工商局现建设的信用及信息平台某某省本级服务,不能满某某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建设“工商网上政务大厅”某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势在必行。 二、项目简介: “工商网上政务大厅”依托现有的工商业务软件系统,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全面开展网上业务办公为目标,某某市场主体网上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办

照、网上年报、网上查询,并逐步开展网上办案、网上消费维权、网上户外广告登记、网上监管等,全面实现网上行政许可、网上行政审批,使能够为群众服务的业务能够上网办理的全部通过网上政务大厅来办理,尽量涵盖所有工商业务,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满意的服务。某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主要实现两个功能:一某某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资源实现政府部门间共享。将工商部门主体登记信息实时推送至该平台,各部门可通过该平台实某某市场主体进行查询和认领,满足政府各部门的系统化监管和针对性服务,使工商某某市场主体信息成为政府公共资源,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和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二某某市场主体信息及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一经注册成立,就可通过“某某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许可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信用公开,推动以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和部门协同监管相统某某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一某某市企业初步树立诚信理念,恶意拖(逃)税、费(贷)等违法失信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商业欺诈得到有效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1)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论证。为进一步推动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有关工作的安排,水利部继续深化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工作。2017年5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7〕198号文批复《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2017年)项目任务书》,明确2017年主要工作内容,即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深化小江调水方案研究,深化西部工程规划调水断面和可调水量,开展西线调水断面下移方案研究,分析研究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西线调水代表性方案或设想。 2017年7月,水利部组织对《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关键问题论证任务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调水局组织赴西线工程调出区,调研现有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和调水断面下移方案所涉及坝址的地理条件、调水河段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环境等内容。(王彤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部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水利建设的核心位置,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创 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督检查,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1.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研究出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快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2.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加强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大力推进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全国95%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5 3.2%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部、省、市、县四级质量监督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实现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3.质量监督效能不断提升加强重大水利项目现场监督和巡回监督,水利部对24个重点工程项目现场设站进行质量监督,对34个重大水利项目进行质量巡视监督。各地也积极推行质量巡查和重点项目驻地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 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卓有成效对省级水利部门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直接采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2017年所占比重已由最初的3%提高到6%。各地逐级开展质量考核,狠抓问题整改,水利建设质量整体水平逐年提升。(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利部强化招标投标监管,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更加严格规范。 1.出台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意见2017年3月,印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招标投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监管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着力打破市场准入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2.规范招标投标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推动水利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定期通告进场交易情况。 2017年全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水利建设项目19424个,约占招标项目总数的98.96%。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调研,推进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电子化。 3.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造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组织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配合做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工作。(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主体信息、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有关信息平台互联 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发建设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累计公开1.2万家单位、77.4万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104.7万条,发布不良行为记录456条。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受理公布1249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8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河湖管理】 1.全面推行湖长制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水利部 会同有关部门迅即宣传解读、动员部署。按照中央宣 1 8 1 工程建设与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7号) 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编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额。我厅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思路,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的精

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 2、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法定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省编委正抓紧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各单位空编使用和人员入编的基础平台。今后,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入编,都将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依据。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将逐步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实行联网联控,数据信息共享。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确保首次入库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确定专人,对单位机构和人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建[2019]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的通知 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2019)》同时停止使用。凡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二手车市场综合网络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审定完整版】

二手车市场综合网络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可 行性方案【审定完整版】 二手车市场综合网络信息平台项目 建设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3) 项目背景.......................................................... 3 项目建设目标 .................. 3第二章项目技术结构体系 ............. .. (4) 构..........................................................

..................... 4 系统逻辑结构 .................. ..................... 4开发语言及数据库................ 5 第三章平台H勺组成 (5) 首页.......................................................... 5 汽车新闻 …… 5 车辆展示.........................................................

z5 ................................................ 6 交易车辆展示..................... 6 会员系统.................... ............................ 6 消费查询............. 6 权限分配系统 6 在线订单管理系统 7 账目管理系统 ...................... 7 在线交流平台 7 简单0A ............................ 8第四章项目实施.......... (8) 第五章项目培训.......................................................... 9 第六章后期的维护及保障.............................................. 9第 七章项目预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

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方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加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及招标过程的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甘肃省水利厅建立,业务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具体承担,系统管理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 第二章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备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划分标段信息、招标计划安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中标单位信息、资质资格、人员情况、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基本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良好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不良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具体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中《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七条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应由建设单位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具体填写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参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5.21 【实施日期】2014.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

“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创新突破。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 (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3.继续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在浙江前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提升省级水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保留和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强化和规范监管问责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今后我省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也不以备案登记、论证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新要求,针对水行政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着力研究创新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4.建立公开水利部门权力清单的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职责,依法设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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